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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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银监发2014 9号文件

银监发2014  9号文件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9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以下简称“租赁业务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回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六条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分支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进行有关业务的调查和初审,批准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八条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招行中小企业金融方案

招行中小企业金融方案

招行中小企业金融方案招商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了多种金融方案,旨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现金管理、国际业务、信贷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以下是对招商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方案的详细介绍:1.融资方案:- 经营贷款: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购买原材料、应付采购等经营性资金需求的融资服务。

该贷款以预授信为基础,无需抵押物,可灵活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 投资贷款:为企业提供长期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如购置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等。

该贷款根据项目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营运资金贷款,期限较长,利息较低。

- 应收账款融资:通过向招商银行转让企业的应收账款权益,获得资金的一种方式。

企业无需等待账款到期,即可获得资金,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 商票贴现: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在招商银行进行贴现,从而获得资金支持。

贴现金额可高达票面金额的90%,便于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2.现金管理方案:- 网银现金管理:招商银行提供了在线银行服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汇总管理、自动化资金调配等功能,提高了企业的现金管理效率。

- 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招商银行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包括代收代付、自动划账、批量支付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方式。

- 商户服务:招商银行通过POS机、手机支付、电子商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的商户收款渠道,并提供数据分析、营销推广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收款效率。

3.国际业务方案:- 跨境贸易融资服务:招商银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融资服务,包括进口融资、出口退税兑付、保函、信用证等。

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汇率波动风险。

- 外币业务:招商银行提供外币账户开立、外币买卖、外币定期存款等服务,方便企业在国际业务中进行资金管理和交易结算。

4.信贷保护方案:- 商誉保险:招商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为企业提供商誉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 账款融资保险:通过向招商银行转让应收账款,同时购买保险,可以保障企业在账款催收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保理产品介绍

融资租赁保理产品介绍
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 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 租人收取租金。
2
目录
➢租赁保理定义 ➢租赁分类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分析 ➢融资租赁功能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模式 ➢关于我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做法
3
租赁分类
五大特征:
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 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 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 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 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典型融资租赁的特征
1、通常把典型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一个标的物、两类合同(买 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 人)”的交易活动;
2、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全额融资、全额清偿的的交易,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
3、其法律特征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 物再出租给承租人,通俗地说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
2、除上述五家银行系租赁公司外,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北京 银行也都陆续提出进军金融租赁业的战略;
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透露,未来两年将新增10家由银行设 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投融资部门组织结构与职责 (2)2.1 部门组织结构图 (4)2.2 部门职责 (4)2.2.1 投资决策委员会 (6)2.2.2 投资部 (7)2.2.3 融资部 (8)2.2.4 风险管理部 (9)三、投资决策与审批流程 (10)3.1 投资决策流程 (11)3.2 审批权限划分 (13)3.3 投资项目立项与实施 (14)四、融资管理与策略 (15)4.1 融资渠道与方式 (17)4.2 融资计划制定 (18)4.3 融资风险管理 (20)五、投后管理与退出机制 (21)5.1 投资项目投后管理 (22)5.2 投资项目退出策略 (24)5.3 退出项目评估与结算 (25)六、监督与审计 (26)6.1 内部监督机制 (27)6.2 审计与合规性检查 (29)七、附则 (30)7.1 解释权归属 (31)7.2 修订与更新 (31)八、附件 (32)8.1 投资项目案例 (33)8.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4)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投融资部门的管理行为,确保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原则:遵循行业规范,确保投融资活动符合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

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案的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与评估、投资决策的执行、资金筹措与运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本制度是公司投融资管理的基本规范,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

公司将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投融资部门组织结构与职责投融资部门是公司负责资金筹集、投资决策和融资运作的核心部门,其组织结构与职责应当清晰、高效,以支持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

上海融租管理办法最新公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或呈新趋势前言2021年8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上述暂行办法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续了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或者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按照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规定办理。

”文本将结合该条内容,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驱动因素、具体变更步骤等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前世今生在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前,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部门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 由银监会(已撤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监管依据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 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废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监管依据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股东要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难度等问题,长期以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及存续的主要形态。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分析笔者理解,过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多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1.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流程更为复杂,且审批数量有限,设立难度大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7亿元,高于各地区普遍采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设立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政策进行解读。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该政策的制定旨在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本文将着重介绍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单一承租人限制政策背后的背景和目的。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概括了文章的整体内容和结构安排。

接下来将在第二部分介绍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单一承租人限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第三部分将深入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计算净资产和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第四部分将探讨为什么需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风险暴露度,包括风险管理原则、潜在风险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等方面内容。

最后,在第五部分进行总结,并就政策限制的效果和意义、对行业和市场的影响以及未来展望和建议进行讨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这一具体政策,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通过深入解析相关定义、计算方法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政策并认识到其重要性。

此外,本文还将分析该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单一承租人以及整个行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政策,并且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

2. 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解读2.1 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点:融资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购买某种资产,然后将该资产租赁给另一方(承租人),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租金,最终可以选择购买该资产的一种经营模式。

其特点包括:长期性、高额投入、权属关系明确、融通性强等。

2.2 单一承租人限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为了防范融资租赁公司面临单一承租人违约风险所带来的财务风险,监管部门出台了限制政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 ,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 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1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商务部对融资租赁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有关省级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5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专项资金暂定由中国银行江苏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为受理银行。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动态调整。

专项资金采用银行受托、专户管理方式,受理银行要充分利用融资风险资金的放大效应、担保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控制利率上限,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出口新增长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受理银行在本资金项下实施贷款,能免抵押的免抵押,能免担保的免担保.各市(县)财政、外经贸部门要面向当地外经贸企业宣传政策,积极向受理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共同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映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出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我省设立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

为加强融资风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外经贸企业融资授信担保和保函担保的专项资金。

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

第三条融资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下简称授信担保)。

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有哪些融资模式是体现政府、市场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机制。

融资结构是公司融资决策的内容和目标,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情况。

那么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

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作为资本市场资金清算主体的商业银行也已经敏锐地嗅到了银证合作的广阔空间,开始积极投身其中。

资产托管业务一直被银行视为中间业务的香饽饽,不过在竞争最激烈的基金托管业务上,四大行凭借传统的网点、人才优势垄断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而对于后起之秀的中小股份制银行来说,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业务拓展等方面抢占先机则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招商银行人士介绍,与前几年各大银行均看好基金托管业务不同的是,近两年证券业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均到全面提升,商业银行已经看到了银证合作的发展空间,在第三方存管业务带来庞大的资金规模和可观的中间收入双重利益的推动下,商业银行正在积极介入其中。

招商银行同业银行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凭借显著的技术、业务、产品和客户优势,招商银行获得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普遍认可,目前已与中信、国信、光大和广发四家证券公司系统上线,可以开办融资融券开户和交易业务。

除了差异化竞争,依托一个强大的技术平台规范业务流程也尤其重要。

据介绍,招商银行的资金存管业务系统采用负载均衡技术、使用国际领先的ISA加密算法、支持多场次银证转账过账、单边账自动冲正和重发设置,并建立了完整的应急处理流程和应急响应措施,保证了系统稳定、高速、低差错率的运行和资金的支付安全。

在业务受理环节,招商银行可为投资者提供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客户服务中心等多种交易渠道;支持预约开户、一站式开户、非交易日开户和7×24小时银证转账,解除了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时间办理业务的不便,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满足客户的需求。

此外,招商银行先进的账户管理系统支持一卡多业务的管理模式,第三方存管、融资融券、期货保证金存管、黄金交易、外汇交易、基金和理财产品交易等各大投资平台相互连通,真正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项目概述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确保项目融资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安全运作。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招商银行与租赁企业合作的项目融资业务。

二、资金管理1. 融资资金的提供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融资项目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融资资金应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任何超出约定用途的操作均需经过授权批准。

3. 租赁项目融资资金的结算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到账和使用符合规定。

三、风险管理1. 对融资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融资运作稳定。

2. 对涉及的各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

3. 对于出现的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项目融资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业务流程1. 租赁项目融资的申请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完整齐备,经过核实和审批后方可进入融资阶段。

2. 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资金拨付和还款,确保融资业务的顺利进行。

3. 招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项目融资管理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和顺畅。

五、监督检查1. 招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融资业务的各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运作。

2.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招商银行应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保障项目融资业务的安全。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六、附则1. 对于本暂行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定和管理。

2. 招商银行保留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的权利,变更时应于生效前通知相关各方。

以上为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各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确保项目融资业务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融资租赁租赁项目放款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租赁项目放款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项目资金的投放程序,防范租赁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投放的整体效率,形成租赁项目申报、审查、投放三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赁项目投放是指在租赁项目经必要的手续批准同意后,在运作过程中向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支付货款的行为,它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租赁项目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风险控制部对拟投放项目的投放条件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后,方能通知财务管理部安排所需投放的项目资金,并办理付款手续。

实际投放前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通过。

第三条租赁项目投放管理的原则:(1)以公司审批通过的最终项目方案为租赁投放的依据,原则上各租赁要素不得更改,如确有需要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执行;(2)如项目审批中明确提出项目实施前提条件的,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投放”的原则,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经重新审理、决策的,不得实施投放;(3)资金投放前须严格审核有关材料,确保合同文本等业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如授信批复所表述的意见不够明确的,应参照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核把关;如以上会议纪要内容也不够明确的,则应由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作进一步解释,解释不清的应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并予以明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常规租赁业务的投放。

如有其他业务如委托贷款等放款需求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落实投放条件第六条资金投放前,风险控制部必须审核有关材料,确保下列条件(如有)已经落实:(一)租赁项目整套合同文本已签订,资金投放金额、时间等要素符合合同约定。

(二)租赁项目服务费、保证金等应收款项均已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相关权证过户和质押、抵押手续已办妥(直租租赁物做抵押除外),以设备作抵押的发票原件已收到(抵押登记部门需要留存发票原件的以抵押人盖章的发票复印件替代),风险控制部审查意见要求落实的登记、审批、备案等其他法律手续(操作提示部分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要求落实的意见或建议部分)已经得到落实。

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国内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即银行作为应收账款受让方以融资方式和非融资方式代理供应商清收应收账款,并负责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指为买方提供货物或劳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卖方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五条国内保理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主要针对供应商的基本条件核定授信额度;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主要针对买方的基本条件核定坏账担保额度。

第六条供应商可申请一次性额度或循环国内保理额度授信。

一次性额度用完即止;循环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应商逐笔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七条鉴于我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目前尚处于试办阶段,我行目前只对形成较大规模、经营稳定、主业突出、产品品牌有较高知名度、市场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供应商或资信优良的买方提供融资性国内保理服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以下所称融资或收购款均指为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而向其支付的资金对价。

融资性国内保理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和隐蔽型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 3 种。

招商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规范我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认定工作,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为我行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全行信贷资产的分类工作。

第二章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第四条信贷资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五条需要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各类表内和表外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各类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贷款、住房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二)贸易融资:国际贸易项下发生的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项下融资、T/T 融资、福费廷等及各种被迫垫款资产。

(三)融资租赁占款。

(四)其它信贷资产:信用卡透支等。

(五)表外资产:开出承兑汇票、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六条五类资产(本外币)的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我行债权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且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我行对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关注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目前偿还我行债务没有问题,但有关方面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能力、非财务因素等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个人融资的方式

个人融资的方式

个人融资的方式保单质押贷款目前,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增加保险销售量,纷纷为投保人提供了融资新渠道,推出了保单质押贷款。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今年初开始销售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就具有保单质押贷款的功能。

该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2年的,可凭保险单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借款金额是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和友邦保险公司规定为70%;太平洋保险公司规定为80%),时间最长为半年。

个人典当贷款当前,有许多典当行推出了个人典当贷款业务。

借款人只要将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质押在典当行,就能取得一定数额的贷款。

为了扩大业务、方便操作,有的典当行还开通了网上个人典当贷款业务。

例如,重庆渝财典当行与飞虎证券网(fayhoo.com)联手推出面向个人的证券融资服务。

借款人可以通过飞虎证券网上办理贷款预约登记、申请贷款、还款和贷款展期等电子商务。

信用卡透支随着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和面临WTO的挑战,银行信用卡(贷记卡)的透支功能日渐增强。

目前,除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放开信用卡透支权限外,还有许多区域性银行也开办了信用卡透支业务。

这为个人融资提供了较为灵活、方便的渠道。

要想取得信用卡透支贷款,持卡人应当向发卡银行的当地信用卡业务部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及担保情况,综合其年龄、性别、职业、用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定,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以此确定持卡人可透支的额度。

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即透支1万元支付5元的利息)。

透支期限60天,逾期经发卡银行久催不还的即定性为恶意透支,银行会采取法律手段来收取透支本金和利息买方贷款: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

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来了,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发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注解:明确本办法规范对象,这里明确是融资租赁公司,应该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因为在以往的文件中,金融租赁定义的结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且银保监会已发布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因此本文针对的是之前商务部管辖下的内外资租赁公司。

其次,以经营融资租赁为主,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在本文第四章的监管指标,明确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这里也是设定了租赁业务的上限,之前不少租赁公司开展委贷业务规模较大,没有回归本源,不过去年委贷新规发布后这个业务体量已经萎缩的很厉害。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注解:对比下之前文件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见下图: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更接近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本文的发布也是银保监会首次发声。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设立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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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以下简称“租赁业务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我行融资的业务。

第三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回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六条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分支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进行有关业务的调查和初审,
批准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八条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一)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二)电信设备租赁。

(三)教育、医疗设备租赁。

(四)工程机械租赁。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租赁。

(六)其他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现金收益稳定的租赁。

第九条我行重点开展下列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一)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优化财务结构,且符合我行发放项目贷款的条件。

(二)对于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但直接介入存在一定障碍的客户项目,通过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开展与该客户的业务合作。

第三章业务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租赁业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管理高效、运作规范。

(二)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三)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四)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五)拥有一批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

(六)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承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

(二)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三)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符合我行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项目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且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标的,该供应商必须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分,具备回购实力。

第十三条在保理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业务机构所有。

(二)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

(三)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四)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融资比例、期限、费用和利率
第十四条经办行(部)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

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成本余额的80%以下。

第十五条租赁项目融资为中长期融资。

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第十六条融资费用。

(一)在保理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1.融资费:我行因受让租赁业务机构的应收租金债权而向其提供融资或收购款的资金价格。

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或收购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

其中,利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结合项目情况浮动执行,如果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合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我行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未按期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为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实际天数收取。

3.保理费:按照《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招银发〔2004〕130号附件1)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融资归还。

(一)在保理方式下,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提供融资或收购款而受让其应收租金债权,通过承租人直接将每期租金支付给我行的方式抵扣我行融资或收购款。

当期我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比例×承租人同期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租赁成本的本金额。

按(我行实际收到的租金-当期我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公式计算后有余额的,返还租赁业务机构。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项目融资期间相应的融资归还应与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致,即租赁业务机构每期归还的融资本金=融资比例×租赁业务机构同期收取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成本的本金额。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经办行(部)叙做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誉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业务机构信誉风险、租赁业务机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十九条经办行(部)应根据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行业、租赁项目、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及融资风险程度,采取以下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其中,(一)~(七)为必备措施,(八)为选择性措施)。

(一)在保理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应与我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1-1),向我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

(二)在贷款方式下,租赁业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见附2)。

(三)租赁业务机构缴存不少于融资余额5%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业务机构以租赁标的作抵押,并对
租赁标的投保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五)承租人或租赁业务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业务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六)原则上要求租赁业务机构拥有对租赁标的的供应商的回购追索权。

(七)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经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八)其他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第二十条经办行(部)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六章融资申请、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融资申请。

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租赁项目融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1-2)或贷款申请书。

(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三)购买合同。

(四)租赁标的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七)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书等。

(八)与租赁业务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融资审查。

按照我行信贷审查的要求,经
办行(部)负责对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以及租赁标的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撰写融资调查报告。

在进行融资业务审查时,经办行(部)应严格审查租赁业务机构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核定授信额度和融资审批。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应纳入对租赁业务机构的统一授信额度,且批准权集中在总行。

各行(部)开展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时,应提请总行同业银行部核定相应期限的单项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允许范围内再提请总行风险控制部核准。

第七章融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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