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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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中 ,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却 是 一 片 空 白 。对 此 , 学 界 观 精 法
点 不 一 。本 文 试 从 法 的 公 平 理 念 、 法 宗 旨 的角 度 进 立
行 分 析 , 证 在 我 国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论
害赔 偿 制 度 的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提出 相 应 的立 法 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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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9 月
内蒙 古社 会科 学 ( 文 版 ) 汉
I NER O NG O LI S C I L I N M A O A SC EN CES
Sep, 002 2
第 2 3卷
第 5期
VO . N 5 1 23 o.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思 考
李 昌凤
( 共 河 南 省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 河 南 郑 州 中 40 0 ) 5 0 2
【 摘 要 ] 当今 社 会 , 神 权 利 愈 来 愈 受 重 视 ,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予 以 承 认 和 支 持 的 同 精 在 时 ,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却 将 其 拒 之 门 外 , 此 产 生 诸 多 弊 端 。 为 实现 法 之 公 正 , 充 分 发 挥 刑 事 诉 讼 的 积 极 作 刑 由 并 用 。 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对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请 求 予 以 受 理 。 依 据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确 定 责 任 的 应 并
人 权 保 护 重 要 形 式 和 途 径 的人 身 权 和 人 格 权 制 度 有 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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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中圈分类号 : 9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15 ( 0 6 O 一 14—0 10 70 2 0 ) l 0 6 3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 中 , 越来 越多 的受 害者提 出精 神损 害赔偿要求 , 方面反映 了随着 社会 民主 、 一 法制 的进 步 , 人 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另一方 面也对 我们 的立 法及 司法 领域 提出 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 问题——精神赔偿 是否能 打破刑 事案件这一“ 区” 如全 国首例 因强奸 引 发 的贞操 权 索 禁 。 赔案 , 法院最 终驳 回了受 害人 4 万 元精 神 损 害的诉 讼 要 5
将“ 附民” 刑 案件精 神赔偿请求拒之 于法院受理 大门之外的做 法 , 已不能适应经济 的发展 。 目前 ,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 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如人意。在刑事诉讼领域, 应尽快将精神损 害赔偿合法化, 并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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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1 期
20 06年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hn zo ntueo A rnui l n ut ngm n( oi cec dt n ora o Z e ghuIstt f eoa ta Id s yMa ae e tSca SineE io ) i c r l i
法院关 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 损害 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四权” 在“ 的基础 上又 有所 扩 大 , 加 了生 命 权 、 康 增 健
权、 身体权 、 人格尊 严权及 人身 自由权 , 扩大 了 民事侵 权精 神赔偿 的范 围。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有些许不足之处。

我国对脱离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完善,赔偿的标准没有量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存在,文章就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痛苦;赔偿1993年,甘某某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且身无分文。

当时,甘某某好心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

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某(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当年,甘某年仅6岁,约16年后,他得以与亲生父母团聚。

2010年12月,人贩子邱某某落网并被判刑6年,甘某的亲生父亲甘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

最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邱某某赔偿甘某某一家经济损失28元,未支持精神损失费。

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有关的规定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我们应该尽快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个系统、合理的制度。

一、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

我国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经过司法界的多次修订和不断完善,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逐渐的扩大。

但是,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却是争论不一。

精神损害到底是一种什么损害?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往往采用“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来表示相当于我国精神损害的内容。

精神损害等同于非财产损害吗?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在我国,“精神损害”一词究竟是什么含义,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21 年 O 0 1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Au . 01 g2 1
总 第 19 6期 第0 8期
S ra . 9 No08 e i lNo 1 . 6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⑨ 董 满 清
( 中国邮电器材集 团, 北京 10 3 ) 00 1
笔者认为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害不同于普
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 由民庭处理 , 就割裂 了刑事诉讼与
精神损害赔 偿的民事诉讼之间 的内在有机联 系, 就违背 了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 害 , 其是指精 神利 益的损 害 , 非财
产利益的损害 , 是刑事被告人 的犯 罪行 为侵害 自然人 的人
二 、 神 损 害 问题事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 . 立 在 法律
首先 , 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 于保 护 被害人。侮辱罪 、 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它给 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 损害 比一般 民事侵权 行为往 往严重得
【 摘
要 】由于犯 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 害的被 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 是 一
直被专家学者热议 , 并为社会 大众所关注。明确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 害之不 同, 以刑事诉讼 中精神损 害赔偿之 必要性 为前提 。要深入研 究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现状 , 以及 解决精神
多, 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民事侵权行为 中被害人可 以获 得精神损 害赔偿 , 么 由于侮辱 、 那 诽谤 等行为遭受 精神损 害, 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 神损 害赔偿。其 次, 附带民事诉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又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对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在以公法诉讼为主的刑事诉讼和以私法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主要采取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不同的模式。

而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

然而,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众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1、刑事被害人之概念界定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自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此本文采用狭义被害人的定义。

2、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日本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指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苦痛、愤怒)而产生的损害。

而在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

学术界给精神损害所下的定义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例如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的痛苦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箜!圭塾垒.竺!堡型!!:震置鍪鋈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刘博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空白,只有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层面上的的抚慰,才曼能体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便刑事诉讼更加完善.合理,切实全面保障受害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5-01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但并不支持由刑事犯罪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仍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这种民事诉讼赔偿是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民法领域今年7月1目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于犯释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近些年来,在社会上经常发生重大的毁容伤害案件,由于多种原因促使犯罪人通过实施残忍的物理、化学手段,使被害人容颜俱毁。

不但使铍害人身体上遭受重大伤害,更使被害人陷入深深地痛苦与忧郁之中甚至被害人会不断出现厌世轻生的念头,难道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不应对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犯罪者起到一种制裁、教育作用,也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受害者的心理仇怨,从而使冲突双方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共容性的非完全对立,触及法律的更深层次领域。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和确立的必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5-0285-01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常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一直备受争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冲突的弊端(一)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法律价值刑事法律规定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样,使得部门法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和谐。

再论“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

再论“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

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是 当代 中国法制进 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附民”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是 刑
社会生产力发展 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深刻改 变着人们思想观念 ,为制定该制度奠定 了广泛的思
想基 础 。“ 附民 ”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度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题 中之 义 ,是 全 面 保 障 人 权 的 必 然 要 求 。被 害 人 对 刑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请 求是 公 民 的一 项 基本 人 权 和 维 护其 合 法 权 益 的 一 种 手 段 , 亦即 公 民 应 当依 法 享 有 提 出精 神
见。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两部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和 《 华人民 刑法 中 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 为我国 , 好的开端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 1 9 7 1日,第五届全国 9 年 月 7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后来法制建设创立了良 刑事诉 讼法 》中 设置了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刑事附 别是在 《 这的确是我国 带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目 的旨 在保护被害人的物质权 将财产权纳入刑事法律保障范畴,应当说, 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标志着人权开始受到重视。 利和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但该法律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 产物, 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身权利始终没有得到有效保 护。经典作家基本观点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逐渐发 人们对法制的需求愈来愈强烈。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 必然反映经济基础的基 展, 要,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四次和五次会议上分 本要求并满足其基本需要。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 中华人民 服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要正确处 别修正了 《 理个人、 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当三者发生冲突时,个 共和园刑法》 使这两部基本刑事法律更加符合我国社会 , 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 集体利益则需服从国家利益。在 生活的实际。修改后的 “ 两法”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这种利益观指导下的经济体制中,个人利益不可能得到有 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令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的财 产不足 以支付 的 , 先承担侵权 责任 。第 2 条 规定 : 害他人人 身权益 , 成他人严重 精神损 害的 , 2 侵 造 被侵 权人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 偿 。对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 围、 要件及 主体作 了规定 。这是 我 国第一 次在法律层 面上作 出精 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1侵害他人人 身权益可 以请 求精神损 害赔偿 。根据本条 的规定 , 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是 侵害他人 . 精 人身权益 , 侵害财产权益 不在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之 内。 人身权益包括 生命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 、 隐私权 、 监护权等 , 侵权人侵 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的 , 被侵权人可 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 偿 。
二、 精神 损害赔偿在 刑事领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程序 的本 意在 于正 确执 行我 国惩 罚犯罪 、 严相 济 的 宽
刑 事 政策 , 护 被害 人 的合法权 利 , 保 司法 机关 在追 究被 告人 刑事 责任 的过 程 中所收 集到 的证据 可 以 同 时证 明被告 人应 当承 担 的 民事 责任 , 这有 利 于减轻 被 害人在 民事 赔偿 部分 本应 承担 的举 证责任 , 而 从 降低被 害人 获得赔 偿 的难 度 , 重要 的是 通过 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 偿过 程 , 更 法院 便 于查 明 被告人对 其犯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关键词 】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思考


民事法律 中有关精神 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 国《 民法 通则 》 10条规定 : 公 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权 、 名誉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
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客体的规定过于 狭窄 , 赔偿 的项 目也不 明确 , 司法 实践带来 了操作上 的困难 。为此 , 给 最高人 民法 院陆续 出台 了不少 司 法解释来落 实法律规定 , 中最 为重要 的是 20 年颁 布 的《 其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 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 《 , 民法通则》 10 第 2 条作了扩充, 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由《 民法通则 》 规定的 精神性人 格权扩 大 了, 同时对 损 害赔 偿金 的项 目也 作 了规定 , 中第 9条规 定 : 精 神损害抚 慰金包 括 其 “ 以下方式 :一) ( 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 ; - ) (-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三) (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 神抚慰金。 2 1 年实施的《 ” 00 侵权责任法》 4 第 条规定 : 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侵权人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和不足 , 导致 该制 度存 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 如 受案 范 围的 限定、 赔偿范 围的局限、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
进 一 步确 立 了附 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架 构 , 明确规 定 只有 人 身 权 利 受 到犯 罪 侵 犯而 遭 受 物 质损 失或 者 财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坏 丽尴 受物质 损 失 的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上 l 将 物 质损 失 限 定 于 被 害人 因犯 罪 行为 已经 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和 必 然迪 受 的损 失。 对 于 刑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 为而 邋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或 者在 该 刑 事案 件 I f r 结 以后 , 被 人 另 行 提起 精 神损 害 赔偿 事 诉 讼的 , 人 K法 院 不予 受 理 。这 一 系 列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是 否 合理 ,实践 巾 引发 了不少 争 论 质 疑 ,
浅谈I f ¨ 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即指 在 刑事 诉讼 过程 中 , 由被 害人 或 者检 察机 关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了损 失,在 司 法机 关进 行 刑 事诉讼 的过 程 中 ,一并解 决 民 事赔 偿 问 题 的诉讼 活 动 。从立 法本 意 上说 ,是 为 了减轻 当事人
三、 客 观 标 准 的 具体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危 害 结 果 发生 的 危 险是 由 准引起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行为 人
[ J 己挑起 的, 那 么 就可 能 更倾 向于 接 故意 。如 在 L } I _ 与 乙的案 虽然也有学者捉 l J 5 要 从 是 否采 取 避 免 措 施 来 区分 问接 故 例中, 危险, j : 不 是 行为 人 乙 引起 的 。这 在认 定 行 为人 土 观 万面 意 与过 _ 丁[ J 信 的过 失 , 但 是 主要 是 为 了判 断行 为 人 的意志 内容 仍 能够起 剑 … 定 的作用 。口 而提 i I I 的, 仪 就 该 点仍 是 不 能解 决 问题 , 现 实 巾也 存 在_ 采 取 了 (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定 避 免措 施 仍 被 认 定 为 问 接 故 意 的情 形 。就 客观 标 准 的 内 容还 需进 一步 的完 善 与 充 实 。 笔 者认 为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 客 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摘要:在精神权益日渐受到关注的情势下,我国刑事精神损害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申诉无门。

本文立足于剖析我国关于精神法益保护的立法冲突现状,通过法律价值的衡量与法理原则的评断,指出建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刑事附带程序赔偿制度随着现今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思开始觉醒,精神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相比对公民物质权利保护法制的愈加完善,一个国家法律对精神利益的重视和保护程度则更能直观的反映出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的实现程度,也是衡量法能否实现对“人权”的全面保护要求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精神损害责任的内涵探究在各种法律秩序之中,各种法律都有其维护的权利或者法益,包括公法上的法益和私法上的法益。

有法益的存在,就有损害事故的发生,进而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活动法律的实体救济。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仅触犯刑法秩序,同时也是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多种人身权利的侵犯。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打击犯罪的需要。

可见,刑罚是犯罪分子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

而对于刑事受害人的私权利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的损失,犯罪分子也理所应当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精神损害是非财产的损失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它是指自然人生理上或者心理上的痛苦,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身体健康、人格尊严、身份权利受到损害或遭受到精神痛苦,通过附带或单独诉讼方式请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冲突根据我国刑法的第36条、刑事诉讼法的第77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已经确认刑事被害人针对物质损失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对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虽未明示,但亦未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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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违反了公平原则
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诉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
手段可以分为犯罪手段和非犯罪手段。

而《解释》并没有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只有遭受非犯罪手段侵害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有理由认为,《解释》的本意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只要遭到侵害,而不管侵害手段是犯罪手段还是非犯罪手段,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包括两种,一种是侵害人身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另一种是因被侵害生命权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这两种人在精神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痛苦时,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实际存在的精神痛苦与折磨。

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和心理造成了遗憾和痛苦,这种痛苦甚至会伴随终生,还可能导致受害人心理、情感、等变异。

其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

当代法学家龙宗智教授曾提出:”多年来,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依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略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很显然,不能以被告人已受到刑罚为理由而否认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哪怕是部分民事责任,因此,虽然对被告人科以刑罚却不能完全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而且这一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损法制的统一
和尊严,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

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法律理论上的可行性。

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侵权赔偿的一部分,它符合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

即首先,有损害的事实发生,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精神损害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违反刑事法律,而且同时违反民事法律;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立法上的可行性。

在立法上不需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修改,也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障碍,只需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损害赔偿的方面修改即可,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抚慰金”;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第三,经济赔偿上的可行性。

现行刑事法律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是受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社会经济薄弱的状况的制约,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现今我国生产力水平已有很大提高,社会经济基础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总之,由于我国法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问题存在冲突,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完善是可行的,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此外,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呼唤,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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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徐莉娜著。

[3]《设立人身伤害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俞志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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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文关怀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应松年著,2003年6月5日《法学天地》。

作者简介:闫鑫(1986年--),女,山西平遥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学法硕,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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