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
植物源性食品进口准入目录
朝鲜、韩国、日本、马来西亚、台湾
42
鲜或冷藏的草菇
0709594000
/
43
鲜或冷藏的口蘑
0709595000
/
44
鲜或冷藏的块菌
0709596000
/
45
鲜或冷藏的杏鲍菇
0709599000
韩国
46
鲜或冷藏的其他蘑菇
0709599000
/
47
鲜或冷藏的辣椒(包括甜椒)
0709600000
112
干珍珠豆
0713909000
缅甸
113
干白豆
0713909000
日本、意大利
114
干瓜尔豆
0713909000
巴基斯坦、印度
115
其他干豆
0713909000
/
116
干甘薯
0714201900
日本
117
鲜或冷藏的山药
0714300000
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印度、新西兰、尼泊尔、俄罗斯、越南、美国、日本
127
干巴西果(包括其他巴西坚果、鲍鱼果)
0801210000、
0801220000、
0802909090
巴西、玻利维亚、德国、泰国、越南
128
干腰果
0801310000、
0801320000
越南、印度尼西亚、印度、坦桑尼亚、泰国、尼日利亚、缅甸、美国、马里、马达加斯加、科特迪瓦、柬埔寨、加纳、多哥、巴西、贝宁
附件
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
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
(2013年7月修订)
序号
产品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进口新西兰柿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进口新西兰柿子和土耳其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进口新西兰柿子和土耳其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新西兰柿子、土耳其樱桃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与新西兰、土耳其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柿子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与畜牧部关于土耳其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新西兰柿子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土耳其鲜食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产品进口。
附件:1. 进口新西兰柿子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 进口土耳其鲜食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6年5月27日附件1进口新西兰柿子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柿子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柿子果实,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以下简称柿子。
三、允许的产地新西兰全境。
四、注册登记出口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以及冷藏库须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简称MPI)注册。
MPI在柿子出口季开始前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名单,并在网站上公布更新信息。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33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七年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输华大米卫生及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泰国大米输华。
泰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6月17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6年6月8日附件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泰国输华大米包括糙米、精米和碎米。
二、加工、贮藏库要求泰国输华大米的加工厂或存放仓库必须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一)泰国输华大米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干果露尾甲Carpophilus mutilatus、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美丽猪屎豆Crotalaria spectabilis、小白花牵牛Ipomoea lacunosa、皱匕果芥Rapistrum rugosum、大果田菁Sesbania exaltata、刺黄花稔Sida spinoda。
(二)泰国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稻壳、糠和水稻的植物残体。
四、食品安全要求泰国输华大米应符合泰国和中国食品安全标准。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每批泰国输华大米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泰国的检疫法规和植物卫生要求。
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具体产地。
六、熏蒸证书要求每批泰国输华大米在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并在进境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13日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2月以来,我输日烤鳗共有13批被检出恩诺沙星残留,对韩出口水产品多达53批被检出“注水”问题(见附件),给我相关产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国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为认真贯彻总局领导7月27日在“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反复发生,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改成果,各局要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定》、《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第31号令)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日韩有关卫生要求对辖区内的对韩出口水产品和对日出口烤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的结果决定是否保留或恢复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资格。
对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企业,各直属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同意出口的推荐报告上签署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意见,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总局和认监委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
品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中宁玺赞枸杞等32项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48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国质检动函[2005]4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阿根廷柑橘果实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察,总局已正式通知阿根廷其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柑橘可以向中国出口。
现印发《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阿根廷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关于阿根廷柑橘果实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2004年6月30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橙(Citrus sinensis)、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橘(Citrus retieulata)及其杂交品种,英文名分别为Orange、Grapefruit、Mandarin。
不包括柠檬(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柑橘须来自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秘书处(SENASA)注册,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的注册果园及包装厂(包装厂名单见附1)。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eulus、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柑橘扁软蚧Coccus perlatus、橄榄片盾蚧Parlatoria oleae、柑橘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Citril Vauterin、柑橘鳞片病毒Citrus psorosis virus、柑橘疯病菌Citrus Leprosis rhabdovirus、柑橘顽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柑橘枯萎病菌Citrus blight disease(declinamiento 或fruta bolit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美国、越南、泰国进境水果检出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美国、越南、泰国进境水
果检出农残超标的警示通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7]65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过期)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08.08
【实施日期】2007.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美国、越南、泰国进境水果检出农残超标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动函[2007]65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广东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境水果抽样实施农药残留检测时,从美国华盛顿州苹果中检出甲基对硫磷(检测值为0.082mg/kg),越南火龙果中检出六六六、滴滴涕(检测值分别为0.2、0.05mg/kg),泰国香蕉中检出滴滴涕(检测值为0.06mg/kg),上述农药是我国明令禁止使用或不得在水果上使用的农药。
总局已向国外相关方面通报上述情
况,要求紧急调查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和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1.18【实施日期】201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和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大豆输往中国。
附件:1.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 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7年1月18日附件1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6年9月2日在杭州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为Glycine max Merrill。
三、允许的产地哈萨克斯坦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菜豆象2.Caulophilus oryzae 阔鼻谷象3.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斑皮蠹属(非中国种)4.Verticillium dahliae 大丽花轮枝孢病菌5.Arabis mosaic virus (ArMV)南芥菜花叶病毒6.Ditylenchus dipsaci (Kühn ) Filipjev 鳞球茎茎线虫7.Aegilops cylindrica 具节山羊草8.Ambrosia spp. 豚草(属)9.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法国野燕麦10.Avena sterilis 不实野燕麦11.Aegilops tauschii Coss. 节节麦12.Bromus rigidus 硬雀麦13.Cuscuta spp. 菟丝子(属)14. Centaurea repens L. 匍匐矢车菊15.Caucalis latifolia 宽叶高加利16.Lactuca serriola 毒莴苣17.Lolium temulentum L. 毒麦18.Senecio vulgaris 欧洲千里光19.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假高粱(及其杂交种)20.Sorghum almum 黑高粱21.Xanthium spp.(non-Chinese species)苍耳属(非中国种)22.Taraxacum officinale 药蒲公英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令)。
(四)《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英文名:Fresh Cherry。
三、允许的产地塔吉克斯坦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在出口季节前,出口樱桃果园、包装厂等设施均须在塔吉克斯坦农业部注册,并提供给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年出口季节前,由双方共同对注册果园、包装厂等进行审查。
获得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2. 樱桃绕实蝇Rhagoletis cerasi3. 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4.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5. 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6. 烟草环斑病毒T obacco ringspot virus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维持果园卫生,对有害生物进行有效监测和防治。
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
2. 所有出口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向中方提供。
防治记录应包括樱桃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二)特定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1.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和樱桃绕实蝇Rhagoletis cerasi,在出口或进口过程中应进行检疫除害处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应得到中方的认可。
2.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和樱桃绕实蝇Rhagoletis cerasi,在樱桃生长季节进行有效监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国质检动[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年1月27日国质检动[2006]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巴签署的《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有关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巴基斯坦柑橘进口。
现将《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05年4月5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柑橘,具体种类包括橘子(Citrus reticulata)、橙子(Citrus sinensis)。
三、允许的产地巴基斯坦旁遮普省(Punjab)、西北边境省 (NWFP)经巴方检验检疫部门(MINFAL)注册的果园。
四、批准的包装厂产品须来自MINFAL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批准的包装厂(名单见附1)。
五、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桔小实蝇 Bactrocera dorsalia2.桃实蝇 Bactrocera zonata3.柑桔溃疡病菌 Xanthomons axonopodia pv.—Citri4.柑桔黄龙病 Citrus greening disease5.假阿拉伯胶树粉虱 Acauda leyrodes citri6.裂粉虱 Aleurolobus niloticus7.树粉虱 Siphoninus phillyreae8.柑桔顽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六、装运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巴基斯坦菜籽粕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巴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确定了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植物卫生要求。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巴基斯坦菜籽粕进口。
附件: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7年2月28日附件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菜籽粕(Rapeseed meal,包括Canola meal)是指在巴基斯坦生产的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输华菜籽粕必须来自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研究部(以下简称MNFSR)考核批准的加工厂。
加工厂由MNFSR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由AQSIQ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输华菜籽粕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菜籽粕加工厂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加工厂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成品仓储、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控制,确保菜籽粕符合以下要求:-不带有附件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不带有油菜籽粒以及其他植物残体;-不带有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不带有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8.01.03【实施日期】201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1. 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8年1月3日附件1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1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资源部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2 —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总检动字[1992]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2.07.14
【实施日期】1992.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
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3.07.08【实施日期】200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2003年7月8日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3年6月23日,我局和印度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英文略)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为使印度芒果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IMOA)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第一条印度输华芒果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IMOA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芒果进行检疫和管理,保证输华芒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
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芒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具应该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有关概念、标准和指南相一致。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声明:“该植物。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质检办食函[2017]1153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7〕115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2017年6月13日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局拟继续调整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内容,进一步扩大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授权产品范围。
现将调整后的《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授权范围》(附件1)、《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附件2)、《未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附件3)印发各局,请各局继续按照《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管理规定》(附件4)、《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附件5)的要求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
2016年印发的《关于公布首批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局名单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0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6〕1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授权范围2. 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3. 未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4. 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管理规定5.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质检总局办公厅2017年9月8日附件1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授权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巴基斯坦芒果、柑橘从广州、深圳口岸入境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巴基斯坦芒果、柑橘从广州、深圳口岸入境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7.26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6]566号
•【施行日期】2006.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关于允许巴基斯坦芒果、柑橘从广州、深圳口岸入境等问题
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动函[2006]566号)
各有关检验检疫局:
经中巴双方协商,我局自即日起同意增加广州、深圳口岸为巴基斯坦芒果、柑橘的入境口岸。
根据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批准新增IftekharAhmed &Co. 和Durrani Associates两家巴基斯坦芒果加工厂(含热水处理设施)为巴基斯坦芒果输华企业。
为此,总局对《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国质检动函[2006]620号)和《巴基斯坦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国质检动函[2006]31号)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
请各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做好巴基斯坦芒果、柑橘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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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ies(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撒马尔罕、纳曼干、安集延、菲尔干纳等五个樱桃产区。
在监测中,如诱捕器上监测到苹果蠹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不得出口。在收获前,每公顷至少抽检600个果实,并对20%以上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樱桃在即将到来的出口季节不得出口。
4. MAWR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AQSIQ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MAWR应立即通知AQSIQ。MAMR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暂停该万户(Tuman)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MAWR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专家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橘和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发布部.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55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橘和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我局与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和智利检疫部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七)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八)欧洲榆小蠹Scolytus multistriat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所有出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
1.针对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的管理措施:
MAWR应制定全国实蝇监测和根除计划,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将对欧洲樱桃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樱桃产区、樱桃包装厂和主要的樱桃交易市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时间为樱桃的座果开始到采摘结束),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应要求向AQSIQ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细信息。
输华樱桃果园内不得种植其他植物。
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MAWR或MAWR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二)特定有害生物的管理措施。
输华樱桃必须进行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见附1)。
2.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的管理措施
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须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乌拉圭柑橘、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见附件)。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附件:1.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进口乌拉圭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三)包装要求。
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加工、包装过程中,须对樱桃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樱桃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对输华樱桃要使用专门的包装线,不得同时包装其他水果,避免被有害生物污染。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的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都必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水利部(以下简称MAWR)注册,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地区、万户(Tuman))及标识代码。
第一年出口季节前,由MAWR和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共同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进行审查。以后,每年在出口季节前,MAWR将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的信息向AQSIQ提供。AQSIQ将在官方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二)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三)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四)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六)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3.针对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的管理措施
非疫生产点:输华樱桃必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PFPSs)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ISPM10的原则。MAWR应及时向AQSIQ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持的相关资料。
果园监控:对苹果蠹蛾的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樱桃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引诱剂,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