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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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业设计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

案的函》和《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

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取得的资格名称为高级工业设计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须参加《工业设计实务(高级)》科目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具备本章第五、六、七、八条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各年度考核或绩效

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2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2.主持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政府本专业发展规划,或者2项省级以上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

3.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5项以上。

4.担任过大型产品设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中型产品设计项目3项以上的设计负责人。

5.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政府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相应奖励。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名)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排名前2名)以上。

6.获得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排名前2名)。

7.获得国家级专业评比金奖1项或银奖2项以上(排名前2名)。

8.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展馆收藏2件以上。

9.设计作品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著上刊登5件以上。

10.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或新应用方法1项以上,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

11.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2项以上,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二)获得市场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现2个以上的品牌设计和市场推广。

2.设计作品5件以上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设计作品投放市场10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标准必须达到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综合要求。

第十条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的行为。

第十一条基本能力要求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能完成本专业复杂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对此领域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有所掌握,并能开拓性地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具有培养和指导工业设计师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职业能力要求具有独立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高水平的大型设计项目的能力;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设计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交叉学科的综合应用能力;具有设计团队管理和跨学科团队的组织能力;具有在某一产品领域品牌、产品线和产业链各环节的统筹能力;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具有系统编写教材或案例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设计项目,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业绩,或在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在业界影响大。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须与本专业相符,其时效为取得报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相应的学历、资历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譬如,申报人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达到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其提交评审材料的时效应从获得博士学位起算。

第十五条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三)设计骨干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四)主要完成人指:在该等级奖项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前3名证书者。(五)大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中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指:国际iF、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具体由评委专家组认定)。(十)国家级专业评比指: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的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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