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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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受托人):【】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管人):_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甲方为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稳健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法定权利开展信托保管业务。

甲方作为【】资金信托(以下称“本信托”)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本信托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期限

1.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如下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内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信托费用的核对和扣划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保管职责。

1.2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从本协议签署并且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起开始,至本信托财产全部分配完成时结束。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2.1.3 及时、足额地获取约定的受托人信托报酬;

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为本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2.2.2 按照本协议规定将信托财产移交乙方保管;

2.2.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2.4 按本协议中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本信托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息,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2.5 负责本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2.2.6 负责本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

2.2.7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2.2.8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保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2.2.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2.2.10 本信托开始募集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2.11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2.2.12 违反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信托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甲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13 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甲方应对第三方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该第三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或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义务的,甲方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2.2.1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对本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职能;

3.1.2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1.3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的资金运用,如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本协议内容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当甲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1.4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2.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资金分别设置会计账簿,确保信托资金的独立与安全;

3.2.3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4 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信托财产的保管

4.1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以甲方自身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 【】信托有限公司”,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章及乙方授权人名章,【】章有效。甲方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章,乙方保管乙方授权人名章。

信托财产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4.1.2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信托项下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本信托合同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息、股利分配、投资划款、支付信托费用等)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4.1.4 信托推介期结束后,甲方应与乙方办理信托财产专户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信托财产专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银行印鉴卡原件等相关文件,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保管、使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本信托财产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4.1.5本信托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成立公告、信托资金到账确认函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并核对信托财产专户内全部信托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信托资金到账通知书。在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前提下,乙方自发出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职责。

4.1.6 在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专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1.7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

4.2 信托财产专户网银功能的开通与使用信托财产专户划款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第一种:本信托财产专户不开通网银,采用柜台划款。第二种:经甲方同意,本信托财产专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甲方委托乙方对本信托财产专户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信托项下的一切资金结算业务,由乙方通过网银系统操作完成。乙方相关授权人员负责网银指令信息的录入、发起网银资金转账业务、复核与发送。甲方如需开通查询功能,须按照托管账户开户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乙方予以协助配合。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使用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Ikey 、操作员代码以及密码等。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Ikey 、操作员代码以及密码等信息泄露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达到国内同类行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因人为网络袭击、病毒袭击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遇特殊情况需通过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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