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造价工程师取消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闽价[2002]房457号)注:1、按上表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2、注册造价工程技术咨询按耗用工时(日)计费,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合标度)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
7%=2。
8万元(1000—500)万元*0。
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
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
55(万元)工程咨询收费表(计价格[1999]1283号)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下表).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闽价[2000]房字422号)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表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 2008〕141 号发送到手机| 收藏全屏阅读模式字体:小| 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 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 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造价工程师取消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造价工程师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发布时间:2016-02-08点击次数:496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xx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川建价发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4年]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川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
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2015/5/15【大中小】中价协〔201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
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但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没有按前款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以及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的,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下是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清控制价(标底价)编制等咨询项目。
收费标准按照项目投资总额划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对于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项目,计费方式为基本收费加追加收费。
对于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费。
此外,还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项目。
计时收费的收费基数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收费标准。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序号。
咨询项目。
费率‰1.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12.09.0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5.03.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5.04.清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单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4.01)基本收费。
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2)追加收费。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定额5.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价。
4.01)基本收费。
计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价2)追加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审减(增)额6.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500万元以内 500-3000万元 3000-6000万元 6000-万元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万元)以上。
1.7 0.8 3.5 2.3 4.07.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1.51)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审减(增)额2)追加收费。
工程造价8.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1.5鉴定标的。
8%9.注册造价工程师。
7.510.造价员。
3.011.计时收费。
300元/小时 180元/小时12.其他项目。
6.0 0.5 0.5 0.2 0.21)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审减(增)额2)追加收费。
工程造价以上是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对需要咨询的人提供帮助。
造价员取消?揭晓变革内容!
造价员取消?揭晓变革内容!造价员取消?揭晓变革内容!近日,造价业内掀起一股热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停考了,怎么回事的?让我们来回顾下最近几个月的政策变化及相关会议。
下面让我们看看怎么究竟?“2015年12月14日—16日,全国及安徽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宋友春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提出了造价员拟转助理造价工程师方案。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我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
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从两次发文中,已经近期各地造价站反馈,本次变革旨在整顿造价行业市场,去除市场紊乱秩序,合并发证单位,并提高造价行业从业标准人员素质等。
原考试管理制度存在较多缺陷:一,发证机构过多,造价员有31个省级管理机构各自管理,多数地区存在严重制度缺陷,管理职能涣散等情况,且多数管理机构不同属一部门,造成各单位“踢皮球”,降低工作效率。
二,劳动部,X建协,XX管理协会等等十几个国家级机构分别发放证书,发证水分过多,管理不严格,使得造价员证书失去公信力,更有交钱就拿证等制度漏洞,严重影响了业内生态,淡化了证书价值。
转助理造价工程师考试已然迫在眉睫,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希望能尽快出台改革方案以及管理办法,本次改革会对广大造价员产生哪些影响?一,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是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二,提升门槛,严格管理行业准入制度,升级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后,将会有更为健全的考试管理办法,统一考试,统一管理,证书的价值得到保障,考试也将更为正规,严格,有序。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价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序咨询工程名称收费基数≤500万元500-50005000-1000010000-50000≥50000备注号万元万元万元万元1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总投资‰‰‰‰‰2工程量清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不含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估量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编制定额计价法估量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核减加核〔1〕根本收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增金额超4工程结算审过5%时〔2〕效益收5-8%查费核减额+核增额方计取效益收费5工程实行阶段造价控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8‰6‰5‰3‰2‰6工程造价纠葛鉴证鉴证标的额7‰6‰5‰4‰3‰7 完工决算编制建筑工程总投资‰‰‰‰‰说明:1.工程结算审察工程的计费方式按〔 1〕+〔2〕计算;2.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 6元/吨,别计收费;3.工程主材不论能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4.工程实行阶段造价控制包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所有造价咨询效力 ;5.独自拜托的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在上述收费标准的根基上增添 8%;6.建设工程投资估量的编制、审察,建设工程经济评论应参照原国家计委价钱〔 1999〕1283号?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1页。
共2页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序号工程名称金定员〔元/工日〕1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教授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200 2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800 3工程师500 4造价员200 5其余人员100 6综合300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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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造价工
程师取消
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
点击次2016-02-08发布时间:496 数: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意见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函
8号建标造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管理
机构:
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xx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
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
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
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费.
(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
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
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
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
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
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
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
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
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第十三条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
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月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说明:1.工程结算审查项目的计费方式按+计算;2.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别计收费;3.工程主
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
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5和技术改造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20%;6.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参照原国家计委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