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陕应急〔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22〕23号)要求,现就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全面把握“三项制度”精髓“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制度,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项制度”从执法权力来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通过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证合法行政,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使执法者不越权力边界,守住法律底线。
“三项制度”的推行,为评价地区或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执法水平提供了考核奖惩、监督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整体进度安排,围绕具体指标,扎实做好落实工作,为树立应急行政执法良好形象,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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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级 人 民 政 府下 放 行 政 权 力 按要 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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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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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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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权 力 和 责 任 清单 管 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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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下同)。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政府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陕安监管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9]2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完成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04号)中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全面了解各市安全监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决定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市际互查工作。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六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际互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强化安全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检查2005年至2008年底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和省局《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完成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04号)的情况;总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交流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情况;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并公示的情况;3.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各科室、各执法岗位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的情况;4.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情况;5.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陕工商函字[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函字[2007]6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现就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作了原则规定,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文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打好思想基础。
二、省局制定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简称《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简称《过错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规范及要求、评议考核、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办法》的精神,是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已于2006年10月26日下发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办法》的学习,严格执行省局《责任制规定》、《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明确工作进度,整体推进。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陕粮办发[2007]18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07.12.10【实施日期】2007.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陕粮办发[2007]182号)局机关各处室:《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粮食局2007年11月28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陕西省粮食局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并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实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省粮食流通工作和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主体为陕西省粮食局,法定责任人为局长;行政执法类别为法定行政执法。
第五条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陕政办发[2005]10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抓好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1、清理执法主体,主要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即确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通称执法部门)。
2、要梳理的执法依据包括2005年10月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3、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要注意执法主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下级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相衔接。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位阶要求进行分类排序。
做到目录明确,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1•【字号】延政办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一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以责任制为载体统揽政府法制工作,以责任制为保障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广泛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宣传要以《纲要》和“两个意见”为主要内容。
《纲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立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两个意见”明确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步骤、考评方式、责任追究和组织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性文件。
各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领导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8.10•【字号】陕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4号2000年8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行政机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当前要重点抓好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的调整核定工作,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分解法定职责,确定执法项目,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行政复议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推行执法公示制试点工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推动陕西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0年7月26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政府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为了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行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深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不断深化思想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把提高认识贯穿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全过程,引导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一,必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以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为基本内容.以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一体化为基本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客观要求。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委托办法》的通知 [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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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第一章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贾治邦2002年11月16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质量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陕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增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分析了市县政府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习《决定》,并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公务人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明确《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增强贯彻实施《决定》、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同时,要对照《决定》,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完成历年依法行政任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二、按照《决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规范。
《决定》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出发,提出了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
市县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市政办发[2002]240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240号2002年12月9日)市政府同意市法制局制定的《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法制局2002年11月20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政府机关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实现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工作措施。
为了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行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现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2]150号文件)中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前后衔接,不脱档,不断层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自律性约束的机制,它是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下,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将执法项目、执法责任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分解细化,并分别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实现法定职责和执法岗位的有机结合,通过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的一体化,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分解细化法定职责,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前提。
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要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和内部机构的设置,重新确定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清理执法主体,分解法定职责,确定执法项目,落实执法责任。
陕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
陕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和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省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的行政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使省交通厅法定行政执法权的各执法处(室)、省交通厅所属以法律、法规授权方式、依法委托方式执法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交通厅系统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内容与目标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内容为:(一) 交通行政许可;(二) 交通行政处罚;(三)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四) 交通行政事业收费;(五) 交通行政确认;(六) 交通行政复议;(七)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八) 交通行政奖惩。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目标是:(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本单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违法必究,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五) 在行政执法中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与执法项目第八条厅办公室执法项目(一)履行省交通厅政务公开执法职责。
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交通行政信息的许可事项;负责公开省交通厅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法律依据、厅颁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事项及执法主体、条件、程序等应当公开事项的工作;(二)负责以信访等方式提起的行政争议的处理;(三)履行省交通厅系统档案管理执法和监督职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7•【字号】陕政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7〕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根本途径。
市县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决定着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决定。
一、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一)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市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解决政府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要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不得突破法律规定、超越权限制定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坚决纠正政府越俎代庖,代替企业招商引资的做法。
(二)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适当下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重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一级政府实施。
积极稳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把部分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给县级政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机构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文化、农业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范围,逐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内由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减少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一月十七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三章评议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应当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商政发[2014]11号【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现将新修订的《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领导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市、县区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6•【字号】陕政办发[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精神,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市、县(区)行政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建立岗位责任、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依法治省健康发展。
二、方法步骤各地区行署,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原则上参照《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
凡是没有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机关,都要从今年5月开始,按照思想发动、汇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检查验收的步骤,于年底前完成部门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已经实行或正在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机关,也要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补课,充实完善,重点解决好与上一级机关和下一级机关的衔接,提高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性、实效性、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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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7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章评议考核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应当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公布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布。
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职责争议,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
协调解决;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年度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