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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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
四、审批条件
燃气供应站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区域内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
六、申请材料
燃气供应站点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应站点)》4份;
2、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
3、供应站点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4、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
5、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
6、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
7、县级以上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
术条件审查意见书》;
8、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知询电话:8627973
投诉电话:862792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表示范文本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公司
填表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011年版
附表: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核发申请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站点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