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及对策思考——以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案难原因及对策探析
I案说检察I责任编辑:陈冰THF. CHINESE PR(M:I R ATORS29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案难原因及对策探析*江伟7文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但实务中却很少适用,成案 率不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被侵犯客体本身的秘密属性导致案源渠道较窄,另一方面该罪的法律规定过于笼 统缺乏细致指引和统一标准,而实践中秘密性的认定又高度个性化。
各种综合因素叠加导致此类案件立案难、批捕难、起诉难。
要破解这些难题,不仅需完善立法,更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发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 用,建立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司法机关应形成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合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拓宽案源渠道。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性保密性损失金额—、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原系福建某源有限公司(下称某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周某某原系某源公司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某原系某源公司装配工人。
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某源公司离职,投资成立福建某农有限公司(下称某农公司),李某某担任某农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请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某担任副厂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及机械装配。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利用从某源公司带出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肢机”的设计图纸,生产出与某源公司具有同样功能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先后销往四川、河北等 地,被告人詹某某明知李某某、周某某利用某源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设计,仍组织工人装配生产。
截止案发,某农公司已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香菇套袋机、冲孔贴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350001]胶机合同31台,已实际销售6台香菇套袋机和5台冲 孔贴胶机,获利达人民币499107.54元。
经鉴定,某源公司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部 分设计图纸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某源 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某源公司的商业秘 密。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李虹 广 东 省 佛 山市 中级 人 民院 知 识产 权 庭 5 2 8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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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知 识产权 案 件领 域 , 侵 害商业秘 密案 因客体 较抽 象、尺度 未统一 而成 为难点 。在 市场 经济发达 的 国家 , 商 业秘 密被 视 为 企业 发展 的核 心 , 而商 业秘 密 民事 案件 的审理结 果涉及 到保 障市场 竞争活 力和保 护 企业 无形资产 两 者 之间 的协调 。笔者认 为 , 根 据 党的十八 大确 定的创新驱 动发展 战略 , 知识 产权 保护 在助推 经济发展 方式转 变、建 设创新 型 国家 中的重要性 不 言而喻 , 而 司法保 护是 我 国知 识产权 保护 的主要 手段 。本文结合 实践 中 多见的审理 难 点提 出 了对 应 的解 决 思 路 , 以期 对 加 强 商 业 秘 密保 护提 供 参 考 。 关 键词 : 商业秘 密; 保护 ; 难题 与对 策
6 、诉讼成为原告获知被告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 。有些别有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第 十条对商业秘密的概 心的原告的诉讼 目的是通过法院进行 的证据保 全程序 、庭审质证 念作 了清晰界定 , 一般以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论之 。涉案信息 等途径获知被告的商业秘密。
一
、
商业秘密 的定义和种类
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予 以保护 , 是否具有秘密性是法院首先要 审查的 问题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 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三 、英国商业秘密著名案例的启 发 在首创知识产权保护 的英 国, 至今仍作为小企业经营指南 的 干 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可 以认定为具备秘密 胜的标准 。 商业秘密保护著名案例 的有法森达鸡肉公司( 以下简称为法森达公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学术界认为前者主 司 雇员花乐等人( F a  ̄md a C h i c k e n L t d V F o wl e r a n d{  ̄2 e r s ; 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配方 、工艺流程 、技术诀窍、设计 图纸 、设 F o wl e r v F a c  ̄n d a C i h c k n e L t d ) 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为1 9 8 6  ̄ 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 而后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 案情如下 : 雇员花乐作为法森达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每 日 单、管理方法 、产销 策略、货源 清报 、招标标底 、标书 内容 、财 的判例 , 供应新鲜鸡 肉的流动货车的运作。该司每名雇 员负责一个不同的 务数据等 。只要是符 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 区域。在知道顾客不同的名称、地址 、供应的详细路线 、顾客需 条规定的具有秘密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 求、运送时间、价格后 , 花乐辞职并在法森达公司所在的同—地 区 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 成立一家经营同样业务的鸡 肉公司 , 8 名法森达公司的职员辞职并人 职花乐的公司。法森达公司对花乐及其公司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 理 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在刑法体系和民法体系均有涉及, 地 由是他不 当使用了关于顾客和商 品价格的秘密信息 。法森达 公司 区经济发展程度对商业秘密 民事案件 的数量具有正向影响 , 如广东 认为无论在雇佣期间或离职后花乐都不应使用在雇佣期间获得 的 省的商业秘密案件 即集中在经济最发达的珠三角地区 。纵观企业 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法森达公司索赔的根据是花乐违反了双方 经营的过程 , 容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环节包括重要职工跳槽或工 关于机密信息的约定 。一审古 丁法官认为雇员在雇佣关系中获得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晓,并且拥有者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其机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定义上不够明确。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并给予其合适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制定更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定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并设立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来确保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渠道,但这些法律的保护力度和手段有限。
特别是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权时,企业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措施。
为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在该法律中,可以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和使用行为的违法性,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处理效率。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升。
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同时,由于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能力。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4.04.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4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席建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晚祥作通报。
发布会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主持。
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上海电视台、上海广播电台、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21财经、界面新闻、知产财经、浦东时报、浦东电视台等十余家中央和上海媒体参加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9场。
据通报,2015-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
从历年收案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整体仍呈稳中有升的态势。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历年收案数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
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所涉企业均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所涉自然人则多在核心技术岗位或者高级管理岗位任职,且学历普遍较高。
二是从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口冯丽 君
( 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 士研 究生 华
:
上海 204 ) 002
摘 要: 侵犯 商业秘密罪虽然 已经不是新罪名, 但是 因其存在认定难等一 系列问题 , 致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本文对 其认定 中存在的一些疑 问 吐亍 _彳 探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图能使侵犯商业秘 密罪在今后的经济建设发挥 更失的作用.
在 19 9 7年刑法 修订 之前 , 民法 、 政法 一直担 当着 商业秘 密 的保 行 护伞 , 而是市 场经济 的高 速发 展下 , 然 不论是 恶性竞 争还 是 良性 竞
争都明显加 剧 , 商业秘 密也越 来越 受威 胁 , 美国 《 据 新闻周 刊》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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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 计数字 ,美 国每 年 因商业情 报泄露 造成 的损 失高达 数十 亿 美 元 。据法 国某杂 志报 道 , 国仅 1 9 年 因商业 秘密 泄露 造成 的损 法 92 失就超 过 1 0 法 郎。 民法 、 政法 的规制在 一些 情况 下 已经 难 0亿 行
以保 护商业 秘 密所有 人的利 益 ,于是在 l9 年 新刑 法 修订 之时 , 97 我 国以《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的相 关规定 为基础 制定 出 了侵 犯 商业 秘 密罪 , 其立 法本意 是维 护正常 的社会主 义市场 秩序 , 保护 权利 人 的
元)
20 01 20 02 20 03 20 04 20 05 2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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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这些被 企业 视为 其商 业秘 密 的核 心技术 受到 多方 觊觎也 是 情理之 中。难怪 有 个企业 家 曾经 说过 :让你 疲倦 的不是 远方 的群 ” 山, 而是 你鞋 里的_ 粒石 子 。让 企业恐 惧不 是强大 的对 手, 而是 自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涉及多部法律,整体而言,整个保护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效益,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有效武器,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
商业秘密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但根本上与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出发,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指出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完善有所参考。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涉及程序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民法等,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
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依据和处罚程序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程序法保护。
程序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开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
这些规定从诉讼法的角度建立了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制度。
3.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不够明确。
这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确保企业的权益。
对策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边界。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争议,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问题二:商业秘密的主体保护不够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对于商企之间的非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够充分。
这使得某些第三方可以利用缺乏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对策二:加强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通过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受保护主体范围。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对商业秘密泄露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题三:保护手段不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相对不完善,且补救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保密协议和诉讼救济等手段,但存在着手续繁琐、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对策三: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应当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一方面,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商业秘密安全的保护。
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维权机制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问题四:惩罚力度不够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这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一定的威胁。
对策四: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应当增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加强相关执法力量的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商业秘密法》课程教案
《商业秘密法》课程教案内容安排:计划36学时,其中教师讲授28学时,案例讨论8学时。
讲授内容分为9讲。
第一章商业秘密保护理论基础及其演变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商业秘密保护若干理论基础;掌握各种理论基础的优点和局限。
教学重点和难点:衡平法下的禁令、合同关系理论、不正当竞争下的侵权理论、人格理论、各种财产理论、违反义务理论的具体含义、历史渊源、区别。
教学方法与手段:介绍前述各种理论的历史来源、经典判例,比较各种理论的优劣,诠释商业秘密保护最合理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概念一、什么是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种类三、商业秘密的特点三、商业秘密法发展概况第二节商业秘密法的理论基础一、衡平法下的禁令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二、合同关系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三、不正当竞争下的侵权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四、人格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五、各种财产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六、违反义务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七、各种理论的比较复习与作业要求1.各种理论的基本含义2.各种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3.各种理论之优劣比较考核要点:各项理论的衍变历史,各项理论的优劣参考文献:1.黄武双:《经济理性、商业道德与商业秘密保护》,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2.唐海滨;孙才森;梁彦;王莉萍:《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04期;3.刘春田;郑璇玉:《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4.张敏:《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考察及建议》,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10期;5.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世纪回顾》,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6期;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基本法律政策教学目的和要求:维护商业道德、激励创新与研究等主要政策,以及利益平衡、鼓励自由竞争、保障员工自由流动、充分运用知识、保护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等若干衍生政策的基本含义、内在逻辑体系。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作者:张虹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7期6月2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以“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为主题的“中知法官论坛”系列活动第二期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延用了“中知法官论坛”特有的“主讲加研讨”模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巡视员、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做主题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在研讨环节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应向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张晓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蒋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事业合伙人张玉瑞等资深法官、专家共同参与了研讨,并与现场100余名产业界代表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宋健法官结合多年审判经验,从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了商业秘密案件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做了详细的梳理。
一、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是构成企业无形资产的基石。
需要注意的是,公知信息如果变成一个实际的生产工艺,中间就可能蕴含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民刑交织问题——民事优先,还是刑事优先。
刑事证明标准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和证明标准不同导致民事和刑事不同的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坚持的观点是原告应当对非公知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在先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免证效力,由被告承担推翻在先判决认定的责任。
提高刑事程序中司法技术鉴定的质量,可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在刑事程序中要引入非公知信息的抗辩;第二,引入鉴定报告的预审查制度。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由企业经过一定的努力获得,具有商业价值,未公开披露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和竞争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尚不完善,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何为商业秘密,难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的制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可以参照国际上的经验,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统一性,提高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水平。
其次,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证据收集难、维权成本高等难题。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面临着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
商业秘密主要以口头或电子形式存在,难以凭借确凿的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首先,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其次,加强和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提高企业收集和保留证据的能力。
此外,针对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机制,降低维权的成本,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力量不足和执法标准不一,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不佳。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方面,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执法能力提升,增加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行政部门的监管效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最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缺乏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2010年01月15日第3期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1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冯丽君(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200042)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虽然已经不是新罪名,但是因其存在认定难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本文对其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探析,以图能使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今后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前置性规定盗窃不正当行为众所周知,早在古代社会,就有所谓的"祖传秘方"、"家传绝技",在小说、戏剧等从古流传至今的通俗传媒中还可看到这种"秘方"通常是"传男不传女"或是只传给自己的独门弟子。
殊不知,这种所谓的"秘方、绝技"就是商业秘密的早期表现形式,而它与现代商业秘密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当时尚未从法律上赋予其财产权的性质。
经济发展到今天,"你死我活"已经不仅仅是用来形容战争,随处可见的激烈的市场份额抢夺使得商场如战场,竞争力的强大与否已不再局限于资金雄厚的程度,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带来了蓬勃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拥有一项核心的秘密技术使得企业能更俱生存优势,这些被企业视为其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受到多方觊觎也是情理之中。
难怪有个企业家曾经说过:"让你疲倦的不是远方的群山,而是你鞋里的一粒石子。
让企业恐惧不是强大的对手,而是自己的商业秘密变成了对方手里的底牌。
"一、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以及规制现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制努力的方向,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民法、行政法一直担当着商业秘密的保护伞,然而是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不论是恶性竞争还是良性竞争都明显加剧,商业秘密也越来越受威胁,据美国《新闻周刊》公布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因商业情报泄露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
据法国某杂志报道,法国仅1992年因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就超过100亿法郎。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韩中节>时间:2008-03-21 00:00来源:作者:韩中节点击:5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韩中节一、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而一般情况下,经营企业很难直接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多是通过接收其他企业的员工,而获取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企业员工“跳槽”引起。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会把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连同“跳槽”员工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还有一种情形,“跳槽”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所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其所在公司客观上无法向获取商业秘密的人主张权利,此时,商业秘密权利人会以该“跳槽”员工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值得探讨。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作为同业竞争者、经营者,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应该说没问题,但“跳槽”员工并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上述情形予以解释。
按字面意思,“跳槽”员工显然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因为员工主要是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获取维持生计的劳动报酬,这与经营者的营利活动显然是有区别的。
另依传统民法观念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竞争关系要求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如不存在同业关系则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跳槽”员工因自己不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跳槽”员工似乎不应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笔者以为,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侵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是基于“跳槽”员工泄密所致,依法之价值观念其应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可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经营者”、“同业竞争关系”的范畴,使“跳槽”员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范畴。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_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黄亮
2015年6月第13卷第3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 Law Science Jun.2015Vol.13No.3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黄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摘要: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法院恪守“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此类案件会遭遇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刑民级别管辖错位、刑民裁判相互冲突、刑民证据制度迥异、刑事滥诉风险增加。
在处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先刑后民”存在诸多劣势,“先民后刑”反而独具优势。
可通过遵循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确立刑民统一的审级制度、采用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设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来破解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困境,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民交叉;先民后刑;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院中图分类号:DF5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 (2015)03-0107-08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Trade Secrets OverlappingCriminal and Civil Cases'Processing ModeHUANG Liang(KoGuan Law School of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China )Abstract :Trade secrets overlapping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is a kind of special intellectualproperty cases.The court of our country handle such cases will encounter many difficulties when it abides by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prior to civil.Mainly for the criminal and civil jurisdiction level dislocation ,the criminal and civil judgment conflicting ,the criminal and civil evidence system are different ,the risk of criminal litigation abuse increased.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prior to civil has many disadvantages while the principle of civil prior to criminal has many advantages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trade secrets overlapping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Through obeying the handle principle of civil prior to criminal ,establishing criminal and civil uniform judicial hierarchy ,adopting the trial mode of three-in-one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handling trade secrets overlapping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rade secrets holder and infringer.Key words :trade secrets ;overlapping criminal and civil ;civil prior to criminal ;three-in-onetr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在为权利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701*收稿日期2015-01-2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D 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7)、赢创德固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赢创知识产权研究基金项目成果之一。
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刑法保护,但这种保护仅仅是初具框架,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通过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体系,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临时措施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地思考和探索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对策建议一、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国际主要经济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中国的经济崛起也促使国内外特别是境外的某系组织或团体针对中国的商业间谍行为也更加猖獗。
近些年来有些影响“力拓案”便是其中的一部分,也为我们展示了境外势力在我们进行商业间谍活动的冰山一角,应该还有很多类似商业间谍案件尚未被破获,并可能已经对我们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
通过对一些案件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之所以对相关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不足,一方面是因为在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此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投入足够的力量。
另一方面也有我们法律中存在的相关漏洞和不足,特别是刑法中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给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
从“力拓案”,可以真切的看出我国惩治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利益而进行商业间谍行为的手段较为软弱,也体现出了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诸多不足。
[1](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体系的缺陷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权利人所掌握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种刑事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仅有三种手段,相对于实际中发生的相关案件来说,刑法目前规定的该罪的客观行为显得过于简单、笼统,无法涵盖现实中的很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些行为从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与刑法规定三种行为不相上下,但未被纳入法律规定,实际中对这些行为很难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的上述立法上的不足,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
从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角度解析商业秘密侵权
从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角度解析商业秘密侵权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举证环节中任何一环的证据缺失会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企业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需未雨绸缪,根据法院审理商业秘密的诉讼思路,于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合规工作,并保存相应的证据,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可全面举证。
本文阐述了完整的商业秘密诉讼思路体系,希冀对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对各位同仁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有所助益。
作者 | 朱玮洁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编辑 | 墨客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判赔了高达1.5亿的侵权赔偿,随即商业秘密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的决心和态度。
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开始有所增加,但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却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低的,胜诉率约在35%。
原告胜诉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举证责任繁重。
基于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最新修订时对举证责任做了大幅修改,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侵权赔偿数额,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300万上调至500万,并增加了1-5倍的惩罚性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从“原告的权利基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侵权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基于法院的审理思路,本文笔者将从三个方面逐一解析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问题。
一原告的权利基础在商业秘密败诉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理由占败诉案件最大比例,因此原告对于其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即其所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诉讼中,法院会要求原告首先证明其具有所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
证明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 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2. 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
取证难的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就取证难的问题,与会代表
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寻找对策,指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的取证确很困难。
原因有法律的不健全、司法人员的能力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等。
对解决取证难提出请:一是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就取证难的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寻找对策,指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的取证确很困难。
原因有法律的不健全、司法人员的能力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等。
对解决取证难提出请:一是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上下级合作,地方企业的效益直接影响着地方的财政收入,因此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不奇怪。
根据在基层办案的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请求省一级职能部门出面协调。
二是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全社会依然没有对这类案件的重要性、对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普遍共识,加强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人还指出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过程中重点关注具体而非笼统
的侵权数额,因此侦察机关在报批逮捕的时候应将犯罪数额具体化。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关于商业秘密诉讼情况的调研报告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关于商业秘密诉讼情况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6.2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关于商业秘密诉讼情况的调研报告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历来数量不多,但存在的问题却似乎最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十年来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情况,并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诉前、诉中、诉后服务措施及保障机制,依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自2002年至2011年,浦东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62件,审结62件。
其中,判决28件、裁定撤诉26件、调解4件、按撤诉处理2件、移送2件。
从诉讼结果来看,原告诉请获得支持率低。
判决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的仅有2件,部分支持的10件,全部驳回的16件;移送的2起案件中的一起系原告将专利技术误认为商业秘密而错误选择诉由导致,一起系由地域管辖问题导致;撤诉案件中,有不少是因为原告预见到败诉的结果而撤回起诉。
二、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分析(一)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企业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虽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但缺乏有效的保密或防范措施,导致侵权易发,发生侵权时也因无法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原告诉讼能力欠缺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比较复杂,需要代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但案件审理中发现,许多案件的代理人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中必要的举证责任知之甚少,使得诉讼举步维艰。
即使在法院的释明下,仍有一些案件的原告或其代理人由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而导致败诉。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无法明确“秘密点”;二是无法区分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
(三)原告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保护存在误区1.将失去商业秘密“四性”尤其是非公知性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同时具备非公知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与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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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二:劳动价值
涉及客户名单的案件,在认定商业秘密时常有原告 付出劳动为依据的阐述。仔细推敲,劳动价值在商 业秘密保护上未必站得住脚,但其有商业伦理的依 据。结合竞争优势因素,更有说服力。
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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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案例:竞争优势与商业秘密认定
案例:美国,包装公司雇员离开公司后利用了公司的客户名单,法院认为包装市场是完 全竞争的市场,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例:1960年英国Terrapin Ltd. V. Builders Supplym Co Ltd 案(原告主张组装式建筑物 的构建构成技术秘密,但只要购买原告产品后拆卸、测量就可以准确得知。被告由保密 关系获得原告有关构件知识,后以该技术公知为由进行生产。跳板理论) 案例:美国IMC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原告软件涉及4个公知模块,但模块之间结构与 作用关系并不公知,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开发与原告结构相同软件。) 案例:上海法院多个涉及产品尺寸的案例。一件认为,公差不形成竞争优势,不认定商 业秘密,其他各件认定公差具有价值,认定为商业秘密。
2011-12-2 7
因素一:保密合同
问题:商业秘密是一种绝对性认定还是相对性认定 (绝对性不强,应该没有即判力)
保密合同对于商业秘密内容、范围的认定有证据意 义(既是保密措施,又是商业秘密的界定)
保密合同约定的秘密,也不必然是商业秘密。
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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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案例:劳动价值(额头出汗)与商业秘密认定
案例:上海,楼盘销售。原告是房产经纪公司,代理某房产公 司销售的一个楼盘。原告的雇员另外成立公司,与房产公司另 外签订协议,接受楼盘销售。(哪些法律给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