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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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图1.1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一、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对外支付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19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适用项目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 1.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

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

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口合同中涉及劳务费的扣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详细解析进口合同劳务费的扣税标准、计算方法以及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标准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计算方法1.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800元。

2.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应对策略1. 明确劳务费性质:在签订进口合同时,明确劳务费的性质,如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以便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合理规划劳务费支付:根据劳务费性质和扣税标准,合理规划劳务费支付方式,如分批次支付、采用税前支付等。

3. 优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务事项,如税费承担方、税费支付方式等,降低税务风险。

4. 做好税务筹划:企业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针对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

5. 关注政策动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策略。

6.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劳务费扣税的合规性。

四、案例分析某企业从国外引进一项技术,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5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十,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 50万元×20% = 40万元。

2. 计算应纳税额:40万元×30% - 2000元 = 11.8万元。

3. 企业实际支付劳务费:50万元 + 11.8万元 = 61.8万元。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首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规定来执行的。

企业或个人需要在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款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国内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涉及的税务协议等。

其次,根据具体的税收协定或者国内税法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付款给外国受益人时,可能需要扣缴一定的税款。

扣缴的税款一般为所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

扣缴税款的义务由付款人承担,同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款项,当受益人居住在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可能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源泉税。

源泉税是在付款时就由扣款人代扣代缴的一种税款。

源泉税由扣款人依法缴纳给税务部门,不需要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此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也需要注意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

企业或个人在备案时需要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备案材料。

这些申报和记录保留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税款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最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相关税务处理有助于确保国际交易的合规性、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

同时,企业或个人在进行跨境服务贸易交易时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发生。

总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必须要进行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备案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此外,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也需要严格遵守,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走出去”,外国企业也在“走进来”,外国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企业付汇时就会面临如何扣缴税款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需要扣缴税款?又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办理流程如何?小编将与您进行一一分析。

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您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在此,小编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这里也有水份就看如何编吧)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问题七:境内企业包税的合同,如 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类: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各地方税税率 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 提供劳务类: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核定 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1+各 地方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企业 所得税税率
只要备案一次即可
问题六:支付方负有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机构无场所无联系称“三
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 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 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玉林市国税局国际科
主要内容
● 40号公告解读 ● 对外支付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 特别提醒
40号公告解读
目的和调整的管理模式
目的: 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管理模式:
先完税,再放行
调整
先放行,再核查
末端的顺畅,必定会加强前端管理
非居民办税操作流程
税,又要扣缴增值税; 如:向境外支付利息,既要扣缴所得税,
又要扣缴营业税。
对外支付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问题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 “本次支付金额”。(备案表) 例
问题二:受理部门
备案: 各县(市、区)国税局法规股税务备案岗位
问题三:提交资料
提交资料 : 1.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

深圳国税涉外应税服务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指引

深圳国税涉外应税服务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XX]19号)
所需资料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3.涉及境内劳务且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时需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原件一份
3.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篇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4.发生变更时需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三、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深圳国税涉外应税服务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指引)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需提供:1.申请分配股息的非居民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上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问题】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答案】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可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对象是境外个人的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期间有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构成了居民个人的,虽然提供劳务期间在境外或支付报酬时在境外等,支付方依然需要按照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对象是境外企业的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派员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有派员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支付境外机构服务费,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母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应由你单位支付外汇时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如果母公司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瑞士居民企业证书报境内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副本

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副本

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副本1. 简介对外支付是指企业向境外或外国公司、个人支付款项的行为。

在进行对外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本文将介绍与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对外支付的税务义务在进行对外支付时,企业需要履行一定的税务义务,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

以下是企业在对外支付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企业所得税:对外支付款项可能被视为企业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对外支付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跨境支付税务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跨境支付税务申报义务,如填报《跨境支付电子信息表》等。

3. 解决方案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对外支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3.1 遵守税务法规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国家的税务法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

可以通过咨询税务专家或就税务问题进行培训,确保企业在对外支付时遵守相关法规。

3.2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以降低对外支付过程中的税务负担。

例如,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合理安排企业的对外支付时间和金额,寻找合规的税务减免政策等。

3.3 跟踪税法变化税法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需要及时跟踪税法的变化,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措施。

可以通过订阅税务法律法规的更新或参与税务交流活动,深入了解税法变化对企业对外支付的影响,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4. 结论对外支付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在对外支付过程中合法合规。

通过遵守税务法规、采取税务筹划措施和跟踪税法变化,企业可以更好地处理对外支付相关的税务问题。

注意: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的税务问题解决方案,并不能代替具体的税务咨询。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律师。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的税务影响及风险分析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的税务影响及风险分析

税务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的税务影响及风险分析□谢梦煜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国际商 务谈判和对外支付合同的签订日益复杂,我 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各类服务费的 情况也日趋频繁。

境内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 对外支付时需要对非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 相关税费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 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13〕4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服 务贸易等对外支付项目实行税务备案管理制 度。

该公告的执行极大地简化了企业对外支 付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但无形中也增加 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税 款错缴、漏缴以及重复纳税,最小化企业的 税务风险,企业应在签订对外支付合同前对 合同涉税条款涉及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 适当研究,对可能产生的相关税务风险进行 合理分析。

本文针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 条款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及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涉税条款的一般原则代扣代缴的税款是根据屮国税法规定,国外供应商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缴纳 的税金。

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企业应要 求供应商承担他们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并在合同中列明。

若境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境内企业商务谈判中可以优先考虑 承担可抵扣的增值税,并要求境外供应商承 担其应在屮国缴纳的所得税及附加税等。

为避免重复纳税,中国和许多国家签订 了双边协议,来自这些国家的供应商可以享 受双边协议的优惠,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 税可以在供应商本国抵扣。

因此,如果境外 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为不含税金额,且商务谈 判屮表示不愿意承担在中国境内本应承担的 税金,那么我方可以承担增值税和附加税,但应要求对方承担可以抵扣的所得税,他们 需要在自己国家完成相应的手续。

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06施行日期2008.03.06文号国税函[2008]219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对象(一)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适用项目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主管税务机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

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情况说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分局:
本单位/本人支付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于XXXX年XX月XX日签, ,与收款方名称
订的总金额为币种金额的《合同名称》合同号, ,发生对外支付业务~按照《国际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现就本次备案所涉及的涉税事宜做如下说明:
1、本次对外支付属于? 不属于? 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
,办理合同备案情况:已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了《境内
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报告表》? 《扣缴企业
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资料,,
2、收款方取得的所得应该? 不应该? 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情况:属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 所得税源泉扣缴
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元~需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

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因:该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在地
税征管? 境外劳务? 个人所得项目? 享受协定待遇不构成
常设机构? 其他? ,
3、收款方取得的收入应该? 不应该? 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情况: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劳务? 提供
营改增应税服务?~计税金额元~税率,征收率, ~需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元, 4、收款方取得的所得不涉及办理? 已办理? 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
,办理税收协定待遇情况: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协定税率。

,
5、作为支付方~本单位/本人了解与本次备案相关的涉税义
务。

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个人支付人签名:
日期:。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已成常态化。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务费是否应当代扣税款、代扣哪些税费以及如何代扣税款,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是指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只要有任何一方在境内,均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

即只有完全是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甲公司为提高员工对进口设备的操作技能,聘请乙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为其提供专业培训,乙公司派工程师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则乙公司发生的服务在境内,则支付给乙公司的劳务费应当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增值税扣缴的计算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增值税时,一律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国税函[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已经下发,现就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两个文件的执行范围(一)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不适用于国际海运。

(二)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

二、关于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试点期间不作变动。

三、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次对外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

每次付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四、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应当提交两份合同复印件。

五、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按以下规格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并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备案的国家税务局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

规格:63MM×20MM字体:仿宋字号:不限六、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传递方式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办理税务备案的当日,将《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传真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涉税问题和风险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涉税问题和风险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涉税问题和风险崔老师对外支付概述1按不同项目逐项讲解2扣缴税款计算方法举例3目录C O N T E N T S01对外支付概述特许权和利得(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消极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适用增值税6%,预提所得税率10%营业利润(设立机构且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积极所得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适用增值税6%,所得税率25%,同时考虑境内外比例、核定利润率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等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从我国取得有关收入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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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
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
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 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

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 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 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
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上述增值税的,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该缴款凭证需在银行缴完税之后平缴款单据在税务机关取得。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
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于境内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不需要,依据税率是不是按源泉扣缴时按单一的10%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应纳税所得的定义,弄清楚哪些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关注中国与其他各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避免双重征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首先要判断咨询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是否有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来华时间有多长?
①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咨询劳务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则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劳务收入是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②如果该非居民企业需要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则需考虑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再依据规定在我国境内缴纳税款,避免重复纳税。

截止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近百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所以对境内企业而言,更常见的是需支付款项给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就需要对该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进行判断。

比如依据国税函[2006]694 号(注3)第一条,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需要理解对六个月的认定,文中规定“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乍一看似乎有点重复,以为连续超过六个月肯定累计超过六个月,其实不然。

这里的连续不是指在境内待的天数满整整30 天(或31 天)才算一个月,而是只要在某个月来华,可能只待一天,也算一个月,如果连续六个月均有来华工作记录,针对同一项目,则判断构成常设机构;而累计则是不连续的意思,按天数计算在任何十二个月中来华提供咨询劳务的累计时间达到六个月,也判断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19 号(注4)第三条,如果非居民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应据实申报。

对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此文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三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即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和按经费支出换算。

其中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在现实情形中
比较常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此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具体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北京某居民企业A 要支付新加坡某非居民企业B 咨询费,折算人民币为100 万元,税费由A 承担。

中新已签税收协定,假设B 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但没有办理正常的税务登记办理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15%。

那么A 要支付这笔咨询费需要扣缴多少税费?
首先判断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
率是25%,乘以核定利润率后为3.75% (=25%*15% ),附加税税费合计12% (其中城建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和2%)。

由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均为价内税,计算税额时应先将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含税所得额。

含税所得额=100/ ( 1-3.75%-6%*12% )=104.68 万
应缴企业所得税=104.68*3.75%=3.93 万
应缴增值税=104.68*6%=6.28 万
应缴附加税=6.28*12%=0.75 万
由此可知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04.68+6.28=110.96 万,税后支付金额为100 万
需注意的是,在税务局办理售付汇扣缴税款手续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不能填到法定源泉扣缴类表格中,要填到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基于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具体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注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
注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注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 号)
注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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