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行政主体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而不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这种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上的不一致,在理论上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形成了代为责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学说。
1国家赔偿责任,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基本上没有法治可言,国家权力也并非来源于法律,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因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不存在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近代法治也同时得以确立,但国家赔偿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承认。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长期奉行“英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因而国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直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以后才得以改变。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主权者的公务豁免理论,也不承认国家赔偿,并且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3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得到了重大发展,平等观念更为深入。
国家与个人尽管在立法上并不平等,但在法律适用上却仍应坚持平等。
于是,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纷纷建立起来。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前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平反。
但这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只是一项政治措施。
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宪法第41条第3款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第八节;行政赔偿
第八节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一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 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学自考题-32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学自考题-3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__A.过错归责原则B.无过错归责原则 C.公平归责原则 D.违法归责原则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法律后果归属于______A.国家 B.行政机关和本人 C.本人 D.行政相对人3.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的是______A.城管队员王某在执法中打伤围观群众李某,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 B.公安民警张某下班回家途中撞伤群众赵某,赵某要求赔偿医疗费 C.乡政府拆除张某违章建筑后,张某跳河自杀,张某的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 D.黄某因邻里纠纷受到在市工商局工作的邻居李某的侮辱,黄某向工商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表现形式不包括______A.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 B.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 C.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 D.使用武器、警械违反约定程序5. 下列情形中,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是______A.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 B.国家行政机关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 C.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D.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6. 张某因被怀疑偷窃,被派出所民警打伤,因伤势过重死亡。
在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______A.张某本人 B.张某所在单位 C.张某的女儿D.民间公益组织7.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有权要求赔偿的是______A.死者配偶的弟弟 B.死者的伯父 C.死者的女儿 D.死者的妹夫8. 民警王某在执勤中将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撞伤。
在该案中,赔偿请求权人是______A.张某父母委托的律师 B.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C.张某的委托代理人 D.张某本人9. 下列有关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B.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C.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D.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10. 某市某公安分局干警万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如果该受害人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______A.某市财政局 B.某市公安局 C.某市某公安分局 D.某市人民政府11. A市某公安派出所民警张某执行公务时因违法导致王某受伤,王某提出赔偿请求,此时赔偿义务机关为______A.张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 B.张某所在地派出所 C.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 D.国家12. 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13. 在行政赔偿案中,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______A.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和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 D.复议机关或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14.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前提是______A.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B.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系行政机关所为 C.行政机关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得到确认 D.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15. 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一般是______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16. 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的方式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1、支付赔偿金。
这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
在此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成为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生命权或健康权受损害的,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
损害的程度可分为一般伤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均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
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赔偿更加便捷、适当的,则采用其他方式。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较容易被接受。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状态。
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及其他款项;返还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征收和摊派的费用等。
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遭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适用金钱赔偿。
4、其他赔偿方式。
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第一,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第二,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第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
国家赔偿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使职权的⾏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包括⾏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国家赔偿责任,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般的法⼈组织或公民不能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为主体。
(2)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必须在执⾏职务中实施了侵权违法⾏为。
执⾏职务之外的⾏为及执⾏职务中的合法⾏为均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执⾏职务中的违法⾏为必须造成了损害结果。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类:
⼀是⾏政赔偿责任,即⾏政机关或⾏政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是冤狱赔偿责任,即司法机关因错羁或错判刑事被告⼈造成损害时,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法机关、军事机关执⾏职务中的某些⾏为致⼈损害时,也可产⽣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赔偿的主体是什么1、行政赔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赔偿委员会公函一通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然而,行政行为并非总是完美无缺,有时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当,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时,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点,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法律途径。
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获得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的程序方面,一般包括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及赔偿的支付等环节。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行政赔偿》课件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的决定
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赔 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决定内容
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救济 途径。
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的一种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生命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因侵害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要求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 法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排除其他可能 导致损害的原因,确保因果关系的唯 一性。
01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 标准
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受 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行 政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的标准通常根据受害 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赔偿义务 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 虑确定。
案情概述
某市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某市环保局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公民因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方式
某市环保局需向公民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市城管局违法拆除房屋案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二)多选题
3、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 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 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 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集者退散
(二)多选题
4、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 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 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 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 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 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第五节、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九)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日平均工资 2、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日均工资1- 5倍) 3、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年均工资10-20倍)、生活费 4、死亡: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以年均工资20倍),生 活费 5、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7、财产权,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提出行政赔偿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提出⾏政赔偿的实质要件有哪些⾏政赔偿是⾏政机关的⼀种责任,⾏政机关侵害了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机关就需要承担⾏政赔偿的责任,⽽受害⼈可以申请⾏政赔偿,提出⾏政赔偿的实质要件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提出⾏政赔偿的实质要件有哪些⾏政赔偿的实质要件如下:(1)赔偿请求⼈必须具有请求权,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使请求权。
请求权⼈原则上是因⾏政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为⽽直接遭受损害的⼈。
(2)被请求⼈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提出赔偿请求时限为两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的,其权利承受⼈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九条赔偿请求⼈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时的⾏为侵犯其⼈⾝权、财产权之⽇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时⼀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政复议法、⾏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受害⼈申请⾏政赔偿的实质要件包括赔偿请求⼈必须具有请求权、)被请求⼈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行政赔偿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组织是行使其固有职权或所授予的非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与赔偿标准如下:
1.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恢复原状。即将被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此种方式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4.其他国家赔偿方式。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以其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为条件的。
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第九章、行政赔偿
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等) 3、财产损害:直接损失 4、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 同时有精神损害的,需要予以赔偿
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 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 ,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 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 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 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 国家应予赔偿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某区公安分局公安 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 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 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问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要件 1、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 2、生命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
(四)生命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五)伴随性精神损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并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侵犯财产:赔偿直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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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 思考: (1)作为:直接相当因果关系 (2)不作为:违反针对特定个体的作为义务 (3)因果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给予其损失部分的赔偿。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若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损失要当事人确实拿出财物,并且应当因行政机关的行为承担损失,才能构成实际损失,如工资损失、医疗费损失等。
二是行政行为不当。
行政行为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法律许可,超越其职权、擅自为之、超过所许可的范围或者未完成职责,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损失。
三是行政赔偿的基础。
赔偿基础是指被赔偿人诉请行政赔偿的依据,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条例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
首先,行政赔偿的实际损失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为不当造成的,必须是因行政原因而造成的,如因机关未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导致受害人经济损失,或者行政机关擅自否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其次,受害人的损失必须是实质性的,而不是抽象的。
这就要求受害人拿出实物,或是以其他方式让自己受害。
此外,受害人的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也就是说损失应该是可以用具体的数值表示出来的,如工资损失,受害人可以说明自己本应获得多少工资,但事实上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失去了多少工资,从而实现了损失的计算。
此外,行政赔偿的基础也是行政赔偿的重要要件。
行政赔偿的基础可以来自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条例等法律文书,也可以是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如行政协议、行政公文、行政管理文件、行政秩序规定等。
只有符合法律有效约束力的文件,才可以成为行政赔偿的合法基础,行政机关才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最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当也是行政赔偿的必要要件。
行政行为不当可以分为超越其职权、擅自行为、超越所许可的范围及未履行职责等四种情况。
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就可以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
行政赔偿概述(ppt34张)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 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 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 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 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 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 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 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 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建设和要件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建设和要件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基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非常重要,但由于工作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由此而引发的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员在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计算标准.赔偿形式.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等。
在本文,仅对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建设法制国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长远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就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造成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主体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负赔偿之责。
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制,行政赔偿已成为必然。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设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说明。
分别在以下七部法里,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条,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九九四年《国家赔偿法》,一九九六年《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一九九九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二00三年《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对行政赔偿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性质所定,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应为"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侵权主体,即只有政府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构成行政赔偿的要件1.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产生行政赔偿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合法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
因此行政机关和依法从事行政管理的其他组织承担行政赔偿法律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提出行政赔偿的实质要件包括
提出行政赔偿的实质要件包括提出行政赔偿的实质要件包括行政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损失时,应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而要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实质要件,分别是行政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
首先,行政行为是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前提。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定等。
这些行政行为如果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成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根据。
其次,损失是行政赔偿的核心内容。
损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的错误或违法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只有有损失存在,才能构成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基础。
最后,还需要存在因果关系来证明行政行为是导致损失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指行政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要求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方能够证明行政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总结来说,提出行政赔偿的实质要件包括行政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
具备这些要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以得到补偿。
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需要认真对待这些要件的存在与否,合法、公正地处理赔偿事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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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
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行政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如何协调?
在代位责任理论之下,行政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因而可以认为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一元的,即行政公务人员;国家并非真正的责任主体;
在自己责任理论之下,行政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于此情景下,如果行政主体是多元的,即并不限于国家,那么行政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也是多元的;反之,如果行政主体是一元的,那么,行政赔偿责任主体也是一元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如此,如何协调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的矛盾,则是迫切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及判断
《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1节虽然使用了“赔偿范围”这一术语,但其下文仅仅是有关“致害行为”类型及“受侵害的权利”的类型。
事实上,如果把“行政赔偿范围”理解为“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的话,那么,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致害行为”、“受侵害权利”这两个因素,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等都是决定行政赔偿范围大小的重要因素。
所有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发生量变,都会引发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改变。
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行政赔偿范围或国家赔偿范围的大小,应当从加害主体、致害行为、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实际损害、受侵害权利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而不应单凭任何一个因素的范围大小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