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民事申诉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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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事申诉状案例
最新的民事案例1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x5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x3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年x月2x 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x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x3号的xxx.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xx年认识, 1x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1xx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x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x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xxx.11平方的x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x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xx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xxxxxxxxx)”在《xxx》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收入:xxx1-3xxx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x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xxx)容民初字第1x41号《民事判决书》
xxxx年1x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xx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xxx年11月1x日至xxxx年12月2x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xxx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xxx年11月1x日至xxxx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xx15.x元),xxxx年12月4日至xxxx年12月2x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x45.4元)……xxxx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xx1)容民初字第x2x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xx1年2月1x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x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xx1年2月1x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x4x41.xx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
执。”____ (xxx1)容民初字第x2x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xxx2)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xx1年2月1x日至3月1x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x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xxx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5x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xxx 元。
xxxx年到xx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xx1年3月3日至xxx1年3月x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x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xxx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xxx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xx1年3月1x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