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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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上归责原则之理论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核心问题是归责原
则的确定,就是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
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过错原则
归责体系、违法归责原则体系及以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三个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
是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具有明显的缺陷与不足,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
理性思索,阐述我国不应当继续实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而是应当构建具有中国
特色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观点。
一、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
评判。存在过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与标准。其次,过错归
责原则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所采用的主要归责原则,
(二)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它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
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
状态剧增。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
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
任原则应运而生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
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
而由国家负损害赔偿之责任”。即在追究国家责任,不考虑其是否有过失,而是从行
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行为的结果来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
任。这就是危险责任的核心。
(三)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也是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一种,它是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要件,而不
问其主观的思想状态采取该原则的国家有瑞士和中国。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
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
应负赔偿责任”。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

便于受害
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
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
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
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
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
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三、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缺陷之分析
第一,违法原则的出发点是错误的,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
第二,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滥用法定自由裁量权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
第三,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以下简称为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四,在形式上,归责原则的规定就不统一,自相矛盾。
第五,违法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受害人难以获得国
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六,单一的违法原则与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趋势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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