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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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1>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3>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3.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
<3.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
<3.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
<3.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的需要。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3.6>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3.7>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试验环境,养护室及制作间的环境应符合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
<3.8>试验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及其能力要与其所开展的试验项目规模和内容相适应。试验室负责人应从事过试验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试验管理经验。试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天津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且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80%及以上,无上岗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
<3.9>试验室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管理、配合比管理、试验资料管理、试验室安全、试验操作规程、设备仪器使用及定期保养、标养室管理、试验委托、试验数据分析、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制度等。
<3.10>设有分站的搅拌站,其分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应纳入总站(中心站)管理中,执行总站(中心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定。总站(中心站)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分站的技术质量决策和技术问题处理,并负责各分站大体积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特殊要求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季节性生产技术方案、特殊重要工程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等重要方案的审批。
(二)合同技术管理
1、采购合同
搅拌站应选择和使用质量稳定的原材料。材料分供方的选择应按照本企业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对供方的产品性能、质量、履约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社会信誉,以及类似产品的历史情况等进行评价。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供方应提供的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场质量证明、具有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等。
2、混凝土生产供应合同
搅拌站应按其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并与使用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禁止口头合同。
合同中必须要明确对技术质量的要求和检验标准,明确规定双方在技术质量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各项技术条款的约定要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概念。技术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及交通状况;
2、供应部位和供应量、浇筑方法、供应速度、施工季节;
3、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指标;
4、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性能要求(如坍落度、和易性、温度要求、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抗冻、抗渗、缓凝、水灰比、砂率、含碱、含气量、氯化物含量等);
5、服务要求,如供应要求、生产调度的现场协调指挥、供应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等。
合同评审应按照企业合同管理及《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对其性能及本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合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评审和论证应形成文字记录,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
凡由使用单位提供的专用配合比、外加剂、掺和料和指定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
凡由几个搅拌站同时向一个用户供应混凝土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浇注部位及质量责任。
重要、重点工程合同和重大技术合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合同签定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技术交底。(三)原材料管理
<1>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
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2>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对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等进行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应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随机取样检验和试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3>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4>生产过程中,质检部门和试验室应定期对已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和试验,保证材料在有效期内使用。
<5>材料进站及生产过程中,经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当可采取技术措施使用时,须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6>所有进场原材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型号分仓存储,仓位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存储,防止水泥受潮或变质。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存储,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料混杂。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存储,并应具有防止质量性能发生变化的措施。粉状外加剂应单独存放,标识清楚,防止受潮。
集料的存储应保证集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同时应将不同品种、规格的集料分别存储,避免混杂或污染。集料的存储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化路面,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采用封闭式料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