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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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常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满足各种工程需求。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其质量稳定和工程质量可控的重要环节。

首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组织和职责、质量控制方法和质量检验程序等要素。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

同时,要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的严格筛选和管理。

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因此在采购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企业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记录原材料的来源、规格、数量等信息,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抽样分析,以保证其质量稳定。

第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配比进行生产,确保配料准确、拌合均匀。

同时,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稳定可靠。

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调整生产参数,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

质量检验体系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成品检验和现场检验等环节。

企业应有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入厂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持续改进检验方法和技术。

同时,要对现场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可控。

最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掌握相关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技术,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质量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筛选和管理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可以有效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工程质量可控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1. 引言本技术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目的是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并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2. 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架构,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操作,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研发工作。

2.2 质量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3. 原材料管理3.1 水泥管理水泥是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分类、质量检验和储存管理,并按照需求进行订购和供应。

3.2 骨料管理骨料是预拌混凝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混凝土的品质和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骨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3 外加剂管理外加剂是改善混凝土性能的重要辅助材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外加剂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确保外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满足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4. 设备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生产过程管理5.1 生产计划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能够按照计划进行。

生产计划应详细说明生产任务、生产时间和生产数量,并与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5.2 生产操作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可控性。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范本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1.1 目的与依据1.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和养护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和施工安全。

1.1.2 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其中包括《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和养护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原材料和配料2.1 水泥2.1.1 水泥类型2.1.2 水泥的质量要求2.1.3 水泥的检验方法2.2 骨料2.2.1 骨料种类2.2.2 骨料的质量要求2.2.3 骨料的检验方法2.3 混凝土外加剂2.3.1 外加剂类型2.3.2 外加剂的质量要求2.3.3 外加剂的检验方法第三章预拌混凝土的生产3.1 生产设备3.1.1 混凝土搅拌站3.1.2 配料设备3.2 生产工艺3.2.1 配制配合比3.2.2 原材料的称量和配料3.2.3 搅拌和拌和过程3.3 质量控制3.3.1 原材料质量控制3.3.2 生产工艺控制3.3.3 测试和检验第四章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4.1 运输要求4.1.1 运输车辆4.1.2 运输距离和时间4.1.3 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4.2 浇筑要求4.2.1 建筑物结构4.2.2 浇筑工艺4.2.3 浇筑过程中的控制措施第五章预拌混凝土的养护5.1 养护时间5.2 养护方法5.2.1 表面养护5.2.2 温度和湿度控制5.2.3 养护剂的使用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6.1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验6.2 坍落度的检验6.3 混凝土密实度的检验6.4 混凝土的含气量和含水量的检验6.5 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第七章验收和评定7.1 混凝土的验收标准7.2 混凝土的抽样和检验7.3 混凝土质量评定第八章管理8.1 质量文件的编制和管理8.2 现场责任人员的资质要求8.3 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养第九章安全生产9.1 安全管理体系9.2 安全责任及教育培训9.3 监测与预防措施第十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水泥质量检验表格2. 附件2:骨料质量检验表格3. 附件3:混凝土外加剂质量检验表格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律名词1:XXXX,注释:XXXX2. 法律名词2:XXXX,注释:XXXX3. 法律名词3:XXXX,注释:XXXX范本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前言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稳定和施工安全。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质量控制机构1.在每个施工工地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2.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对混凝土的配料比例进行检测,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监督施工工地的施工过程。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1.水泥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外观、比表面积、初凝时间、强度等指标。

2.骨料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骨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粒径、含泥量、含酸性物质、含碱性物质等指标。

3.混凝土增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增加剂和掺合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含量、密度、粒度分布等指标。

四、施工现场管理1.搅拌机的设备质量控制:对搅拌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混凝土的浇筑和抹光过程控制:对混凝土的浇筑和抹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3.预拌混凝土的贮存和保护:对已经生产好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贮存和保护,防止混凝土的凝结和变质。

在贮存过程中,要确保温度和湿度的控制,避免混凝土结块或者干燥。

五、质量控制记录1.混凝土试验记录:对抽样的混凝土进行试验,记录试验结果。

2.施工记录:对混凝土的混合比例、浇筑过程和抹光过程进行记录。

3.设备检测记录:对搅拌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六、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质量培训计划、评审和审计计划等。

2.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和外部审查,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罚。

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扣押质保金等。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关于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通过制定和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七条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四)对实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运输交付与现场管理、冬期质量管理以及资料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00 中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GB/T 1017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3333 混凝土泵GB/T 13693 道路硅酸盐水泥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640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1003 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221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J/T 281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96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328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T 377 混凝土防冻泵送剂DB64/ 266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7月19日)深建材〔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施行。

特区内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并按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对试验。

抽检和比对试验结果按月书面报市、区主管部门。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市、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

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建筑业的长足发展,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和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2. 监管机构在我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组织。

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混凝土工业协会等。

此外,各省、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也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3. 质量监管要求3.1 企业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和职责分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品质符合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质量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生产工艺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生产设备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生产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生产过程中应保存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备后续使用。

3.3 产品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前产检合格,并获得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含气量、水泥用量、混凝土流动性等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4. 监管程序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按照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流程,实施全部包括以下环节:•生产准备环节:包括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许可和检查;•生产过程监督环节:包括现场巡查、采集取样、实验检测、质量审查、取证和处罚等工作;•出厂检验环节:包括取样标识、检测、报告审核等工作。

5. 总结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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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一)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1>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3>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3.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3.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3.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3.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3.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的需要。

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3.6>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3.7>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试验环境,养护室及制作间的环境应符合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

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

<3.8>试验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及其能力要与其所开展的试验项目规模和内容相适应。

试验室负责人应从事过试验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试验管理经验。

试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天津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且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80%及以上,无上岗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

<3.9>试验室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管理、配合比管理、试验资料管理、试验室安全、试验操作规程、设备仪器使用及定期保养、标养室管理、试验委托、试验数据分析、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制度等。

<3.10>设有分站的搅拌站,其分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应纳入总站(中心站)管理中,执行总站(中心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定。

总站(中心站)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分站的技术质量决策和技术问题处理,并负责各分站大体积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特殊要求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季节性生产技术方案、特殊重要工程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等重要方案的审批。

(二)合同技术管理1、采购合同搅拌站应选择和使用质量稳定的原材料。

材料分供方的选择应按照本企业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对供方的产品性能、质量、履约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社会信誉,以及类似产品的历史情况等进行评价。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供方应提供的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场质量证明、具有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等。

2、混凝土生产供应合同搅拌站应按其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并与使用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禁止口头合同。

合同中必须要明确对技术质量的要求和检验标准,明确规定双方在技术质量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各项技术条款的约定要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概念。

技术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及交通状况;2、供应部位和供应量、浇筑方法、供应速度、施工季节;3、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指标;4、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性能要求(如坍落度、和易性、温度要求、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抗冻、抗渗、缓凝、水灰比、砂率、含碱、含气量、氯化物含量等);5、服务要求,如供应要求、生产调度的现场协调指挥、供应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等。

合同评审应按照企业合同管理及《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其中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对其性能及本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合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

评审和论证应形成文字记录,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

凡由使用单位提供的专用配合比、外加剂、掺和料和指定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

凡由几个搅拌站同时向一个用户供应混凝土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浇注部位及质量责任。

重要、重点工程合同和重大技术合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

合同签定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技术交底。

(三)原材料管理<1>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2>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对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等进行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应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随机取样检验和试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3>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4>生产过程中,质检部门和试验室应定期对已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和试验,保证材料在有效期内使用。

<5>材料进站及生产过程中,经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当可采取技术措施使用时,须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6>所有进场原材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型号分仓存储,仓位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存储,防止水泥受潮或变质。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存储,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料混杂。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存储,并应具有防止质量性能发生变化的措施。

粉状外加剂应单独存放,标识清楚,防止受潮。

集料的存储应保证集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

同时应将不同品种、规格的集料分别存储,避免混杂或污染。

集料的存储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化路面,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采用封闭式料仓。

(四)配合比管理<1>混凝土配合比,应由试验室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单位原材料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本单位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通过试验选定。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依据合同要求的规定进行。

执行的配合比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及合同对混凝土强度等质量标准的要求。

<3>应建立混凝土试配记录台帐,对试配结果进行优选,确定配合比使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时应对配合比进行重新设计:①原材料产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②重点工程或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③配合比间隔一定时间未使用的;④混凝土施工季节变化时。

<4>配合比试配记录必须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认。

配合比通知单必须经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放,配合比通知单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定期存档。

<5>对有特殊要求、高技术难度的混凝土应制定技术方案,根据合同要求和技术方案进行配合比设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试配、模拟生产等程序进行充分验证,必要时应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重点、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难度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及签发等应由搅拌站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五)生产及运输管理<1>混凝土生产前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

重点、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难度的混凝土生产前,应单独编制生产技术方案,并经过搅拌站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2>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由生产部门组织技术、质量、试验等各相关部门进行开盘鉴定,对配合比的符合性进行确认。

根据开盘鉴定结果,由生产部门组织生产,根据合同要求下发生产任务单,进行技术交底。

<3>搅拌楼操作人员开盘前,应根据生产配合比和任务单,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设备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后,方可开盘。

<4>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操作人员应按照配合比通知单中各种材料用量准确计量,随时观察搅拌机设备的工作状况和混凝土的出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当需要调整时,应由搅拌站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整,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质量检查员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状况进行连续监控。

<5>混凝土质量检验<5.1>应定期对搅拌机的计量系统进行静态校核,发现异常时(混凝土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校核,必要时进行动态校核。

以确保搅拌机计量装置的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5.2>搅拌时间可参照搅拌机使用说明,如有特殊要求应通过试验确定搅拌时间。

<5.3>每日应对砂、石含水率、砂含碎石等指标进行测试,并根据原材料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5.4>每班应对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进行检验,控制生产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和易性抽检频次依据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5.5>试验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不同龄期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抗渗、抗冻、抗折等性能的试验。

<5.6>经检验试验确认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发《混凝土运送单小票》。

<6>混凝土出厂及运输<6.1>在装料前混凝土运输车内不得有积水。

<6.2>混凝土出站前应认真对司机、运输单进行查验,对混凝土的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6.3>运输应按混凝土运输单所示地点合理选择交通路线。

运输途中搅拌筒不得停转,严禁在运输途中无故停留做与运输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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