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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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辐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2、严格实施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职责以及放射防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严格实行辐射事故监测与预警规定,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异常信息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报告;
4、严格实行辐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5、每年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医院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医院,由医院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对放射装置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放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
6、医院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保证正常使用;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8、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9、有计划、有组织的制定并实施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辐射事故防范和应急
知识教育,增强放射工作人员对辐射灾害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0、加强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防护与应急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院应对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辐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信息报告:
1、辐射事故发生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明确辐射事故级别后立即向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放射装置或同位素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发生放射装置泄露的;
(3)放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伤亡的。
2、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程序、报告方式进行报告,在最短时间内对辐射事故的大概情况报告到医院及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应急处理:
1、放射装置丢失、被盗或辐射事故发生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专业人员携带与处理事故有关的应急器材迅速达到事故现场;
2、确定事故性质并明确辐射事故级别,了解受辐射人员的基本情况、损伤程度等,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事故区内参与抢救和执行任务的有可能遭受大剂量辐射人员,配备报警式个人剂量计,对可能遭受严重放射性污染人员,应持续监测他们体表和眼袋的污染水平,以防止烧伤,根据实际需要应急工作人员应佩戴两个量程的个人剂量计,应急工作人员中应有专门剂量检测人员;
4、凡接触放射源的人群都必须进行剂量估算和医学检查;
5、对受辐射和应急工作人员的初步处理原则:
(1)收回并处理事故受辐射人员和在场者的全部个人剂量计;
(2)检查并登记事故现场附近的固体或记录仪表的资料;
(3)若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应尽快收集可供测量的事故剂量的样品,如生物样品、人体佩戴物、事故现场的材料;
(4)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辐射条件,应详细地听取事故受辐射者和在场者的叙述,并模拟事故受辐射条件;
(5)作出初步剂量估算,对人员受辐射均匀程度和大剂量局部照射的部位作初步评价;
(6)事故调查中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录音和拍照,事故现场要尽快加以保护,以便索取剂量估计的有关证据;
6、对辐射事故接触人员作出初步诊断,采取相应的对症治疗;
7、未按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辐射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在辐射事件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四、辐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流程:
1、辐射事故发生时,立即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切断设备电源,当事人撤离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
2、迅速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并启动辐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
3、在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达之前,根据我院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急救措施;
4、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保
护环境。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