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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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
哈罗线哈密南至罗中段电力设备技术规格书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03月西安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技术规格共同条款................................... - 5 -第三章电力设备材料技术规格............................... - 6 -第一节变压器............................................. - 6 -第二节变配电所高压开关柜.................................. - 9 -第三节配电所保护综合自动化设备.......................... - 47 - 第四节交直流电源屏...................................... - 65 -第五节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可调电抗器...................... - 72 -第六节 10kV箱式变电站 .................................. - 89 -第七节低压配电开关柜................................... - 117 -第八节双电源切换及变台配电箱........................... - 128 -第九节隔离开关......................................... - 133 -第十节无人监控安防系统................................. - 135 -第十一节柴油发电站..................................... - 148 -第十二节光伏发电站..................................... - 154 -第十三节 UPS电源 ....................................... - 165 -第十四节电力远动系统................................... - 169 -第十五节线路分段开关监控装置........................... - 185 -电力设备技术规格书附图.................................. - 192 -
第一章总则
1.1总则说明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书中所有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并且应逐条做出应答,应答不能以“明白”“符合”“满足”等单词进行简答或复制招标书。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器材性能应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产品的技术规格应相当于或超过本技术规格书中的技术要求,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
1.1.2本技术规范书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的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书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内容进行补充。
1.1.3※投标人必须提供在近五年内的销售业绩,三年以内该设备或同类设备应销售给两个及以上用户,并已成功地运营二年以上的时间(新产品除外)。对于投标产品的运行情况,投标人应提供由铁路段及以上运营维护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运行使用报告;提交开标之日起前一年内的产品在铁路线路运行使用中,未出现因产品质量对运输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报告。
1.1.4※投标产品需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并提供产品鉴定证书;所有设备、器材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项目、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进行试验,同时还必须提供国家级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检查合格的报告;对于标书要求须按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生产的产品,应持证投标,否则投标无效(对国内产品)。
1.1.5※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设计先进,采用经过验证的新工艺、新技术生产。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生产商(厂家)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包含元器件)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1.1.6※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其各项性能指标完全达到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其产品的寿命和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免维修时间;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在内)均符合规格书的规定。
1.1.7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对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质量负责。在工程验收之前如果由于产品设计、制造、性能或接口方面原因出现不合格的部件或设备,中标人须立即免费修理或更换。
1.2技术要求总则
1.2.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能在本技术规范书第二章“技术规格共同条款”的“使用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
1.2.2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近似”或“大约”一词则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以内。
1.2.3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须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设备、仪器。
1.2.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设备、仪器所采用度量单位用国际单位制(SI),设计和制造都应遵照现行使用的最新版ISO、UIC和IEC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电力行业标准(DL)以及与上述标准等效的标准。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厂者应在投标书中明确提出各项设备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内容。
1.2.5※器材均应有铭牌,铭牌的型式、尺寸、内容符合GB/T13306《标牌》有关内容的规定。
1.3技术文件和清单
1.3.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的型号、商标、生产厂家、主要结构特征、主要技术参数,当采用其它厂产品时应注明生产厂家、型号。
1.3.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其中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参数、结构特点及有关外形的图纸和照片等。必要时,应提供所投标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3.3所有技术文件、图纸都应使用中文,设备铭牌用中文书写。文件、图纸、设备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图纸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1.4 供货规格及数量
本技术规格书所列的供货数量仅供投标报价参考,买方有权对实际供货数量按订货价在合同签署前做任何调整。
1.5 ※质量保证
1.5.1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其各项性能指标完全达到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其产品的使用寿命和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免维修时间;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包括外购件在内)均符合规格书的规定。
1.5.2中标人提供的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除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外,中标人提供的各材料、设备及相应配件发生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或免费维修。
1.5.3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中标人未遵循本招标技术规范书的要求,造成招标人的损失及产品质量缺陷,招标人有权进行索赔。收到招标人索赔通知后,中标人应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确认并免费更换与技术规范书要求不符的设备,并运到现场。如果使用方能自己消除设备缺陷,中标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1.5.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现场发生系统故障,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或使用方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事故,并负责修理或更换故障设备,属中标人责任的,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发生故障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故障处理后重新算起。
1.5.5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按使用方的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使用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1.5.6招标人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签发的索赔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1.6包装、运输和储存
1.6.1所供设备的包装应符合GB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之有关规定。中标人应负责将所供设备严密包装,防止潮气、锈蚀、淋雨和震动。包装应牢固可靠,应考虑到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所产生的冲击,设备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1.6.2包装标识符合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在包装箱外标明招标人的订货号、中标人发货号、设备安装站名等。
1.6.3设备装运前,中标人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发运。设备在装运后中标人应立即将装货通知用电传及特快专递邮寄给招标人。
1.6.4中标人应负责将设备运至现场。
1.6.5材料在达到目的地后,招标人将进行初步检查,根据提货单校对包装数量,检查设备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1.6.6开箱验收将在现场进行,若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现明显的或隐藏的损坏,招标人将立即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部件和设备,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