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关系到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该公司的运营过程,下面是小编收藏的关于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希望你喜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
03
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
提出制定公司章程的动议
董事会提出制定公司章程的动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根据董事会提交的动议,决定是否 制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的特点
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重要的经济地 位。其特点包括所有权归国家、承担社会责任、受到政府干预等。
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要求
在制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时,需要考虑以下特殊要求:贯彻国家战略和政策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企业治理结项
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不得随意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提前通知股东,并按照公司法 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确保各 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05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考虑
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其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要求
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结合公司的战略 发展规划,考虑公司的业务特点、市 场定位等因素,确保章程内容符合公 司实际需求。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 合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章 程中予以体现。例如,可以设置具有 中国特色的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机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国情和 企情。
灵活适应市场变化
2023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 点解析
contents
目录
• 制定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 • 制定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 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 •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 •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考虑
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国家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益和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为国有资本掌握在国家控制下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
依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o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中央与地方授权或委托的国有资本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营原则本公司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第二章公司组织第四条公司章程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目的、业务、组织结构、出资方式、股权、利润分配等。
第五条董事会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管理、监督和代表职权。
董事会由少于5名、多于13名董事组成,任期不超过3年。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董事应当具有法定的条件和能力,经严格考核后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任。
第六条监事会第十六条投资管理本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动和公司经营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投资原则和理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监管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和监测。
第十八条行业监管本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并遵守有关行业规章制度,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测。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本公司应当积极维护和扩大社会公信力,加强社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和监测。
第二十条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本公司应当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等措施,降低经营风险,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印发的《宁波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一)应当符合《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市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市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公司的章程制定,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章程制定的主体
所有国有企业公司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二、章程的种类
1.企业章程:由法定代表人制定的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份发行期限、公司管理机构、董事会投票方式、董事会会议方式、行政和监督机构构成的企业章程。
2.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成员制定的,包括董事会会议时间、议题内容、行政服务类别、业务部门职责、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财务管理机制等内容。
三、章程制定的程序
1.制定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本办法,规定企业章程的组成部分,并实行开会审议、备案登记等程序。
2.制定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依据本办法,确定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并实行备案登记等程序。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办法的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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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支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解读
聚焦改革·助力发展632021年4月·山东国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支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解读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的根本法”,肩负着调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功能,是企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今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为国有企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以及正确处理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
有专家称,这一《办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新的里程碑。
这是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围绕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治理现代化,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两个一以贯之”从经济逻辑和政治逻辑辩证统一的思维出发,提出了在国企改革中如何处理公司治理与政治治理关系的重大命题,明确了深化国企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这是党中央结合我国国家体制,对现代企业制度作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意在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高度统一,实现党组织政治优势与现代企业制度优势有机融合。
2020年12月,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提出:国企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过去的习惯提法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现在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代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创新和突破。
其中,“权责法定”被列为第一位,说明制度建设在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
经验总结
制定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实现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企业战略目标。同时,广泛征求员工和股东的意见,提高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案例二
要点三
背景介绍
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某国有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环保责任。
要点一
要点二
具体内容
该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了专门的环保章节,明确企业的环保方针和目标,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企业的环保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员工在环保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经验总结
将环保责任纳入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明确企业的环保方针和目标,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同时,设立专门的环保章节,可以确保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始终将环保放在重要位置。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的要点
目标明确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突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使命陈述
阐述公司的使命和核心价值观,强调国有企业的公共属性,服务于社会和国家利益。
明确公司的目标和使命
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公司章程的定义和重要性
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公司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解散和清算等。
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按照公司章程制定程序进行起草、审查、修改和最终审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股东权益,确保章程内容合法、合规、合理,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深化改⾰任务之⼀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治理结构。
随后,与之配套的《关于进⼀步完善国有企业法⼈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出台,就国有企业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治理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完善国有企业法⼈治理机构的指导⽂件。
按照前述⽂件要求,在中国特⾊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和政治核⼼作⽤,保证党组织把⽅向、管⼤局、保落实。
在此背景下,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作条例(试⾏)》就是其具体落实的指引。
2020年12⽉31⽇,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出台《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就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为进⾏了规范。
按照《公司法》第⼗⼀条:“设⽴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具有约束⼒。
”因此,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司均应制定公司章程,这是建⽴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在内部具有最⾼效⼒,就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对明确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三重⼀⼤”制度关于重⼤事项集体决策的要求,进⽽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且运作⾼效的治理结构具有重⼤意义,应该受到⾜够的重视。
然⽽,在实践中,⼀些国有企业对公司章程的制定重视不够,尤其是在设⽴全资国有企业时(不存在外部合作⽅,法律风险较⼩),出于⼯作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直接沿⽤⼯商部门提供的模板或兄弟企业的公司章程,导致公司章程不符合企业实际、条款之间存在⽭盾以及履⾏难度⼤、成本⾼的条款被继续保留等后果。
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不仅可能因公司章程修订程序难以及时完成导致给⽇常⼯作造成极⼤不便,⽽且该类问题可能在国有企业合规审计中被查出并作为整改事项,出现该类问题与当前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要求也不相符。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023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据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出资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人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出资人下发的各项决定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党组织]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
服从服务国家和XXX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2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章程
国有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全称:国有XXX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X公司公司英文名称:XXX.第三条公司住所:XXX市XX区XX路X号,邮政编码XXX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亿X仟X佰万元。
第五条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条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总支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XXX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从事XXX 等经营活动,服务于国家XX产业发展需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XXX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公众监督,执行XX有限公司的有关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公司规章制度章程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和章程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和章程,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制定的,对公司内部管理、运营、业务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和章程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起草。
第五条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内容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
第七条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八条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确保公司内部人员的广泛知晓。
第三章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规章制度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章程的规定,如有违反,应按照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章程的监督机制,对规章制度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规章制度和章程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变更与废止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变更,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和章程的废止,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属××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形式,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1 —第五条企业的设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设立程序,由××区各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同意设立后,批准××区财政局出资组建或企业出资组建子公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事项。
第七条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符合××区的产业发展政策;(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出资方式;第八条企业设立章程由××区各部门(主管部门)制定,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XXX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XXX(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傲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XXX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办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紧张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XXX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办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赞成,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其他经济构造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XXX 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范本在当下社会,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起着规定组织纪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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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xx邮政编码: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xx。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第十条出资人名称:xx,住所:xx ,证件名称: xx,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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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谠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章程》、《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谠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谠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设立谠的组织,开展谠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
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公司谠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谠章程》《中国共产谠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谠委(谠组)或谠支部(谠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
明确谠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谠委(谠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谠委(谠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
设立公司谠支部(谠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谠支部(谠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谠支部(谠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谠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谠支部(谠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谠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谠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谠委(谠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
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
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