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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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民事法律活动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的,那么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共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和履⾏合同两个⽅⾯,⼀⽅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2)⾃愿原则,要求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3)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原则,要求当事⼈在订⽴、履⾏合同,以及合同终⽌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的合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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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篇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白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白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白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白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白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白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白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白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集中体现了立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且对于还发挥着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功能。

有鉴于此,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对于研究合同法的司法适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鼓励交易;诚实信用一、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的内涵。

一般而言,合同自由一般是指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享有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缔约对象、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以及生效方式等方面都有基于其自由意志进行决定的权利。

对合同自由,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合同法赋予了缔约当事人合意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所为的任何意思表示行为均应当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变,否则有可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律适用的顺位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司法适用上的优先性。

其次,合同自由具有广泛的内容,其包括了缔约自由,缔约对象自由、缔约内容自由,缔约形式自由等内容。

(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如果合同领域中的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和边界的,那么就难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会侵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

鉴于此,合同法在第52条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其明确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无效。

二、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是以“程序公平”为主,即合同表述是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就体现了合同法的这种程序公平理念。

这意味着如果提示条款提供者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以及重要条款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于当事人来说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是以实质公平为辅,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合同法第52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韩世远教授认为,在英格兰法当中并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每一个从事缔约活动的人,都有权追去他或她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进行虛假陈述,当事人是保持适当的距离进行缔约。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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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在没有任何
外在压力或欺骗的情况下,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没有任何
强制性质。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而不
是被迫或欺骗所致。

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是地位平等的,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力或控制。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占据明显
的优势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即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性行为。

4. 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有偿的,即合同是以有对价为
基础的。

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供一
定的利益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另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利益或者
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务专员面试题目(3篇)

法务专员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题1.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解答: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有公司章程、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3.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保障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协商原则、集体合同原则、安全生产原则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有哪些?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包括: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

5.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旨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

二、实务操作题1.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解答: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3)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或歧义;(4)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5)合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解答:公司招聘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招聘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行为;(3)录用条件是否合法;(4)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5)离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 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解答:公司并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并购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并购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明确;(3)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4)并购后的整合风险;(5)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是交易双方为了达成一定意思而设立的合法协议。

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加深人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合作双方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迫使、欺诈、威胁等行为。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对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给予保护,确保他们在签订合同时不受到由于强迫、欺诈等非自愿原因的影响,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主体。

《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是对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或控制关系。

这意味着在实际合同签订中,合同双方应当在信息获取、谈判过程、权利和义务约定等方面实现平等。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主体,避免因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或协议。

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互信任、诚实守信。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偷窃、敲诈勒索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建立合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用,促进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保持信誉良好,并让双方都能从合同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合法。

《民法典》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合同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五、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信用原则。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平等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按照实际履行原则答案:D2. 以下哪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D3. 以下哪个选项属于可撤销合同?()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 重大误解的合同答案:D4. 合同生效的时间是()A. 合同成立时B. 合同签字时C. 合同盖章时D. 合同交付时答案:A5. 以下哪项属于合同履行的抗辩权?()A. 同时履行抗辩权B. 不安抗辩权C. 先履行抗辩权D. 后履行抗辩权答案:C6. 以下哪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B.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C.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答案:C7. 以下哪种情况,债务人可以抵销债务?()A. 债务人享有债权B. 债务人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债权C. 债务人享有对债权人的债权D. 债务人享有对债权人的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相同答案:D8. 以下哪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A. 债务人放弃债权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C. 债务人明显不合理地低价转让财产D. 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答案:C9. 以下哪种合同属于有名合同?()A. 借款合同B. 保管合同C. 承揽合同D. 赠与合同答案:D10. 以下哪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委托合同D. 借用合同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自愿原则B. 平等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保护弱者原则答案:ABC2. 以下哪些情况,合同可以撤销?()A. 重大误解B. 欺诈C. 胁迫D. 恶意串通答案:ABC3.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A. 同时履行抗辩权B. 不安抗辩权C. 先履行抗辩权D. 后履行抗辩权答案:ABCD4. 以下哪些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B.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C.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答案:BC5. 以下哪些合同属于有名合同?()A. 买卖合同B. 借款合同C. 保管合同D. 赠与合同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本章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本章重点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自主自愿地作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威胁。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享有特殊优势。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研究本章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4)实际案例分析,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本章是合同法中的重点章节之一,主要讲述了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加以限制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管理专员面试题目(3篇)

合同管理专员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与理解1. 请简述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答: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价有偿、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 请解释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合同变更和解除?答: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效力。

处理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

4.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 请简述合同管理的流程。

答:合同管理的流程包括: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归档等环节。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答:本案中,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

(2)不可抗力: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交付货物,但需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该因素导致货物无法交付。

(3)公平原则:根据公平原则,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一处房产,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年的租金。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其他非自愿手段。

二、平等原则。

劳动合同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平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五、安全生产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法律保护原则。

劳动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起草劳动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自由意愿交换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合同法对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实质公正性。

首先,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其次,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此外,公平原则、合理确信原则、诺言原则等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要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表示,也包括以行为方式表示。

合同要件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中的约定。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和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发生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赔偿等。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违约情况下,有权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协商原则、有限原则、就业原则等。

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一方利益受损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能以某种方式压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禁止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组织工会等权益保障措施。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强迫到不适宜、危险或不符合劳动者意愿的工作岗位。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平等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劳动者不得因为性别、种族等原因被拒绝就业或被降低待遇。

四、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协商原则协商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必须基于协商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积极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六、有限原则有限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是有限的。

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工作完成为期限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七、就业原则就业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就业的需要。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考虑社会的需要和岗位的要求,不得歧视或排斥某类劳动者,确保劳动者能够有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范原则。

它们被视为确保公平、合理和公正交易的基本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诚实信用、有偿原则、自由裁量、平等互惠、保护当事人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好信行为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类合同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保障。

平等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参与,没有任何强制或不正当的影响。

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对于当事人的欺诈、胁迫或误导都是不允许的。

公平诚实是合同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公平、诚实和善意的态度。

双方应当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地提供和公开充分信息,不能隐瞒或歪曲真相。

公平诚实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诚信交易环境的建立。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又一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故意违约或采取欺骗等不正当行为。

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公平性。

有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以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服务作为交换条件,并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对等的价值交换才能维持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自由裁量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双方在谈判和签署合同时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合同内容应当基于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自由裁量的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平等互惠是合同法的又一重要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互惠,互相尊重并满足各自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某一方或损害对方的利益。

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助于建立平衡的合同关系和促进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不管是签订怎样的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但要是像劳动方面的合同,则还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调整。

而在《合同法》中具体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一些原则,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更被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自由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

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

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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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合同可以说在现实生活、工作中使用的是非常多的,能够叫得出名字的合同,就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居间合同等等,虽然不同的合同特征不一样,但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必须都是要遵循上述合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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