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知名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和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与A公司产品类似的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面与其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A公司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中一项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控制方法。
经鉴定,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A公司的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消除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的不良影响;(4)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专利许可使用费、研发成本、市场份额等。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
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
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案例三:2000年1月,、钱、、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容如下:(1)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以劳务出资6万元,货币出资4万元。
(2)、钱、、、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的主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是否成立?为什么?(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
国际商贸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与德国某知名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1亿美元的机械设备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我国企业向德国公司出口一批大型机械设备,用于德国某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德国公司认为,我国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我国企业则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德国公司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机械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德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
三、案件处理过程1. 协商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进行了友好协商。
我国企业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德国公司解决问题,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德国公司同意给予我国企业一定的整改时间。
2. 检测阶段:双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3. 法律诉讼阶段:德国公司不服检测结果,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企业则向我国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德国公司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 法院判决:德国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德国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德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院则判决德国公司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贸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条款明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机械设备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为后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 第三方检测机构:双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外方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600万美元,外国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几年里,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研发了多项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双方利益的调整,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国有企业单方面决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外国公司返还其出资的400万美元。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终止。
合资合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4)合资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本案中,合资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双方均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外国公司无法继续享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损害了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各方出资的财产属于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不得随意撤回出资。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合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乙方以机器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合资期限。
二、纠纷起因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具体纠纷如下:1.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甲方主张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质量和研发投入;乙方则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忽视产品质量。
2. 利益分配问题:甲方认为乙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方则认为,由于自身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优势,应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
3. 技术保密问题:乙方认为,合资公司中乙方提供的核心技术应享有更高的保密级别,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合资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协议是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合法有效。
2.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应当遵循股东共同决策的原则,通过董事会等形式进行决策。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资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
3. 利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
然而,国际贸易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商法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各种挑战。
本文将以一些案例为例,分析国际商法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案例1:购买国际货物时的合同纠纷假设一家中国企业要从美国一家供货商购买零件。
企业与供货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规定了货物的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
然而,当货物到达中国时,企业发现所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
供货商声称货物已按照合同交付,并拒绝承认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先通过友好协商尝试解决问题。
企业应该与供货商协商并解释问题所在。
如果供货商能够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企业需要提供证据。
2.如果协商不起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更便捷和有效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企业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仲裁、以何种语言进行仲裁以及选择仲裁庭的成员等。
3.如果供货商违反了合同条款,企业可以将其提起诉讼。
然而,这种案件会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处理,并且可能受到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
这可能会导致许多法律问题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案例2:支付问题假设一个中国企业要从德国一家公司购买设备。
当双方签署合同时,企业要求在设备交付前支付50%的费用。
当该企业准备支付费用时,发现由于货币汇率波动,支付的费用比原来合同约定的价格高出2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中应当规定一些货币汇率波动的条款,防止企业面临货币风险。
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规定汇率变化的上下限。
2.企业可以使用货币套期保值来降低货币风险。
这种方法可以锁定购买设备的费用,避免汇率波动对企业造成影响。
3.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和支付方式来降低费用。
企业可以提前与供应商协商支付方式,例如企业可以使用支票或信用证来避免货币风险。
案例3:知识产权问题假设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美国公司合作开发某种软件。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因环境污染问题与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最终引发国际法律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0年,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二)纠纷起因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具体表现为:1. 废气排放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2. 废水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河流,导致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3. 工厂周边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三)纠纷发展当地居民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2012年,当地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责任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一)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商务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并购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将以某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中国企业在2010年计划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以期拓展欧洲市场,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经过多轮谈判,双方于2011年达成初步协议,并于2012年正式签署并购合同。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防范不足,导致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三、案例详情1. 尽职调查不充分在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不够全面,未能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
具体表现在:(1)目标企业存在未披露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可能给中国企业带来巨额赔偿责任。
(2)目标企业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中国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3)目标企业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给中国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合同条款存在漏洞在并购合同中,中国企业未能充分关注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导致以下问题:(1)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纠纷。
(2)合同中关于员工安置的条款不完善,可能导致员工罢工、劳动纠纷等问题。
(3)合同中关于并购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不明确,可能导致支付纠纷。
3. 法律风险防范不足在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未能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导致以下问题:(1)未能及时了解目标企业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导致并购行为违反当地法律。
(2)未能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商业环境,导致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困难。
(3)未能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导致并购后的财务风险。
四、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 尽职调查风险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等方面。
国外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苹果公司(Apple Inc.)和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它们在智能手机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
自2011年起,两家公司在美国、欧洲、韩国等地因专利侵权问题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战。
本文将以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为例,分析国外商业法律案例。
二、案件简介2011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三星电子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苹果的多项专利,包括滑动解锁、多指触摸、缩放等技术。
随后,三星电子在美国、欧洲等地也发起反诉,指控苹果侵犯其专利。
2012年8月,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三星电子侵犯苹果的六项专利,并要求三星赔偿苹果10.5亿美元。
然而,三星电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4年6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三星电子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
随后,苹果公司再次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此后,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和解,结束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在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主要依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进行专利侵权认定。
该条款规定:“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出售、进口或提供任何专利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苹果公司专利技术的描述、三星电子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认定三星电子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专利。
2. 专利赔偿金额在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中,法院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4条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审理。
该条款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专利权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理利润、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苹果公司的实际损失、三星电子的侵权行为对市场的冲击、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0.5亿美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国际商法实验案例实验报告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商法》设计性实验报告(一)开课实验室:经济管理学院综合实验室 年 月 日 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年级、专业、班 姓名 成绩 课程名称 国际商法实验项目名 称信用证货款支付 指导教师教师评语教师签名:年 月 日一、实验目的(内容根据需要扩展)1、熟悉并掌握票据在货款支付中的运用;2、熟悉并可设计信用证开证申请书;3、掌握信用证付款的整个流程。
二、实验原理1、实验中涉及的票据均根据《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出票和运行2、信用证开证及运行依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三、实验使用的材料、设备1、给定的案例:2007年5月8日,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与印度尼西亚茂林胶合板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由茂林公司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0立方米,交易合同的价格条件为CIF汕头,金额为226.6万美元,同时合同约定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支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
依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2007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但不可转运。
信用证有效期到同年8月21日。
广澳公司可用于提供抵押的资产有价值500万美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价格为230万美元的房地产。
在印度尼西亚茂林公司所在地设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万隆支行,该机构承担着中国、印度尼西亚国际贸易结算职能。
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货物提单、保险单、检验合格证书、发票、原产地证书。
2、电脑、存贮设备、A4打印纸四、实验步骤1、根据给定案例设计信用证开证申请书2、根据给定案例设计信用证货款支付流程五、实验结果及分析1、《开证申请书》申请开证日期:20070510致中国银行汕头支行请开列以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受益人:印度尼西亚茂林胶合板有限公司金额:$226.6万到期日:20070821最迟装船期:20070731投保人:印度尼西亚茂林胶合板有限公司价格条件:CIF可分批装运,但不可转运起运港:印度尼西亚目的港:中国•广东•汕头付款方式:汇票单据要求:货物提单、保险单、检验合格证书、发票、原产地证书商品描述: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0立方米附加指示:所有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20天送达银行且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除非有相反规定,所有单据应一次提交不接受早于开证日期出具的单据第三方作为托运人是不能接受的开证申请人(签字盖章)2、信用证付款流程1、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支行提出开证申请,提交开证申请书,按银行要求缴纳押金,请求中国银行汕头支行开出以卖方印度尼西亚茂林胶合板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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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93年,我国部分花生产地发生自然灾害,花生减产,又加上供应货源的加工 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无力组织货源,于是于1993年9月26日致电澳方公司, 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即万能后约或不能如期履约, 必须是由于某种非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约障碍所造成,而当事 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订约时所不能预见的,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是不能采取 任何措施可避免或克服的。因此,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入订约时就可以预见 到的,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排除的,就不能构成“不可 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但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
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根据国际贸易的惯 例,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 、飓风、暴风雨、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 政府禁令等。
案例分析
澳方公司于9月29日回电,认为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卖方解除合同免交货物责 任的“不可抗力”理由,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 失2万美元,因而要求我方公司先供应其它品种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
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坚持以“不可抗力”为不能交货的理由,因而不 承担不能交货责任,也无义务对澳方公司进行其它补偿。
不可抗力、情势变迁、合同落空
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称谓不同,但都有严格的解 释。在英美法系上称为商业上的“落空”,其意思是指 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预料不到的 意外事故或其它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 ,则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再受合 同所规定的义务的约束。某一项意外事件究竟能否在法 律上构成“落空”,乃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指某意外 事故的发生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到合同的基础,即履约从 物质上和法律上来说成为不可能。在大陆法国家,此原 则通常称为“情势变迁原则”,其义也是指由于思行契 约的基础发生变化,履行起来不合理并且因此不可能履 行的契约失效。但对这一原则的运用“只应该在例外情 况下”,“不应该破坏了契约上的信用”。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
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 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 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免责一 节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业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 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 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澳方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 申请书中强调,中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迟延交货的原因是加工 能力不足,而这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免除交货的责任 的。并提出中方公司如不愿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以澳方公司坚持的2万美元予以赔偿 。
1992年6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PM公司 (以下简称澳方公司)订立合同,成交油炸花生米200公吨、每公吨CFR悉尼400美元, 总金额为80 000美元,交货期为1992年9月—12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自然灾害问题。我方公司提出,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 得货源如期履约,因此提出免除其不履约的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管 理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 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应 当指出,这种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 行的或全局行的,致使无法取得货源。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当遭受某种 自然灾害,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克服时,这一灾害仍不能构成 “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需对事实 提出证明,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我国当时遭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尚未影 响到根本取不到货源。当时交不上货,主要原因是由于供应货的工厂停止生产 这种产品,我方公司也就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仅凭口头说明是不能引用“ 不可抗力”条款而免除不交货责任的。 从本案例我们应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重合同 ,守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例中,货物买卖是有严格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来 约束的,不能只以自己的想当然去处理。我方公司在货源不足的情况下,要求 延期交货,澳方公司给予通融,表现出澳方公司的友好合作态度,我方公司应 珍惜这种合作关系。在第二年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和加工厂停产,致使我方公司 不能交货时,我方公司应将实际情况告知澳方公司,在取得其谅解的前提下, 协商处理问题,其结果肯定要比通过仲裁处理好 。
仲裁机构在执行仲裁程序时,经调查发现,自然灾害的确不是造成不能交货的唯一 原因。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以我方公司赔偿澳方公司4000美元 结案。
问题:1、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迁”; 2、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适用分析;
第一次交货时:供应货源的加工厂加 工能力所限,致使货源不足——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次交货时:自然灾害+供应货源 的加工厂停止加工产品——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 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澳方要求赔偿2万美元,并供应其 他同类食品抵偿损失
↓ 产生纠纷 提请仲裁
↓
仲裁结果:自然灾害的确不是造成不 能交货的唯一原因,我方公司赔偿澳方公司4000美元结 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