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1. 安全监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派到矿山企业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安全教育: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山企业内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矿山企业的整体安全素质。
3. 事故调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发生事故后负责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预警: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定期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预警。
5. 安全监测: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监测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监测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提供数据支持并进行分析。
二、管理办法1. 岗位设置: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依据。
同时,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要求、培训要求等进行规定,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相关知识。
2. 培训考核: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工作计划: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根据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
工作计划要包括安全检查的时间、频次、对象和内容等,确保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4. 工作记录: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安全监管工作时要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包括检查、调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记录中要有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作为工作的依据和证据。
5. 安全督查: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督查,包括督查他们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表彰或处罚。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提高保安服务水平,保障公司矿区安全稳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立的各矿区,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由公司保安部门负责,保安部门应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矿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宣传公司形象,树立正确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遵循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建设。
第八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应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二章盯守工作责任第九条公司保安部门是公司矿区盯守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公司在矿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配合保安部门做好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公司在矿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公司保安部门要定期开展矿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司保安部门要对矿区的巡逻巡查工作进行安排和督促,确保矿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矿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做好矿区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矿区的环境卫生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盯守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公司矿区的盯守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山区盯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科学的巡逻巡查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九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区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公司矿区的盯守工作要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矿区的安全管理。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管理办法
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矿盯守工作组成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驻矿盯守工作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驻矿盯守工作组组长负责全面领导本组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本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2. 协调、指挥本组成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3. 定期向公司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 对本组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驻矿盯守工作组组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执行组长的工作指令,协助组长开展工作;2. 按照工作计划,负责具体任务的落实;3.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4. 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5. 配合组长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六条驻矿盯守工作组应定期开展以下工作:1. 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作业环境安全;2. 隐患排查:对矿山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跟踪整改;3. 安全教育: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安全记录: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事故报告等;5.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驻矿盯守工作组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3.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加强与矿山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驻矿盯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驻矿盯守工作组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 应急处置能力;5. 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前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成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矿山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执行矿山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范文,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1. 安全生产培训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驻矿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矿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定期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3. 矿山安全培训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包括矿山通风、灭火、救护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事故调查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驻矿指导意见驻矿安全监管员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包括安全设施改进、安全信号标识的设置等方面的建议,以促进矿山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1. 岗位背景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矿山安全管理职称或证书,具备较高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2. 岗位职责明确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安全生产检查、矿山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和驻矿指导意见等方面,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岗位配备规定根据矿山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配备数量和资质要求,保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能力,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的水平。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
公司驻矿盯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矿山管理工作,加强对矿山设备、人员、资源等方面的盯守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效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矿山的盯守管理工作,包括设备设施的盯守、人员的盯守、资源的盯守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矿山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矿山盯守管理职责,做到细心、耐心、负责任。
第四条公司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盯守工作,并定期对相关设备、人员、资源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盯守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矿山盯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和奖惩,以激励和约束盯守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二章设备设施的盯守管理第六条设备设施的盯守管理是公司矿山盯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设备设施的盯守台账,并按照台账上的设备设施清单,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矿山盯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够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隐患,以及能够进行相关的应急处理和修理。
第九条公司将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人员的盯守管理第十条人员的盯守管理是公司矿山盯守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操作规程等方面。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人员盯守管理台账,对所有从事矿山作业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确保人员的信息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对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人员盯守考勤制度,对矿山作业人员的进出、休息、作业等情况进行记录,确保人员的管理和盯守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章资源的盯守管理第十四条资源的盯守管理是公司矿山盯守工作的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矿山土地、水源、电力、燃料等资源的管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执勤,担当监管职责,忠实履行职责,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3. 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5. 监督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周围环境的安全;6. 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2. 具备矿山安全监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矿山工程注册岩土工程师职称;3.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矿山安全监管员资格考试;4. 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疾病或者残疾;5.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6.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良嗜好。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进驻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执行监管部门的决策,服从矿山企业的生产安排。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勤奋工作,严守纪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二)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并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安全隐患;(三)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是否到位;(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五)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六)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七)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九)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矿山安全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工作;(十)参加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到位。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建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一、概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矿山企业内专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和权力1. 负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 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意见;3. 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检查;4. 开展对驻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5. 协调解决矿山企业内部的安全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6. 监督矿山企业的事故报告、处理及后续工作的落实情况;7. 掌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要求1. 合格性要求(1) 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资格考试;(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培训要求(1)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监管水平;(2)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了解矿山行业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3)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熟练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3. 工作要求(1)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力履行工作,做到公正、客观、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2)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3)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加强与矿山企业的沟通,协调解决安全问题,推动矿山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1)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检查;(2)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记录和检查报告应进行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考核制度(1)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绩效评估;(2) 考核内容包括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3) 对考核合格的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驻矿安全监管员,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矿山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企业各矿山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企业派驻到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需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乐观履行职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监督检查矿山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订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参加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六)收集、整理和报送矿山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七)帮助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九)协调矿山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发展;(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三章管理方法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职责要求,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要求矿山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搭配安全监管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和情况;(三)依法办事,行使相关法律给予的权力。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确保不泄露相关信息;(二)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乐观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绝提高自身专业本领;(四)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确保工作期间的个人安全。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工作职责、权力和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被安排在煤矿企事业单位工作岗位上,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得有不适合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职业行为。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煤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办事,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任职和工作职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要求:具备高等学历或达到同等学历,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熟悉煤矿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一)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类安全措施的实施和执行。
(二)检查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上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协调煤矿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对外联络。
(五)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煤矿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利:(一)进入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各个区域和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要求煤矿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三)要求煤矿企事业单位配合实施安全措施和整改措施。
(四)参与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评审。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等措施。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和要求。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要求1.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矿山企业或相关安全监管机构派驻到矿山现场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全面掌握矿山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并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安全监管建议和技术支持。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巡查矿山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参与矿山的安全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办法1.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数量和职责范围应根据矿山的规模和安全风险来确定,确保能够覆盖全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并落实相关培训计划。
3.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向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问题反馈。
4.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具,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5.矿山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需求得到满足。
6.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事故记录,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7.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8.矿山企业应重视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激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以上的职责要求和管理办法,能够帮助驻矿安全监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山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共同维护矿山的安全稳定。
以上是《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内容,我们希望该文件能够对矿山企业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有所指导和帮助,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其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对于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一、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对矿山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2.切实负责矿山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3.组织开展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4.负责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5.监督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6.定期向矿山企业的领导层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层决策提供参考意见;7.建立并维护矿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掌握矿山生产安全状况和预警信息。
二、管理办法:1.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2.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3.设立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奖惩机制,对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4.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与矿山企业其他岗位之间的合作和协作;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文件和制度体系,明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权限和责任范围;6.定期进行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7.建立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可以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作用,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逐步提高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矿山留守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山留守人员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维护留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留守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管理职责1. 矿山企业应设立留守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守人员的管理工作。
2. 留守人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制定留守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负责留守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3)建立健全留守人员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4)组织留守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5)关心留守人员生活,解决实际困难;(6)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留守人员合法权益。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招聘留守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岗位要求;(2)招聘时,应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2. 培训(1)新招聘的留守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2)定期对留守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对留守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安全生产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留守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惩(1)对表现优秀的留守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安全意识淡薄的留守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六、生活与福利1. 矿山企业应关心留守人员生活,为留守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饮食等条件;2. 矿山企业应依法为留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山企业留守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留守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矿山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2. 留守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 留守人员应关心矿山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价值。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切实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系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选派至各矿山,专职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须完成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培训,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依法享有监督、检查、调查、处罚等职权,并承担职务稳定性保障,旨在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定期评估其工作绩效,并组织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2.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工艺流程及安全环境(如有毒有害气体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3. 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4. 及时发现并调查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跟踪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并编制事故分析报告;6. 定期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反映矿山及职工的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不泄露。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严格遵守《矿工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定期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工作,真实反映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发出书面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2. 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 必要时,可暂停矿山企业的相关业务或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完善“三个一”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XXX州化解办【XXXX】XX号)和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XXX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煤矿包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盯守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XXX市主管局、乡镇安办。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2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盯守人员每天实行24小时盯守,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请假1天向乡镇安办请假,请假2天向市主管局请假。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或整改,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乡镇安办、市主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专班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主管局报告;
(六)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七)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预案、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八)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九)监督所驻煤矿遵照“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经信局。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一)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十二)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十三)完成市主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市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盯守人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办,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乡镇安办主任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主管局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
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乡镇安办和主管局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市主管局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办。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解聘处理。
(二)各驻矿盯守人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乡镇安办作好记录。
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解聘处理,造成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三)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视情节予以奖励。
(四)驻矿盯守人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
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的,罚款2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盯守人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
五、驻矿盯守人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
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市主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
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十五查”“十五看”职责内容等。
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对停工停产煤矿私自下井进行采掘活动不制止和不报告的;
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七、工作考核
(一)由乡镇安办负责考核保驻矿员。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煤矿“三个一”安全监管包保报告日报表》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盯守人员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罚款300元;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罚款900元;三次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