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管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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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管控要点

机构建立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职责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职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3.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职责。

签订责任书

1.安全管理责任书,工程管理中心与城市公司签订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

2.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公司与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项目安全控制

一、项目设计安全控制

设计合法性、装修材料。项目规划、设计、内外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和环保指标及施工图的管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要求。

二、招采安全控制

材料及设备安全标准控制。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招标和施工,到场材料须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防火性能、质量等)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分类

(1)例行检查:主要包括定期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开工复工安全检查,建设施工、装修、开业筹备和营运各阶段中的日常安全检查,雨季前防汛安全,检查法定节假日(春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前的安全检查,以及预期将出现人流大量集中的经营活动前的安全检查等。

(2)专项检查:指对各项目开业前(开业筹备)、安全事件、整改项目等的安全检查。

2.工程管理中心安全检查要求

(1)遵循月度巡检和突击检查原则。

(2)工程管理中心安全专员须拟定检查方案,被检查单位应配合检查;安全专员出具检查意见并形成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工程副总经理须签字确认。

(3)检查人员对该项目检查结果负责。

(4)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监督责任单位完成整改。

3.安全检查要求

(1)遵循安全检查常态化原则。

(2)制订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部位及检查责任人;依照制订的标准化检查表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须签字确认。

(3)检查人员所在部门对检查结果负责,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工程副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四、培训、演练与宣传

1.安全培训

(1)各参建单位必须组织所有在职员工和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灭火器使用、火灾、水灾与地震应急避险、疏散逃生等安全知识的专题培训。

(2)工程管理中心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知识视频培训,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参加。

(3)各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知识培训。

(4)各类安全培训必须存档备查,内容包括培训主题、参训人员签到、培训总结等书面记录。

(5)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安全培训落实情况监督抽查。

五、重要物业区域

1.展示区安全管理

(1)各展示区应符合建造标准要求。

(2)展示区投入使用前,各公司必须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验收手续,并经工程管理中心验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办公区域安全管理

(1)工程副总经理为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综合部为办公区域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2)应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 培训与演练记录须存档。

(3)办公区域装修和消防设施设计须符合国家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并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救生绳、缓降器(办公室位于首层时可不设救生绳与缓降器)等器材;须定期对办公区域消防设施测试,测试记录存档备查。

(4)各须每日对办公区域电器设备使用、电气线路接线、消防器材配置、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门及安全指示标志等情况的巡查不少于1次,每月对办公区域进行1次全面安全检查,国家法定节假期(日)放假前,应对办公区域进行节日前消防安全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5)须针对办公区域特殊性制订专项应急预案,上报系统总部批准后实施。

六、安全月报

每月末将项目安全月报上报至工程管理中心。

七、安全工作会议

工程管理中心每季度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对各项目安全管理公司进行点评和通报,所属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八、召开月度安全例会

1.各地项目公司每月组织由工程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月度安全专题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2.各地项目公司月度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九、开业筹备阶段

1.消防必备条件

物业投入使用(开业、入伙、交付等)前,消防设施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同时消防手续4证齐全,缺一不可。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含装修工程)。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含装修工程)。

3)开业同意证明(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4)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消防必备条件责任划分。

1)必须确保物业投入使用(开业、入伙、交付等)前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商管负责监督所有商户取得开业同意证明。

3.消防必备条件检查流程

1)物业投入使用(开业、入伙、交付等)前至少30天,必须确保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当天,工程副总经理应上报工程管理中心申请检查消防必备条件。

2)物业投入使用(开业、入伙、交付等)前至少28天,工程管理中心应对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工程进行检查,并提交是否具备消防必备条件的检查报告。

3)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应实施安全自查,并书面报告工程管理中心。

4.整体或局部停业整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整体停业整改。

1)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整体丧失防火、灭火功能的。

2)消防管道整体无水或水压不足,导致整体丧失灭火功能的。

3)其他法律法规、当地消防部门要求整体停业整改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局部停业整改。

1)消防设施损坏,局部丧失防火、灭火功能的。

2)消防管道局部无水,局部丧失灭火功能的。

3)局部发生火灾的。

4)其他法律法规、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局部停业整改的。

5.整改要求

(1)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计划、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工程副总经理为整改完成前安全防控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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