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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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6
1.5.5其他情形
6
第2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8
2.1 领导结构
8
2.2 工作机构
10
2.3 现场工作组
12
2.3.1 环境应急分队
13
2.3.2 应急监测分队
13
2.3.3 技术监测组
14
2.3.4 现场调查组
14
2.3.5 信息新闻组
15
2.3.6 协调保障组
4
反应;调查取证,监测先行;依靠科学,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 应。
1.5事件分级
根据《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 级方法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10人 以 上 死 亡 或 100人 以 上 中 毒 的 ; ( 2) 因 环 境 污 染 需 疏 散 、 转 移 群 众 5万 人 以 上 的 ; ( 3)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亿 元 以 上 的 ; ( 4)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丧 失 或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物 种 灭 绝的; ( 5)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本 县 辖 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5.2 调查处理
28
5.3 保险
28
6应急保障
29
6.1 资金保障
29
6.2 物资保障
29
6.3 通信保障
29
6.4 队伍保障
29
6.5 技术保障
30
7监督管理
31
7.1 预案演练
31
7.2培训宣教
31
7.3 监督考核
31
wk.baidu.com
7.4 责任追究
31
7.4.1 奖励
31
7.4.2 责任追究
32
8附则
32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15
2.3.7 专家组
15
3预防和预警
17
3.1 信息监控
17
3.2 预防工作
17
3.3 监测预警
17
3.4 预警发布
18
3.5 预警状态
19
3.6 预警调整及解除
20
4应急处置
21
4.1 应急响应分级
21
4.2 应急响应程序
21
4.2.1接报
21
4.2.2初报
21
4.2.3响应
21
4.2.4调度
22
34
8.2 预案解释部门
34
8.3 预案实施时间
34
3
第 1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 环境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提高我局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 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做好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置等工作,制定本 预案。
( 7) 《 惠 州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 8) 《 惠 州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 9)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政 策 、 规 章 和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充分准备,快速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中 毒的; ( 2) 因 环 境 污 染 需 疏 散 、 转 移 群 众 5000人 以 上 1万 人 以 下 的 ; ( 3)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万 元 以 上 2000万 元 以 下 的; ( 4)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动 植 物 物 种 受 到 破 坏 的 ; ( 5)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乡 镇 行 政 村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4.2.5处置
22
4.2.6保障
22
2
4.2.7报告
23
4.3 先期处置
23
4.4 应急监测
23
4.5 信息报告
23
4.5.1报告时限和程序
24
4.5.2报告方式与内容
25
4.6 信息通报与发布
26
4.7 响应升级与降级
25
4.8 应急终止
26
4.9 安全防护
27
5后期处置
28
5.1 总结评估
28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二 〇一 二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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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工作原则
4
1.4适用范围
5
1.5事件分级
5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5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5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2编制依据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 2007年 8月 30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号 )
( 2)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办 法 》 ( 2011年 5月 , 环 保 部 第
17号 )
( 3) 《 省 ( 区 、 市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编 制 指 南 》
5
( 5)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乡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 ( 6) 重 金 属 污 染 或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贮 运 、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爆 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1)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人 以 上 10人 以 下 死 亡 或 50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下 中 毒 的 ; ( 2) 因 环 境 污 染 需 疏 散 、 转 移 群 众 1万 人 以 上 5万 人 以 下 的 ; ( 3)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00万 元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 的; ( 4)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或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4) 《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预案》(粤府办
【 2012】 97号 )
( 5) 《 广 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 6)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意 见
》 ( 粤 府 〔 2011〕 ( 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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