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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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深圳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交通事故频发,给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了解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需要的护理人员工资费用;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需要的特殊营养品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的往返交通费用。

此外,根据受伤程度和工作能力的损失,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拖车费用等。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受损,需要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同时,对于车辆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车辆无法行驶,需要进行拖车,拖车费用也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会因为受伤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这种精神损害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综上所述,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深圳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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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文档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9244.5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906.93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1526.10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5019.81深圳市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6543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1、受害人未因伤致残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因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受害人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一)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1、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2)深圳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材料的;(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粤财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2年1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职责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四章抢救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第五章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省级设立救助基金,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建立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审议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作者:————————————————————————————————日期:编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受害人: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申请人联系地址:申请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制填表说明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代为申请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依照《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四、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救助申请。

五、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见附页。

受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申请救助类型(请选择其中一项)□垫付抢救费□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救助本栏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填写特别声明: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09年约11月,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删除第四十四条。

2.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删除第九条第(三)项。

三、《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发布)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四、《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2.将第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具体分级核发权限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将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深圳实际,制定发布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基本规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二、资料备妥当事人在向保险公司申报交通事故赔偿时,应提交如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1. 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行驶证;2. 事故现场照片、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材料;3. 医院出具的收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与治疗有关的证明材料;4. 车辆修理厂出具的检测报告、修理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5. 其他与事故损失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基本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1)死亡:最高两万元。

(2)轻伤:根据受伤程度,最高可赔偿七千元。

(3)重伤:根据受伤程度,最高可赔偿二十万元。

2.财产损失赔偿(1)车辆修理费:根据车辆修理出具的费用清单,最高赔偿三万元。

(2)财物损失:根据证明材料,最高赔偿一万元。

四、特殊赔偿标准1.特殊赔偿(为轻、重伤者所需的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医疗费用:按账单实际发生金额支付,限定在医疗保险范围内。

2.医疗事故(1)因医疗事故导致轻微损伤:根据受伤程度,最高赔偿五千元。

(2)因医疗事故导致重大损害:根据受伤程度,最高赔偿一百万元。

五、附则1、本标准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2、如当事人不满意本公司的赔偿决定,可与公司协商处理或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简要注释如下:1. 赔偿标准:详细说明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标准、特殊赔偿和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等。

2. 资料备妥:列明了申请交通事故赔偿时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我国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深公交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公交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8年10月20日经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下简称救助)。

第三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职责。

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及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运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第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一月份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月上旬将前一个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支出情况在互联网主页()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救助基金年终不足,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贴规模,提出将不足的部分转为财政补贴的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社会救助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
行办法》的决定
(2024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政策调整的新要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便利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08年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交通事故的赔偿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第三条交通事故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大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述标准予以赔偿。

第二章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第五条医疗费按照被害人的治疗费用实际支出为基础,不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指导价。

护理费按照被害人的护理费用实际支出为基础,不超过当地护理费用指导价。

第六条交通费根据被害人的实际交通费用报销,以合理、经济的方式计算。

误工费按照被害人事实工资损失为基础,计算失业期间的工资。

第七条残疾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职业、年龄、工龄等多项指标计算,并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章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第八条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财物损失、鉴定费等。

第九条车辆修理费按照被害车辆维修的实际费用为基础,不超过同类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范围。

第十条财物损失按照被害人实际财物损失值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鉴定费由损害赔偿责任方承担,根据鉴定费用实际支出为基础进行赔偿。

第四章附件1.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2.财产损失赔偿明细表3.赔偿责任认定书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是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医疗费用指导价:指各地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医疗费用参考价格,用于医疗费的参考计算。

3.护理费用指导价:指各地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护理费用参考价格,用于护理费的参考计算。

4.伤残程度:指被害人因事故导致生理或心理功能障碍的程度,一般分为一级至十级。

5.同类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范围:指具有相同车型、车龄和使用时间的车辆在正常维修情况下的费用范围。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附件二:财产损失赔偿明细表附件三:赔偿责任认定书。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深交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举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点包括以下情形:(一)驾驶营运车辆超速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二)驾驶营运车辆超时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领域)。

(三)驾驶营运车辆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领域)。

(四)饮酒、醉酒后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营运车辆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五)驾驶营运车辆违规变更车道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深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及说明

深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及说明

附件二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及说明一、建议修订《深圳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议增加第三款“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参照前款规定.”理由和依据: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造成的后果。

因此,结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本次修订第九条“救助基金的来源"的建议,应当予以垫付抢救费用。

二、建议修订《深圳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具体可表述为“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数额较大的抢救费用。

”理由和依据:市卫生部门增加审核费用职能,有利于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抢救活动。

三、建议修订《深圳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删去第五条第六款具体可表述为“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理由和依据: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的职能在保险监管机构。

四、建议修订第六条具体可表述为“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市信访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和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理由和依据: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增加市司法行政部门、市信访部门,有利于加强对救助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救助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删去“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主要是因为我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情况已是对外公开的,这部分人员有其本职工作,他们的参与对救助活动实现接受社会监督的作用不大。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事故责任认定在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采用的是本市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即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事故的责任。

根据深圳市的责任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全责是指交通事故中某一方完全承担事故的发生和后果;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某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负有主要责任,但其他方也有一定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各方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均负有相等的责任。

二、人身伤害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深圳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并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康复费等。

2. 护理费用: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全残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要求支付护理费用。

3. 副业损失补偿金: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质量下降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方支付副业损失补偿金。

4. 丧葬费: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支付丧葬费。

5. 精神抚慰金:对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痛苦、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方支付精神抚慰金。

三、财产损失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汽车修理费: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受损的情况,责任方需要承担汽车修理费用。

2. 汽车残值损失:如果汽车由于事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价值大幅下降,责任方需要承担汽车残值损失。

3. 遗失财物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租车费用: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汽车无法使用的情况,责任方需要承担租车费用或提供代步车。

5. 维修期间误工费: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汽车维修期间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责任方需要承担误工费用。

总结起来,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三个方面。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深交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7年10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高效便民、保守秘密的原则:(一)调整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调解结果;(二)调解的方式、内容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三)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争议各方当事人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四)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五)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减少当事人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参加调解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第三人在调解活动中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办法教程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办法教程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办法教程一、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1.以保障受害人利益为中心,明确责任划分。

2.坚持事故责任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原则。

3.遵循全面、适当、及时、安全的补偿原则。

4.依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1.事故现场处理:首先确保事故现场安全,进行必要的急救,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然后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的到来,由交警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报案登记:交警会根据勘察结果制作《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报告书》,双方当事人需根据该报告书向执法部门具备处理交通事故权利的公安派出所报案。

3.赔偿申请:在报案登记后的24小时内,受害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或相应单位提出赔偿申请。

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认定书、伤病鉴定书等。

4.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会根据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并提供赔偿方案。

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赔偿支付: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赔偿款会以银行汇款、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受害人。

三、相关证据材料的准备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根据勘察结果制作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书面文件。

2.伤病鉴定书: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病情况的鉴定证明文件。

3.医疗费用发票及缴费凭证:包括受害人在医院就诊产生的各项费用。

4.收入证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或无法实现收入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相关物证:如车辆损坏照片、事故现场照片等。

四、常见问题解答1.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划分,包括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和无责。

交警会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及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2.保险公司赔偿有哪些限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通常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然而,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日期:2008-2-15执行日期:2008-4-1生效日期:1900-1-1(《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深圳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为了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一、人身伤害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人,根据其伤情和责任情节,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赔偿。

深圳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定了一套相对细致的赔偿标准。

以轻伤为例,按照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临床一级轻微伤: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临床二级轻微伤: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临床三级轻微伤: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临床四级轻微伤: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临床五级轻微伤: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对于严重伤残、重大伤残以及死亡等情况,赔偿金额更高。

赔偿标准具体参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最新标准。

二、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中,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财产造成损失。

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制定了一套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以车辆损失为例,按照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新车(购置不满6个月的):与新车购买价格相同;一年内新车(购置满6个月但不满1年的):购买价格减折旧后的残值;一年以上老车:购买价格减折旧后的残值。

而对于其他损失,如财物损失、医疗费用等,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三、其他注意事项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需要注意:1. 受害人需要尽快报警,并保存好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等;2. 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如果涉及双方私了,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解散手续;4. 如有不满意赔偿结果,受害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深圳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希望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深圳市位于中国南方的广东省,是一座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现代化城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了解深圳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费用的赔偿在深圳市,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计算的。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受害者可以通过医疗费用赔偿来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保险赔偿能力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为: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价支付,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按照事故发生地区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收费标准执行。

二、误工费的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伤势无法从事工作,导致经济损失时,可以通过误工费的赔偿来弥补这些损失。

根据暂行办法,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按照受害者的实际工资或收入进行计算。

如果受害者没有工资或收入证明,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也可以通过赔偿来弥补这种损失。

根据暂行办法,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收入情况来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伤残程度按照评定结果的等级进行赋分,赋分越高,赔偿金的数额也就越高。

四、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在遭受身体损伤的同时,往往也会遭受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赔偿数额。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较难确定,需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评估。

综上所述,深圳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的。

受害者可以通过医疗费用赔偿、误工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受害者仍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公司来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深府[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项目救助以及必要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

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

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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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四)依法追偿垫付款;(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管理第九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三)社会捐赠;(四)救助基金孳息;(五)财政补贴;(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基金帐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

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救助的实施第十四条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六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

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586期)(来源)古今名言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声明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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