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思考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我们前行道路上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首先,我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意识的培养。
司法独立不仅是一个制度安排,更是一种价值追求。
只有深化全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认识,才能确保司法独立的落地实施。
要提高认识,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开展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推进审判公开等方式来增进社会对司法独立的理解。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注重权力规约与纠正机制的建立。
权力是受约束的,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规定,才能有效控制司法权力的滥用。
我们需要加强司法规范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约束机制,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失职。
同时,还需要推进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治建设要与司法改革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促进法律价值观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实施和效力。
另外,要加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通过进行立法,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总之,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面对改革过程中的挑战与困惑,我们需要全面审视和思考,不断探索创新。
浅谈司法独立的若干问题_ (2)
第三部分制约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因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存在以下阻碍。
一、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致使司法权地方化现在,我国各级法院是按照国土行政区划设置的,每一级政府严格对应相应级别的法院,法院院长由相应的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场所及运行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致使司法权地方化。
即“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①”。
司法权本属国家主权范畴,其主体是国家,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高度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遵循的效力。
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权地方化,本质上是司法的分裂,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
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当时人民法院仅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1954年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几经变化,到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体制,却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变。
同时,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地企业的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以及执行,都必须先请示当地党政部门同意。
对我国司法独立的阻碍因素的思考
对我国司法独立的阻碍因素的思考摘要: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
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原则之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最低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要实现司法独立还存在许多阻碍因素,使司法独立成为老大难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阻碍司法独立的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外部阻碍因素;内部阻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一、司法独立内涵给司法独立下定义,并非易事。
在西方,一般认为:“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做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官员的审判活动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之外,不受任何外界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依照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之权力的总称。
二、司法独立的阻碍因素(一)阻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1、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德国法学家沃尔甘·许茨曾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可见,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政府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而我国当前,却是一种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的一种局面。
少数地方行政首脑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有的打着党委、政府的旗号,公然非法无理地干涉司法活动,运用手中的权力对法院施加不利影响;甚至将自己凌架于法律和法院之上,强迫法院按照自己的意志办案,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2、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摘要:我们必须看到,法院工作中一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案件有关,都与管理有关。
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而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践行司法独立精神、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已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
据此,笔者拟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我国目前审判管理的一些思考。
关健词:司法独立审判管理法官法院一.司法独立与审判管理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于政治层面而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独立;第二层是指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指法官独立,既需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更特别强调法官个体的自主性,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审判管理从案件审理发展的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实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
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案件记录、案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
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审判业务管理的实质和目的,可以归纳为”审判业务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控制”。
①二.我国审判管理的现状及与司法独立精神的冲突在我国法院工作分为审判、执行、管理三部分,而管理又可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务的管理和审判业务的管理三部分。
对于人员和财务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而对审判业务则长期以来未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由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自审、自管、自律。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司法独立做出的最为神圣的规定。
既然谈到了司法独立问题,首先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司法〞,在我国又有哪些机构是属于“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又指的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司法就是法律的运作,具体的来讲就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活动,是国家在强制力保障下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一项专门活动。
这里面提到了“司法权〞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司法权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权泛指一切与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有关联的国家权力;狭义的司法权特指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一种国家职权。
那既然司法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一项专门活动,那对于司法权的不同解释就会对司法机关的范围有所影响,我国一般对于司法权采用狭义的理解,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作为司法独立问题的探讨,司法机关的范围应进一步的缩小到“人民法院〞,因为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最终具有裁决权,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方予以制裁的权力,应依法公正的做出公正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独立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什么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指的是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那么,但是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实意义的制度框架下也是很难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
就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上的独立并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独立,更不能和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而应该是在我国国家制度的架构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享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裁决权,不受权力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任何干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健康的监督体系,在不干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监督其司法权的行使。
浅析我国实然的司法独立
、
司 法 独 立 的 基 本 原 理
悠久 , 但我 国司法独立的发展 历史较短 ; ②司法独立与国家政体 密 不可分 , 司法独立的发展史表 现为一部 国家政体 的发展史 ; 司法 ③ 独立理论 的产生 与发展有其特 定的历史背景 和社会背景 ; ④各 国 的司法独立理论各有不 同 , 虽然如此 , 但鉴于 司法独立的基本价值 和基 本原则 的相通性 , 各国间相互 借鉴 或者 国际化 的趋势 明显 。
浅析我 国实然的司法独立
张 秀 南 志
( 兰州大学法学院 7 0 3 ) 3 00
【 摘 要】 司法独立理 论 最初 产 生 于 西方 , 史悠 久 , 引入 我 国的 历 历 但 史相 对短 暂。事 实上 , 国并 不存在 而且在 现 有制 度 框 架 内也 不可 能 我
存在 一般 意义上 的 司法独立 。本文从 地方性 知识 这一全 新 角度 对 司法
主之命 , 总统之权 , 但有 赦免而无改 正。中 国则 由州县 而道府 、 而 司、 而督抚 、 而部 , 层辖制 , 层 不能 自由。 以上所 述 , ” 只是 我 国司法
独立 的现状加 以分析 , 出要 想 实现 司法独 立 , 必须在 具体考 察我 国 得 就
独立 理论 的发展状况 , 而将 司法明确强调司法机关为独
( ) 法独 立的 涵义 与 特 性 二 司
( ) 法独 立 的 产 生与 发展 一 司
司法 与一国的政体 紧密联系 , 探讨司法 独立也必须 与 国家的 政 体相联 系 , 以说 , 可 一部 司法独立的历史映射了一 国政体 的发展 历 史。在西方 , 司法独立理论 的历史 , 以追溯 到古希腊 、 罗马 可 古 时期。具体 来 说 , 司法 独 立理 论 起 源 于亚 里 士 多 德 的 “ 要 素 三 说” 古 罗马的波利 比阿的“ 、 混合政体说” 以及 西塞罗的“ 权力制衡 说” 。亚里士多德对国家政体 已有较 深刻 的研究 , 他认 为 , 切政 一 体都有议事机能 、 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要素 , 倘使三个要素都有 很好的组织 , 整个政府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 。之后 , 古罗马史学家 波里 比阿进 一步发展 了这 一思想 , 提出罗马共和 国的国家权力 他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浅 谈 固 酌 司 法 独 立
梁 立 华
摘 要 司法独 立与 西方 法治观 念 密切相 关 , 其基 本 内容 包括观 念层 面和 制度 层 面, 司法独 立不仅 意味 着机构 与权 限的独 立 , 意味着 推理 模式 与程序 的独 特 。 还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们越 来越 注重通 过要 求 司法 的公正 和现 代化 , 人 以期 实现社会 治 理 方式 的合 理化 和科 学化 , 中司法独 立是一 个不 容回避 的课 题 , 其 对此 , 家也提 出要 ‘ 进司 法改革 , 制度 上保证 司法机 关 国 椎 从
已经授受出去的司法权 的具体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 中国共产党领
导 。党 对 国 家 事 务 的领 导是 我 国 的一 项 政 治 原 则 ,也 是 一 项 宪 法 原
来保障。 有人认为, 司法独立的制度应当包括体制保障、 经济保障、 资
质 保 障 和 身 份 保 障 等 四个 方 面 的 内容 。 有 人认 为 , 也 司法 独 立 的 制 度 保 障 应 当包 括 法 院 的整 体 独 立 , 院 的 内部 独 立 、 官 的身份 独 立 , 法 法 法 官 的 职 业 特 权 及法 官 的职 业 伦 理 准 则 等 五 个方 面 的 内容 。
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本文指出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 ” 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
终 解 决 , 正的 司法独 立体 制 必将确 立 。 真
关键 词 司法独 立 渊 源 内涵 局限 实现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522o )412 2 l0_ 9 (0 9O.7. 0 o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司法监督则是对司法权行使过程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司法机关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及其他非司法因素的干涉,能够按照法律和事实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司法独立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更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行使权力,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司法监督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制度性监督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防止司法腐败、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
司法监督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即包括法院内部的制度监督和由上级法院、监察机关等外部机构对法院活动的监督。
要做到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
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和责任制。
法官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主体,他们的公正、廉洁、专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基础。
必须建立公正、透明、严格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官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纪的法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
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法院活动进行监督,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处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司法人员以司法机关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行使司法权,不强调司法人员的独立;4、独立的有限性。
司法权的技术性独立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独立,是在人大监督下的独立,是从属于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条件下的独立,不是充分的独立。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独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独立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论中国的司法独立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实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导被我们所熟知,正如很多轰动一时的案件一样,很多正在发生的一些敏感的案件已经不仅仅是被法律界的专家所关注,更多的普通大众也通过传媒的推动关注着案件的动态,可以说,一方面,传媒对我们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另一方面,随着传媒报导力量的扩大化,一些案件的审判受到传媒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司法独立性的思考以及关于传媒报导在我国司法发展中的作用被人们广泛的讨论起来,本文正是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视角出发,探讨我国司法独立性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传媒舆论监督媒介审判作者简介:俞风月,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5-03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传媒水平的进步越来越快。
近日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审判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通过微博向社会民众直播庭审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微博这一新出现的传媒的形式,可以说再一次把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
媒体到底应该是政府的口舌,为司法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进行正面报道,还是应该同社会民众站在一起,共同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司法过程进行如实的报道?当然我们此篇文章中讨论的媒体,专指新闻媒体,并不包括以娱乐为性质的其他媒体。
在这一点上来说,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新闻媒体产生之初衷就是为了真实中立地报道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
一、何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政权体制的核心之一。
作为舶来品的司法独立,其主要分成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
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被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方面,旨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
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权力和职责。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正和公正司法制度的基石,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司法独立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集团,才能保证司法决策不受政治影响,决策公正公平,对于维护公民利益和权益尤为重要。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干扰和指令。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独立的判决。
司法独立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律的滥用和不当执行,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只有当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司法才能成为法律的守护者,才能成为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
司法独立不仅增加了法治社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和补充。
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
司法监督旨在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纪律检查,以及案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增加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来保证司法机关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作。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查和监督,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对司法判决和裁决的复核、上诉和申诉等。
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
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执行,维护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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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11-30T14:42:15.810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2年9月作者:莫健翔
[导读]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条件,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莫健翔
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条件,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新形势下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难题,对如何更好实行司法独立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政府机关
所谓司法,也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遵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详细科学地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而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同时由于社会形势不断变化,使得后天的矫正难度也不断增加。
一、司法机关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行使职权,不可以脱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属于大政方针的全局的领导,十分多的决策由党的方针经过全国人大上升为国家有关政策的。
党方面的管理干部的原则是我国十分主要的组织原则,不管是司法机关依然是行政机关全部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所以其受党的领导和方面的管理是必然的难题。
如此一来,即便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是不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
另外,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和行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立制约,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机关的权力全部由他赋予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居于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且属于同一层面的机关。
看上去互不干预,但实际中依照政府统一方面的管理财政权的原则,同级法院的财政预算是有同级政府的财政单位赐与筹划的,这不但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实际的开支,再者,遵照官员级别划分,同级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有能力干预司法。
(二)司法机关与媒体网络的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多媒体的继续升级,更加多的新闻传播本领被大众所应用,对我国的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相比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实际法律法规,提升全民的法律方方面面意识。
其他方面,因为众多未结案的案件被媒体大肆的报道,且肆无忌惮的施加主观臆断的评论,极易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使得对包办的法官使得无形的审判压力,从而使得使得了干预司法的后果。
其次,网络的发达,是十分多未能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进行宣泄,使得多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跟风和炒作,从而使得需要上升到猜疑现行的司法是否公正的高度,毫无疑问又给承措施官的心里和身体使得十分的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了他们独立判案。
二、司法独立的几点思考
(一)处理好司法和政党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均是政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政党领导国家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更多的需要是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从而让其顺利的展开,并为司法活动创造十分好的外部环境,即便是详细的指导意见也一定经过正当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假设一味的特别代表了司法机关的法官,那么司法独立基本是不行能实现的,所以一定在宪法中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在国家的根本制度上确定司法独立的原则。
为了确定保障机制,一定并且有如有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和方面的管理的机构,专门进行法官独立的监督,一旦个别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向该专门委员会举报,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
当然,因为我国现行的特殊环境,司法工作人员毕竟不可以脱离党的领导,由于毕竟在党内并且要服从上级的安顿,只是因为特殊的双重职能使得了后果。
(二)处理好司法系统财政问题
如前所述,地方行政机关因为对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掌控,才使得了对司法活动的无形压力,为了处理该难题,一定保管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独立,建议由财政部统管全国司法系统的财政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配合。
大家都知道,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每年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十分可观,都上交给财政,再由财政拨付给法院作为日常开支,其实由财政部直接方面的管理,直接将大量的诉讼费用上交给财政部专门方面的管理机关,再由财政部的专门机关进行调研筹划拨付给地方式院的方法完全可以绕过地方政府,并且也不会给财政增加包袱,可谓做一件事得到多方面的好处。
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大概就不可以从诉讼费这笔可观的收入当中取得任何的好处了,地方政府势必不会答应,但为了不让地方政府再在财政权利上压制和干扰司法机关,如此做法,是应该被提上议程的。
(三)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媒体监督是监督司法的一种十分主要方法,但也不可以肆无忌惮的胡乱评论来误导群众。
应该尽快制订媒体监督方面的管理条例,凡是各大电视台的司法节目和网络上的有关司法的评论都需要是适用的对象。
详细来说,原因是对于两种状况,首先一种状况是相比人民法院未宣判的案件不可以仅凭主观臆断的乱加评论和报道,所谓的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需要有所制约。
其次一种状况,对于网络上的乱发帖子和人肉搜索等行为,也需要制订相关的实名体制,从而可以追究相关的责任人。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独立是个大难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处理,特别是涉及一些敏感的难题,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