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
快速预审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
该制度通常由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适用于符合相应产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快速预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地域性和领域性:申请人需要位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辖区内,且其申请的专利属于该保护中心所涵盖的技术领域。
2. 预先审查:在正式审查之前,预审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预先审查,评估授权前景,查找潜在问题等。
3. 加快审查:通过快速预审的专利申请,其审查进程会得到加速,从而缩短整体的审查周期。
4. 提高审查质量:预审员在预审过程中会对申请文件进行细致审查,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提高审查质量。
5. 保密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快速预审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专利申请,例如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同日双申等情况下不能使用快速预审制度。
此外,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预审费用。
总体来说,快速预审制度有助于加快专利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来说,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附件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单位名称)自愿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遵守专利预审服务规范、自愿接受北京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管理。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的有关事项如下:一、在北京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阶段(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四)不提交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情况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五)不提交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六)不提交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七)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八)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九)保证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
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
(十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一并提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知局〔2021〕33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知局〔2021〕336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意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以公共资源为引导、以创新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服务,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也是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现结合北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牢牢把握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着力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以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为目标,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为主题,以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聚焦“两区”建设,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子”联动,形成叠加效应,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助力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01]44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01)44号2001年12月28日)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
(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第八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嘿,说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那点事儿》
嘿呀,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来唠唠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这档子事儿!这可是个重要又挺有意思的话题呢!
咱就说这备案流程啊,就像一场有趣的冒险。
一开始啊,你得准备好各种“装备”,什么材料啊、信息啊,一样都不能少。
就跟收拾行李准备出门旅游似的,还得检查好几遍,生怕落了啥重要的。
等你满怀信心地进入“游戏”后,会发现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比如说填写那些信息,那可不能马虎,一个错别字或者一个小错误,都可能让你“卡壳”。
这时候就感觉像在走钢丝,得集中精力,一不小心就可能掉下去重来。
然后就是提交材料啦,那真是有点小紧张。
就像把自己精心准备的宝贝交给别人,心里总是有点忐忑,担心会不会有啥问题。
万一有个小瑕疵被退回来,那可就得重新折腾一遍。
不过别怕,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乐趣。
你会发现自己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越来越深,感觉自己都快成专家了。
而且和工作人员打交道也挺有意思的,他们就像游戏里的指引者,会告诉你哪里走对了,哪里走错了。
有时候碰上些小问题,咱也别着急上火,就当是游戏里的小关卡嘛。
解决一个问题就像打过一关,那成就感可是杠杠的!
等你终于成功备案后,那种感觉就像是登上了山顶,一览众山小啊!觉得之前的努力都值了。
总之呢,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流程虽然有点小复杂,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带着点幽默感,把它当成一次好玩的挑战,就一定能顺利通关。
而且通过这个过程,咱们还能收获很多知识和经验,何乐而不为呢?小伙伴们,加油哦!让我们一起在知识产权的世界里畅游吧!说不定哪天咱也能创造出个超级厉害的知识产权呢!哈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2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专利申请中的快速预审途径利用
专利申请中的快速预审途径利用
在专利申请中,快速预审途径是一种加快专利审查流程的方法。
通过快速预审途径,申请人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可以先将申请文件提交给保护中心进行前置审查。
如果预审合格,申请人可以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加速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以下是利用快速预审途径进行专利申请的步骤:
1.已经在保护中心备案过的申请主体通过预审案件提交体系向保护中心提交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并形成预审结论。
3.如果未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4.如果通过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专利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以XML格式提交,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在当日内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2号)《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三章社会共治第四章促进与服务第五章纠纷多元调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支持和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服务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本市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第五条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原则,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专利分类号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IPC 分类号列表
序号 1
2 3 4 5
IPC 分类号
类名
B25J B60L G01S
机械手;装有操纵装置的容器 本小类中“机械手”包括操纵工具,装置或机械,它们具有能够在空间整 体运动并改变方位的夹紧器工作头,这种整体运动和方位变化能由远离工 作头的装置控制,例如,程控工业机器人。 (B60 一般车辆)电动车辆动力装置。本小类包含: 架空的、地上的或地下的电力供应线;及其交叉和交点,架设和监控;沿 路轨的装置和用于导电以及用于绝缘的路轨接头; 克服接地电流和抵抗附近通信线路感应干扰的沿线安全装置。 无线电定向;无线电导航;采用无线电波测距或测速;采用无线电波的反 射或再辐射的定位或存在检测;采用其他波的类似装置
3
G06Q
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
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4
H04N
图像通信,如电视。本小类包含:近距离或远距离的图像传输,及它们永久
性或非永久性的重现
无线通信网络。本小类包括:
5
H04W
在期望数量的用户之间或在用户与网络设备之间选择性地建立一个或多个
无线通信链路以便经由这些通信链路传输信息的通信网络。
中国(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专利分类号 (IPC 分类号及洛迦诺分类号)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IPC 分类号列表
序 号
IPC 分类号
类名
1
G06F
电数字数据处理
2
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例如电报通信。本小类包括传输以数字形式提供的信号,
并包括数据传输、电报通信以及监控的方法和设备
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北京知识产权预审保护中心备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预审保护中心备案流程The 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e-examination Protection Center recordation process can be quite complex and intimidating for many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However, it is essential to protect y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 competitive market like China.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is to submit an application for recordation to the Center. 进行知识产权预审保护中心备案的流程可能对许多个人和企业来说既复杂又令人望而却步。
然而,在中国这样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
流程的第一步是向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Once the application is submitted, the Center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to ensure that all necessary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are included. It is crucial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 to avoid any delays or rejections in the process. 申请提交后,中心会审核申请,以确保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已包含在内。
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以避免在流程中出现任何延误或拒绝。
In addition to the application form, applicants are required to submit supporting documents such as proof of ownership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descrip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y otherrelevant information. These document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the review process and help the Center determine the eligi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 除了申请表格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支持文件,例如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知识产权描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快速预审之比较研究
115管理及其他M anagement and other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快速预审之比较研究史颖霜(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80))摘 要:本文从申请条件、流程、加快审查周期等方面对中国专利申请阶段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进行比较,对两种加快审查方式的不同之处进行总结,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加快审查;优先审查;快速预审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5004(2021)15-0115-2收稿日期:2021-08作者简介:史颖霜,女,生于1987年, 汉族,河北唐山人,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1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我国2020年专利申请量超50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150多万件。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介绍,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平均需要20个月,这对于那些想尽快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人来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为了满足申请人快速获得专利权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多种加快审查的程序,如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等加快审查程序。
在此,本文从申请条件、流程、加快审查周期等方面对中国专利申请阶段的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进行简单比较,对两种方式不同之处进行总结,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2 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快速预审比较2.1 申请条件比较专利案件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才能申请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程序,不满足条件的只能走普通审查程序,两种方式需要满足的申请条件比较归纳如下:2.1.1 专利类型比较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的适用专利类型均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类型。
一些特殊的专利类型不得申请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如:专利双报不能申请快速预审,双报中发明不得申请优先审查;分案申请不得申请快速预审。
2.1.2 提出时机比较优先审查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之后提出的;而快速预审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之前提出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的流程介绍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的流程介绍图1为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流程,大致分为备案申请、预审申请、预审合格后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审查四个阶段。
可以发现预审通过之前是申请人、保护中心的双向交互过程,而预审合格后则变成申请人、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方交互过程。
图1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流程2.1 预审备案作为预审申请的前置环节预审备案具备独立先行性与服务地域性两个特点。
独立先行性即预审备案是一个单独的流程,其必须在专利预审提出前完成。
服务地域性则是指保护中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注册或登记地在当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专利预审申请专利预审申请与专利申请目的不同,专利申请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授权,而专利预审申请则是获得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通道的前提。
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般来说,各地的保护中心对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均有其独特要求,其一般都以保护中心当地的优势产业延伸出相对应的技术领域,并最终反映到专利分类号上预审审查仍然是以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为统一标准,但由于要保证专利申请能快速获得授权,其部分流程又异于专利审查。
一是预先审查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进行,因此,预先审查过程不涉及修改超范围请等问题。
二是预审申请前申请人必须递交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承诺放弃部分申请权利,例如承诺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必须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承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一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其他相关参考资料并在实质审查请求书中声明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承诺不提交分案申请和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等。
三是预审过程一般不对发明的创造性做深入检索评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更侧重于新颖性的检索评价以及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以及形式问题的审查。
预审合格后专利申请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成功后必须在当天反馈申请号到保护中心;二是必须在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XML格式的专利申请文件,而非以Word,PDF 等其他格式递交;三是获得申请号及缴费通知后立即完成电子缴费(申请费),不得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缴费;四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与预审合格后的案件一致。
关于专利快速预审、专利优先审查及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比较研究
关于专利快速预审、专利优先审查及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的比较研究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而专利审查周期仍然过长。
截至2020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9.7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292.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77万件,均比上年有所增加,而截至2020年底,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约在20个月内,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减至14个月。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专利申请授权,缩短专利审查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意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建设4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布局力度。
为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完善专利审查程序,2017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8年以来,我国开始加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试点布置,旨在为创新主体走出国门走向海外保驾护航。
一、基本概念专利快速预审,是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前置审查,专利快速预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专利快速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优先审查,是针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或专利无效案件的一种优先审查机制。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具体指当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SF)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审查合作机制。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
二、适用条件专利快速预审,需在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备案,即可向当地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预审,但必须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提交预审请求。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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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3.承诺书(试行)
附件1
2018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
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附件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第一条通过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北京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
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
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附件3: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现将名称为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服务。
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
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
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
张享有。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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