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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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读后感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的代表作,该书深入剖析了法律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著名的“法规范力学说”,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读完这本书,我不禁为凯尔森严谨的治学态度、独特的观点和犀利的文字所折服。

凯尔森在书中首先明确了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象,即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规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及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具有强制力和普遍性,而这种强制力和普遍性来源于国家权力。

因此,法律与国家密切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

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规范力学说”,将法律规范视为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力量的规范体系。

他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种上下级的逻辑关系,上级法律规范对下级法律规范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下级法律规范又对上级法律规范具有反作用。

这种力学关系使得法律规范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保证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书中,凯尔森还对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认为,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而社会规范主要依靠道德观念和习俗来维持。

然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又离不开社会规范的为基础。

因此,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冲突,又有协调,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

读完《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我对法律与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凯尔森的观点独到,论证充分,让人不禁为之叹服。

然而,也应当看到,凯尔森的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他在书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对法律规范的决定性作用,而忽视了法律规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

此外,他对社会规范的探讨也较为简要,未能充分展示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

第二篇范文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不仅是一部法理学著作,更是一部揭示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哲学著作。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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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义:哈特在书中将法律定义为一种规则体系,其核心是社会认可的 道德标准。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是 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否则将受到惩罚。
国家的定义:哈特认为,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合法性,即其 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其建立时的基本原则。这种权力是指由国家代表人民制定和 执行法律,并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但并非所有道德 准则都是法律。法律必须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体系,而道德标准则可以是 自愿遵守的。
法律的适用:哈特认为,法律的适用应该基于对社会和人的理解和尊重。法 律必须是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具体情况。
法律的起源:哈特认为,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习惯和惯例。随 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习惯和惯例逐渐演变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在这本书中,马克思提出了许多有启发性的观点和思想。其中最著名的就是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而法律和政治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这一理论对 于我们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认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著作。马克思在这本 书中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和思想,为我们理解法律和政治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和方法。这本书对于我们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本书也 为我们提供了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有效武器。
在这一章中,梅因探讨了国家的性质和特征。他指出,国家是一种社会组织, 其基本目标是实现社会的统一和安全。他还详细讨论了国家权力、国家意志、国 家主权等问题。
在这一章中,梅因探讨了政府的形式和类型。他指出,政府是国家的具体表 现形式,其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他还详细讨论了民主制、君主制、 贵族制等政府形式的特点和优劣。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摘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环境。

该书还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示自己国际法至上的理念。

全书四百多页的篇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

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至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国际法至上前言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他的专业领域就是国际法。

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所讨论的法理学的各式问题,即法律的应然、法律的等级性、基础规范、国家与国际法的统一性,都是以它独特的法律科学为基础,即他所说的“纯粹法学理论”,在这本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的基本要素有两个。

第一个是凯尔森试图将他的法理学置于道德理想主义与平凡的物理事实之间某个模糊且往往自相矛盾的学术领域。

第二个是凯尔森相信,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的等级制度,其有效性取决于一种假设的基础规范。

“纯粹法理论”,就是说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摒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

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论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后者是一个政治上问题,而作为政治上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一、纯粹法理论上的法与正义的关系纯粹法理论乃是一种实在法理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而非“法律应当如何”。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一、著作类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

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西方学者的观点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是)--实证主义法学派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应当)--自然法学派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效果)--社会法学派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二)中国学者的观点1,国家和法律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阶级性为其核心)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二、法学的分科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范本模板】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范本模板】

法理学重点、难点【法理学简述】一、法理学复习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法的起源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历史类型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理论

法的一般理论

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②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③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④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汉斯·凯尔森创作法学著作
01 内容简介
03 创作背景
目录
02 作品目录 04 作品思想
05 作品影响
07 作者简介
目录
06 作品评价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创作的法学理论著作,作为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哲学丛 书》第1册出版,它用英文重述作者过去用德文和法文阐述过的思想和观念,系统地介绍了纯粹法学理论,是作者 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凯尔森声称,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 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在凯尔森看来,纯粹法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理论或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另 一方面必须同社会学划清界限。
2.关于法和正义
凯尔森认为,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正 义和法律是不断被混淆的。事实上,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一个为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 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因此,纯粹法学主张“将法和正义当作两个不同问题来处理”。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 相等同,但它却“无力回答某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素的问题”。
渐次授予权力以创制与适用法律的制度,是由等级结构自上而下发展的。这意味着,法律体系的每一个规范 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以更高位阶的规范为基础,而后者则是以其他更高的规范为基础,所有规范都通向等级结构 顶部最高、最根本的规范。尽管各种规范的地位存在差别,其统一性在于共同存在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凯尔森将这种法律授权程序的解释称作“法律金字塔”理论。
1.关于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
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这一学说到底纯粹在什么地方?凯尔森在该书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回答了这一 问题。他认为,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 墨西哥法、国际法”。法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秩序及其 结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后法在多数实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

吉大 《法律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课堂笔记

吉大 《法律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课堂笔记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位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性的调整。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及联邦宪法。无论何种国家,作为宪法典的宪法,都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由特殊严格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的形式。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社会公共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一国际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1.共生性。

(1)从起源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都是控制与调整社会个人之间、集团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力工具。

(2)从社会根源与同意力量来看,法律与国家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就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的本质、内容与形式,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道,都同意于这一经济基础。

(3)从阶级本质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统治秩序与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

2.相互作用。

(1)法律离不开国家。

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①法律就是由国家制订或普遍认可的,没国家就没法律。

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③国家的政权非政府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叫品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

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①法律证实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非政府和健全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③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转。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2011年司法考试笔记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精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精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者凯尔森,为纯粹法学派首创人。

“纯粹法理论”是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的一个主要流派,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因此,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附录《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中,作者从哲学、心理学角度阐述了西方法律哲学中两大派---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比。

看过本书,由于它可以算是一部分析实证派的著作,让我对西方现代主流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兴趣,因此在这里对西方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做一个简单的框架性的梳理。

现代西方的三大主要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它们在现代西方法学界影响较大、占据着相对的统治地位。

一、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继承和发展了西方自然法的思想传统。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马里旦主创神学自然法、富勒研究的是"程序自然法"、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专注于正义论的权利论研究。

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自然法学派“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新自然法学的法学家们通过他们的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和哈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修订稿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修订稿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一)、关于纯粹法学理论作者在此书里提出了不同以往的“纯粹法学理论”。

所谓“纯粹法学理论”主要就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

而实在法是和具体的国家的法相联系的,所以作者的这个理论就是通过对与国家相伴随的实在法的分析、对一切与法有关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发现法的自身的性质,从而推出一套可以普遍适用于世的法的基本理论。

在绪论中作者指出纯粹法学理论的唯一的目的就在于使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法这个对象,“使和某一特殊法律秩序有关的法学家、律师、法官、立法者及法律教师,尽可能正确的了解并陈述本国的实在法。

”凯尔森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必然像其它科学一样有自己的认识对象——法律,有自己的特定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进行现实的论述,而不是对法“应该是什么”抽象的论述,也就是研究的是法的实然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

所以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必然将与实然法律无关的其他因素都撇弃在法理学这门科学之外。

所以,我们能够看得出纯粹法学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畴,它要回答的是问题是“法律实际如何”,而不是“法律应当如何”。

主张要从结构上来分析实在法,而不是考虑从心理上(道德与正义)、经济上、政治上这些因素来对实在法进行解释或评价。

这就从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决定了它必然与持正义观念的自然法学区别开来。

首先他将法与正义划清了界限。

认为“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了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

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

因为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他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

这种判断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的”。

因而正义价值的判断也总是依靠纯粹主观的相对价值判断。

而“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正义观念,多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地步”。

绪论 法的一般理论

绪论 法的一般理论

绪论法的一般理论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或者广义的法律,是指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三)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义务二、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根据法的权力来源不同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和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为法的形式。

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三节、法律体系、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一、法律部门的概念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四、法律制定五、法的效力六、法的溯及力七、法律实施1、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法律制定简称为立法,指在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制定或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律制定的一般程序: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公布法律中国的法律形式与制定主体(1)宪法。

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_OK

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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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1、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2、法治国家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3、我国的法治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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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治的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概述 关于法治的原则,有各种不同的概括和表述。如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他的著作
《宪政精义》中提出了法治的三个原则:第一,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地位。第二,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解决。第三,不是宪 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3
二、我国的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三)司法独立原则。 (四)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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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治国家形成的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 四、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五、全民具有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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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治国家实现的途径
一、法治发展的模式 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步骤 (一)理论观念的更新。 (二)制度与领导方式的改革
第十六章 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法 律制度。在其词源意义上,它仅仅描述法 律和法律制度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含 义。宏观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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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纯粹法学理论作者在此书里提出了不同以往的“纯粹法学理论”。

所谓“纯粹法学理论”主要就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

而实在法是和具体的国家的法相联系的,所以作者的这个理论就是通过对与国家相伴随的实在法的分析、对一切与法有关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发现法的自身的性质,从而推出一套可以普遍适用于世的法的基本理论。

在绪论中作者指出纯粹法学理论的唯一的目的就在于使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法这个对象,“使和某一特殊法律秩序有关的法学家、律师、法官、立法者及法律教师,尽可能正确的了解并陈述本国的实在法。

”凯尔森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必然像其它科学一样有自己的认识对象——法律,有自己的特定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进行现实的论述,而不是对法“应该是什么”抽象的论述,也就是研究的是法的实然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

所以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必然将与实然法律无关的其他因素都撇弃在法理学这门科学之外。

所以,我们能够看得出纯粹法学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畴,它要回答的是问题是“法律实际如何”,而不是“法律应当如何”。

主张要从结构上来分析实在法,而不是考虑从心理上(道德与正义)、经济上、政治上这些因素来对实在法进行解释或评价。

这就从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决定了它必然与持正义观念的自然法学区别开来。

首先他将法与正义划清了界限。

认为“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了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

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

因为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他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

这种判断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的”。

因而正义价值的判断也总是依靠纯粹主观的相对价值判断。

而“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正义观念,多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地步”。

所以“这种价值判断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

“可是人们却倾向于将自己的正义观说成是唯一正确的、绝对有效的观念。

理性地辩护我们的感情的需要是如此之强烈,以至于我们甚至冒着自欺的危险来满足这种需要”。

也就是说我们常常用自己的感情欺骗自己的理性。

自然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这种学说认为“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的人类关系安排,因为这种安排导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意志”。

自然法学者声称自然法是绝对的,普遍的有效。

凯尔森坚决反对自然法学说,因为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不可知的、非经验所能触摸的,“自然法学说的特征是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基本二元论。

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至善的自然法,而实在法只能由于符合自然法才能证明是正当的”,这个学说将世界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使我们用感官可以感觉到的可见世界,我们称之为现实:另一个是不可知的理念世界。

在这个可见世界中的每个东西,在另一个不可见的世界中有着他的理想模型和原形。

“这种理念定义中包含了先验主义,人们不可能客观的认识理念,那么,人们就对现实和理念间的关系自由的选择这种或那种解释。

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力,那他就能使自己的世界,特别是它的社会世界、他的行为适应其理想模型。

……因此也就不存在先验的理想世界和经验的现实世界的区别,理想会变为现实。

如果人们能知道自然法学说所断言存在的那种绝对正义秩序,那么实在法成为多余的而且简直是毫无疑义的。

实在法的立法者面对从自然、理智或神圣意志中了解的社会正义秩序的存在,他们的任务如同是在灿烂阳光下精心人工照明那样愚蠢的工作”。

总的来说,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违背了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特定性的原则,科学应当是以现实世界为研究对象,将超越人们经验所能认识的的东西排除在其研究范围之外。

自然法学脱离了这条路线,所以不是科学。

虽然凯尔森否认存在绝对的正义观,但是他并不否认正义存在的合理性,他认为:“将正义问题从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可靠领域里撤回,而将其建立在一定社会秩序的可靠基础上。

这一意义上的‘正义’就是指合法性,将一个一般规则实际适用于按其内容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把它适用于这一场合而不是用于另一类似场合,那便是‘非正义’的”。

这里所谓的“非正义”的与一般规则本身价值是无关的,这里仅讲一般规则的适用。

在合法性意义上,正义具有与实在秩序内容无关而与其适用却有关的特性。

“正义”的意思就是指认真的适用维护实在法律秩序。

它是在“法律下”的正义。

而一个人行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意思就是这种行为符合或不符合某个法律规范。

纯粹法学也不同与社会学法学。

社会学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体现法律现象的人的实际行为。

“人们要求一种描述人实际上在做什么而不是他们应当做什么,正如物理学描述自然现象一样。

他们声称,通过对实际社会生活的观察,人们可以而且也应该获得这种规则体系。

这些规则与自然科学用以描述其对象的自然法则是同一类的”。

凯尔森认为社会学法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都是根据因果关系来进行研究的。

一个自然法则说,如果发生甲事件(原因),那么也发生乙事件(结果)。

原因和结果是独立于人类意志而独立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凯尔森认为:“在自然科学、自然法则的陈述中,条件是用‘是’与结果联系的”。

而纯粹法学理论“所考虑的事实只是规范以某种方式下决定的事实”。

“我们理论描述其对象的陈述,因而并不是关于是什么而是应当是什么的陈述。

这一意义上,这一理论也可以称之为规范理论”。

一个法律规则的陈述是:如果甲以某一方式行为,那么另一人乙也就应当以某一其它方式行为。

“法学的陈述与自然法则的相同点是两这都是一般的假设的陈述”。

“自然科学与规范法学之间的差别不在于两门科学用以描述各自对象的那种陈述的逻辑结构,而却在于描述的特殊意义。

在自然科学,自然法则的陈述中,条件是用‘是’与结果联系的;在规范法学、叙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的陈述中,条件是用‘应当’与结果联系的”。

自然科学据以描述其对象的原则是因果性;法律规则据以描述其对象的原则是规范性。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凯尔森认为社会学法学与自然科学是同一类的,社会学法学是“根据实在的规则,而不是应当的规则或纸面上的规则来描述法律”。

可以说,凯尔森是在批判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纯粹法学理论。

(二)、静态法律理论凯尔森将纯粹法学理论分为静态法理论和动态法理论,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实在法的。

静态法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法,也就是对法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分析,例如:法的概念、制裁、不法行为、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权利、资格、规则和法律上的人。

而动态法顾名思义,研究的是处于运动状态的法,这个运动状态就是法律的创造和适用。

一、法的概念因为法的概念是研究所有法律问题的出发点。

而且在这本书中,由于作者提出的是一种崭新的法学理论,因此,作者必然要先从最基础问题开始着手。

作者首先阐述自己对法的认识:“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

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

并不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

然而,“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的说法,并不是指法律秩序仅于人的行为有关,仅人的行为才成为法律规则的内容”。

并非人行为的事实,以及动植物只要它们同人的行为有关,就可以成为法律规则的内容。

但法作为人行为的一种秩序,并不能把法与道德、宗教等区别开来,凯尔森认为:“对法的概念下定义时,我们必须从考察下述问题开始:一般称为‘法’的这些社会现象是否提供了一个是它们区别于其他同类社会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这一特征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重要到这种程度,即可能成为有助于认识社会生活中各种概念的基础?凯尔森提出了法的概念的第二个含义:法是一种规定了制裁的强制秩序。

社会秩序本身所规定的制裁有先验的、即宗教的或社会内在的两种性质。

“最早的社会秩序具有一种完全宗教的性质。

起先除宗教制裁,社会秩序还不知道还有什么制裁,只是到了后来,至少是在较狭小的集团本身内,才出现与先验的认可与制裁并存的社会内在的认可和制裁,就是说,有组织的、由社会秩序根据这一秩序规定所决定的个人来执行的认可和制裁”。

随着宗教的发展,深得报应的实现也推之于来世。

这一阶段,社会秩序就失去了宗教性质,宗教秩序之起着社会秩序的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社会秩序的认可和制裁专门是社会秩序本身所调整的人的行为。

“当制裁已在社会上组织起来时,对破坏秩序所使用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由于所有物是违背他本人意志而被剥夺的,所以这种制裁就具有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

“凡设法已制订这种强制措施来实现社会所希望有的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秩序就被称之为强制秩序”。

所以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是一个强制秩序的特定社会技术。

这是古今中外所有法律共有的强制性这个特点。

虽然道德、宗教追求的社会秩序部分目的与法相同,但却使用了不同的技术。

当一行为违反相应社会秩序时,法的反应在于秩序所制定的社会有组织的强制措施,它被解释为社会共同体的行为。

而道德对不道德行为的反应或者部有道德规定,或者是有规定,都不是社会有组织的。

而宗教规范的反应是宗教秩序规定的制裁,但这种制裁具有先验性,并且不是社会有组织的制裁。

先验的制裁不能被解释为社会集团的反应,而却总被解释为超人的,超社会权威的行为。

二、法律规范实在法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

凯尔森认为“规范是这样一个规则,它表示某个人应当以一定方式行为而不意味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样行为”。

“规范标志这样的观念:某事件应当发生,特别是一个人应当在一定方式下行为,规范丝毫没有讲到有关个人的实际行为。

认为一个人应当在一定方式下行为这种说法意味着,执意行为是由一个规范所规定的。

应当只不过表示了人的行为是由一个规范所决定的这一特定意义”。

而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就是承认“某人应当如何行为”的规范具有约束力。

“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的特殊存在。

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这种效力是有一定范围的,即法律规范的属地效力、属人效力、属事效力和属时效力。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向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

法律实效的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

可以看出法律效力属于“应当”的范畴,意思就是人们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

凯尔森说“在本书中,赋予法律‘时效’这一用语的唯一涵义就是人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也就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实际的适用和服从。

实效和效力之间的联系是:“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规范体系、属于一个就其整个来说是有实效的秩序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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