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抗力一些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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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释义

不可抗力释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三个“不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灾害。

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现的、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时免除或者减轻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立即恢复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将暂时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各方应协商解决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各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后,各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处理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后果。

以上为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以上范本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研究生开题报告(15篇)

研究生开题报告(15篇)

研究生开题报告(15篇)研究生开题报告1三位老师,上午好:很感谢三位老师能在今天对我的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我的论文题目是旅游合同免责条款及其问题调查研究。

之所以确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在中国旅游研究院的网页上,看到了第一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研究报告成果,在这篇调研报告成果中,游客尤其是散客,不满意以及投诉的重点,在于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不认同。

比如说,有部分游客对免责条款中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不理解,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游客滞留,这产生的费用游客和旅行社到底谁该负担?比如说,有部分游客投诉说旅行社免责条款中写明,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概不负责,在学过法律的人士看来,这个免责条款明显是违反《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但是学过法律的旅游者毕竟占少数,这个违法无效的免责条款在一些没有接触过法律的旅游者看来,却真的是旅行社免责了。

这就造成了旅游者利益的损害。

我国现行的旅游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国家旅游总局制定的有出境旅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合同的范本,同样各个地方的旅游局制定的也有旅游合同的范本,还有部分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对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法滥用,这种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混乱的局面,也就成了旅游者投诉的一大原因。

之前的老师和前辈的论文和课题中,少有涉及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倒是很多,关于免责条款的,又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研究较多。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作者:褚桂民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一、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了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不可抗力是其中的情形之一。

可见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应以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判定还是应以一般人的认知和预防能力判定呢?下文对不可抗力认定的理论依据进行对比和探讨。

总结各种文献之后,对不可抗力的认识有3种学说,即以个体为判断标准的主观说、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的客观说和折中说。

主观说以当事人个体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认为尽了最大的注意仍不能避免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①客观说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认为通常人都无法避免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②客观说更多考虑的是外部事件的性质。

折中说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的性质及其量的因素是否显著。

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应从主观上来理解还是从客观上来理解呢?学者通说认为《合同法》117条第二款在理论渊源上属折中说。

③即对三个不能的认定要同时考虑具体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本身。

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判断应以客观说为标准。

认为不可抗力的实质要素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要素,并且事件的性质是严重的。

④本人也更倾向于客观说的观点,认为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应被具体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左右。

采用客观标准,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主观标准的个体性,给不可抗力的判断带来困难。

二、不可抗力的判断具有个案性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界定采折中说。

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因素。

由此,主观上,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当事人其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是不同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认知能力不断提升,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人的认知能力可能不同。

客观上,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客观事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正经历着由不能到能的过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常见技术问题的研究高鹏朱慧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常见技术问题的研究高鹏朱慧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常见技术问题的研究高鹏朱慧发布时间:2023-06-21T05:38:29.844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7期作者:高鹏朱慧[导读] 最近几年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发展,其技术已经逐渐成熟,不管在学术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其都有着一定的重要地位。

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等方面都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学习的主体范畴。

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出现,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分析。

本文主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技术常常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长春 130000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发展,其技术已经逐渐成熟,不管在学术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其都有着一定的重要地位。

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等方面都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学习的主体范畴。

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出现,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分析。

本文主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技术常常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常见技术;问题分析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作为我国城市化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水利水电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存在的技术问题,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促进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要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步骤,提高技术人员的施工水平。

采取高水平的技术措施,继而将水利工程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促进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长久发展。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点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复杂,受外界因素影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建筑施工应该根据当地具体的河流水文条件进行施工,这无疑是一项极其精细的工作,所以如果勘测人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小小的数据误差,这些误差可能会在日后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而且水利水电工程的建筑施工也会受到当地地形的影响,部分施工团队会适当的使用爆破技术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正常推进,但是爆破作业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所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应该选择最适合当地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将施工环境等因素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和分析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以及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参考。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概念及认定(一)概念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这些变化可能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政策法规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化等。

(二)认定标准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一般包括:一是变化的性质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二是变化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产生明显不公;三是变化是否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性内容。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基础及程序(一)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基础。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协商、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步骤。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之处,如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界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等。

这些不足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难以避免。

一方面,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调整结构等压力;另一方面,劳动者则关注自己的工作稳定性、经济收入等。

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

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

ACCOUNTING LEARNING99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 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邢译水 西北工业大学摘要:高校因部分经济业务形成原因复杂,且历经时间较长,形成了部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形成的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占有较高比例。

本文从设备购置、工程建设两个主要视角对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管理措施与清理措施,以期解决高校往来款管理中的难题。

关键词:高校;长期挂账;往来款引言高校往来款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是高校财务风险的重要监控点,也是法律纠纷的易发点。

深入研究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管理问题,全面清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对完善往来款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年,财政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1]。

201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2]。

从财政部相继出台的办法、通知可以看出,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一、高校往来款概述高校往来款包括纳入高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往来,具体包括:1.应收及预付款,指高校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2.应付及预收款,指高校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高校因部分经济业务形成原因复杂,且历经时间较长,存在部分账龄三年以上的往来款。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3]。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高校经费投入不断增长。

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为2279亿元,2020年,全国高等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为16522.36元、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183万人,根据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与在学总规模可计算得出2020年全国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约为6911亿元,较2010年增长203.25%;2010年,全国高校校舍总建筑面积为74604万平方米,2020年,全国高校校舍建筑面积92034.13万平方米[4][5],较2010年增长23.36%。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民法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意外事件和突发状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往往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权益,民法学中引入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对于涉及法律责任和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这一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控制范围之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下,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一种情况。

这些情况往往是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无论个人或者单位在此种情况下都无法违背事物的规律来维持诺言或者履行合同。

在民法学中,不可抗力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

人们对于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及何种情况下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

首先,不可抗力要求具备一定的客观性。

这意味着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在个人或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外,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决策来改变,难以预见和避免。

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恐怖袭击、战争等非自然因素,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其次,不可抗力还要求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困难。

这意味着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无法克服的或者可以说是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

如果只是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有一定的障碍,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达成约定的目标,那么这并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存在对于民法学来说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它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责任,使其免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损失。

当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然而,不可抗力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可抗力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各种具体因素,如当地法律、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行为等。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做出一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豁免全部责任,还是仅仅减轻责任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论不可抗力

论不可抗力

论不可抗力刘凯湘 张海峡Ξ内容提要: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政府行为不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

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也不同于情势变更。

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

关键词:不可抗力 判断标准 范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

〔1〕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民法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研究似嫌过少,有关不可抗力的诸多理论问题如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范围、效力等仍值得探讨,恰如有的学者所言,尽管“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研究不可抗力,但有关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性质、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效力等,学者们均存较大分歧”。

〔2〕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以求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

一、确立并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在当今时代,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不少在前人看来是无法预见和克服的自然灾害,现在能有所预见和有所克服,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和自由度。

然而,迄今为止,在强大的自然力前面,人的能力被证明仍然是相当有限的;不仅如此,由于不能从根本上认识自然界的规律,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破坏了自然界,并由此引发出新的天灾人祸。

如何在已有的条件下从制度上作出最佳的安排,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Ξ〔1〕〔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5页。

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74页以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从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不断完善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协议的解除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

其中,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解除过程中的适用问题,更是关系到行政协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揭示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困境,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情势变更原则概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当事人过错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平和正义。

在行政协议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行政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在行政协议解除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情势变更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当事人过错的原因。

其次,情势变更必须达到重大程度,即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需要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方可适用。

四、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困境尽管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解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是一个难题。

其次,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是否满足情势变更的条件。

此外,行政协议的解除程序和救济机制尚不完善,也是导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困难的原因之一。

五、完善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建议针对上述困境,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 明确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以便在实践中对情势变更进行准确判断。

同时,应考虑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灵活的认定标准。

2. 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到行政协议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包括当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的研究摘要:我国建筑行业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不断的发展,国家各个地区都相继建立了越来越大的建筑规模。

本文主要就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进行分析,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和提高施工管理的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现状;对策前言建筑工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多的工序、工种、工期等的混合,所以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只有不断的提高自己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能力。

如果一个企业有雄厚的资产基础和新型的技术,但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健全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措施,也会逐渐的丧失在市场中的份额,减小市场占有率。

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 1.1 不重视设计的监督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认为,一个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工程结构的实体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如果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只是注重施工工序上的问题而忽略施工质量的问题,则会造成建筑质量的隐患。

目前,建筑工程的设计一般都是由设计院来设计研究,但是设计院的设计人员一般都只是重视建筑设计的外观和结构的美观等,而不重视其抗震效果、地区影响、施工情况等实际因素,并且在设计完成之后要进行工程设计的变更和修改等更加的繁琐,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就要严格的进行规划设计等,使建筑设计更加的合理化。

1.2 不重视配套设施的设置建筑工程在完成之后,经政府部门验收和质检时,通常政府出具的问题整改书上一般只涉及土建整改的方面,而不提及电、水、卫生、防火、电梯等建筑配套设施的检查。

这样就导致了有关建筑单位不重视这方面的设施,时常出现电线超负荷运作、保温性能差、隔声性差、水压较小、外窗密封性差等问题。

这就造成了整个建筑的施工质量的降低,还给业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所以,建筑配套设施的监督也是建筑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1.3 不重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般建筑单位为了减小工期和节省工作人员的开销,经常遗忘一些必要的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譬如:施工器械没有及时送到、资金跟不上、施工材料跟不上施工情况、施工器械出现问题、安全设置的不到位导致发生矛盾纠纷等。

地铁车站抗震性能及相关问题研究

地铁车站抗震性能及相关问题研究

地铁车站抗震性能及相关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核心城市人口随着高速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快速增加,大量的人口涌入和汽车普及给纾解交通带来了压力。

因此安全、便捷、快速的地铁逐渐成为城市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随着1863年伦敦开通世界上首座地铁,各个国家的地铁建设相继提上日程,截止2017年我国地铁运营里程已达3800多公里。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300多个城市中有一般位于7度及以上基本烈度,因此在合理评估地铁车站抗震性能、研究地震响应和制定抗震设计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地铁车站抗震性能问题研究前言与地上结构受地震的影响特征不同,土地对于地下结构的约束使其在地震时随土层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震作用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在地震作用下不发生损坏,比如日本阪神地震的大开站出现中柱破坏和严重的土体塌陷,地震作用的强大破坏力展现出地铁车站结构的不足。

因此对于地铁车站的抗震研究和安全评价随着地铁车站的大量修建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1.地震对于地铁车站的危害与研究现状1.1地震对于地铁车站的危害从各类地铁车站的破坏实例和有限元分析中得出,地铁车站的中柱破坏程度往往是最大的,中柱作为最容易受到破坏的结构构件,弯曲、剪切、弯曲剪切联合破坏是主要的破坏类型。

弯曲破坏的主要原因是中柱的延性不够。

剪切破坏主要是箍筋屈服后的混凝土表面剪切破坏。

弯曲剪切联合破坏是因为结构抗弯刚度的下降导致裂缝的加深发展。

日本的阪神7.2级地震造成多处地下铁路结构收到损坏,这一现象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关注,中国的汶川地震致使很多公路地下结构被损毁。

1.2地铁车站抗震研究现状国外学者对于地铁车站的抗震分析和动力响应特性有更深入的研究。

美国在建设旧金山区捷运隧道后设立了抗震设计的标准,苏联通过塔尔干地铁线路的建设增大了抗震设计理论研究水平,日本阪神地震后修订的设计规划形成了新的成果。

我国在地铁车站的不断建设中也取得了巨大突破和理论成果。

夏明耀的静力法和林皋的波动解法和相互作用解法都是创新性的理论方法。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特别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何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既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本文旨在研究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

二、背景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改制、市场环境剧变、政策法规调整等。

这些变化可能使得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条款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一过程中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解除条件分析: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有过错或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等。

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解除的条件及合法性。

四、实践困境分析1. 双方协商难: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协商困难。

2. 证据收集难: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

3. 法律适用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劳动者和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面临法律风险。

五、解决路径探讨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提高劳动者和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双方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依法、理性地协商解决问题。

2. 建立完善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的协商机制,加强双方沟通和协商,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3. 完善证据收集与认定制度:制定明确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何处理服务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何处理服务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何处理服务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在服务行业中,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通过合理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并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客观情势。

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如何处理成为了服务提供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如何应对服务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展开讨论。

首先,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服务提供商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

通过及时沟通,服务提供商可以向客户清楚地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对服务提供造成的影响,积极寻求双方共同解决方案。

在沟通的过程中,服务提供商需要保持诚信和透明,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其次,服务提供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合理应对。

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清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范围以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明确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采取的措施。

服务提供商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客户通报不可抗力事件,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处理。

另外,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风险管理和预案来有效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评估并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

同时,服务提供商还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来转移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减少自身的经济压力。

除此之外,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服务提供商需要及时沟通、协商并取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共同解决问题。

在法律合规方面,服务提供商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法解决措施。

综上所述,服务行业中,不可抗力事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服务提供商的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正确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既需要服务提供商具备专业知识与应变能力,也需要与客户建立互信关系,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合理沟通、明确合同条款、建立风险管理预案等多种方式,服务提供商可有效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客户满意度的提升。

疫情影响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类案分析

疫情影响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类案分析

经济£I法疫情影响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类案分析秦淑敏摘要: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分析,因为疫情的缘故导致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事由的出现,研究审判实务中对新冠疫情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认定规则遥分析发现,法院在裁判同类案件时所持的态度为疫情系不可抗力,但援引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

本文基于此现象展开研究,论证这两者可以存在因果关系,在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法院在审理疫情防控措施下产生的民事纠纷,应用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疫情;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合同;类案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一、使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分析的结果1.大数据分析下的类案结果。

使用威科先行案例库,搜索 新冠肺炎疫情关键词袁有44篇文书与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有关。

合同案由最多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25件和7件,共占总数的72.73%。

其次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发生领域主要聚集在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

2.适用规则情况数据分析。

关注案件内容,可以看到:文书全篇提及不可抗力的18宗,比重为40.90%;仅提及情事变更的4宗,比重为9.09%;提到二者的22宗,比重为50.00%遥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两种名词混合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说明在诉讼过程当中对案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是情事变更的意见存在分歧,实务当中对于二者的区别界定模糊遥所有案件中,仅2件法院赞成认定为不可抗力,判决结果为合同解除。

变更合同事由是情事变更的有20件,比重近50%,其中有9件虽被法院认定为疫情所致,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却适用相关情事变更的规则,修改合同使利益重新均衡。

3.具体适用类案分析。

基于上述统计分析,对类案中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适用(包括二者兼有)进行探究,在此总结归纳三条原则。

第一,对阻却合同履行困难的评价有差异。

《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建设项目投资增加费用研究

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建设项目投资增加费用研究

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建设项目投资增加费用研究岳绍华1,陈岭2(1.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3;2.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工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建设项目工期长、结构复杂等特点,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不可抗力发生后,一般会造成人员大面积流动或聚集,导致施工人员无法按时到岗施工作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生产、建筑施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大幅上涨,人工成本迅速增加,以及由于种种原因,人工、材料、机械未必及时到位等因素引起的施工降效,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行业利润受到挤压,这些都对建设项目的成本和进度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何合理分担风险,促进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之间的良性循环,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建设项目投资增加费用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不可抗力;措施费用;窝工;施工降效;费用增加中图分类号:F542;F2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853(2023)07-0126-02Study on Increasing Cos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ForceMajeureYUE Shaohua1,CHEN Ling2(1.Yellow River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LTD.,Zhengzhou450003,China;2.Xiaolangdi Multipurpose Dam Project ManagementCenter,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PRC.,Zhengzhou450000,China)Abstract:Force majeure in the project refers to the unforeseeable,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ircumstances when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complex structure,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may inevitably encounter the influence of force majeure factors.After the occurrence of force majeure,it will generally cause a large number of personnel flow or gathering,resulting in the inability of personnel to work on time.It will also lead to the sharply and rapidly risen for prices or cost of raw material,construction materials,equipment and labor,construction efficiency reduction due to labor,materials and machinery deficiency.All of the above factors will result in increased project costs and squeezed industry profits, which will cause great pressure on the cost and schedul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So,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study the increased cos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force majeure for sharing the risk reasonably and promoting the virtuous circle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nd the owner.Key words:force majeure;extra construction fee;work delay;construction efficiency reduction;cost increase0前言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人类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防止或避免不了的,如海啸、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等;二是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动乱、罢工等;三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法律、行政措施等。

解决常见施工问题的监理策略与建议方案

解决常见施工问题的监理策略与建议方案

解决常见施工问题的监理策略与建议方案一、引言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这不仅给工程进展带来了麻烦,也可能导致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理在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一些监理策略与建议方案,为常见施工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施工质量问题1.质量要求不达标解决策略: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鼓励使用高质量材料和先进技术,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材料质量问题解决策略:引入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检测,建立材料质量追溯体系,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做到及时停用和追责。

三、工期延误问题1.施工计划不合理解决策略:监理应对施工计划进行合理评估,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与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2.施工过程中的不可抗力解决策略: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监理要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并与业主协商延期等问题。

四、安全问题1.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解决策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安全检查频率,及时纠正和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解决策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与督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通过激励机制加强施工人员对安全的重视。

五、变更管理问题1.设计变更频繁解决策略:建立变更管理制度,确保变更前后的设计经过合理的论证和审批,明确变更责任人并加强对变更过程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违规变更解决策略:监理要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的行为,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责任。

六、质量验收问题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不明确解决策略: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确保和业主形成一致的理解。

监理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合同要求。

2.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不严谨解决策略:监理要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验收过程规范、公正、透明,提高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学业困难情况说明

学业困难情况说明

学业困难情况说明背景描述近期我遇到了困扰我的学业问题,我希望向学校详细说明这一情况。

在此文档中,我将简要描述我所面临的困难,包括原因和对我学业的影响。

学业困难描述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我在研究方面遇到了一些挑战。

以下是我所面临的主要问题:1. 健康问题:我在最近几个月里经历了一些健康问题,导致我无法全身心地投入研究。

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我无法按计划完成作业和考试准备。

2. 家庭紧急情况:我家中发生了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我投入精力解决。

这使得我无法专注于研究,并在时间上限制了我完成学业任务的能力。

3. 社会参与:我一直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义工工作,但最近,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我无法继续投入到这些活动中。

这使我感到失落,同时也影响了我在学业上的表现。

措施和解决方案为了应对这些困难情况,我已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来改善我的学业状况:1. 寻求医学帮助:我已经咨询了医生,并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我正在逐渐恢复身体健康,并努力提高精力和研究能力。

2. 寻求家人支持:我已经与家人进行了坦诚的沟通,他们理解我的困境并提供了我需要的支持。

他们会尽力减轻我的家庭负担,以便我能更好地专注于学业。

3. 调整时间管理:我重新评估了我的时间管理策略,采取了更有效的方法来安排研究时间和任务。

我现在更加专注于重要的学业任务,并学会分配合理的时间来完成它们。

4. 社会活动的重新安排:我意识到在这个特殊情况下,我需要重新调整我的社会参与。

我会暂时减少参与的活动,以确保我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学业。

请求支持尽管我正在尽力应对这些学业困难,但我仍希望学校能够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我请求学校考虑以下建议:1. 延长作业截止日期:如果可能的话,我希望学校能够给予我一些额外时间来完成原定的作业。

2. 考虑特殊考试安排:如果有必要,我请求学校能够考虑给予我一些特殊的考试安排,以便我能够更好地发挥我的能力。

3. 学业指导和辅导:我希望学校能为我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以助我克服学业困难,并找到更好的研究方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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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一些问题的研究李娜(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00620302066)摘要:本文对关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问题进行了一些阐述,我们以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为基点,从不可抗力的历史,性质,民事上的诸多现象,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等方面,对不可抗力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并对不可抗力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引言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效益,补救其所受到的非法损害,同时制裁和惩戒违法行为人。

如果由于人们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其所订立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便要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这不仅达不到民事责任的目的,对于承担责任的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无法满足过错责任原则之要件。

不可抗力则是没有履行合同时违约免责的一种各国公认情况。

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是民商法中一个极普通的条款。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使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的,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

”我国民法对此也有规定。

有关不可抗力的诸多理论问题,如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范围,效力等值得讨论的,恰如有的学者所言,尽管“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研究不可抗力,但有关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性质,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效力等,学者们均有较大分歧。

”所以说,有关不可抗力的诸多理论问题是需要我们研究和讨论的。

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在研究,但有关不可抗力的问题存在有分歧。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从民法角度对不可抗力制度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建立并确立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从《民法通则》的定义来看,自然灾害的诸现象对人类所造成的影响非常巨大,超出了人类可控制和防范的范围,而对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形成了不能抵抗的干涉。

因此,对诸如地震,海啸等人力不可抗的事件的相应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而要完善不可抗力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自然规律进行深刻的研究,通过研究来加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在自然规律的指导下对人类活动在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时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并依据规定把灾害给人类社会活动带来的损失最小化。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应该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当的法律条款,规定规范不可抗力的适用,这也是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直观的体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人类社会活动带来的影响,我们先看一下以下事例: 1996年,我国水灾的受灾面积18145千公顷,旱灾的受灾面积20151千公顷,水灾共发生36856起,直接经济损失10.29亿元。

[1]2003年突发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确诊病历有5000名之多。

[2]2004年岁末的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事件震悍了整个人类世界,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中死亡人数已超过12万,这场重大的自然灾害使得整个人类社会遭受到惨重的打击,造成的损失也不计其数。

2008年新年前夕我国南方普降暴雪,暴雪致3000万人受灾损失超过60亿元。

由上述事例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但是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仍然存在种种局限,自然灾害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人为现象也妨碍着正常的贸易交往,使许多合同不能履行。

而不可抗力制度的设计就是人类在尊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体现。

从法律上看,确立不可抗力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原则的实现。

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尽管债权人也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债务人遭受的损害更大。

因为债务人不仅可能会因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而使其不能得到相应的履行,同时因合同不能履行,而又不能使其免责,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而债权人仅丧失了履行利益。

可见,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以后,若债务人不能不被免责,则将蒙受重大损失,而由于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所致,债务人本身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不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

所以,对此种情况,最好的办法是使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确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活动中,预先确定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从而准确的计算风险,在出现风险以后合理的解决风险的负担问题。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有利于提高效率,并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不可抗力制度的历史不可抗力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多种表现形式。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法制体系也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西方国家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概念可追溯到公元前20-18世纪西亚两河流域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第244、249、266条就具体情况规定,牲畜因雷击、瘟疫而死或为狮子所噬食,租用人或牧人免负责任。

[3]而不可抗力的概括性规则是起源于罗马法。

[4]罗马法将因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害的情形称为事变,如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改废等。

事变分为轻微事变和不可抗力两种,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通常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如地震,海啸,海盗,敌人入侵等,若因此而发生债务人给付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可以据此免责。

[5]“罗马法上的不可抗力当初是作为债务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场合的免责事由而予以承认的”罗马法的这一制度为大陆法系各国民商立法所继承。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能归究于其的外来原因时,即使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债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不测事变,不能履行其承担的给付或作为之债务,或者违约进行对其禁止之事项,不引起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是把不可抗力规定在了外部原因之中。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在第285条规定:“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在第287条规定:“债务人不迟延中对于一切过失负其责任。

债务人在迟延中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给付不能者,也应负责。

”[6]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不可抗力制度的存在,是有着渊远的历史传承的。

(二)中国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是我国当前对不可抗力进行的最完整的阐述。

从制度上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规定。

我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也是逐步的完善起来的,从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到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再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从以上列举的种种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可抗力制度,是逐步的走向成熟的。

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制度会出现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的去完善法律。

三、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要件(一)不可抗力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同时也要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各国判例和学说对不可抗力的结实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7]第一种是主观说: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那么已发生的事件便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债务人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件,即使债务人能预见并已尽了最大注意,但事件的发生仍不可避免,德国学者歌德斯密特指出,损害人虽然予以最大的关心与注意,仍不能预见和不能预防的事件,既为不可抗力。

[8]这些观点都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尽其最大注意仍未能防止其发生的事件。

第二种是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是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事件。

与主观说的观点不同,客观说强调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的,是当事人不可预见和避免的,而主观说认为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之外,有时当事人是能预见的,只是不能避免。

第三种是折中说:认为应采主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

从性质上说,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他是发生于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但是确定不可抗力事件,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做到了应有的注意,以此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则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9]我认为,主观说和客观说均保持了各自观点学说的统一性,各有其优点。

但是也都有其不足之处,主观说将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限定于加害人的主观方面,必然导致执法任意性的发生。

而客观说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也同样是不可取的,因为有些客观事件在当事人尽力而为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减少损害的。

而折中说,集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有点,避免了主客观学说的局限性。

完善了不可抗力制度的理论。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折中说的观点,要求在确立不可抗力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而且也要考虑主观因素。

(二)不可抗力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中的三个“不能”大体上能说明不可抗力的定性问题。

一,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从法律上来讲,衡量能否预见的标准应是客观的,同在当时的科技水平条件下,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是否合理的预见。

当事人对于其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未能预见的,不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方面,既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项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只要具备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该合同当事人自应能够预见。

二是主观方面,就是在某种具体条件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发育情况,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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