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3月18日)第一条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
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
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障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检查程序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在船舶进入闸区或离开闸区前进行。
2. 安全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以及船体和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2) 通航设备、导航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3) 船舶载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 船员的证件是否有效,并检查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是否存在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6) 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
四、安全检查要求1.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对船舶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载重标准操作,不得超载或超员。
3. 船员应持有效证件,并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4. 船舶应携带齐全的航行、通航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 船舶应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并及时上报船舶行驶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6.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遇险情况下能迅速获救。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整改1. 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即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人员或监管部门。
六、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1. 如发生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同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 安全检查人员在发现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协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2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尹公洲航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6--10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3节,其余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1节,但均不得低于3.5节。
本条规定并不免除船舶造成浪损的责任。
由于船舶、设施本身抗浪能力或抗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因本条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五条上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6吨,下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9吨。
拖带量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向有安全资质的拖轮公司申请助拖。
吊拖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250米,超过时应采取解拖或变更拖带队型的方式通过该水域。
第六条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横江渡船不得航行;除横江渡船外,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航行。
实际风力达7级及以上时禁止小型船舶航行;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除担任巡航、抢险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不得航行。
船舶航经此航段不得使用重油,船舶燃油系统先进可靠,能够保证主机正常运转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和禁锚区内抛锚,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禁止在航道内从事捕捞、采砂等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作业。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九条船舶在航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和监航。
第十条船舶航经长江尹公洲航段时,应尽量靠右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我国内河船闸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过闸前的安全检查第四条船舶过闸前,船方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第五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证书、检验证书是否齐全有效;2. 船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3.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是否完好;4. 船舶载重、吃水、稳性是否符合要求;5. 船舶是否具备过闸条件。
第六条船方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向船闸管理部门报告,并取得船闸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过闸。
第三章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过闸过程中,船员应严格遵守船闸规定,服从船闸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船舶过闸时,应保持船舶稳定,严禁在船闸内进行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操作。
第九条船舶过闸过程中,船员应时刻注意船舶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闸管理部门。
第十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船舶安全过闸。
第四章船舶过闸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过闸后,船方应立即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十二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第五章船舶过闸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船舶过闸安全责任由船方承担,船方应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过闸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过闸安全。
第十五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过闸安全的管理,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4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是根据长江航运安全管理的要求,针对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进行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办法的概述: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制定此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的长江过闸船舶的类型和规模。
2. 安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明确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航行单位、船舶管理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并明确其安全检查的权限。
3.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安全检查应涵盖的内容和标准,例如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的完好性、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 安全检查的周期和方式:规定安全检查的周期和方式,例如定期检查和突发事件检查等,并明确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5. 检查结果的处理:规定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要求,以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周期,以及对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船舶和单位进行的处罚措施。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8. 附则:包括本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时间、解释权等。
上述仅为概述,具体的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修订。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长江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区域内的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第四条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安全检查的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港口、船舶、水运企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共同协调、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合规性,包括船员资质、船舶设备、航行证照等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 船舶航行安全装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的是否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3.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货物的装卸、贮存、运输等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4. 船舶航行的安全能力和风险评估,包括船舶的航行能力、搭载货物的稳定性等的能力评估和风险预测。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长江航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长江航道局及其下属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领导责任长江航道局领导应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部门责任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条岗位责任每位员工应明确自身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船舶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航道维护规程制定航道维护规程,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规程制定应急处置规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考核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九章安全文化建设第二十一条安全文化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安全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本规章制度由长江航道局负责解释。
三峡船舶过闸计划

三峡船舶过闸计划三峡大坝是中国最大的水利工程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之一。
它位于长江三峡之间,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交通枢纽。
三峡大坝的建设不仅提供了大量的清洁能源,也改善了长江航运条件。
船舶过闸计划是确保船舶安全通过三峡大坝的重要措施之一。
首先,船舶过闸计划必须严格遵循大坝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引。
在三峡大坝附近,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过闸的安排和监督。
船舶必须提前向管理部门提交过闸计划,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航行。
这样可以避免船舶之间的交通冲突,确保过闸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船舶过闸计划需要充分考虑水文情况和船舶自身条件。
由于长江水位和流速变化较大,船舶过闸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水文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不同类型和尺寸的船舶在过闸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船舶过闸计划需要充分考虑水文预报和船舶自身特点,确保船舶安全通过大坝。
再次,船舶过闸计划需要与其他航行计划协调一致。
在三峡大坝附近,有大量的船舶和航行计划需要协调。
船舶过闸计划必须与其他航行计划相互配合,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此外,船舶过闸计划还需要考虑大坝的通航时间和限制,以及其他相关的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通行。
最后,船舶过闸计划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航行和过闸的方式也在不断改进和更新。
船舶可以利用卫星导航系统和自动控制设备,提前获取水文信息和大坝通航条件,制定更加精准和安全的过闸计划。
同时,大坝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船舶过闸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确保船舶安全过闸。
综上所述,船舶过闸计划是三峡大坝航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充分考虑水文和船舶条件、与其他航行计划协调一致、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可以确保船舶安全通过三峡大坝,促进长江航运的发展和繁荣。
希望相关部门和船舶管理者能够重视船舶过闸计划,共同努力,确保长江航运的安全和畅通。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第五条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六条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第七条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是现代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长江汽渡船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
1. 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构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关键。
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安全管理人员分为船舶管理层和船上管理层。
船舶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
船上管理层负责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并监督每位船员的工作。
2. 安全装备和设施长江汽渡船必须配备有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以应对紧急情况。
这些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
船上还应设置适当的逃生通道和标识,为乘客和船员提供逃生的便利。
3. 船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船员培训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
船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熟悉航行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他们还需要参加应急演练,熟悉不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法。
这样可以提高船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检查和监督长江汽渡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安全检查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检查。
监督是通过船舶管理层和船上管理层的日常巡视和记录来实施的。
5. 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长江汽渡船必须保持安全记录,记录每次航行的情况和船舶的安全性能。
如果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长江汽渡船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对于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宣传,让乘客和船员了解和遵守这些政策和措施。
综上所述,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
通过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配备,安全装备和设施的设置,船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的实施,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的进行,以及安全意识培养和宣传的开展,可以有效确保长江汽渡船的航行安全。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闸通航安全,防止船舶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船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船闸管理单位对本船闸通航安全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船闸通航安全第一责任人。
2. 船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 船闸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三、通航安全管理措施1. 闸室安全管理(1)闸室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闸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船舶、人员注意安全。
(3)闸室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准确、规范。
(4)闸室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船舶动态,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2. 通航秩序管理(1)船舶进出闸室应按照规定顺序进行,不得随意插队、争抢。
(2)船舶应遵守通航规则,服从指挥,不得擅自改变航线、速度。
(3)严禁船舶在闸室、上下游航道、锚地等区域超载、超限、超宽、超高。
(4)严禁船舶在闸室、上下游航道抛锚、搁浅。
3. 安全教育培训(1)船闸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新进员工应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3)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内容。
4. 应急处置(1)船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等。
(2)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奖惩措施1. 对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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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积极配合海事、公安等主管机关开展过闸前安全检查工作。
八、船舶待闸期间,严格落实《驾驶部、轮机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随时观察本船船位变化和附近周围水域通航环境,加强船舶巡查,防止船舶走(断)锚、断链等险情事故发生。
九、船舶过闸期间,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船舶消防巡回检查;船舶进、过闸、出闸期间,船长、轮机长应亲自操作,并派驾驶员在船艏瞭望指挥并将相关信息即时报告船长,船舶进出船闸正确使用安全航速,防止碰撞相邻船舶及船闸发生设施;闸室内部必加强系缆,安排专人值守系缆,防止闸室冲、放水时,因系缆受力而发生脱缆、断缆事故。
船舶进出葛洲坝船闸的操作须知1.船舶在进闸前应检查舷外有无突出物,装载货物堆码要守固,严禁超出舷外,其高度以不影响驾驶人员视线为限,两舷应留有不少于30公分的通道便于系缆作业。
2.各轮船长报船舶(队)尺度时要准确,不得有意缩小尺度,也不得夸大尺度影响通过能力,归口调度部门应对所报尺度的准确性负责。
3.凡首次过船闸的船舶,归口单位必须向船长介绍船闸设备情况和操作方法或派有过闸经验的船长随船指挥。
4.船闸采用双向过闸时,在靠船墩等候进闸的船舶,必须待最后一艘出闸船舶驶过本船尾,船闸发出进闸信号后,方能解缆进闸。
5.船舶在进出闸过程中,遇下列不正常情况,船舶应取有效措施,同时鸣放汽笛五短声,警告船闸值班人员注意:5.1船舶进出闸接近活动桥发现桥正在下降时。
5.2人字门未开终,船闸发出进出闸信号时。
5.3船舶驶近人字门前,听到开始关门铃声响或看到人字门开始动作时。
5.4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
6.船舶进入闸室必须做到:6.1服从船闸值班人员的统一指挥,备好防止碰撞的软靠把在指定的浮筒处停靠。
6.2严禁超越停靠线。
6.3闸室冲泄时,系缆要派专人看守,当发现浮筒不升或不降时,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并鸣放连续短声汽笛。
6.4严禁排放废气、废油、煤渣、垃圾和果皮。
6.6船舶在闸室内掉落任何物品都必须报告船闸值班人员,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6.6除船舶必要的工作人员外,不得到顶蓬甲板观看、照相,严禁船岸递物。
6.7不得利用浮式系船柱制动。
7.船舶进出船闸速度限制:7.1进闸:船队0.6—0.8米/秒,有风力影响,允许酌情提高,但不超过1.0米/秒,单船0.8—1.0米/秒。
8.因雾、雪、暴风等视线不良,在2号船闸上游靠船墩与黄柏河调度信号台连线的断面,看不清上闸首提升楼和在2号船闸下游靠船墩第九墩与左岸护阶梯连线断面,看不清下闸首集控室楼房时,应停泊靠船墩等候。
9.凡装运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品的船舶,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装载危险品的规定和油轮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经航政部门检查认可,选择低温时间安排专闸次通过。
监督部门应派人现场监督,高温季节需洒水降温。
船舶应按时过闸,不得任意提前或无故拖延,若延误时间过长,影响其他船过闸计划完成或有碍安全时,船闸调度有权取消过闸计划,并令返回危险品锚地,另行安排。
10.船舶在进闸或停靠过程中损坏船闸建筑物或设备时,须就地填写损坏记录并签字盖章交船闸值班人员。
在分闸过程中损坏船闸设备或碰撞闸门,也需分具签字,盖章的记录,交就近归口单位锚地或调度部门转交船闸处。
1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队),视情节轻重,船闸处有权给予下述处置: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通报、经济制裁。
12.凡撞坏船闸建筑物或设备的船舶(队),需按修复工程预算费在规定时间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由此造成的修船由该船自行负责,情况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进出三峡船闸操作须知1.水势流态(鹰子咀一九岭山)左岸乐天溪锚地至下引航道#1岸标一带流速缓慢,重件码头至下引航道#1岸标水势内拖。
右岸受三峡枢纽泄洪影响,流速、流态随两坝间流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
引航道下口以下断面水势南高北低,上下引航道及船闸基本为静水,上引航道#4岸标至九岭山一带流速极缓(备注:该水势流态为三峡大坝入库流量20000m3/s时观测结果。
其中乐天溪锚地一带水深约为20米,靖江溪上下一带河心水深在60米以上)。
2.操作方法:2.1上行北线进闸自鹰子咀与北岸保持120米左右横距,吊向双漕浮上。
达重件码头右转向吊向下隔流堤头稳向稍梭,岩儿珠白浮开门右舵转向,以西陵大桥北桥墩为点沿北上。
下隔流堤头开门左舵调顺船身,分心沿北上。
达西陵大桥右舵转向吊向隔离岛,过大桥与北岸保持适当横距右舵渐走渐转,以北闸导航墙下端为点,过下靠船墩左舵渐走渐顺,与导航墙保持适当横距进闸。
2.2出北线闸上行解缆微车调顺船身分心出闸。
船尾过一闸首,亮出上靠船墩角度,以隔流堤#3红岸标为点,达上引航道#1白岸标,右转向,置隔流堤#3红岸标于左舷。
过北线靠船墩,与北岸保持适当横距右舵渐走渐转,隔流堤头稍置右舷,将达上引航道#3白岸标,右转向以上隔流堤头为点。
至上引航道#4白岸标下首右转向抓上引航道#5白岸标为点,稳向稍梭,待上隔流堤头开门时,左舵顺向,将靖江溪白浮稍置右舷上,进入库区航道。
2.3下行南线进闸到达靖江溪挂北下,左转向以上引航道#4白岸标为目标,将上隔流堤头置于右前方,稳向稍梭。
平上引航道#5白岸标,左转向吊向太平溪新港滑道,待上隔流堤头开门,右舵顺向,吊向原临时船闸闸首稍梭。
过上引航道#4白岸标,左微舵调整船身与上隔流堤顺向,分心偏南下。
达上引航道#3白岸标,左舵转向,以南线上靠船墩上端为点,将达南线上靠船墩左舵顺向,吊向南线浮式导航墙上端,在南线浮式导航墙上首,渐走渐左转向调整船位,分心进闸。
2.4下行南线出闸船尾过六闸首,左转向亮开导航墙角度,并与导航墙取适当横距,以西陵大桥中部为点下。
平南线靠船墩下端,左转向置隔流堤#2红岸标于左舷下,平下引航道#2白岸标,左舵转向吊向岩儿珠白浮,待下隔流堤头开门,右转向挂双漕浮,分心偏南下,进入大江航道。
3.操作注意事项3.1三峡船闸为多级连续运行,闸室内将会出现大小船舶多次排序组合的局面,各轮应服从船闸调度排序指挥,避免相互碰擦和碰擦闸门。
3.2靖江溪至上隔流堤头航段,下行船为减小进入上引航道时的转向角度和防止船身困触上引航道堤头。
挂北岸下时,可能与上下出闸船相遇,上下行船应注意联系了望,尽可能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让出来船航路。
在高洪水位大坝下泄流量增大的情况下更应重视;3.3重件码头至西陵大桥左岸航道水流较缓,水势内拖。
也是汛期及汛后泥沙易于淤积地段,行经该段船舶应密切关注该段航标设置及淤沙情况,并根据设标水深控制吃水,有效松车,防止吸浅;3.4引航道上下堤头、西陵大桥弯道、上引航道#2、#3、#4白岸标段进出闸船舶间应加强联系和了望、谨慎会让。
另行经太平溪新港、茅坪港、杨家湾港对开应注意进出作业船舶动态,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碰撞;3.5坝前水位抬高后,太平溪新港上下受季风影响较为显著,大型客轮、空载集装箱船、空驳船队在引航、会让、待闸时应密切注意风压对本船操纵的影响,特别是在上引航道靠船墩系泊、通过浮式导航墙、第一闸首预留突出物保护装置、闸门等处应谨慎操作,防碰撞船闸及附属设施;3.6库区航道形成后,过闸船舶载重量、队型规模增大,且五级船闸仅三闸首设有防撞钢缆,因此进出船闸应严格执行过闸的有关车速规定,保证船舶有足够的制动能力,并留有余地,防因船速过快碰撞船闸设备;3.7太平溪新港码头一带夜间灯光耀眼,注意辨别进闸信号。
3.8三峡大坝高流量泄洪时,上下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流速(含纵向、横向流速)、流态将发生新的变化,各轮要注意这一变化对船舶操纵的影响;3.9成库后随着两坝间流量和水位变化,两坝间流速、流态、淤积情况随之变化,航行及锚泊各轮(船队)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应对。
同时坝下船舶在锚地待闸应防涨水走锚、退水搁浅、缓流带锚泊淤锚现象。
坝上锚泊待闸要了解锚地水深,抛锚时应先松出部分锚链,防深水抛锚惯性过大发生断链失锚事故;3.10各轮通过船闸区段要严格执行长航运[2003]233号文有关通讯报告调度规程的规定,并按章显示信号,密切注意船闸通行信号的变化。
4、应急应变措施随着坝区及支流溪沟水面大幅度拓宽,雾情也随之频繁。
各轮要充分利用罗径、雷达等助航设施,在雾情突发时抓点稳向;当进入引航道而尚未进闸时,因船舶失控或船闸突发故障,船舶可采用车、舵、锚、缆等设备或利用靠船墩、导航墙等系泊设施制动,并推荐坝上:上引航道南线靠船墩上、下端至上隔流堤联线之间水域;坝下:隔离岛右侧水域作为应急停泊水域。
船舶如面临紧急情况需在上述应急水域临时停泊,应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坝前水深较深,当船舶突发碰撞、触礁等海事导致失去浮力等紧迫危急局面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闸调度部门报告,并果断采取冲滩搁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