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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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印制
2017年12月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两份)
3.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送达回证
6.调查终结报告
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听证告知书
11.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罚款收据
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处罚文书之一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处罚文书之二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三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单位(住所):
检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四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赣水责令改【2017】号
: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五
送达回证
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六
调查终结报告
舶(机具),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经进一步核
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七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某采砂船舶(机具)非法移动案
时间:年月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
1、案件事实:经查,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号采砂船舶(机具)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该单位(或该人)是第次非法从事该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号采砂船舶(机具)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或该人)处罚款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号采砂船舶(机具)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条之规定,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款万元整。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
处罚文书之八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赣水罚先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所属的号采砂船于年月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靠点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江西省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