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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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编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有拥有投票权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局,下同)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召开,费用开支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检查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由5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作出的决议,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已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将日常管理事务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名单报物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居委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三条住宅区交付使用而入住率不到60%的,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改聘。

物业销售(预售)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按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告辖区居委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资质实行年审制和等级管理制。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损害住宅区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公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第十八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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