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印制

2017年12月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两份)

3.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送达回证

6.调查终结报告

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听证告知书

11.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罚款收据

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处罚文书之一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处罚文书之二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三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单位(住所):

检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四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赣水责令改【2017】号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五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六

调查终结报告

舶(机具),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经进一步核

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七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某采砂船舶(机具)非法移动案

时间:年月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

1、案件事实:经查,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号采砂船舶(机具)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该单位(或该人)是第次非法从事该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号采砂船舶(机具)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或该人)处罚款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号采砂船舶(机具)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条之规定,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款万元整。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

处罚文书之八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赣水罚先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所属的号采砂船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靠点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江西省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