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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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普字【2012】20号
源丰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集团公司2011年各项安全工作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井口及大巷行走秩序,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根据《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肥矿集团安字〔2010〕157号)要求,特制定《源丰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点制度》。
二、组织领导
矿成立出、入井清点与井口检身领导小组。
组 长:刘玉忠
副组长:宗德荣
成员:安监科成员、井口把钩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侯庆杨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考核。
三、出、入井清点制度
(一)区队值班干部要准确掌握下井人数,如实填写当班所有下井人数,并根据工种分类填写报表,由跟班区长将名单报(井口)信息中心。
(二)各单位所有下井人员,下井前要做到衣帽整洁,自觉遵守井口秩序,由跟班干部带队排队到达井口等候大厅,由统计员清点好人数与报送人数无误后方准下井。不能立即下井的人员跟班干部必须向清点人员讲清完下井的原因及下井时间。
(三)辅助单位下井人员(包括在老副井下井的)按矿规定的开钩时间提前1 5分钟到达新副井等候大厅,采掘单位按矿规定的开钩时间到达新副井等候大厅,列队等待统计员清点人数。
(四)各单位特殊人员(运料工、七五点维修工、三八制运料工、机电大筒工等)在规定时间外下井的,必须持由单位值班人员填写
的“大班人员送报单”,并注明下井人员的姓名、工种及上、下井时间,经统计员核实后方准下井。
(五)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前必须填写个人日志,注明下井时间、要去的工作地点,上井后1小时内填写上井时间、工作内容及发现解决的问题。统计员做好记录,整理统计报表归档。
(六)外来人员需要临时下井时,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并由调度室做好下井人数和下井地点登记工作,相关单位人员陪检,井口统计员严格把关,及时登记并进行人员统计,否则一律不准下井。
(七)统计员利用“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各单位人员变化情况,发现井下人数与报送人数不符时,及时与区队联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汇报调度室和安监处再进行清点、核实。
(八)人员上井时,由井口统计人员清点人数,与井下射频考勤人数核实后将核实表进行归档。发现清点人数不符时,及时与区队联系,查明原因,按规定汇报调度室和安监科。
(九)安监员提前到井口维持秩序,帮助区长清点人数,并与工人同时下井,下井后区长在前、安监员在后监督,自觉维持好大巷排队行走秩序。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跟班干部、安监员各3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十)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不进行清点的一律不准下井,经查出违反制度的给予50—100元的罚款。
(十一)安监科查岗小分队分三班到井口检查井口秩序、精神文明、干部作风、统计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人员给予50—100元的罚款并及时进行通报。
(十二)统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人员清点制度,不能脱岗、离岗,发现一次罚款30元,发现一人没有登记下井的,扣罚当班统计员50—100元。
(十三)凡是捎灯、弄虚作假,不下井考井下勤的,发现后在矿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再加倍处理。
(十四)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配合井口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语言要文明,否则给予罚款50元;打骂侮辱统计人员的给予严肃处理,罚款50—200元;造成统计人员伤害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入井检身制度
(一)入井检身由安监科负责。把钩工做为井口检身工,负责付井井口检身工作,名单报安监科备案,安监科安监员协助检身工工作。
(二)安监科主要负责把钩检身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井口检身工按有关规定进行井口检身,维持正常的上、下井秩序和井口运输安全,确保付井检身工人数不少于规定的人数(付井上、下各不少于2人、每
班不少于4人,包括信号把钩工)。
(三)安监科有关人员负责对井口检身工的劳动纪律、上岗人数、井口检身、上、下井秩序和井口运输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安监员上、下井时间协助井口检身工维持井口秩序,共同做好检身工作。
(四)井口检身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并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井口把钩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上下井秩序,着装要整齐。
(六)正常上、下井时间,井口把钩检身工必须带齐必要的检身设备,坚守岗位,礼貌检身,非正常下井时间,井口把钩检身工必须首先把大门锁好后,方可干其它工作,非正常下井时间确需下井的,必须持有安监科或调度室发放的“准许入井证”或相关证明。
(七)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入井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熟悉岗位工种所需要的各种仪器(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的原理及使用技巧,能排除简单故障,并能正确使用。
(八)人员下井时,井口把钩检身工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严格检身,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及时向安监科汇报、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入井人员的规定: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等。
(九)对“四超”物品下井,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无措施、
无“四超”物品严禁下井,有措施无专盯人员的不准下井,不合格矿车不准下井。
(十)不准非工作人员在井口棚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
(十一)任何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二)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升降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联系,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十三)升降人员时乘罐人数不得超过定员;严禁在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十四)人员上、下罐必须是先出后进,不准同时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