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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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这8种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会计角度、所得税角度上看,处理不尽相同。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本文以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为根底,分别讨论其在会计上、所得税上的处理异同。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从增值税角度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角度上来说,企业相关业务行为满足会计准那么确认收入的条件,才确认收入。

从所得税角度上看,满足相关计量条件,应确认相关收益,计量及缴纳所得税。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且极易出错,从而给企业带来多交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存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怎么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怎么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怎么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不同会计处理⽅法⽐较(⼀)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为,于发⽣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这种处理⽅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额缴纳,⽽且简便易⾏。

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是使”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产产品⽤于在建⼯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者。

⼆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

⽬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额纳税,并⾮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为均应确认收⼊。

(⼆)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是在发⽣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本年利润相关的⼀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

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处理,⽽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

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

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均销 售 价格 确 定 ; 组成 计 税 价 格 确 按 定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征 消 费 税 货 其 不
物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本 × 1 成 本 利 成 (+
产 机 构 、 供 劳 务等 方 面 的 自产 自用 提 产 品 。 自产 自用 的产 品 、 品 等 在会 商 计 上 应 按 成 本 结 转 ,不 作 为 销 售 处 理 。企业 将 资 产移 交 使 用 时 , 将 产 应 品的 成 本按 用 途转 入 相 应 的 科 目, 借

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 会计
二 、 得税 视 同销 售 业务 的会 计 所
与 税 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理
应 当按 照 公 允价 值 确 定 收入 , 算 应 计
纳 税额 。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增
则 的 规 定 有 8种 行 为 必 须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这 些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般 纳 对 一
发 生 上 述 业 务 时 都 应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 而 在 会 计 上 , 将 自 己 的 产 品 对 用 以职工 福利 的情 形确 认 收入 , 可 见 , 计 与 税 法 的 处 理 一 致 , 需 纳 会 不 税 调 整 。其 他会 计 上 不 确认 收入 , 会 计 与 税 法 出 现 差 异 ,需 进 行 纳 税 调
回的货 币投 出 , 记 “ 借 长期 股权 投 资 ” 科 目, 贷记 “ 银行 存款 ” 目。期 末结 科
转 成本 , 记 “ 营业 务 成 本 ” 目, 借 主 科 贷 记 “ 存 商 品 ” 目。从 以 上 各 情 形 库 科 可 看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一 部 分 在 会 计 上 也 确 认 收 入 业 务 ,会 计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处 理 一 致 ;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不同,从税收角度看,是为了计税需求才将其当作视同销售的,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及新增值税的陆续发布,会计及税法间的比较,会计如何配合税法中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视同销售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八种,如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自产、委托购买或加工货物当作投资,并向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行为均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有关税种,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视同销售作为税法界定的范畴,本指对企业的非销售性货物转移行为,如应税劳务,就如同货物正常销售一样,需要征收适用的税种。

基于会计和税法间的历史紧密关系,“视同销售”一词被很多会计专业人士随意地运用至会计当中,并成为进行账务处理行为的指导,事实上,会计中的视同销售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同一概念。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所指的是会计对货物非销售转移行为应按正常销售进行确认及计量,也就是对销售收入及结转销售成本进行确认。

在这一概念下,可辨认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中不一定当作销售处理。

并且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会使得货币资产增加,反而表现为货币损失下降或者负债,使得获取的收益不能准确剂量,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会计中能否确认收入。

二、当前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1、国家税收容易受影响因财政部对大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分离法实施会计处理,让税务部门难以由账面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解,由所得税角度也不能有效看出和视同销售行为有关的所得税能计提及缴纳与否,在这方面查账是较为困难的。

2、会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因分离法及统一法的作用,在经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两者在利润表收入及成本费用上存在差异性,还有所得税的费用差异、税后计提公积金差异、资金流量表当中的投资活动及警活动等方面的流量差异等等。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税务筹划
增值税“ 视 同销售” 在增值税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的分析
广 东 省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黄 海 平
摘要: 增 值 税 的 八 种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无论 会计上如 何处理 。 均 要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行 为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要 交 企 业
行为 , 不 视 同销 售 不 确 认 收 入 。
( 三) 套 计 准 则和 所 得 税 法 对 确 认 收 入 的规 定
收 入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只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就 可 以 确
所 得 税 .这 是 因为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规 定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收 入 确
则 确 认 收 入 强 调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 ,而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对 收 入 的确 认 不 强 调 “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这 一 条 。
货 物 行 为 计 征增 值税 。
( 二) “ 视 同销 售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诸 中 的规 定
企业 处 置 资产 根据 所 有 权 是 否分 离 分 为 内 部 资 产 处 置 和 外部 资 产 处置, 外部资产 处置应按规定作 为视同销售 并确认收 入 , 如: 用 于 市 场
增 值 税 条 例 和所 得 税 法 对 视 同销 售 的 概 念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认 收 入 是 参 照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让 及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增 值 税 条 例 是 按 照 货 物 是 否 转 移 和 环 节 来 征 收 的 。也 就 是 说 , 在会计核算上 , 如 果 一项 销 售 业 务 它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流 人 企 业 时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业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业务处理分析
第 1 4卷 第 2期 2 1 年 3月 02
辽 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u a f io igAgiutrl olg o r l a nn r l a l e n oL c u C e
Vo .4,No 2 11 .
Ma 0 2 L2 1
增值 税与企业所得税视 同销售行为 的涉税 业务处理分析
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 有两个 以上 机构并 () ()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4 将 自产或者 ()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5 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 自产 、 () 委托加工 或者 购进 的货 物作 为投资 ,提供 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 户 ;7 将 自产 、 () 委托J -或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 jr n 资者 ;8 将 自产 、 ()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 。
利等 ,未产生增值额 ,不需要计算 缴纳增值 税 ,不视 同销 售 ,而做 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将 自产或委托 加工收 回的货 物用于在建工程 、职工福利等 ,由于货物经 过加工过程 已 具备 了增 值的特性 ,所 以应 当视 同销售计 算缴 纳增 值税 ; 如果 增值税在本环节 或下一环节 的计征缺失 ,将导致增值

视 同销售 的税法规定
想正 确把 握视 同销售 的增 值税 与所 得税 的税务 处理 , 还需要认真解 读视 同销售在增值 税暂 行条例实施 细则 和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通知中规定 的差异性 。
( ) 一 增值 税对视 同销 售的界 定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三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例]A公司将自产机器设备转做固定资产,该设备入库价值为8万元,市场价为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9.7万元贷:产成品8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未开具发票10万元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及销售成本8万元。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为,可归纳为:⼀是将货物(有形动产)⽤于在建⼯程、⽆形资产开发、职⼯福利、个⼈消费等⾮⽣产性⽤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产或者委托加⼯收回的,则视同销售⾏为。

⼆是将货物⽤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相⽐,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的贷⽅,确认⼀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于原在借⽅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产⽣贷⽅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的贷⽅,确认⼀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要依据该⾏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但将⾃产或委托加⼯收回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等,由于⾃产或委托加⼯收回的货物经过加⼯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论货物是否产⽣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对企业所得(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涉及到企业的税负和税务合规等重要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视同销售是一项重要的纳税原则,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将不符合国内市场价格的跨境交易视为符合市场价格的销售行为,按照国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的一种纳税规则。

视同销售政策的实施是为了防范企业将利润通过虚拟报价、费用转移等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者避税地区,从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在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视同销售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政策适用于涉及到跨境交易的企业。

其中,包括居民企业在境外采购与境外销售的商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居民企业在境内购买与境内销售的与境外购销的商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购买与境内销售的与境外购销的商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

其次,视同销售政策的征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将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调整为符合公平、合理、市场价格的水平。

如果企业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交易价格与公平、合理、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视同销售的调整,将差额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以比较市价法进行调整的计算方法,另一种是以成本加成法进行调整的计算方法。

然后,视同销售政策的纳税主体和税务责任。

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政策的纳税主体为涉及到跨境交易的企业。

纳税主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时申报纳税、及时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涉税信息等。

同时,纳税主体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税务合规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视同销售政策的税收优惠和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视同销售政策进行税收调整,以合理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442016年第7期两步图解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苏洪琳 杨 良 陈 雪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而税法上要求按照销售缴纳税款的业务。

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其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间(不在同一县、市)移送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已无异议。

本文主要归纳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无偿赠送、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视同销售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极易混淆。

而营改增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产生很大影响。

笔者结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归纳为两步图解法,并举例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两步图解法第一步,确认该用“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图1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关系图如图1所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无偿赠送、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下简称“投、分、送、集、个”),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无偿赠送(以下简称“投、分、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同样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下简称“集、个”),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笔者认为,营改增已全面实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从视同销售行为中剔除,税法对此应重新界定。

增值税以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征收方式。

只要流转环节不间断,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链条也不会间断,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成对出现的。

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M e a l r c lFi t lu gi a nanc a c i lAc ountng i
若上述彩电为公司外购用于职工福利 , 增值税暂行 在《
条例》 中规定 , 该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笔者以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为例, 分别就同一控制和非同 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说明。 例 1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 :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 7 该公司于 20 年 1 1日以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 09 月 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 1
20 年 1 08 月颁布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 以及 20 09 年1 月修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等税收法规 , 针对相应税种的“ 视同销售” 业务范围做出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f 销项税 ̄) 50 lx7 ( 0 xO 1%) 1
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且《 号一职工薪酬》 规定“ 以外 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应按照该商品的公允 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在此 . 笔者认为,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应与上述一致, 即按公 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增值税上 , 由于货
2 5 50
了明确规定。但新《 企业会计准则)20 年) “ ) 06 就 视同销售” ( 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未有具体、 集中的规定 . 只是散见 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 l 号—— 2
若上述A产品作为本企业原材料是从外部购进的 , 买

视同销售内容

视同销售内容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
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
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在税法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种,进行会计处理时存
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
为收入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
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 增加了当期利润,这是一致的。之所以在所得税法规中提出视同销售,其实是强调 货物之间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会计概念上的收入概念。
② 用于交际应酬; ③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 用于股息分配; ⑤ 用于对外捐赠; ⑥ 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解读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其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 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内部机构或经济组织 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的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 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行次
1 13
14
15 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 根据国税函【2018】1081号中有关填表的说明,各行次填列方法如下: •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 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已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 易的差额。 • (2)第15行“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务、劳务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 应税收入。 •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 收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式购进的 , 则 不 得抵 扣 其 进 项 税 额 ( 即为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行 为 ) , 有 关 这些 进 项 税 额 必 须 通 过 转 出方 式 来 操 作 : 当这 些 货 物 属 于 这 这 两种
情 况 之 一的 也 为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自 己生 产 的货 物 . 通 过 委托 加 工 收 回 的
( 二) 将 货物 用 亍生产 用途 竹
所存 在着的 差异 ; 在 此基础上得 出: 凡 是 货 物 由 总 公 司移 送 给 分 公 司 并进 行销售 . 这 种 行 为 都 属 于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而在 同一 法 人 实体 内部 进 行 货 物 转 移 . 诸 如 用在 管 理 部 门 、 分 部 门 或 者 在 建 工程 等
利润分配 、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 诸 如 货 物 由 总公 司 向分 公 司 通过 移 送 方
式进行 销售) 等等生产用途 , 不 管 这 些 货 物 是通 过 哪 一种 方 式 获 得 的 .

律 作 为 增值 税 的视 同 销 售行 为 . 其 目的最 为 主要 是要 对 这个 增 值 税
贷: 库 存 商 品

关 于 增 值 税 视 同 销 售 的 解 析
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可以得到 进 行 归纳 :
( 一) 将 货物 用 于 非生 产 性 用途 的
很多非生J 性 领 域 , 诸如企业个人 消费 、 企 业 职 亡福 利 、 正 在 进 行 建 设 的 中 大 型工 程 以及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等 等 .都 要 用 到 货 物 这 种 有 形 资 产, 此 时 有 关 这 些货 物 的来 源 就 必 须 加 以考 虑 : 当这 些 货 物 是 以外 购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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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

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

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三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只有增值税视同销售)。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代销商品的方式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

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

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

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

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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