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确定问题与认定探讨论文(共5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逐渐凸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与背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指的是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贷款机构借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农民的融资难问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策制定不够完善、执行不够规范等因素,导致抵押权的实现存在诸多问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使得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法律障碍。
如:部分地区对于土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过多,使得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受限;另外,相关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二)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土地评估、流转、交易等环节的制度不健全,导致抵押权的实现难度较大。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政府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影响。
(三)金融机构参与度低由于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缺乏经验,部分金融机构对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部分地区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保障措施,使得金融机构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顾虑。
四、解决措施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简化相关手续和流程,降低操作成本和法律风险。
(二)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加强政府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房地产抵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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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法律问题透视论文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二、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原则这里讨论的是房产与地产抵押时所具有的共性法律原则。
1、房与地的相依性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
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抵押人对自己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与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抵押权与房地产转让之间的法律原则: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地产抵押权探讨论文
房地产抵押权探讨论文「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房地产的一种利用方式和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属性。
房地产抵押权立法应以房地产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为基点构建房地产抵押权的各项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但其规定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本文试图以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为基点,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和消灭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整合,并对其中不科学或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
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
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
本文试从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加以探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
从立法上来看,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作为重要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商品交易中,价款债权抵押权已成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务追偿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就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定义与内涵价款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变价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将债权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结合,通过抵押物的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特点1. 价值保障性: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降低债权风险。
2. 灵活性:在设定抵押权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抵押物的种类、价值等事项。
3. 法律保护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权益。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构成1. 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抵押人)。
2. 客体:即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等。
3. 内容:包括抵押权的设定、变更、消灭等行为。
五、价款债权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1. 商品交易:在商品交易中,买方为确保货款安全,可要求卖方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2. 融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降低风险,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保障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安全,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
六、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法律保护与风险防范1. 法律保护:债权人应依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债务人违约,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抵押权。
2. 风险防范: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的价值、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降低风险。
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双方权益的平衡性。
七、结论价款债权抵押权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在农村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一)政策背景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
(二)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抵押物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等。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一)抵押物评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其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致评估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二)抵押权实现难问题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往往导致抵押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此外,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对抵押权的实现过程缺乏了解,也增加了实现难度。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实施细则。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限制,土地经营权抵押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有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问题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其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获取融资的方式。
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已在许多地区得到实施,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
2. 土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1)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抵押权的设立、流转和实现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2)市场环境不成熟: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有效的评估、流转和交易机制。
(3)农民认知度不高: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意愿。
(4)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原因: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2. 市场环境原因: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
3. 农民认知原因: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意愿和信心。
4. 风险管理原因: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无法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流转和实现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保障。
2. 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评估、流转和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重点对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进行问题研究,从概念界定、现实背景、法律障碍、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概念界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抵押权则是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因此,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即将农村宅基地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三、现实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抵押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问题仍存在较多争议。
此外,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金融发展需求日益旺盛,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对于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律障碍尽管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具有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存在限制性规定,导致宅基地无法自由流通。
其次,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归属问题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农民在设立抵押权时存在权益不清的问题。
此外,宅基地抵押的登记和流转程序等也存在不完善的制度缺陷。
五、实施策略为了推动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顺利实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和抵押权利范围,为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法律保障。
2. 健全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抵押登记制度,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3. 强化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贷款优惠政策,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力工具,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实施。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种融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然而,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 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价值认定困难的问题。
3. 风险控制难: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特殊性,使得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4.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问题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滞后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发展。
2. 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 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五、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流程。
2.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为抵押权实现提供依据。
3. 加强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4. 保护农民权益: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六、结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抵押权实现中的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抵押权实现中的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抵押权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实务问题。
本文将针对抵押权实现中的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问题所在、分析成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实务问题1. 抵押物估值难题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抵押物的估值。
由于市场波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往往难以准确估量。
这导致在拍卖、变卖等处置方式中,难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进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2. 抵押权与债权冲突问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如债权人擅自处置抵押物、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等情况,导致抵押权无法顺利实现。
3. 法律程序繁琐问题抵押权实现的法律程序相对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
由于程序繁琐、耗时较长,使得抵押权人难以迅速实现债权。
同时,部分地区司法执行力度不足,也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三、问题成因分析1. 估值难题成因抵押物估值难题主要源于市场信息不对称、评估机构不规范等因素。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抵押物实际价值难以准确判断,而评估机构的不规范则使得估值结果存在较大误差。
2. 冲突问题成因抵押权与债权冲突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等方面。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部分债权人有机会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而执行力度不足则使得部分地区司法对抵押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3. 法律程序繁琐问题成因法律程序繁琐问题的成因在于法律制度设计过于复杂、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等。
复杂的法律制度增加了程序环节和耗时,而部门协作机制的不健全则导致各机构之间的协作效率低下。
四、解决对策建议1. 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建立规范的抵押物估值机制,加强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引入市场化机制,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估值,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的论文_0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的论文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
本文拟就我国房地产抵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问题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
因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无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亦规定的极为严格。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有地上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抵押权作为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价款债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概述价款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价款债权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等特点,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现状当前,我国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已经逐渐完善。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保全、实行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案件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抵押物价值评估不准确、抵押权登记程序繁琐等。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的问题分析(一)抵押物价值评估问题目前,我国抵押物价值评估主要依靠第三方评估机构。
然而,由于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偏差。
这不仅影响了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权登记程序繁琐抵押权登记是设立抵押权的重要程序。
然而,现行登记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提供大量材料和办理多个环节。
这不仅增加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降低了抵押权设立的效率。
五、完善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建议(一)加强抵押物价值评估的监管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过程的透明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评估结果不准确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二)简化抵押权登记程序为提高登记效率,应简化抵押权登记程序。
通过减少材料和环节、推行电子化登记等方式,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正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农村实际情况以及金融体系等多方面的因素,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仍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概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农民或农业经营主体将其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面临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和明确的权利义务界定。
2.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地区信用意识薄弱,信用体系不健全,影响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3. 金融资源配置不均:农业领域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且在地区、行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不均衡现象。
4. 抵押物处置困难:一旦发生违约,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大,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
四、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层面为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权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操作流程等。
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三)金融资源配置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农业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农业领域倾斜。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需求。
(四)抵押物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的抵押物处置机制,降低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土地经营权处置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期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提供参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重要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质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面临诸多挑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土地评估难度大:农村土地的价值评估难以量化,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不同经营状况的农村土地价值差异较大,导致评估难度大。
3. 抵押物处置难:在抵押权实现时,如何处置抵押物成为了一个难题。
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质,使得其处置受到诸多限制。
4. 农民认识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不足,对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导致操作中出现问题。
5. 金融服务不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专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机构和人才。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地位和操作流程,降低法律风险。
2. 强化土地评估: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估体系,综合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质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评估土地价值。
3. 创新抵押物处置方式:探索多样化的抵押物处置方式,如流转、租赁、合作开发等,降低处置难度。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农民正确操作。
5.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养专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机构和人才,提高服务水平。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意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可以促进土地流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农民对抵押权实现过程缺乏了解。
许多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概念、操作流程等不熟悉,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误解和纠纷。
此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也是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重要因素。
四、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 法律法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如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地位、抵押物的处置程序等,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2. 农民认知问题:探讨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知程度,分析农民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原因,提出提高农民认知的途径。
3. 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问题:分析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的不足,提出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
4. 土地流转市场问题:分析土地流转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如流转不畅、价格不公等问题,提出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建议。
5. 社会信用体系问题: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中的作用,分析信用体系不完善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农民的固定资产,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
宅基地抵押权问题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当前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力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抵押权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主要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其抵押权的设立和流转仍受到一定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主要面临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政策执行中存在困难。
2. 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难以得到有效推广。
(二)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在抵押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土地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3. 融资渠道有限: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设立受制于融资渠道有限,农民难以通过抵押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三、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必要性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设立农村宅基地抵押权可以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立农村宅基地抵押权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可行性1. 法律法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政策支持: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给予了政策支持,为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了政策依据。
3. 实践经验: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对于缓解农村资金压力、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和活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操作和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现状及背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农民通过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贷款方进行贷款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出现,解决了部分农民在发展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资金难题,对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抵押权的使用和实施,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具体的指导规定,如《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具体规定和解释,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二)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土地经营权抵押难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导致土地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进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三)金融机构参与度低由于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参与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推广和应用。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关键。
建议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流程、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提高土地价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流转渠道和选择。
(三)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担保机制等方式降低风险,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等方式提高金融机构的参与度。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价款债权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运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价款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标的,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和担保物权理论。
物权理论强调物权的排他性和优先性,为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担保物权理论则详细阐述了抵押权的性质、设立、消灭等具体内容。
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运作机制(一)设立条件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二是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抵押物为法律允许的财产;四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实现方式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在处置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义务关系价款债权抵押权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权等权利,而债务人、抵押人则承担着提供抵押物、履行债务等义务。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漏洞当前,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如登记制度不完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缺失等。
这些问题导致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面临困难,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二)原因分析制度漏洞的存在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二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违约行为频发,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难度。
五、完善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设立、实现及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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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确定问题与认定探讨论文(共5篇)第1篇:论农村私有财产抵押权的问题私有房产是农民非常重要的私有财产,私有房产的抵押和流通,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建设,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由于农民房产所有权的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导致农民房产的抵押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看,房屋抵押的房地一体原则与农民房产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现实冲突;由于农村经济和农村土地的特点,在目前农村私有房抵押实践中,也存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缓慢,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
为此,为了促进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发展,拓宽农村金融渠道,就应该通过加快立法建设,明确农村私有房产的抵押范畴,强化农业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农村私有房抵押市场化,以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法来促进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发展。
农村私有房宅基地抵押制度农村私有房产抵押权保护的现状(1)相关立法的规定我國关于农村私有房产抵押与城市房屋抵押有所区别,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发展状况以及经济状态。
区别在于一个允许并且鼓励,而另一个虽然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是处于空白,但确切来说是不允许抵押的,这是在于农村宅基地与土地使用权的矛盾。
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上房产为农民有权处分的私有财产。
《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并且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还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基础性、普遍性规定,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规定相对明确、细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立法层面农村房产抵押权问题第一,农村房屋抵押受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农村私有房屋的抵押,不仅仅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抵押,同时还涉及到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抵押。
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必然受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限制。
第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冲突法律一大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而言,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对处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有一定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确保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
二是农村居民房屋的权属比较混乱,通常很多农村居民房屋都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农村居民房屋登记的缺陷,有助于减少权属纠纷。
三是房地一体原则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
现实生活中,农村居民对自己所居住的房屋都有着强烈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当然及于其住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
因此,房地一体原则也符合农村的生活秩序。
现实中,已经有很多城市做出了试点,探索出了一些可行的方式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要随农村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化为国有用地后,按国有用地的方法自然就可以随着农村房屋所有权一起进行抵押;另一种是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抵押后,抵押权的实现仍然需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以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由此可见,房地一体原则下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允许也会因为条件的限制而得不到抵押权的实现。
总的来说,房地一体原则在处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时存在很大的弊端。
(3)实践中农村房产抵押权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民生问题将制约农房抵押业务的推广。
当借款人真正发生违约行为时,抵押物的处置往往难以执行。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处置的时候,受让人存在很大的限制,一般都要求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优先,且该受让人未分得宅基地,严格的说,从农村发展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没有满足条件的受让人。
其次,如果放宽受让人限制,由于缺乏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极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农房抵押的发放加快了宅基地流转的速度,可能会使部分村庄宅基地集中,且失去住所的农户增加,这就必将增加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农民的团结稳定。
第二,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缓慢抵押物变现难,目前农村产权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不畅,尚未形成开放、统一、规范的流转市场。
农户更多地选择在私下将房屋转让或者出租,且这些民间的流转基本上都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并没有形成公开的市场。
此外,在当前己经建成的这些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或中介组织中,完全按照市场法则运作的也不多。
因此,由于产权流转市场发育较为缓慢,无法完全适应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要求,加之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一旦农户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则很难及时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变卖或拍卖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弥补贷款损失。
第三,风险保障机制缺失不确定性风险极大,不少申请农房抵押的农户都选择了发展特色农业项目或开设农家乐等经营项目作为贷款的投资项目,对传统农业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由于农业本身属于弱势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加之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发生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宅基地流转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也将给开展农房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完善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必要性分析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农村私有房产抵押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城乡统筹建设的推进从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开展农村房屋抵押,使得农村房屋能够向城市房屋一样自由抵押处分符合城乡统筹的政策,对打破城乡隔绝、地域界限和身份限制,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和城乡和谐的大金融市场却有必要。
如果将农村房屋抵押作为农村金融的基本政策加以推进,将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贷款担保抵押物,将有利于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更有利于破除城乡金融二元结构,推动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2)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在城市,城镇居民可以凭借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取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也可以凭自身拥有的资产如房屋等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抵押担保,融资渠道体现多样化。
而在农村,现有的融资渠道多为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农户联保小额信用贷款,农民或农村企业用农村房屋、牲畜、林木、农作物等抵押金融机构不予接受,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数额较小,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对资金的渴求。
如果能允许把农村房屋作为农村资产要素进行抵押,承认农村房屋在资产有形市场上的价值,对金融机构而言,贷款有了房屋的抵押担保,从规避贷款风险而言也有很大的保障作用,他们将愿意将更多的贷款资金投向农村,这无疑会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促进农村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有利。
(3)有利于促进农民创业增收中国有70%左右的人口住在农村,随着社会的进步,農民已有了更多的想法,他们不再仅依靠种庄稼求得生存,广大农民也在积极寻找创业致富的门路。
但现实是他们缺乏创业必须的资金,想要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资金需求,但农村量大面广的农民房屋资产因多种障碍处于“冷冻”状态不能用于抵押,当农民看到城市房屋可以用于抵押,而自己的房屋却被限制交易,多少使他们感觉社会不公平。
因此,如果能够允许农村房屋抵押,对于农民而言,贷款不仅能解决购买化肥、种子等小问题,也可用于开商店、搞运输、办企业,获得更多的创业致富机会改善他们的生活;对于农村企业而言,企业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办公楼、厂房等用于抵押,可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创造更大的财富。
开展农村房屋抵押,将有力推进农村房屋向信贷资源的转变,使得众多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将更好的解决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对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实施农村私有房产抵押制度的建议(1)加快立法建设,明确农村住房产权的抵押范畴不仅要继续修订和完善地方法规,还更应积极将制定针对“农村产权”的国家专项法律提上议程,以此来尽快破除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将农村房屋产权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更加完整且更有保障的住房产权,确保现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为农房抵押制度的长期发展提供有效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此外,还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民享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占有、使用、处理、收益四种权利,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通过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以“确权颁证”的方式公开表达,把这项权力真正完整地落实到农民和目标地块上,以提高其公信力,为农村宅基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的开展奠定产权基础。
同时,还要尝试并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农房价值评估体系,从而真正实现农村房屋的“同证同权”。
(2)强化农业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快成立新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保障机制,继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降低农房抵押的风险。
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的亏损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贴。
同时,参与农房抵押的各类涉农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对额度较大的农房抵押,还应尝试推行“农房抵押+农村产权融资专业担保”、“农房抵押+风险基全担保”和“农房抵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化解信贷风险。
(3)转变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抵押的市场化职能农村房屋抵押的形势要求必须实现抵押的市场化,即在农房抵押过程中将这一进程纳入市场,从而用市场这一杠杆来规范并有效制约农房抵押这一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抵押有条不紊的进行。
政府在涉及这一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时,应该更多地考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农民三方的共同利益,并且在其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应该完全从赢利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忽视参与农房抵押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要积极推动农房抵押的市场化发展,将自己置于一种适当调节的角色,在出现突发情况是能够相应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抵押的市场化职能。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社保体系,需要全力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力求通过适度地剥离农村土地的传统福利保障功能来有效地推广农村私有房产抵押业务,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失去宅基地的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其最基本的生活居住问题,保证其在失去农房的时候能够有相应的保障的;二是要继续深入完善农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以逐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三是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化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如以农村土地基金等形式筹集风险基金,以保障失去宅基地的农民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