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人受骗维权指南(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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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私募基金投资人受骗维权指南(2019版)
2009年左右,全国上下兴起的“全民PE”风起云涌,如今绝大多数“一地鸡毛”,无数投资人的血汗钱石沉大海。

私募基金一般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性与复杂性要远远超出普通人的想象。

齐精智律师提示除过私募基金本身正常的市场风险之外,投资人可以运用以下六种民事诉讼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私募基金约定固定收益的,投资人可以借贷名义提起诉讼。

1、合伙协议约定固定收益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裁判要旨:首先,仅从顾蓓君与融泓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的内容来看,是顾蓓君与融泓公司合伙出资成立艺魅投资进行经营的意思表示,但综合融泓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认购确认函、三份承诺书的内容,结合艺魅投资在顾蓓君出资前已经成立,艺魅投资原有股东及新加入股东并未重新签订合伙协议,且顾蓓君未被登记为艺魅投资合伙人的情节,顾蓓君的出资并不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而是更倾向于私募基金发行与认购的关系。

但是,根据四上诉人所述,系争私募基金项目的设立,并未在中基协备案,融泓公司作为基金项目管理人也未在中基协登记,因此,融泓公司并不具有发起募集并管理系争私募基金的资质;加之,融泓公司在出具的认购确认函中确认认购金额和最后一期预期收益退还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以及融泓公司与刘建兵多次出具补充协议及承诺书承诺还本付息一节来看,更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院确认融泓公司与顾蓓君之间建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案件来源: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泓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顾蓓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878号民事判决书。

2、普通合伙人承诺的固定收益保底条款有效。

裁判要旨:普通合伙人自愿分担风险有效,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贺开宇与宝金国际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了附宝金国际公司受让财产份额条款的《合伙协议》及《协议书》,均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恰当履行各自义务。

宝金国际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按照每年15%的投资溢价受让贺开宇持有的宝金投资中心100万元投资份额。

贺开宇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宝金国际公司为招募更多投资人,自愿签订关于溢价收购投资人财产份额的协议,为投资人分担部分风险,不能改变贺开宇仍然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的事实。

案件来源:贺开宇与宝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金国际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4525号民事判决书。

3、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对特定合伙人承诺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有效。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被告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性质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第十五条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也仅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并未限定第三人为之提供担保,故该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被告的此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690号民事判决书。

4、合伙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条款而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合伙协议》的性质以是否符合合伙企业“共负盈亏、同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为判断条件,有限合伙人以固定收益回避投资风险有违合伙实质,将因核心条款无效导致《合伙协议》整体无效。

案件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6519号。

5、《合伙协议》约定收益率,合伙企业应按约定年收益率返还到期本金及收益。

裁判要旨: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有限合伙人按约定支付投资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伙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兑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在投资项目结算后,但至今仍未组织合伙清算,有限合伙人请求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万元并仍按《合伙协议》年预期收益约定支付投资收益,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齐精智律师提示无论当事人间被法院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法院认为投资期内收益的计算标准应以《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收益率为判断条件,若约定收益率,合伙协议应依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到期收益。

案件来源: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

二、银行代销第三人基金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投资人全部损失。

裁判要旨:银行推介的“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与王翔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属于不适宜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

同时,建行恩济支行也提供不出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客户书面确认了解和购买涉诉基金产品的相关记录。

案件来源:(2018)京0108民初21776号的王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三、基金存在欺诈,投资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的请求。

裁判要旨:2014年2月12日,柳丽萍与拙远公司签订《上海拙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目的为认购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投资于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置业),用于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

后发现该基金根本没有与华澳信托达成过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合作。

本院认为,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在未与华澳信托就“郎溪商会大厦项目”进行业务合作的情况下,即与柳丽萍签订系争合伙协议,并以华澳信托-郎溪商会大厦投资基金(FOT)项目名义收取相关款项,属于法律认定的欺诈行为。

现柳丽萍据此要求撤销系争合伙协议,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共同返还1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69号)
四、基金已经到期,且可以足额兑付的情况下未兑付,投资人可以主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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