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闽质监特[2013]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15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检验机构: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第三条下列单位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二)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省、设区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一)甲类重点单位:1. 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重点使用单位:(1)客运索道;(2)A级大型游乐设施;(3)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2. 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3. 省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乙类重点单位:1. 除列入前述甲类重点单位之外的其它重点使用单位。
2. 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单位。
3. 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
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认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厦质监(2010)104号附件-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对本市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标准文件(以下简称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编制和下达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定、审查、批准、发布指导性技术文件,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归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法律法规对指导性技术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二)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 1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技术尚在发展中又需要相应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的某类技术要求的项目;(二)涉及为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等方面需要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项目;(三)本市重点控制和发展的产业及领域需要实施的有关技术要求的项目。
(四)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文/日化砖家众所周知,化妆品检验是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的重要环节,事关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检验检测也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法律的完善趋严,对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化妆品行业为例,2019年9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称,只要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处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测工作。
与此同时,自新法规体系建立,对化妆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严格要求让检验检测市场容量空前放大,也暴露了这一市场中的不少隐藏风险。
伴随着近年来行业内涌现出多家化妆品检验机构,这一产业链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由此也造成了整个化妆品检验市场的低价竞争与乱象。
如此长期以往,相当于在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品牌方“埋雷”,也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自去年至今,频繁有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被曝出问题、被责令整改,不难预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或将成为监管下一步的重心。
为应对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作为,于2021年4月8日制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8条,立足于解决现阶段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且《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以解决现阶段包括化妆品在内的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划出了以下重点:(1)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各有关企业: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原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1〕5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1〕5号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6日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管理水平,运用信息化技术改革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维保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推行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即《维保规则》所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对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格式、系统应用进行规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电梯维保作业,应用大数据分析强化风险预警,通过“智慧电梯码”公示电梯维保维修情况,强化社会多元共治,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梯电子维保记录,是指在电梯维保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系统,采集、录入电梯维保相关数据,并按照《维保规则》生成的规范化、电子化维保记录。
第四条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维保规则》的要求。
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应当有符合《电子签名法》及《维保规则》规定的维保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可靠电子签名。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厦科联〔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1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4月10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4•【文号】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施行日期】200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24日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为了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局在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是质检部门履行职责、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现对质检系统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思路(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质检职责,进一步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处置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尽可能减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06
•【文号】国质检科〔2015〕86号
•【施行日期】2015.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
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科〔2015〕8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
《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已由质检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央编办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
2015年3月6日附件: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第83届IEC大会将于2019年10月14日至25日在上海召开,这是我国继1990年、2002年后第三次承办IEC大会。
届时,上海将迎来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世界认可日6月8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宁波举办以“认证认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2月26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强调指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
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历史专题2019年第83届IEC大会2019年世界认可日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2018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2018年世界认可日日期:2017-01-17 来源:摘要:国认实〔2017〕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厦质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厦质监〔2008〕88号)各认证机构: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为做好厦门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备案工作和认证机构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包括其它地区认证机构)在本市执业的,应当向市质监局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 认证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一式一份,加盖公章;2. 认证机构良好信息记录表(附件2)一式一份,加盖公章;3. 本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信息记录表(附件3)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 认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5. 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6. 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7. 认证机构良好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市质监局负责受理认证机构备案,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并将备案信息录入至“厦门市中介机构信用网”。
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机构良好信息或从业人员良好信息时,需提供受到相关部门组织表彰的证明原件,以供核实之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 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
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 优化准入眼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
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25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3〕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
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的载体。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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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
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9]28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1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知
(厦府办〔2009〕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
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建设,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技术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业务并收取合理佣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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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厦质监[2013]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厦质监﹝2013﹞27号)
各有关检验检测中介机构: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6日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中介机构。
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布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侵害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和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