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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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市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一飞同志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人事行政科。

粟皎敏同志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协助秘书长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信息科、调查研究科、会议接待科、综合科、内网管理科。

赵塞经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体育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台办、市侨务办公室、共青团桂林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少先队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驻桂林新闻机构。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

郑文宝同志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中府〔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规定统筹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律顾问参加。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担任,任期与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担任相关职务期限一致。

外聘法律顾问由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具体条件及遴选聘任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能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及制度建设;(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具体工作;(三)监督检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全区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聚焦群众需求,深化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先行,完善市场机制,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的统一,推动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实现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出行。

二、工作目标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统一实施、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全市公交、出租车及其他客运交通工具的交通一卡通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区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最便利的公共出行服务。

(一)近期目标(2017—2018年)组建、设立桂林市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并按照自治区交通一卡通的技术要求,升级现有IC卡系统等软硬件设备,搭建以桂林市城区公共交通为主体的交通一卡通平台,做好与全区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衔接准备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日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四条桂林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多元投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项目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以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招标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设立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桂林市国资委),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授权桂林市国资委代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共桂林市委决定,成立桂林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党的工作职责;成立桂林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桂林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规章和文件。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承担。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莫恭明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黄胜杰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日华同志(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林日华同志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一)确定莫恭明、黄胜杰、林日华、廖坚、范小辉、潘东、莫国雄、蔡可辉、费昌明、仇仰廷、农荣飞、熊瑞江、莫晓敏、李文金、陈梅、张世新、莫耘红、陈锦心、高慧渊、黄坚、容易等21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马怀德、孟勤国、张军、蒋超、陈宗波、李远龙、叶晖、曹全来、王莹文、农春雨、覃斌、黄志文、骆伟雄、滕华、黄玉华、胡红卫等16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聘期为3年,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1月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结束——。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邀请选聘、服务管理、意见反馈、调研培训、考核评价、更新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3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3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8日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即讲效率又讲公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市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二、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对已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制定计划。

四、对未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在本年度内再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市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2015〕4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桂林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对出租汽车行业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政策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通报出租汽车规范管理工作情况;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召集人:唐铭泽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钟德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唐述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徐彦平市委维稳办副主任周东青市信访局副局长莫少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政委唐铁立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唐伟市财政局副局长罗学仁市人社局副局长王爱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陈克东市规划局调研员易理冬市城管委副主任蒋少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彭秀成市质监局党组成员聂奇壮市物价局副局长刘宝成市总工会党组成员邓毓华市国税局副局长潘军华象山区副区长何静秀峰区副区长罗岳叠彩区政府党组成员张作伟七星区副区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名单如下:主任:钟德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副主任:陈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成员:刘小兵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罗忠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曾学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管理科科长联络员:廖晓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租科科长廖玲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科科长田友强市委维稳办信息督查科科长滕华现市信访局副科长孙锦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文新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程向阳市财政局经建科副科长黄松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张海云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科长黄宇市规划局市政公用和交通规划科科长陈敏市城管委市政科负责人吴家城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副局长蒋晓龙市质监局主任科员苏白翎市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科科长张有武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科长姚良健市总工会财贸工会常务副主席梁力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张成书象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蒋健秀峰区工信局局长杨汉荣叠彩区交通水利局局长黄继锋七星区农工局主任科员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办〔2015〕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办〔2015〕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办〔2015〕5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7日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法制办公室建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期至本届市人民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常政发〔2016〕7号_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常政发〔2016〕7号_1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常政发〔20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及《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 可以适当聘请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会或专门会议, 建立落实工作考核机制;(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事务的登记、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等事项;(三)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报酬支付、解聘、工作指派等相关工作;(四)组织完成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交办的诉讼、仲裁、合同审核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其他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的工作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桂政办发〔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6•【字号】武政办[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办[2015]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促进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法律事务处,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拟订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一致。

聘任期满后,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续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研究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四)参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六)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8〕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8〕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8〕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责任分工,并于4月25日前将相关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联系人:黄春生,联系电话:2848547,181****6330)。

二、请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各专项组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下一步工作任务、工作清单、时间节点、责任人等),并于4月25日前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联系人:黄春生,联系电话:2848547,181****6330)。

三、请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各专项组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研究提出推进各县区对应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并于4月25日前报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黄春生,联系电话:2848547,181****633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桂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号)精神,为协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组,特制定本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市政办[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7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桂林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3)号、《关于促进桂林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2008〕89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8〕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原则1.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原则。

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到收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中。

2.加强财政支出动态监控的原则。

推行公务卡制度必须加强对公务卡支出的动态监控。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能够掌握所有通过公务卡支付报销的详细消费信息;财政部门能实现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报销信息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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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54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7
【实施日期】2015.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办〔2015〕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法制办公室建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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