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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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
(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七)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预案、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八)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九)监督所驻煤矿遵照“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经信局。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一)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十二)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十三)完成市主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市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盯守人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办,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乡镇安办主任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主管局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乡镇安办和主管局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市主管局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办。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解聘处理。
(二)各驻矿盯守人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乡镇安办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解聘处理,造成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三)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视情节予以奖励。
(四)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的,罚款2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盯守人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
五、驻矿盯守人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市主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十五查”“十五看”职责内容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