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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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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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 范的根本来源。在不同国家,国家赔偿 法的渊源不完全相同。包括我国在内的 多数国家共同的国家赔偿法渊源是 1.宪法 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 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 法的最重要依据。
七、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 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 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 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 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 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 范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 总和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 为一体的法律
2.公法说
公法说的理由有:首先,国家行为出于 公益,故国家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 适用特殊规则,不能适用私法;其次,私 法上雇佣人赔偿责任以选任、监管受雇人 已尽到相当注意为免责事由,而国家则不 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最后,民法上赔偿 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 有可能赔偿。而在国家赔偿领域,许多国 家抛弃了过错原则。
(二)公平负担理论
公平负担理论又称公共负担平等说 。该理论主张政府的所有活动都是为 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应当由社会全体 公民分担费用。
五、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演进
(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根据2010年4 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正
从人类历史上看,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否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新《国家赔偿法》讲义一、引言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国家赔偿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

下面将对新《国家赔偿法》进行详细讲解。

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1. 依法赔偿原则:国家赔偿必须依法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相进行赔偿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赔偿责任。

2. 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赔偿应当尊重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受赔偿者获得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效益最大化原则:国家赔偿应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恢复和补偿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4. 法律责任追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造成的损失;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策失误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5. 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1. 提出赔偿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书面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受理和调查: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确认事实和责任,收集证据材料;3. 赔偿决定:国家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 赔偿支付: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赔偿决定支付赔偿款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5. 司法救济: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方式1. 国家赔偿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方式:赔偿责任主体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恢复原状、公开道歉等方式予以赔偿。

谈谈对国家赔偿理论基础的认识

谈谈对国家赔偿理论基础的认识

谈谈对国家赔偿理论基础的认识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司法(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同时,各国有关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学说也不断推动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完。

每一个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他们都承认,公务员在执法(或执行公务、执行职务)中会不可避免地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就视为国家的侵权行为,国家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并非国家产生后就有的,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现实、理论及法律基础。

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对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赔偿制度产生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之一;另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虽然现代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对于为什么必须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各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众说纷纭,从而成为现代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

理论上的多样性与各国具体国情的特殊性,使得每一国家具体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都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我国关于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四个方面: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理论是国家赔偿法得以建立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的提出者卢梭主张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和其所制定的法起源于全体人民同意成立的契约,目的在于保障各个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由此可知,我国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是执政权的本源性权利。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国家赔偿法上归责原则之理论分析

国家赔偿法上归责原则之理论分析

国家赔偿法上归责原则之理论分析摘要: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核心问题是归责原则的确定,就是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过错原则归责体系、违法归责原则体系及以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三个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具有明显的缺陷与不足,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理性思索,阐述我国不应当继续实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而是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观点。

关键词:国家赔偿;过错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危险原则“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1 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1.1 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

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存在过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其次,过错归责原则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所采用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和救济的有机统一。

过错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评价,职务行为有了过错,造成了损害,说明该行为不符合预定的“为人民服务”目标,要追究过错行为,必然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这样就能警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慎重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事,从而达到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目的;第二,过错归责原则为国家界定了一个因过错致害而赔偿的范围,避免国家赔偿负担过重。

1.2 危险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它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论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论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理论基础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其传世巨著《普通法》一书中言道:“法包含了一个民族经历了多少世纪风雨沧桑的发展故事,因而绝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课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

为了探究法的真谛,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1881年版《普通法》第137页)。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随着民主政治制度而产生和发展的。

从这一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国家不负赔偿责任阶段。

在这一时期,当国家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法律奉行的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具有主宰地位的观点是,国家是代表主权从事管理活动的,所以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因为,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时期是以中央的高度集权为特征的,国王掌握并主宰一切权利,国王和人民是主与仆的关系,国王即是国家、正义和法律的化身,是神的化身,是按照神的意志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神是万能的、永恒正确的,因而国王也是万能的、永恒正确的。

神永远不会错,国王永远不会错,国家也就永远不会错。

因此,根本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这种理论和实践在十九世纪的英国非常盛行,英王是大英帝国的主宰,是国家最高主权的代表,他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人民造福,因此不存在国王本身会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即使某些政府官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被认为那不是国王的本意,应归责于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人,国家不能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国家承担有限责任时期。

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行政职能的不断增强和扩张,经济上的垄断也不断扩大,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也随之增多,国家的公务活动与公民的合法权利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尖锐化了。

而与此同时的欧洲,由于“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人民的民主意识大大加强,“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训条被彻底催垮了。

国王统治国家被认为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和社会契约,因此无论国家还是国家的统治者都无权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
(四)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
范围
(1)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3)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4)暴力伤害(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②使用暴力或唆使他人使用暴力损害生命健康权
①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行为
②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害
③第三人致害、不可抗力
侵犯财产权
涉及财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
许可机关的过错程度
赔偿责任
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
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违法(无恶意串通)
根据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减刑、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不予
赔偿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可以执行回转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国家赔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2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侵权损害而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防止侵权损害的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家赔偿法》包含了六章,共计五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和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赔偿获得的条件和限制:规定了要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和限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的时效性等。

第三章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详细说明了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赔偿程序: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程序,包
括赔偿申请的提出、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款的支付等。

第六章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的规定等。

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为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途径。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作用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
国家赔偿法概念 广义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关于国 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解释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全面规定的有关国家赔 偿的法律文件, 偿的法律文件,在我国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规范 、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建立健全 国家责任 制度 2、保障 、 公民、法 公民、 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 利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 过程中,侵犯公民、 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监狱管理机关。 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 国家权利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科技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因为它不仅对社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 进作用。 进作用。
3、监督和 、 促进国家 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国 家 赔 偿 主 体
国家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 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主 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体,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国家机关只是具体负责履行赔偿 责任的义务机关。 责任的义务机关。在我国实行谁 侵害,谁负责制度。 侵害,谁负责制度。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张帆1.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2. 由违法归责到多元化归责归责原则原《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因此,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 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也不由国家负担赔偿。

违法规则的缺陷其一,强调是非判断,弱化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是非判断功能可能会导致以下三种结是否还应当存在其他事实认定的标准?(2)致害主体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国家赔偿并不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原则上也不包括军事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例外);其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关,不应作为国家赔偿法中的侵权主体,因为它不属于国家机关。

承担国家赔偿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部分军事机关。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些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职权,则该组织应当视为本法上的国家机关,并与国家机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参见本法第七条第三款);如果国家机关委托某些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因而造成他人损害,仍然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受害人应依照本法请求赔偿,而不能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向这些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请求赔偿,而应依本法向委托机关请求赔偿(第七条第四款)。

(3)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1.积极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判断一个致害行为是否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如果损害事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造成的(如锅炉爆炸造成伤残或思维,办公楼的倒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就只能构成民事赔偿,而不能构成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教学课件

国家赔偿法教学课件
一、关于实现的涵义 (一)国家赔偿法的实现是由“静态法”走向“动态法 ”的过程 (二)实现是一种由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 (三)实现不同于实施,直接与结果相联系 二、研究实现的意义 (一)在方法论上,克服了注释法学的局限性 (二)在权利上,推动了法定பைடு நூலகம்利走向现实权利 (三)在法的价值上,促使潜在价值转化为显在价值 (四)在效力上,强调了法的实效
4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法
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与众多法律相联系
(二)性质
1、公法说
2、私法说 传统观念
3、兼容说 既是公法又是私法 私法的内容公法的形式
4、宪法性法律 不是某一方面的法律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一 •二 •三 •四 •五 人民主权思想(否定立法赔偿) 法治思想 社会福利主义思想 人权保障论 公共负担平等理论
有作为的义务 能够作为 在合理的时间和范围内 作为(关于延误的问题)
3、与作为有密切联系且是密不可分的侵权行为
四、损害事实
(一)特点 1、现实性:指损害的客观存在 2、特定性:指特定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类型
直接发生的损害和间接发生的损害 已经发生的损害和将来发生的损害 必然发生的损害和或然发生的损害
三、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要求
(三)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四)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五)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国家赔偿法的国际化 需要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的实现
佘祥林杀妻案
11年前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 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 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 之冤。而此时,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的39岁的中年人。2005年4 月1日7时许,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终于 出狱了。他说:“蒙受11年的冤狱生活使他的身心遭 到了巨大的伤害,他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 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 有的惩罚。”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解读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

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

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与分析

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孙文桢武汉工程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国家赔偿特别私法国家侵权私法理念内容提要: 《国家赔偿法》属于特别私法,因而完全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考察。

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以私法的理念为指导,对国家侵权进行“两分”,分清国家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事件,抛弃“违法归责”这个不科学的概念,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

同时,还应当解决该部法律名实不相符合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未能获得通过,该法目前依然处于修改过程之中。

在今日中国社会,伴随着公权力向社会各领域的不断渗透,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亦日益觉醒并且增强,因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自然地受到了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强烈关注。

鉴于《国家赔偿法》与社会成员的私权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本文试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作一考察。

一、国家赔偿法的私法属性国家赔偿法是否属于私法?这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确实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进行考察。

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之后直到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的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赔偿问题都一直被认为属于民法问题,各民法教科书的侵权法部分均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没有任何例外。

但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学界有一种将国家赔偿法归入行政法范畴的强烈倾向,这可从1995年以来著名行政法学者纷纷谈论国家赔偿法,而民法学界对此法却极少论及的事实得到印证。

本文认为,国家赔偿法属于私法,而不属于公法。

国家赔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国家如何组织并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国家如何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显然,填补损害并不属于国家的职能。

按照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之所以成立,目的只在于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不在于对社会成员进行赔偿或补偿,更不在于致害于社会成员。

国家赔偿法的原理与律师攻防

国家赔偿法的原理与律师攻防

国家赔偿法的原理与律师攻防张锋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6章35条,正修改!一、国家赔偿的概念概念: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界定: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违法行使职权/合法行使职权;一定在损害之后/可能在损失之前。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把握任何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的钥匙,像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一样。

第一,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第二,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其一,行使职权行为本身;其二,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1)前置程序、(2)技术含量高的行为、(3)暴力行为;其三,工作时间外的行使职权行为(加班);其四,管辖区域外的行使职权行为;其五,超越职权的行为;其六,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违法”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有四个具体的表述:一是违法;二是非法;三是违反国家规定;四是错误。

第四,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五,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范围范围问题采用的立法技术包括正面规定属于范围的内容和反面否定排除不属于范围的内容。

在正面规定属于范围的内容方面有两个立法角度:一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行使职权行为的微观法理分析而列举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即哪些行为?二是基于对相对人权利的性质的分析而决定保护哪些层次的权利,即哪些权利?属于赔偿范围内的事项有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又有第3条第1、2项的自由权和第3、4、5项的生命健康权的列举规定,而对两种权利又都有概括的“其他方法”的规定。

侵犯财产权在第4条1-3项列举规定后也有第4项概括的“其他”的规定。

第5、17条则属于否定的排除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其理论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其理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国家赔偿法述评.doc

国家赔偿法述评.doc

国家赔偿法述评国家赔偿法述评一、问答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四个含义:(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被国家侵权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给予的赔偿。

第二,国家赔偿的成本来自国库。

(2)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该明确: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造成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3)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4)国家赔偿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旨在向对应方提供法律救济。

2.在中国,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有什么区别?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两者之间的差异显示在:(1)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的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同。

(2)赔偿的依据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是由国家侵权引起的,而民事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3)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非法的。

然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辅之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4)补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

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赔偿。

(5)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6)补偿方法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基础。

然而,民事赔偿可以采取剩余赔偿或恢复原状的形式。

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有什么区别?(1)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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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
任原则应运而生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
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
而由国家负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
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
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
第三,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以下简称为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四,在形式上,归责原则的规定就不统一,自相矛盾。
第五,违法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受害人难以获得国
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归责体系、违法归责原则体系及以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三个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
是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具有明显的缺陷与不足,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
理性思索,阐述我国不应当继续实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而是应当构建具有中国
第六,单一的违法原则与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趋势不协调。
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行为的结果来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
任。这就是危险责任的核心。
(三)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也是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一种,它是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要件,而不
问其主观的思想状态采取该原则的国家有瑞士和中国。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
国家赔偿法上归责原则之理论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核心问题是归责原
则的确定,就是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
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过错原则
特色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观点。
一、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
评判。存在过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与标准。其次,过错归
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
应负赔偿责任”。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
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
责原则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所采用的主要归责原则,
(二)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它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
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
状态剧增。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
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
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三、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缺陷之分析
第一,违法原则的出发点是错误的,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
第二,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滥用法定自由裁量权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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