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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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54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7

【实施日期】2015.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办〔2015〕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法制办公室建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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