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南政办〔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2017〕3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特殊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以认真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贯彻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推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海南,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的主要职责,并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政策建议;(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三)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西藏自治区深化“五个认同”建设和谐西藏

小康 INSIGHT CHINA 75决胜关键之年1月10日上午,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开幕。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西藏将提前宣布全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西藏各族人民创造辉煌巨变最有力的见证,将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无比优越性最生动的诠释,将是人民当家作主迸发劳动活力最精彩的篇章。
” 这是西藏自治区主席齐扎拉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作出的承诺。
如何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一直是摆在西藏全区各级主政者心中的一件大事。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脱贫攻坚战”是重中之重。
2018年西藏全区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自治区政府在制定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深入实施精准脱贫,统筹整合各级各类财政涉农资金167.3亿元。
经过不懈努力,25个县(区)达到脱贫摘帽标准,2100个村(居)达到退出标准,18万人达到脱贫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累计投入144.9亿元,入住21.8万人。
昌都“三岩”片区跨市扶贫搬迁完成入住1639人,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完成1102人。
“想致富,先修路”,正如这句百姓熟知的俗语所言,要想真正实现脱贫,离不开道路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国家支持西藏的24个重大项目,现已开工建设9个,完成投资446亿元;三大民生项目开工奠基;川藏铁路规划建设项目全面启动,拉林段加快推进;国道109线那曲至拉萨段新改建工程、拉日高等级公路控制性工程开工,“3+1”机场项目正式启动。
铁路、公路、机场的陆续建成无疑给西藏许多原本地处偏远、交通闭塞的地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边境小城墨脱很长一段时间里曾因路途艰险而鲜有人至。
2013年,扎墨公路通车,墨脱抓住机会积极发展休闲旅游业,展现当地独特的门珞文化,不仅带动了墨脱相关产业的发展,还吸引了外地创业者来墨脱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藏政办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7月2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做好今年全区“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标语目录2.各部门悬挂“民族团结月”活动横幅标语使用分配单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自治区民宗委2003年7月20日)自每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
对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积极推进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营造一个民族大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好2003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事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揽全局,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原则,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农牧民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和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第三册同步习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步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第二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础过关练题组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费孝通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
“多元”是指中华各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一体”是指中华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
这一理论强调了( )A.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发展是不平衡的B.民族凝聚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C.中华民族是具有历史性的多民族共同体D.民族平等奠定民族团结的政治经济基础2.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①其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②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③其自治权是针对少数民族而设立的④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特别行政区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题组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3.在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活的鄂温克族仅一万多人,但该旗自治机关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如果国家有关决定不符合当地实际,可以报告上级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不执行。
这表明( )①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有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②民族自治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③坚持国家统一领导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是统一的④尊重民族差异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条件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2020北京人大附中高一月考,改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
对此认识正确的有( )①新疆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自治权②该条例的通过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内涵③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0辽宁北票高级中学高一期中)“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
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维护祖国统一精选全文

第三章节
如何维护民族团结
让民族团结之花绚丽绽放
维护民族团结
一、反对民族歧视,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倡导者。
•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于我们来说就像空气和水一样不可缺少,团结是最 好的环境,稳定是最大的保障,各族群众要积极主动地倡导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广宣传多动 员, 使每一个人成为民族团结的倡导者。
民族团结先进事迹
宋
1996年参加工作。20年前,跟随丈夫买买提·伊明在于田县兰干乡安家落户。
她在“双语”教学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树立了维护民族团结的“标杆”,她用
柏
真挚的爱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写了一曲曲催人奋进的民族团结赞歌,用无私的爱把民族团结升
华到新的高度,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全县各族群众的充分认可和一致好评,2001
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民族团结教育
加强民族团结 促进民族进步 维护祖国统一
主讲人:
时间:202X年
目录
01 民 族 团 结 与 民 族 政 策 02 民 族 团 结 先 进 事 迹 03 如 何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第一章节
民族团结与民族政策
让民族团结之花绚丽绽放
关于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
•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中国共产党处 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准则。
燕
年、2008年,她被地区评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也先后被县评为民族团结
模范个人5次,连续6年评为优秀双语教师。
民族团结先进事迹
王燕娜
出生于1982年6月出生,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社区团支部团员,新疆大学法学院学生。王 燕娜在生活中是个乐观活泼、乐于助人的青年。她长期活跃在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中,为社区孤、 残、老、弱送去无私的帮助。对身边的朋友,她只要力所能及总是义不容辞地伸出援助之手。 2008年荣获首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德模范”称号;2008年9月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 五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感动新疆十大人物”,入选“感动中国候选人”; 2009年9月荣获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第二届“感动新疆十大人物”。全国道德模 范,全国十佳大学生,全国民族团结个人。
小学民族工作知识测试题

小学民族工作知识测试题单选题25道,每道题2分;多选题10道,每道题3分;判断题10道,每道题1分;填空题5道,每道题2分。
(总分100分)一、单选题(25道题)1、《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于2023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单选题]A.2023年5月1日(正确答案)B.2023年6月1日C2023年7月1日D.2023年8月1日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单选题]A.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参与B.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C.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正确答案)D.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3、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人(),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单选题]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答案)B.国民经济规划C.社会发展规划D.城乡建设规划4、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内容。
[单选题]A.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B.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规划C.民族团结模范区创建规划D.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正确答案)5、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
[单选题]A.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案B.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规划方案C.民族团结创建方案D.具体实施方案(正确答案)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
[单选题]A.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相关工作B.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相关工作(正确答案)C.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D.创建相关工作7、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中华文化始终是西藏各民族的()和精神家园,西藏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深深扎根在群众心中。
民族团结资料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一、中华民族的由来大约在5000年前,当中华民族开始形成时,其族称为“华”。
汉朝以后,开始出现“中华”的族称。
至19世纪末,作为近代民族学术语的“民族”概念传入中国后,“中华民族”这个民族学词汇也应运而生。
虽然“华”、“中华”、“中华民族”这些族称之间小有差异,但其内涵却是一致的,即指定居于中国领土上的所有民族。
从中华民族内部结构来看,数千年来,内部各族族称在不断变化。
族称的演变显示出其中历史内涵的变化;一些族兴起了,一些族哀亡了,一些族迁徙了,一些族与别的族融合后改换族称了。
尽管中华民族的内部结构在不断变化,特别是中原政权的更迭,常常导致一些族群向边疆乃至海外迁徙;而另一些边疆族则向中原汇聚,并建立政权。
但不管其内部怎样变化,中华民族本身始终是一个数千年以来包容中国各族共同发展的恒久的主体。
在抗战时期为了救亡。
有人在歌词里最早提出中华民族这个词。
从此,这个词成了中国56个民族的总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一个民族国家,中国的历史是由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共同创造的。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
现有五十六个民族,总人口约13亿,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
有近四千年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
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共同开发辽阔的疆域,留下了优秀的文化遗产。
各民族之间互相依存,共同为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贡献。
中华民族与世界各族人民友好往来,促进了世界文明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维护民族尊严,以崭新的面貌参与国际事务,建设现代化国家。
二、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什么是祖国?祖国就是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和土地上的人们,是每一个中国公民,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
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族人民互相融合成为伟大的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为全人类的发展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伟大的民族必定有伟大的民族精神,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什么?诗人艾青写道“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我认为这是对我们民族精神的最好解释,那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爱国主义。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一、简介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条例在西藏民族立法范畴内,民族团结工作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它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
条例共8章48条,从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军地共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出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职责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另外,为了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社会协同进行了单章规定。
条例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企业、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在创建中的协同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制定条例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顺应了西藏各族民众的期盼。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社会协同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创建表彰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推进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各族人民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和梦想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原则。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民委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工会、团委、妇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落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推动各级群团组织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各级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大基层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大力弘扬“创造、奋斗、团结、梦想”的伟大民族精神,挖掘各民族文化的时代价值,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汲取更多文化养分。
要教育引导各族职工、青年和妇女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要在各级群团组织中深入开展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近代以来各族人民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共同牺牲、共同奋斗的光辉历史;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浴血奋战,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艰辛历程;大力宣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六)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藏族文化事业发展;(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八)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九)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十)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民委2023年12月28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企业、村(社区、嘎查)、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遵循聚焦主线、严格标准、正面引导、注重实效、面向基层、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家民委负责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测评指标按照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机关、企业、村(社区、嘎查)、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类型分别制定,依此开展创建、指导、监督、命名、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民委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委发〔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涌现出一批主线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度高、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
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示范区示范单位学习,广泛动员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民委发[2014]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各民族院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民(宗)委(局):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在社会各层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是示范区、先进区建设扎实推进。
甘肃、云南、广西、贵州、青海五省区紧密结合实际,将创建活动作为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先进区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是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工作开局良好。
2013年9月,国家民委在总结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并在昌吉州举行了试点活动启动仪式,掀起了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盟)创建热潮。
三是县级以下(含县级)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在各地普遍开展起来,并涌现了一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发挥了示范引领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创建活动开展不平衡,顶层设计不够,测评指标体系不健全;有的流于形式,作为开展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宣传的力度不够,还没有更加广泛地深入人心。
为创新民族团结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简称六进),发挥好“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
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11号《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区建设第三章协同共治第四章社区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城乡社区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自治区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今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涵盖了创建活动的方方面面,充分结合西藏实际,体现了西藏特色。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社会协同→第三章社会协同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佛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十八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研究,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规章制度,深入挖掘、阐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要求的教义教规、宗教文化,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第二十条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医院、银行、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便民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各族群众提供平等服务,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
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双语服务窗口。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相互教育、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发挥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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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应当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
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列为模范创建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人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