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黔建城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71号)各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全省使用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按照《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燃气汽车加气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级市、自治州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三、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法人、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下属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场所及个体经营户都必须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其规模和拟申请的经营区域到相应的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拟申请的燃气经营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县级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拟申请的燃气经营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城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撤回、撤消、注销、吊销决定的,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运营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监管、处罚等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查.和许可证打印制作、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为主、部分执行审管分离.采取逐级审批、分类核发方式。
(一)设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管道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船用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等由设区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加气站由所在地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业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瓶装燃气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业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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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 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 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户 1 人;1-5万 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人;5-10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 加 8 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允许证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次序,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一定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允许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察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分工详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允许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公司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允许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公司须获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允许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公司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获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允许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公司建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含具备气瓶储藏功能的瓶装燃气供给站和不具备气瓶储藏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获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允许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给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公司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目切合城市整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2.有稳固的并切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切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藏、充装、供给等设备切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公司,有运输、接卸、储藏、灌装等生产设备,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公司的经营负责人要拥有5 年以上从事燃气公司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拥有 5 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拥有燃气及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 (地 )、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二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 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1(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五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六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七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单独在省辖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站)一证。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运营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监管、处罚等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查,和许可证打印制作、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为主、部分执行审管分离,采取逐级审批、分类核发方式。
(一)设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管道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船用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等由设区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加气站由所在地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业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瓶装燃气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业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山东省液化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山东省液化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400m3以下液化气站项目由市市政局审批;400m3以上液化气站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400m3以下液化气站项目由市市政局审批,400m3以上液化气站项目由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
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在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的发放有着一套严格且规范的程序,这是为了保障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以及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首先,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等。
当企业确定自身满足这些条件后,就可以着手准备申请材料了。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企业的验资报告或者企业工商登记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气源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准备好齐全的申请材料后,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燃气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燃气管理部门会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燃气管理部门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
受理申请后,燃气管理部门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现场核查和评估的重点包括:燃气设施的布局是否合理,设备是否完好且符合安全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篇: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21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抢险抢修能力;(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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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
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
四、审批条件
燃气供应站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区域内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
六、申请材料
燃气供应站点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应站点)》4份;
2、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
3、供应站点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4、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
5、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
6、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
7、县级以上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
术条件审查意见书》;
8、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知询电话:8627973
投诉电话:862792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表示范文本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公司
填表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011年版
附表: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核发申请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站点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