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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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

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1、出资瑕疵的各种形式1)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企业的改制上市中重要程度⽆需多⾔,但是纵观⼏年来的发审案例,涉及到出资⽅⾯的瑕疵种类繁多,具体来说可包括:①未及时⾜额缴纳出资;②出资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务、信⽤、划拨⼟地等出资);③⽆形资产出资超限定⽐例;④⾮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续;⑤⽤于出资的⾮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⑦⽤于出资的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如职务发明出资);⑧公司以⾃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评估调账)等。

2)部分出资瑕疵是由于程序上存在瑕疵:①未验资、验资不规范或虚假验资;②对于出资的⾮货币性资产未进⾏评估;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等等。

3)其他较为特殊的出资⽅式包括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

4)出资问题虽然是历史问题,但是否构成发⾏障碍,还应从以下⼏个⾓度来考虑:①出资瑕疵的性质是主观还是⽆意;②违规出资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例是否较⼤;③出资瑕疵是在报告期内还是报告期外;④重⼤出资问题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彻底;⑤该等出资瑕疵对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带来不利影响及其程度;⑥是否因为出资瑕疵导致了公司内部股东间的争议或诉讼;⑦该出资瑕疵是否真实地侵害了公司外部债权⼈的合法权益;⑧政府监管部门(⼯商部门)对此事的态度,是否认定该出资瑕疵为重⼤违法违规⾏为或者认定为不违规、不追究或不再追究。

5)若涉及到较为严重的出资问题(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势必构成发⾏障碍,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补救后需运⾏⼀段时间。

6)⽬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货币性出资,特别是⽆形资产的出资中。

2、⽆形资产出资瑕疵1)股东以⽆形资产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于: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②⽆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例;③⽆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等。

2)从新⽼公司法的对⽐中可以看出股东或者发起⼈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公司成⽴的时候有些股东会出资,但有些⼈并不是真⾦⽩银的出资,⽽是采⽤某种⽅式出资,这种出资的⽅式还带有⼀定的瑕疵。

⾯对股东出资⽽带来瑕疵的情况,很多⼈也觉得需要去解决处理好它。

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出资;2、瑕疵资产转让;3、验资报告复核;4、取得批⽂及证明;5、股东承诺;6、中介机构意见。

如果公司中出现了上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有⼏种救济⽅式:1、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

但要注意,这⾥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时的股东;2、公司设⽴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义务。

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因为股东⼀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的法⼈财产,股东没有⾜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3、公司的债权⼈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当公司资产不能⾜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可以起诉未履⾏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4、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的公司会受到⾏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发⽣出资瑕疵的时候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解决的话,肯定是会影响到其他⼈的权益。

⾯对公司股东有出资瑕疵但是⼜不知道该如何去解决才⽐较好的时候,建议是可以来店铺找寻法律帮助。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司或 已成立 的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的一种出资形式 。 它可以确保公 司资本的真实性 , 以直接据 以计算 出出资者的股权 比例 。正因 可 为如此 , 币出资被立法认 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即使这种被 货 认为是最完美 的出资形式 , 仍然存 在出资瑕疵的问题 , 例如股东 根本不 出资 , 或者根据我 国现行《 司法 》 2 公 第 6条第 1 、 8 款 第 4
() 2 瑕疵 出资 以缴 纳出资为前提 , 在缴纳 出资 的过程 中不完 全符合章程规定 。至于何种不合章程的情形属于瑕疵 出资 , 当 应 根据公 司章程才能作出具体 的判断 。 () 3 有些瑕疵 出资可 以通 过承担责任 的方式 , 达到完全符合 章程的要求 。如股东 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公司可 以责令股东将认 缴的出资数额补足 ;如果 非货 币财产的品质 、 功 能不完全符合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可以责令股东补正 , 包括 同类物 替换 , 或缴 纳同等价额的货 币; 如股东没有转移用 以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所有权 , 公司可以责令股东补办有关的过户手续 。
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 , 也会关 涉作 为第三人 的债权人的利益。股 东瑕疵 出资定义 , 同的学者有 不同 的见解 , 不 总结有 以下几种 : ① 瑕疵 出资是 指股东 交付 的现物 存在 品质 上 的或权 利上 的瑕 疵, 包括 自然瑕疵和法律 瑕疵 ; ②瑕疵出资分为虚 假出资和抽逃 出资两大类 , 虚假出资可以进一步 区分 为根 本未出资 、 未足额 出 资、 未适 当出资 ; ③瑕疵 出资的典型表 现是 未足 额 出资 、 适 当 不 出资、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④瑕疵 出资包括 出资评估不实 、 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 ; ⑤股东瑕疵 出资就是未 按照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

股东瑕疵出资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瑕疵出资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瑕疵出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季飞国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5期摘要:基于代位权向股东追究出资责任,就必然意味着瑕疵出资股东只需在出资差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代位权属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债的保全民事法律制度,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人格否认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81-01一、理论界对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的探讨(一)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探讨有学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应依公司实收资本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确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如果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则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由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已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则肯定公司独立人格,瑕疵出资股东仅在实际出资与应当全额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实际上蕴涵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建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下,否认公司之独立人格,进而责令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做法借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优势,冲破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固有观念,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此做法缺乏必要的威慑力和严厉性。

因为对股东来说,在实缴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其选择瑕疵出资不失为一桩划算的“买卖”,这在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较低的情形下将表现的更为明显。

因此,为全面、有效地规制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我们应当探寻其他更为有效、更具威慑力之方法。

(二)有关代位权的探讨公司债权人虽明知且信赖公司的“有限责任”法律特性,但此种信赖的前提是另一种信赖,即信赖股东己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信赖公司是合法成立的,瑕疵出资股东违背了其对公司债权人的承诺,打破了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又何以能要求公司债权人信赖“非法”公司的有限责任呢?事实上,基于代位权向股东追究出资责任,就必然意味着瑕疵出资股东只需在出资差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探讨
中圈分 类号:9 2 D 萎一
法,轰任 | 薄
文献标识码: A


现 行法律 规定的 主要 内容及 现状
我 国 立 法 对 股 东 瑕 疵 出 资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具 体表 现 在 : 1 民 事责 任方 面 的规 定 , 瑕 疵 出 资 股东 或发 起 人 在 公 、 即 司未 成 立 时对 已足 额 出 资 的股 东 或 发起 人 的违 约 责任 ( 司 公 法第 2 4条 第 8 4条) 司成 立 后瑕 疵 出资 股东 或 发起 人 的差 :公 额 填 补 责 任 (公 司 法 》 3 《 第 1条 、 9 第 4条第 2款 1 以及 股 份 有 , 限公 司 成立 后 发 起人 的补 缴 责任 (公 司法 》 9 《 第 4条第 1 。 款) 2 在行 政 责 任 、 事 责任 方 面 , 定 了虚 报 注册 资 本 的责 、 刑 规 任 (公 司 法 》 19条) 司股 东 或 发 起 人 虚 假 出 资 、 出 资 《 第 9 ; 公 未
我国法律对股东瑕{ 疵出资法律责任的规 肄 | 王 、 足 岳 不 免 善薯 界 赢 失 氐 强 权 理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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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成 立后 抽 逃 出资 的责 任 (公 司 法 》 2 1 ) 刑 事 责 《 第 0 条 以及 任 的规 定 (公 司 法 》 2 6 ) ( ( 第 1条 。 考 量 我 国《 司法 》 公 之规 定 , 以发现 一 个 现 象 , 可 就是 存 在 着 重 行 政 责 任 、 事责 任 , 轻 民 事责 任 的倾 向 。 刑 而 同 时 , 瑕 疵 出资 股 东 的 民事 责任 的规 定 上 . 仅 仅 对 股 在 也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企业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缺陷,并非罕见情况。

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此问题未必会成为根本性的阻碍。

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彻底程度。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在本质上属于严重问题。

在提供首次公开募股(IPO)综合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小而疏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彻底解决,以避免留下任何后遗症。

诚然,根据过往的成功案例,"涉及金额较小"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辩称出资瑕疵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在处理出资瑕疵问题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出资确实已经完成,且资本充足。

对于需要股东补充的部分,应通过后续投入确保资本的完整。

补足出资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以货币资金进行补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直接提供现金资产,此法最为直接和简便;二是股东利用应付股利,例如,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使用未分配利润产生的应付股利进行补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补充,亦有以债权形式进行补充的情况。

至于补足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缺少的金额进行补充;然而,更为谨慎的做法是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折算金额进行补充,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应当追溯调整“实收资本(股本)”中不实的部分,并考虑涉及的税务影响;随后,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将补充的资产直接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行为存在虚假或者欺诈行为。

股东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对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导致一些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股东出资制度也存在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股东出资瑕疵的风险。

完善股东出资制度,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重要解决路径。

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和立法提供参考。

1.2 问题提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违法行为引发的问题。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司经营活动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出资金额不足、出资方式不规范等,产生的后果包括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

如何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股东出资瑕疵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发展和稳定,也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提高出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成为改善现状、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在深入探讨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和完善建议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问题所在,全面了解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未按规定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出资瑕疵会导致公司资本实际不足,无法支撑其正常运营,这将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经营困难。

股东出资瑕疵造成的公司财务困境,股东应依法承担追偿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摘要: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运营的基础,一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瑕疵出资,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违约出资、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给公司资产和其他其他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中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股东出资违约、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问题进行归纳并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如补充支付出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股东瑕疵出资的外延以及法律责任种类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的同时,也参考了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措施。
(三)对股东出资瑕疵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1.资本确定原则
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的总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应由股东全部认足,并按期缴纳,并且须记录在公司章程中,这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均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按时支付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公司即与设立者和股东相分离,独立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因而,出资股东在出资存在瑕疵时,而影响到公司财务状况时,就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进行补充支付出资,从而确保公司的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匹配,实现资本确定的原则。
(二)股东出资瑕疵在公司法背景下的概念
责任与义务相对应,为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股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当股东的出资或用于出资的标的物与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不符时,即构成股东出资瑕疵,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并非一一对应,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仅仅来自于自身未尽的出资义务,也有很大概率来自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连带法律责任或恶意受让瑕疵股权所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出资瑕疵解决方案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出资瑕疵问题已成为许多企业和投资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如何巧妙地解决出资瑕疵问题,让项目重回正轨。

一、问题梳理1.出资不及时:投资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出资。

2.出资不实:投资者出资的金额与实际到位金额不符。

3.出资不到位: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出资。

4.出资抽逃:投资者在出资后,未经允许擅自将资金撤回。

二、解决方案1.强化合同约束在项目合作之初,投资者和项目方应签订严谨的出资协议,明确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关键条款。

同时,设定违约责任,确保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设立出资监管账户为防止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问题,可以设立专门的出资监管账户。

投资者将出资款项打入该账户,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监管机构按照约定比例释放资金。

3.引入第三方担保为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可以引入具备一定实力的第三方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对投资者的出资进行担保,一旦投资者出现出资瑕疵,担保机构将代为履行出资义务。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项目方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出资瑕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5.资金来源多元化为降低出资瑕疵风险,项目方可以尝试多元化融资渠道,如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政府补贴等。

通过多元化融资,分散出资风险,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6.加强投资者教育项目方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出资瑕疵问题的认识。

通过举办投资者培训班、发布投资指南等方式,让投资者了解出资瑕疵的危害,自觉遵守出资约定。

7.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项目方可以设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按时足额出资的投资者给予奖励,对出资瑕疵的投资者进行处罚。

通过激励与约束,引导投资者遵守出资约定。

三、执行与监督1.项目方应成立专门的出资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投资者出资情况,确保出资到位。

2.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出资监管账户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新三板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新三板之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作者:王萌背景资料: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A蚕业公司颜某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如何解决?问题分析:如果颜某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则构成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影响新三板挂牌,需要进行纠正。

该问题将按照以下思路分析: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第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三:若是职务发明创造构成出资瑕疵,新三板解决思路是什么?第四: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创造,则不构成对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下面按照以上思路对问题逐一展开: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出资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出资行为存在缺陷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下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公司承认出资效力、违约责任和民事赔偿等方面。

1. 公司承认出资效力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出资行为需要符合公司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公司不承认股东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不承认非法的出资行为,这表明出资瑕疵的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益将受到限制。

如果股东以非法手段或虚假手段进行出资,公司可以不予承认其出资行为,并将其股权收回。

2. 违约责任股东在出资时应履行其出资义务,如未按时或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无过错方要求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对于股东出资瑕疵导致的违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民事赔偿股东出资瑕疵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向股东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后果,股东出资瑕疵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在公司能够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完善建议为了提高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及完整性,减少股东出资瑕疵的发生,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以下是完善建议:1.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于虚假股东和非法出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法出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使其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到震慑效果。

2. 完善股东出资的审查机制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审查,确保其合法、真实、有效,并对其出资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出资行为的合规性。

对于重大出资行为,可以要求相关股东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流向报告,以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措施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措施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措施摘要: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易造成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实体问题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

关键词:股东出资民事责任救济措施一、概述1、定义特征股东出资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处分其财产作为公司资本使其进入营业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东根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将其有权处分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投入给公司。

而对于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1。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股东出资瑕疵的特点是:第一,出资瑕疵违反的是出资义务,出资义务是在公司成立后才产生的,因此,出资瑕疵只能出现在公司成立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

第二,出资瑕疵以缴纳出资为条件,只是在缴纳出资的过程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包括缴纳出资的时间、缴纳出资的方式、缴纳出资的数额等而产生的。

第三,有些出资瑕疵是可以通过承担责任来完善的。

如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可以要求股东将认缴的出资数额补足。

但是有些瑕疵,如没有按照时间缴纳出资,则无法恢复到完全符合章程的要求。

2、股东出资瑕疵的一般形式股东出资瑕疵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概括。

由于出资形式、履行方式等都不同,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也不同,目前理论界通说的主要是这几种:瑕疵给付、延迟履行、抽逃出资。

瑕疵给付,指的是股东缴纳的实抽逃出资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品质瑕疵,或为禁止之物,或物之品质有隐患可能造成损害;权利瑕疵,即实物存在除确定所有权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实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不符合数额要求的未足额出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瑕疵付2。

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拦截出资瑕疵问题

拦截出资瑕疵问题
要看 以何种 方 式 解决 , 以及 解 决 的彻底 性如 何 。 其
的, 对于以非公司自身财产出资的情况 , 如以报废
资 产 出资 但 该 类 资产 仍 有 使 片价 值 , 确 保 资广 j 应 :
在 出资 时 被纳 入 J评 估 抱 『 并经 评 估 机 构 确认 , 韦 1
实 , 业在 历史 上 曾存 在 不规 范 问题 并不 要 紧 , 企 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 , 论属 于何 种 出资 瑕 疵 , 业 应 首先确 无 保 出资 的确 实 到 位 , 果需 要 相 关 股 东 补足 出资 如 的, 以后 续 投入 或 股权 转 让等方 式使 资本到位 。 要
对 于补足 的方 式 , 践 中不 外 乎这 样几 种 : 是 以 实 一
明材 料 , 出资 瑕 疵 问题 进 行 说 明, 对 明确公 司此 问 题 已规 范或 已得 到妥 善解 决 第 五 , 司所 聘请 的 律 师和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公
义务 、 其他 股 东负 连带 责任 , 为进 一 步 明确 责任 避
加 华 伟 业 资 本 董 事 企业 ( 限合伙 ) 有
非 货 币 出资 未 经 评 估 、 资 未 , 到 位 、 艾时 验 资 报告 存 在 瑕疵 、无形 资产 出 资 比例 超 限 、划
免 拟 上市 主体未 来出现不 必要 纠纷 , 上述责 任股 东
确 意见 , 明出资问题 不会 影 响公 司的上市 申报 或 说 引致 其他 风险 。 第六 , 果 出资 问题 较 为严重 , 如 则需 要 拟 上市 企 、 冉运 行三个 会 计 年 度。当然 , 果 问题 本 身发 I 如
货 币 资金 补足 ( 括 现 金 资 产 补 足或 应付 股 利 补 包 足等方 式 ) 二是 以同定 资产 或无 形 资产 等资 产补 , 足 ,=是 以债权 补足 。 . 现 实操 作 巾, 以债 权 补充 出资的 案例 比较 少,

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

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

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对于出资不足的问题,有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寻求额外资金**:首先,你可以考虑寻找更多的资金来源。

这可能包括向投资者筹款、向银行贷款,或者寻找政府或私人机构的资助。

2. **优化预算**:审查你的预算,看看是否有可以削减或优化的开支。

这可能包括研究更便宜的材料或减少某些非必要的活动。

3. **延长项目时间**:如果项目的资金不足以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你可以考虑延长项目的时间。

这样,你就可以将资金分散到更长的时间内,减轻每一阶段的资金压力。

4. **合作与伙伴关系**:寻找可能的合作伙伴或赞助商,共享资源和资金压力。

这不仅可以提供额外的资金,还可能带来其他的资源或技能。

5. **提高效率和生产力**:通过改进工作流程、引入自动化设备或软件、培训员工等方式,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减少对额外资金的依赖。

6. **贷款和延期付款**:如果可能,考虑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推迟某些付款,以提供短期内的额外资金。

7. **利用众筹平台**: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从大量人群中筹集小额资金的方法。

这种方法对于创新项目和创业公司特别有用。

8. **重新评估项目需求**:重新评估项目的实际需求,看看是否可以通过改变计划或减少某些非关键部分来降低资金需求。

9. **考虑出售资产**:如果以上方法都不适用,你可能需要考虑出售一些非核心资产来筹集资金。

10. **引入外部投资者**:寻找愿意投资你的项目的个人或机构。

这可能需要你提供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预期回报。

以上都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具体实施需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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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总结第一节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 年-2004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

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

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采购时间与投入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左右),其间有关设备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恒顺香港将上述设备直接以购买价投入梅花伞业,未进行资产评估。

发行人股东在历次增资过程中向梅花伞业的实物出资作价虽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以有关设备的购买价格作价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1、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中的必需设备,设备出厂时间分别为2002 年和2004 年。

同时,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顺香港销售的上述设备均按当时的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定价。

因此,上述设备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在投入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购买发票和进口报关单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4、2005 年3 月恒顺香港向厦门宝德利等四家单位转让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后,其他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均已做出声明对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恒顺香港已于2007年9 月3日出具承诺,若因为实物出资作价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2002年-2004 年实物出资的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

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出资未及时到位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一)公司前身川润集团的出资及验资情况1、1997年9月12日,川润集团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

1997年9月9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出具了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对拟设立的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1997年9月9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情况,川润集团合计实收资本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万元,实物资产2,000万元。

具体为: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钟利钢出资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罗全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忠出资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清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西润厂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川达厂出资29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研究所出资6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2、2001年1月,川润集团股权发生变更。

2001年1月16日,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自亚会验报字(2001)第028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川润集团截至2001年1月16日止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变更情况,川润集团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均为3,000万元,变更后出资情况具体为: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钟利钢出资500万元、罗全出资350万元、罗永忠出资450万元、罗永清出资340万元、西润厂出资10万元、川达厂出资29万元、研究所出资6万元。

3、实际出资情况川润集团成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形式、出资时间与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和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出资情况存有不符之处。

实际出资情况如下:(1)1999年12月31日,股东罗丽华以货币资金出资171,574.51元。

(2)2000年9月2日,西润厂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将其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账面净资产合计4,440,245.46元,其中4,142,941.95元作为出资投入,剩余净资产297,303.51元由川润集团以账面值购买;同意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代罗丽华、川达厂、研究所出资。

2000年10月16日,罗丽华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其4,440,245.46元净资产中的2,292,941.95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

同日,川达厂、研究所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29万元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以部分净资产6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

2000年10月16日,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股东会提出的以部分净资产向川润集团投资和剩余部分净资产出售的方式将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由此形成:西润厂对川润集团出资150万元、西润厂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29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6万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2,292,941.95元,合计出资4,142,941.95元。

根据西润厂与川润集团共同确认的《资产移交单》,截止到2000年8月31日,西润厂投入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情况为:资产总额14,836,428.73元,负债总额10,396,183.27元,净资产4,440,245.46元。

(具体明细项目略----笔者注)上述资产和负债均及时办理了帐务转移手续,资产交付川润集团使用,负债由川润集团承接且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正常支付。

(3)2001年1月,根据川润集团股东会决议,股东西润厂将140万元股份转让给股东罗永忠50万元、股东罗全50万元、股东罗永清40万元。

(4)2001年12月,股东罗丽华以16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资79,400.00元。

(5)2003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15,857,584.00元,其中:股东罗丽华出资5,739,284.00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800,000.00元,股东罗永忠出资4,0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918,3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400,000.00元。

(6)2004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9,748,499.54元,其中:股东罗丽华出资4,866,799.54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2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081,7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600,000.00元。

4、申报会计师的验资复核情况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出具的(2007)京会兴核字第1—136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川润集团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股权结构比例如下:川润集团历次投入的注册资本的账目处理情况:自1999年12月31日第一笔资本金到位起,至2004年12月16日最后一笔资金到位,川润集团注册资本科目一直按实际到位资金和时间陆续入账。

5、公司因出资问题可能受到的惩罚公司因出资存在问题所违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1994年《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规定,公司因出资问题最高可能被工商局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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