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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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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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万元

认缴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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