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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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铁腕治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大关于生态环境建设和打赢三场攻坚战的

要求,牢固树立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县域工业结构,按照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散乱污”企业予以坚决取缔,对整改提升企业加快整改进度,推动工业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促进全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全县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安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金属熔炼加工、化工、铸造、丝网加工、泡沫、塑框、纸箱、木材、废塑料、石材加工、搅拌站、碎石厂、各类水泥制品厂、以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整治。

三、整治原则

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依法关闭一批。

1.国家明令禁止的“10+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坤、炼硫、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选冶、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以及“地条钢”、电解铝企业。不符合县域产业规划和明令禁止的粉碎石子、塑料颗粒企业。

2.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

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

4.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

5.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原址改造一批。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发改、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增加设施设备,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可以在原址上改造提升,经验收后恢复正常生产。

(三)搬迁入园一批。鼓励工业企业进入经开区规范生产,鼓励同类企业组合壮大、搬迁入园。对符合入园条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接纳,落实优惠政策,为入园企业提供便利。

四、整治标准

(一)关闭取缔类。对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甄别,确定为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进行清理取缔,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且不能异地搬迁再生产。

(二)整改规范类。对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甄别,可以通过整改提升达到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要“一企一策”制定整改提升计划,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对逾期仍不能整改达标的企业,列入清理取缔范围,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进行取缔。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镇(街道)按照“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的数量、位置、违规违法情况,4月10日前,完成排查和登记造册;4月30日前,环保、安监、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逐企业认定,实行一企一档,建立问题清单,并将排查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瞒不报、漏报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检查督查发现的,将作为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重大隐患、重大问题必须消除”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联合执法、严格查处。

对确定为关闭取缔类的企业,要不等不靠、立查立改,5月30

日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闭取缔到位;

对确定为整改规范类的企业,按照整治方案和完成时限,由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联合整治,7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提升;

对7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确实无法达标的企业,要全面开展清理取缔,9月30日前完成关闭取缔任务;

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上报,并列入整治范围,按照要求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镇(街道)、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以“加大打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为总要求,精心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组建专门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网格化、精细化监管格局,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顺利推进。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县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及时下达停产整治

通知,期限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散乱污”企业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专门宣传方案,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行宣传,最大限度赢得群众和企业的理解支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督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加大问题通报力度。对排查不彻底、工作开展不力、贻误工作的,要依据情形提交有关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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