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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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机动车的安全有序停放,关系市民的切实利益,关乎城市的文明形象。

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管理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则:(一)倡导免费停放。

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二)满足寄存需求。

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

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公共资源政府定价。

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业主自治协商定价。

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下同)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东方凯悦大酒店停车场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本停车场。

3、职责:4、方法和控制过程:4.1发票领用4.1.1 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4.1.2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收银员负责领取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4.2现金要求4.2.1停车场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4. 2.2停车场收银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收银费处,由收费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人签名认可;4.2.3收银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4.3临时停车收费4.3.1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昆山开发区东方凯悦大酒4.3.2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4.3.3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

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4.3.4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不愿收取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投入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4.3.5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当头,给票“谢”字不离口。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是指本省范围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五条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前期(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的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外,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五)公安、交通等部门指定的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强制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六)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停车设施;(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9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昆山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昆山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昆山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昆山南站停车场是昆山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以下是昆山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普通车辆停车费用:
小型车,每小时5元,封顶费用为30元/天。

中型车,每小时8元,封顶费用为50元/天。

大型车,每小时10元,封顶费用为80元/天。

2. 长期停车费用:
小型车,每月800元。

中型车,每月1200元。

大型车,每月1500元。

3. 月租车位费用:
小型车,每月600元。

中型车,每月1000元。

大型车,每月1200元。

4. 超时费用:
小型车,超时30分钟内按半小时计费,超时30分钟以上按整小时计费。

中型车,超时30分钟内按半小时计费,超时30分钟以上按整小时计费。

大型车,超时30分钟内按半小时计费,超时30分钟以上按整小时计费。

5. 免费停车政策: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费停车服务。

电动车,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费停车服务。

请广大车主在停车时按照以上收费标准进行缴费,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建议,欢迎致电停车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出行愉快!。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目的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极以上地主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附件四:
-2-
类型方式
车型
1小时以内放
1小时以内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辆
附件五:
现行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停车停放备
停放时间收费标准

7:00
5元/辆、次
临~
1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时小20:0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加收1元/辆
室内停车室外停车内部停车
停20:00
6元/辆、次


1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7:0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加收2元/辆
长期(蓝牌照)
租用
450元/辆、月
临小车12小时以内的5元/辆、次
1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2小时
(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加收1元/辆
时(蓝牌照)
停大车12小时以内的8元/辆、次
1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车(黄牌照)
长期小车
租用(蓝牌照)
250元/辆、月
停车大车
车位(黄牌照)
400元/辆、月
临小车12小时以内的2元/辆、次
时(蓝牌照)24小时以内的4元/辆、次
停大车12小时以内的3元/辆、次
车(黄牌照)24小时以内的6元/辆、次
长期小车
租用(蓝牌照)
120元/辆、月
停车大车
车位(黄牌照)
200元/辆、月
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允许下浮。

-3-。

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规定

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规定

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目录1总则............................................................................................................ - 1 -2术语............................................................................................................ - 2 -3管理框架...................................................................................................... - 4 -3.1部门职责与任务.................................................................................. - 4 -3.2总体流程.............................................................................................. - 5 -4规划审批流程与要求........................................................................................ - 8 -4.1配建停车场.......................................................................................... - 8 -4.2公共停车场.......................................................................................... - 8 -4.3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道板停车位.................................. - 9 -5建设审批流程与要求...................................................................................... - 10 -5.1配建停车场........................................................................................ - 10 -5.2公共停车场........................................................................................ - 10 -5.3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道板停车位................................ - 10 -6验收流程与要求.............................................................................................. - 11 -6.1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 - 11 -6.2临时公共停车场................................................................................ - 11 -6.3道路停车位........................................................................................ - 11 -6.4道板停车位........................................................................................ - 11 -7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流程与要求...................................................................... - 12 -7.1基本要求...................................................................................... - 12 -7.2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 - 13 -7.3道路停车位........................................................................................ - 13 -7.4道板停车位........................................................................................ - 14 -8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 14 -8.1配建停车场........................................................................................ - 14 -8.2公共停车场........................................................................................ - 14 -8.3临时公共停车场................................................................................ - 19 -8.4道路停车位........................................................................................ - 19 -8.5道板停车位........................................................................................ - 20 -9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服务规定.......................................................................... - 23 -9.1服务设施要求.................................................................................... - 23 -9.2停车场经营者要求............................................................................ - 24 -9.3停车管理员要求................................................................................ - 26 -9.4机动车停放者要求............................................................................ - 26 -9.5安全管理要求.................................................................................... - 27 -9.6收费管理要求.................................................................................... - 27 -9.7违规处罚............................................................................................ - 28 -9.8智能化管理要求................................................................................ - 29 -1 总则1.0.1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备案及管理等整体流程,细化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及管理标准,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引导机动车规定有序停放,提升机动车停车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对《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5〕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42号)规定,“修订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度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三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2016年12月,省物价局、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

2017年12月,苏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字〔2017〕128号)。

国家、省、苏州相继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做好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上级最新政策的有效衔接,需要对原《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三)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连年攀升,停车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按照统计年鉴反映,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市机动车数量达59.52万辆,较2014年底36.95万辆增长61.1%。

在公共停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可以引导市民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从而减少中心区域机动车流量,提高道路通行速度,适当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状况。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市民和停车场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包括计时收费标准、包时包天收费标准和其他特殊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先进的停车收费系统进行收费,并及时提供电子票据。

第五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停车场环境的良好、安全和地面卫生,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章停车收费标准第六条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开,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向昆山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法办理,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提前15天向昆山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保证公众知情权,依法合理合法。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将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依据、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提供申诉渠道。

第三章停车缴费方式第十条停车缴费方式应当多样化,便于市民选择和使用。

第十一条停车缴费方式应当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停车缴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并向公众公示。

第四章停车管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基本设施应当齐全,包括停车位标示、指示牌、导向设施等,以方便车辆停放和行车流线的合理引导。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入口和出口,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制定规范的停车场规则,包括停车时间限制、禁止存放违禁物品等,提醒车主合法停车和爱护公共财物。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停车缴费和安全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昆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昆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

昆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对《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5〕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42号)规定,“修订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度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三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2016年12月,省物价局、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

2017年12月,苏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字〔2017〕128号)。

国家、省、苏州相继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做好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上级最新政策的有效衔接,需要对原《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三)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连年攀升,停车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按照统计年鉴反映,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市机动车数量达59.52万辆,较2014年底36.95万辆增长61.1%。

在公共停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可以引导市民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从而减少中心区域机动车流量,提高道路通行速度,适当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状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016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6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6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6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2016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_修正版_修正版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_修正版_修正版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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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1〕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十、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同一停车场所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

住宅小区、商住楼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三、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一)递交“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收费主体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提供《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3.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四、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四)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五)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搬家车辆。

十五、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着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内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十七、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十八、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十九、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二、本办法由昆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2. 昆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3. 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4.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5. 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6. 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附件1:机动车车型分类附件2:昆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备注: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 机械架空停车可按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4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3. 凡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4.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5. 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时间超过二小时部分,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道路停车时间超过七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七小时计费,停车场停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二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附件3: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注: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附件4: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单位:元/辆注: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附件5: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2.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收费主体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提供《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3)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附件6: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参考式样一)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停车场制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参考式样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停车场制主题词:经济管理停车△价格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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