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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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

浅谈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

浅谈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在合同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展开探讨,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守信原则以及其在合同交易中的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同时,当事人还应当负有合理的义务,比如履行承诺和维护合同所依赖的信赖关系。

2.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它有利于当事人实现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加强合同交易的诚实和诚信,避免欺诈、虚假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二、守信原则我国合同法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守信原则,即遵守合同约定,保持承诺和信托。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或者实施欺诈行为,不得妨碍对方履行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1. 守信原则的重要性守信原则是维护合同秩序和增强合同的约束力的核心要素之一。

只有各方能够信守合同,才能使得合同交易更加稳定和有序。

当事人的守信行为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市场信心,构建良好的商业环境。

2. 守信原则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守信原则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判。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然违背了守信原则,法院将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的具体应用诚信原则在合同交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1. 信息披露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时应 当讲究信 用, 守诺 言, 实不欺 , 严 诚 在不损 害他人利益 的前提下追求 自己的利益 , 否则将 获得 不利 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 通则第四务以法律的明文规 定确定 了 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笔者本文就诚 实信用原则 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浅析。 诚 关键词: 诚实信用 帝王 务款


则在合 同变 更和 解 除领域 的运 用和 具体 化 。 诚信 原则乃 意思 自 而 治原 则之修 正 , 补充 , 目的在于 在 当事人 之间 、 之 其 当事人 与社 会 之 问均 衡利益 之 归属 , 险 之负 担 , 风 从而 实现 实质之 公平 , 维护交 易之安 全 。诚信 原 则之勃 兴乃 是意 思 自治 原则衰落 的结果 。同时 诚信 原 则本身 即 内涵公 平正 义之 观念 ,因 此可 以说公 平原 则与诚 信 原则 具有 同等之 价值 内涵 。 由此 司见 ,诚信原 则 乃民法 的最高 指 导原则 , 民法原 则的 ” 则” 可谓 之 民法之 ” 王条款 ” 是 原 , 帝 。史 尚 宽 先生亦认 为 , 信原 则要优 于 一般 原则 , 诚 因为法 律的标 准应 当是 社会 的理想 即 爱 人如 己的人类 最高 理想 ,这种 理想所 处 的地位要 高于法 律和 契约 , 诚信 原则便 是这 种最 高理想 的体现 , 而法 律和契 约 则属 于实现 这种 思想 境 界的途 径和 手段 。 二 、 实信用 原则 的作 用 诚 诚实信 用原则对 民事活 动主体与 法官都有 着非常重要 的影 响。 按 定义理 解 ,它涉及 的是 当事 人之 间 以及 当事人 与社 会之 间的利 益关 系 在 当事人之 问 , 自应 本着 平等 合作 、 惠互 利 的精 神 , 各 互 以方便 实现 应 该得 到 的利 益 , 就是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具体要求 。 这 当 当事人 之 间的利 益 失去平 衡 , 方 以如欺 骗 的步伐 手段 非法侵 占 一 他 人利 益 时.法 官应遵循 诚实信 用原 则重 新调整 当事人 的利益关 系, 使利 益平 衡得 以恢 复 , 以维持 社 会经济 秩序 的 良性 发展 。在当 事 人与社 会 的关系 中 , 照社会 法学 流派 的观 点, 依 应该 把社会 利益 放在 第一位 , 任何 人不 得损 害社会 利 益 , 实信用 原则 也正体现 了 诚 这 点 的要求 。使得 当事人 通过 合法 的途 径 去获得 正当 的利益 。 时, 诚实信 用原 则义 赋 予法 官很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法律 所所要 追 求 的最终 的 目标 是” F 、正义 ” 公丁 ”” 。而法 官正 是正 义的 守护者 。民 事 活动 纷繁复 杂 、 化 多端 , 变 很难用 硬性 的法 律条纹 把每 一个 细节 都刻画 F 。 柬 在法 律没有 涉 及的领 域起着 解释 和补 充法律 的作用 由此 , 们 可以看 出 , 对法 官 的索质 要求 是非 常高 的, 为 我 这 因 坚 持 诚实信J 原 则就 意味着 承认 l司法活 动 的创造性 与 能动性 。 f J 『 它 要求法 官在 具体 案例 巾准 确 的找 出利益均 衡 的立足 点 ,以便真 达 到个人 、 会利 益的均衡 , 使社 会能稳 定 与和谐 的发 展下去 。 社 促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它在合同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作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能够对该原则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在合同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互利互信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而且还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约定和信用记录。

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着对合同当事人言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不得有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还包括了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其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诈骗、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要真实相对、尊重合同意志、不得违约欺诈,从而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2. 促进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这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合同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原则,防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4. 规范市场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了合同交易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规范了市场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不得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要求当事人应当如实交代相应的信息,确保交易双方的知情权。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真实相对、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秩序。

浅析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秩序 的根本之 策。 诚 实信用作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 原则之 一, 必然关 系着一个国家 , 一个民族的发展 。诚信是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的 立足之本 , 市场 经济无信 不立; 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的题 中之义 , 市场经济无信不成。 诚信是人 与人 的责任 , 更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 , 让我们都诚 实守信 。 让我们 的明天更加 美好 !
31 .加强法制建设 . 为诚实信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礼 、 、 。其 中诚实信用是一项重要 内容 , 智 信 因而 形成了中国古代的诚 信 观. 对诚 实信用 问题有很 多真知灼见 。主要表 现在 六个方面 : 第一 、 首先是立法方 面 . 这包括 了银 行信用方 面的立法 . 非银行 信用方 消费者 信用方 面行 为的立法 , 商业信用 立法 , 信用 中介服务 信是立身 之本 。 中国古人认 为 , 活在世上 . 人 惟有诚实信用是安身立命 面的立法 . 之本 。 否则 . 难以在世上生存。它给 我们 的启示 . 就是要做诚实信用 的 行业 行为的立法等 等 . 还应注 意对 现行有关 法律进行修改 . 使其 对诚 人. 而不能做一个虚伪欺诈 的人 。 第二 、 诚实信用是待人之态。中国古 实信用建设更具针对性 人认为 , 人与人之 间交往 , 要相互之 间讲信用 、 讲诚 实。这是一种待人 3 大力加强诚实信用 的宣传教育 。树立市场 主体 的诚实信用观 . 2 接物 的根本态度 。 第三 , 诚实信用是安民之策。中国古人认为 , 要想使 念 和诚 实信用 意识 加 强社会公德 、 职业道德 、 家庭美德 的培养 , 以市场经济的诚实信 人 民安居乐业 , 就必须讲诚信 。魏征讲 :君子所保 , 在于诚信 , “ 惟 诚信 立 则下 无二心 ” . 是说君子所保持 的道德情操就是诚实信 用 . 只有把 用特 征为核 心加速诚 实信用理念 的培养 。 使全 民形成 “ 诚实信用 至上 ” 诚信立 为规则 . 才没有二 心, 人们才能 和睦相处 。第四 , 诚实信用是治 的意识 和“ 依法经 营 . 经商 ” 以德 的理念 。 过各种舆论工具 . 通 采用灵活 大力 宣传诚实信用原则在市 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和 政 之道 。 中国古人认 为 , 治理 国家 , 掌握政权 。 须得到 , 民的信任 多样 的教育方 式 . 必 人 和拥护 。 就会 自取灭亡 。 否则 第五 , 诚实信用是经商之法。中国古人认 推动社会进步维护 良好 的人 际关 系的重要 意义 3 建立健 全社会诚 实信用体 系 . . 3 确保有效 的监督管理机制 为, 经商要讲 信用 . 信用 . 不讲 不但赚不 到钱 . 甚至可 能带来灾祸 。 管子 首先 . 尽快进行诚 实信用规 范的建设 这主要 要有逐步完善信用 说: “ 非诚 贾不得 食于贾 。 是说不讲诚信 的商人不 能经商 , 能以商谋 ” 不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灵魂和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作用、应用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守信用的公民。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本着充分信任、忠实履行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保持真诚、公正、诚信、友善的态度,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诚然的原则。

换句话说,诚信原则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商业诚信的核心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促进了人们的自我修养和社交能力的提高。

其次,它是商业合作的基础,是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转的基石。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显著的应用。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必须遵守价格公示、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等诚信原则,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在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双方必须本着诚实原则,履行交易合同,不得不当然地牟取不法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信誉。

此外,在与行政机关的交往中,当事人必须履行真实的法律义务,不得以欺诈、行贿等手段博取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保持道德和权利意识,维护真实、公正、透明等原则,维护和增强诚信社会的建设。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在保障诚实信用原则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教育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层面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机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社会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浅论诚实信用原则

浅论诚实信用原则
共 秩 序 , 是 它 们 彼 此之 间又 有 很 多 不 可 视 而 不见 的 区别 。它 但
要求人们在 市场活动 中讲究信用 、 恪守 诺言 、 诚实不欺 , 在不 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 自己的利益 。 诚实信用 原则将道 德规范 上升为 法律原 则加 以强调, 不 失其伦理道德的 内容,在法律上 的重要 地位更决定 了诚 实信
“ 诚实信用” 中华 民族 的传统道德 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 在 置, 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 。在市 场经 济发展 的今天 , 仍然值得
提倡 , 因为 它 是 市 场经 济健 康发 展 的 基石 之 一 。作 为道 德 , 它
道德 因素 的成分 。诚实信用, 善 良风俗, 公平, 求公 追求 追求 追
阶段 。 10 97年 , 士 民法 典 在 第 2条 中 作 出 了 下 规 定 :任 瑞 “
确定, 使其能够根据具体 的要求 而作 出弹性变化, 以合理调整 立法者所始料不及 的社会关 系, 使相 对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 各种客观环境 的变迁,使有限 的法律条 文能够发挥最大的效
用。
代 民 法三 个 阶段 。 是 罗 马法 阶段 。在 罗 马繁 荣 的时 代 , 品 一 商 经济 充 分 发 展 ,立 法 者 发 现 ,无 论 多 么 周 密 的法 律 条 款 和合 同 , 果 当事 人 心 存 恶 意 , 能 找 到 规 避 之 法 。为 解 决 这 一 问 如 总 题 , 马 法 中 萌发 了诚 信 契 约 和 诚 信诉 讼 。 诚 实信 用 从 商业 罗 使 习惯 向法 律 规 范 移植 。 是 近代 民法 阶段 。 二 欧州 近代 法 典 编 篡
四 、 实 信 用 原 则在 我 国法 律 中的 地 位 及作 用 诚

浅析新民诉修改亮点之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新民诉修改亮点之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新民诉修改亮点之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帝王条款”,随着愈来愈多的国家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上到基本原则,该原则出现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转移的趋势,该趋势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争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历史语境;真实义务;自由裁量权;诉讼模式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观念被引入法律领域,是”道德规范法律的进程”。

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道德法律技术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历史语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帝王条款”,是否从私法领域转入公法领域,在国内外民事诉讼法界早已引起了争议。

在德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学派。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适用法律所容许的一切手段并不与一般法律原则相抵触,当事人故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这是他的自由,也不得不予以排斥,只不过可以驳回而已。

要求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已。

然而肯定说学者却认为,如被誉为诉讼法学之父的德国法学家赫尔维希,他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从诉讼法的精神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且在私法上交易有一种规则:凡当事人因自己利益故意招致某种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此后,不得借口该已发生或不发生。

当事人在为自己诉讼上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恶意手段造成诉讼状态是否容许,但私法上的交易行为既承认上述原则,则上述原则似更宜适用诉讼程序上。

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它是以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已经建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一番自我调整,持肯定说是着眼于职权因素或对当事人的保护,所以它被普遍学者所接受,并在国外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认可和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借助合同自由原则来实现人格与意志的自由,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来达到衡平的正义。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市场交易的效率和效益,诚实信用原则则表达了对经济生活中利益公平和道德文明的向往。

如果说合同自由原则更多地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和利益、较少考虑对方和社会利益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偏重于以社会为本位。

毫无疑问,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其所引发的残酷竞争、追逐私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不平等、当事人滥用权利、尔虞我诈等市场经济的负面现象,合同自由原则本身却无能为力,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去作为缓冲器和润滑剂,维护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促进市场经济的更大发展。

放弃诚信原则而拘泥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实是舍本逐末, 在实务中将会捉襟见肘, 不敷使用。

把合同的圆满履行及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完全寄托在合同约定的严密上是不安全的, 也是不现实的; 如果仅凭合同条款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往往会导致许多不公, 双方的利益实难平衡, 法律的公正、正义也会破坏殆尽。

合同自身的这种缺陷, 客观上需要有一种凌驾于合同之上的机制, 使得当事人能以诚实、善意、爱人如己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 从而实现合同的利益。

这种机制便是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权利, 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

不得损人利己。

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失去平衡时, 应进行调整, 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 由此维护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4〕由此可见, 诚信原则的核心理念——利益平衡正迎合了合同的目的, 其能克服合同自身无法保持利益平衡的致命缺陷, 只有将诚信原则纳入合同法之中, 合同的目的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平衡, 法律的公正含义也才能得到实现。

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的结果, 承担法定和约定之外的义务乃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诚实信用 原则 的立法 目的着 手 , 为反不 正当行 为的 原则 , 其 矛头 善立 法机制 , 承认 司法活 动能动 性方面 具有 更为 重要 的意义 。
针对欺诈 、 迫、 胁 乘人之 危 、 一切 非道德 的 、 等 不正 当的有损 商 品 二 、 实信用 原则 的功能 诚
经济 和市 民社会 生活秩 序与 安全 的行为 。
人 的 内心 , 要求 当事 人的 意识也 符合这 一原 则, 两种 诚信 说也存 等局 限性产 生时 , 运用诚 信原则 去解释 和 补充法 律 具体言之 ,
在缺 陷 。
主要 是作为 守法 原则和 司法原则 来发挥 作用 的 。 钊‘ 民事主体 而言 , 对 是一 种 守法 原 则, 导 当事 人行使权 利 指

诚实信 用原 则的 内涵
经济 的 目的的方 式使用 。 总之 , 三方 利益平 衡就 是诚 信原 则实现 的 结果 , 当事 人 以诚 实、 意的态 度行 使权利 , 行义 务, 官根 善 履 法
据 公平正 义进行 创造性 的司 法活动是 达 到这一 结果 的手段 。
( ) 一 学界争论
( ) 观点 一 学界
1梁 慧星教 授认 为: 是行为 规范 功能 , . 一 即指 导 当事人行使 即解释 、 价和补 充法律行 为: 评 三是授 予 自由裁 量权 , 即解 释和补 充 法律 。。 2 徐 国栋 教授 认为 :一是对 当事人 进行 民事 活动起 指导作 .
般 限制条款 , 不能从 字面理 解 限定含 义, 而应 为一项 由司法 者享 权 利 , 行义务 ; 是既有行 为规范又有 授 予 自由裁 量权的功 能, 履 二
( ) 析 二 评
4 两种 诚信 说。这 是诚信 原则 最新研 究成 果。诚信 原 则可 为 规则 : . 三是平衡 双方 当事人 利益及 与社 会利益 。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诚实信用,从一个人类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得到充分的体现,被称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它贯穿于我国民法的始终,体现在我国民法的各个领域之中。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江平先生认为:“不能仅从语义方面去理解,应该联系它的立法目的去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1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的具体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方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或者合同的当事人很难一一预见从而加以规定或者约定,因此,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基于自私而利用这些漏洞,牺牲他方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断案情不应该是机械的或者形式的,而应该从道义衡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

2梁彗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

3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4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第一,道德保障功能。

我国战国思想家墨翟曾言:“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英国作家德莱赛认为:“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而古罗马政治家西赛罗亦说:“没有诚实何来尊严?”可见,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可和极高的推崇。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要诚实,讲信用。

与公平原则一样。

作为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童叟无欺,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以善意为之,不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并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预定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也是法院解释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调整当事人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利益关系的基准。

因此,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对于公平处理民事纠纷有重要意义。

但法院在依诚实守信原则解释当事人的的利益关系时。

也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参与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诚信等基本道德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交易。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并且对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民事行为很容易出现不良后果,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义务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各参与方有义务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尊重合同的约定,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约定之前,参与方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财务状况等,以保障合同正常执行。

在履行合同中,参与方应该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投资等。

在这些活动中,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确保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顺利完成。

四、法律后果
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参与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合同约定前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被害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
在起诉、答辩等诉讼行为中应当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提供有效证据,不得编造事实、
偷换概念,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的
规则。

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如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诉讼材料、出庭应诉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尊重裁判机关的权威,不得干扰、阻挠诉讼的进行。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正审判。

法官应当根据诉讼原则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它不仅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
定的要求,也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有一定的要求,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作者:吴超洪露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原则地位独特——诚实信用原则。

意为在民事活动参与中,要求个人坚持信用,没有任何的欺骗行为。

所以参与者在民事活动中要以诚实为基本准绳,以信用为行事标准。

在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无损的条件下去获取个人的益处。

诚信原则,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已有千年,现在更是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阶段。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史上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文章通过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理论,进一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中的适用范围,以期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历史沿革;基本理论;适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理念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

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有所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诉讼历史和物权法历史。

诉讼历史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或是意愿来判决案件,得出案件的事实结果。

一般都为当地德高望重的人,认为他们更有经验和阅历去处理事件。

这种方式被称为“裁判诚信”,它要求“法官”判决时遥维持正义,保持公平。

而在物权法历史中,则是指当事人确信自己为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

现如今,据此衍生了多种法律规范,对现代的法律制度的确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1135条规定了客观诚信,在第549条、550条规定了占有中的诚信,即主观诚信。

值得注意的是,其第201 条规定:“诚信缔结的婚姻,虽经宣告无效,对于夫妻及其所生的子女,发生民事上的效果”。

该条在诚信原则的历史上第一次将诚信的适用推及到婚姻关系,是对罗马法的发展;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375条涉及到客观诚信的规定,即“契约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浅析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产生于道德观念的一个法律原则,随着法学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领域。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都以适用。

该原则既可以促进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又可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签:行政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首次提出应当是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之公益和保障相对人之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

公益为行政权行使之起点,但行政权力之运用,并非可以无视相对人之正当权益。

因为保障公民正当之权益,即个人之人权亦是人民制定宪法、成立政府之根本目的。

其实,行政权力行使之公益原则,乃是相对于行政机关之“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而维护社会之公益与保障相对人正当之权益,却是行政活动应有之双重目的。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忠实执行宪法与法律。

宪法是人民联合的契约,也是人民对即将成立的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而法律则是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令。

因此,忠实地执行宪法与法律乃行政机关之基本诚信义务。

三是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之管理。

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秩序与正义,行政机关自己并无独立之利益,故行政相对人理当信任行政机关,服从其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言行必须信守诺言。

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还必须采取行动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这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作者:曹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关键词:诚实信用道德规范法律规则作者简介:曹博,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21-02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要求,它的存在,不仅仅让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并且让其在追逐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豍此处的平衡所指除了在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外,还包括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也要遵循此原则,特别是在形式自由裁量权时更是应该。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更是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

豎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作用,我国才将其纳入法律规定当中。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在我国的民商法领域中发挥其作用,而且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下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当代世界各国各持不同观点。

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观点:(1)语义说。

此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能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诚心的要求。

(2)一般条款说。

此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

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3)双重道德说。

此类观点给予诚实信用原则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双轨运行的含义,重在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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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诚实信用原则
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关于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并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分别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性,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局限性,并据此提出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途径。

一是在民法典中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二是要构建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以充分发挥该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然效用和价值。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作用;规范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① 。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① 张景泰。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评价[J].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5):12~23.
(一)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这也表明单纯的道德制约还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诚实信用和社会的公正、公平。

在这种背景下,要求把某些一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人都必须遵守、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就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列为民法的一项原则条款,正是适应社会这种需要的逻辑结果。

(二)是克服成文法,滞后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
而言,总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

这表现为已有的法律条文在适用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往往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

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

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一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

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

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

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作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诊释。

以诚
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来解释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

如前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以确准裁量的困难,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可以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平分配,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

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的性质含混隐密,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有助于发展其中的真伪善恶,对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公平分配,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难免存在漏洞。

对法律尚未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弥补,以便对具体案件进行恰当处理,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现。

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为日后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这对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

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一般性的成文规定适用各种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裁决的有非正义性。

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载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和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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