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托管合作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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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合作合同

项目被托管方:

项目托管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2015年月日

合同内容

被托管方:(以下简称甲方)

托管方代表:(以下简称乙方)1合作宗旨:

1.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合作人利用自身具备的资源和能力、管理优势、专业技术,结合网络营销市场所需,共同合作管理经营。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建立淘宝店、阿里巴巴店、微商店等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和网络第三方销售(以下简称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形成共识,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2总则:

2.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商品、生产、进货、经销、零售及批发的实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的运营团队,具有自身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营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并建立长期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

2.2合作条件:甲方品牌拥有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零售权、批发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二级(或二级以下)销售商和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2.3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二级(或二级以下)销售商和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网店客服等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网、阿里巴巴、微商店等网络销售经营权,除上述甲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若需要在其它网站或以其它销售方式经营甲方的品牌商品,需书面向甲方

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鼓励乙方发展更多的合同外第三方代销商、分销商以及加盟商,但必须保证所有第三方销售甲方商品,不得以甲方的品牌或商标名誉销售其它厂方或品牌的同类商品,否则乙方不准向合同第三方提供甲方商品的经营销售信息和网络销售技术。

3合作费用:

3.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作为试运营期,在此期间乙方制作淘宝店、阿里巴巴、微商店等其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费用、保证金和开展活动需要的运营推广费先由甲方垫支。待试运营期满,视为所有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进入正式运营期,届时起甲方将从每月销售利润中将前期所垫支的费用分期扣回。

3.2试运营期间甲方先支付乙方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待试运营期满,甲方将从每月销售利润中分12期(一年)将前期所有垫支费用扣回,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中所缴纳扣留的保证金和其它运营期间不可退回的费用视为双方合作期间的合作共同财产。

3.3利润分配: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后,所有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开始正式运营,淘宝店、微商店销售总金额的20%、阿里巴巴店、其它代销商、分销商以及销售加盟商总销售金额的10%作为销售利润。销售利润甲、乙双方实行7:3分配提成(即:甲方所占比例70%,乙方所占比例30%),以上平台实现销售利润以支付宝实际入账金额(退货退款不计在内)和时间计算。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除利润分成以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等费用。

3.4按此合同第3.3条约定外,甲方将对乙方销售成绩实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3.4.1乙方当月销售总额与上月相比增加10%,甲方按当月销售利润的1%奖励乙方。当月销售总额与上月相比增加20%,甲方按当月销售利润的2%奖励乙方。增加比例以10%为单位计算,以此类推。甲方每月最多奖励乙方当月销售利润的10%封

顶。

3.4.2乙方当月销售总额与上月相比下降10%,甲方将从乙方当月销售利润提成中扣取当月销售利润的1%。当月销售总额与上月相比下降20%,甲方将从乙方当月销售利润提成中扣取当月销售利润的2%。增加比例以10%为单位计算,以此类推。甲方每月最多从乙方当月销售利润提成中扣取当月销售利润的10%

3.5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保全甲、乙双方共同利益,认真履行此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合作期间从每月销售利润中扣留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双方共同财产。

3.6若因市场竞争或国家政策规定出台网络销售执行工商、税务登记、完税等因素导致销售利润不可求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销售金额实现销售利润的百分点或约定新的分配提成方案,但原则不能超过本合同第3.3条标准。

4合作共同财产和债务:

4.1按此合同3.3条合作比例7:3约定,由甲方取得合作的控股权,即为合作的控股者,拥有对合作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最终解释权。

4.2随着合作的深入,合作运营期间甲方将前期所有垫支的费用扣回后,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中所缴纳扣留的保证金和其它不可退回的费用,以及第三方代销商、分销商和加盟商所缴纳的加盟费、代销费和第三方侵权费等一切费用视为双方合作期间的共同财产。按此合同3.3条合作比例7:3由甲、乙双方共有。

4.3合作期间双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转让共同财产。合作终止后,共同财产双方合作人按合作比例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分配支付。

4.4如在合作运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双方按照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5合作及授权期限:

5.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6支付方式:

6.1试运营期垫支款支付,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时甲方先垫付乙方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作为前期工作的起动资金。待乙方制作完成甲方前期提供所有商品所涉及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至少80%时,甲方再垫付乙方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作为乙方运营推广的运行费用。

6.2正式运营期若乙方需开展此合同第10条中约定的电子商务销售活动需甲方垫支的费用,需提前至少10天(日历天)通知甲方。由乙方提供指定付款账户,甲方按时支付所需款项。待本次活动完成后,由乙方负责收回所有活动资金,并按约定时间归还甲方并全额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不足部分由甲方在当月利润中一次性扣回。

6.3每月底由双方凭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往来流水账进行核算成本和销售利润,再按此合同第3.3款约定分配销售利润。

6.4合作期间所有经费往来均以支付宝、网银、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计账。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完善相关收、付款手续。

7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及义务

7.1.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商品承担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7.1.2甲方制定网上电子商务合作平台以及第三方代销商、分销商和加盟商所出售商品的零售及批发指导价格。乙方承诺所有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和第三方销售商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批发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但必须预先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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