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论述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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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述题

试述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答:楔形文字法律指古代两河流域其毗连地区广泛适用的法律,因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这些法律虽然适用地区很文,存在时期很长,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都编纂为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在体系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如楔形文字法集大成者<汉穆拉比法典>本文由组成。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远在乌尔王国的铭文里就记载:遵照沙马什的“正义”法律,使“正义”能够获得胜利。<汉穆拉比法典>原物的石柱上端刻有汉穆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受权标的图像。在法典序言里公开声称:安努和恩利尔等诸神把国家交给汉穆拉比统治,为的是“使公道与正义统治国境”。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定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法规,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那样与宗教教义结合在一起。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方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规则,并未经过深入分析,综合和概括,也未形成一般抽象的准则。我们看到许多楔形文字法典条文的结构多半是上半部各种违法行为,下半部是对该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处罚,也充分证明这个特点。

试述<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答:<汉法>的内容比较详尽,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

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证明

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

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

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

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现,

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

伦的太阳。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

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

的许多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予

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庙

或宫廷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而

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奴

隶制,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可

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杀

死奴隶,伤害他人奴隶的后果和

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典

对盗窃他人奴隶,特别是盗窃宫

廷和穆什凯努的奴隶,进行严厉

制裁。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部的

等级不平等。古巴比伦自由民内

部划分为两个等级,即阿维鲁和

穆什凯努,它们的地位是公开不

平等的,法典反映了这一事实,

并维护着这种不平等关系。阿维

鲁是享有完全权利的臣民,包括

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独立的劳

动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保护他们

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穆什开努是

不完全权利的臣民,虽然自身权

利也受到保护,但与阿维鲁处于

不平等地位,如两者的身体受到

同样的伤害,后果是不同的,伤

害阿维鲁实行同态复仇,伤害穆

什开努只交罚金。包含着大量调

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法典颁

布时古巴比商业手工业已相当

发达,所以,法典调整商业手工

业的规范占很大比重,在商业方

面规定了各种契约形式,如买卖,

借贷,租赁,保管,合伙,人身

雇佣等,订立契约的手续已经简

化。在手工业方面,规定了工匠

每天应得的工资等。保留了若干

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古巴

比伦社会是从原始社会脱胎出来

的,不可避免会具有这一特点,

表现很多,如保留土地的公社占

有制,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盛行,

宣誓和神明裁判是最重要的证据

等。

试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答:和其他古代法相比较,古印

度法有如下特点:结构体系异常

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

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

宗教,耆那教,因而相应出现了

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中。每一种

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

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

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

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

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

渊源之一。法的体系结构很复杂。

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

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具

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

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

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

教教义;法律要信赖宗教去贯彻

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

传播,二者互为补充。反映和维

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

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

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

较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

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

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

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法律汇编

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

的混合体。这同以上第二个特点

是相联系的。就古印度最基本的

法律渊源<摩奴法典>来说,纯

法律的条文仅占全部条文的四分

之一强。

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

定?

答: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

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

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

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利和首陀罗。这种

制度是古印度的基本制度,古印

度法对此严格加以规定和维护,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宣布

种姓划分是神意所决定的。<摩

奴法典>提出了洁的理论,认为

人体以脐为界,脐上为洁净部分,

以下为不洁部分。婆罗门是梵天

用口创造的,因而生来最高贵,

首陀罗自梵天的脚产生,最低下。

这部法典还说,摩奴制定法典的

目的就是要将各种姓的义务加以

区分。对各种姓的地位,职业和

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婆罗门

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务和职

业是传授经典,主持宗教仪式。

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担任文武

官职。吠舍由农民,手工业者和

商人组成,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和

经济活动。首陀罗是地位最低的

劳动者,包括奴隶,无权参加宗

教活动。种姓地位世袭,永远不

变。维护家长制和丈夫特权。等

级制贯穿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

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表现为

家长制和丈夫的特权地位。<摩

奴法典>规定,家长拥有处置家

内一切事务的权力,包括出卖和

杀死子女;妻子,子女地位同于

奴隶,妻子在所有方面均从属于

丈夫。犯罪和刑罚公开不平等,

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制。按古印

度法,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罚

金,低级种姓犯罪则处各种酷刑。

例如,婆罗门杀害吠舍仅受一年

戒刑或捐赠一百头牛了事,而首

陀罗只是说了前三个种姓的坏

话,就要被割去舌头,骂了婆罗

门要割去两唇。总之,严格维护

种姓制是古印度法律的基本任务

和主要特征。

试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

局限性?

答: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

形成较早,到公元前-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这种民主性表现如

下: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

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公民都享有

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任

国家的各种官职,享有接受荣誉

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众大会这

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

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

其他各项重要活动。()大多数国

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

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例如,

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

是由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按每个

选区名的数额,从年满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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