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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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万元
认缴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