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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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具注意事项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具注意事项

 捐赠要在税前扣除,取得合法票据是关键。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目前,捐赠票据的开具和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捐赠主体混淆,捐款票据开具不当。有的单位,把员工的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单位则将捐赠票据入账列支并在税前抵扣。这样,单位就可以合理支出这笔资金以便随意支配,可是国家的税款却随之流失。二是票据开具不规范。有的票据没有开具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用简称,有的票据漏项、错开、填写不全等,都会造成票据不能税前扣除的后果。三是向公众募捐票据存在盲区。某些社团、企业通过现场或网络向社会公众募捐,筹集善款支援灾区,这部分捐赠票据怎么开具、取得,如何监管存在盲区。四是实物捐赠的票据开具不规范,计价方式不统一。

 国税发[2008]80号文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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