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85741-《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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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旅游市场秩序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出现了“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消费等影响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按照“引导与规范结合、准入与退出结合、服务与监管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和“往深处抓、往实处抓”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国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二)工作目标1.年度工作目标。

2011年,通过对各地区、各重点城市和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使“零负团费”、“挂靠承包”、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和旅游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2.中期目标。

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游客满意度明显提升,游客投诉率明显降低,重点城市的“一日游”等周边游市场问题明显减少,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状况明显好转。

3.长期目标。

力争到2020年即我国成为世界旅游强国之际,全国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监督管理工作坚强有力。

(三)工作原则1.依法监管、依法治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深入贯彻依法治旅、以法兴旅方针,按照法定授权认真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21•【文号】旅办发[1993]154号•【施行日期】1993.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中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经过调查论证,并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旅游度假区申报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前提是本度假区开发建设已具有一定规模,区内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的总投资额累计超过1亿美元,具有接待海外旅游者和开展海外旅游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中方企业原则上应是一家本度假区所在市(地区)现有的实力强、信誉好的第一类旅行社。

第四条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外方企业应是国际上主要从事度假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者是每年向中国境内旅游市场输送5000名以上旅游者的旅行社。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旅游景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旅游景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并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旅游景点。

第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旅游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专门的管理部门,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景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点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景点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第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生态旅游,推动绿色旅游。

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制定合理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透明公正。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游客进行登记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系统的票务销售渠道,保证游客的购票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景区内的安全情况。

第七章文明旅游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倡导文明旅游,杜绝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文明导游队伍,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5•【文号】旅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将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

现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4月5日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对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国家旅游局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doc 9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doc 9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doc 9页)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局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范围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

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

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需要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形成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主要措施及其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拟取代、修改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和内容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的正文及电子文本;(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等立法依据;(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相关方面意见整理、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
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5
•【文号】旅办发〔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的通知
旅办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关于“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要求,统一旅游市场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的程序,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案件办理的质量,国家旅游局在总结“不合理低价游”“春季行动”“暑期整顿”“秋冬会战”四轮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经验和多年执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附件: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3•【文号】旅办发[2016]27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进一步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标准“制修订”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以往制订修订标准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增加了立项评估、项目储备、事中监管和退出机制等内容,细化了标准项目的管理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标准立项(一)立项原则1、须紧密结合行业标准化需求,并符合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2、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实施覆盖和较好的效果,在国内其它地区具有普遍适用性。

3、已实施的优秀企业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同类企业具有引领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立项程序1、每年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标委”)秘书处统一向国家旅游局各司室、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委(局)发出书面通知,集中征集标准项目。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旅游局关于
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6.02
•【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6.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我局开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国家旅游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92件国家旅游局政策性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旅游局废止的部分政策性文件目录
国家旅游局
2016年6月2日附件
国家旅游局废止的部分政策性文件目录。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我局依照《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开展了局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国家旅游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经清理,截至2015年底,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55件;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旅游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
2015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来源:/fg/detail2016075.html。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2•【文号】旅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的通知(旅办发[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整体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旅游产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以下简称“纲要”)。

现将纲要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是事关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切实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制,在全行业部署安排纲要的贯彻落实,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有序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各项工作。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纲要实施取得实效。

并于2009年5月底前,将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四、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纲要实施的宣贯工作,扩大影响,努力形成行业监管抓质量、企业经营重质量、消费者选择看质量、社会监督评质量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佟芳联系方式:************国家旅游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标准日趋规范、服务能力逐步增强,服务质量进步明显。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11-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有关依据: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 二倍。
05-导游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 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05-导游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 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 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05-导游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国旅游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与振兴,国家旅游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围绕着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对于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意义何光暐局长在“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全行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旅游业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抓恢复,一心一意谋发展”。

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离不开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这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去年,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靠一两次整顿来完成。

在当前恢复与振兴旅游业的过程中,一些旅游企业恶性削价竞争、零负团费、价格欺诈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又重新抬头,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歪风邪气又有反弹的迹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妨碍了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旅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九日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应积极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三)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游标委会”)的换届、专家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报送和复审工作;(五)负责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发XXX备案工作;(六)组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七)归口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九)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十)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旅发[2013]64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旅发[2013]64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旅发〔201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旅游质量总体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我局组织编制了《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坚持质量强旅、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决策、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必由之路。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质量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纲要》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

要发挥好《纲要》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夯实旅游质量基础,加强贯彻实施力度和检查考核,确保《纲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旅游质量强国建设,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4.26•【文号】•【施行日期】199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为促进旅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1994年度国际旅游价格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度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报价总水平预测当前全国与旅游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加强了价格改革的力度,预计1994年度价格水平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市场供需变化,涉外饭店出租率逐步上升,客房租价和餐饮价格将会适度反弹。

综合上述因素,1994年度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的价格和收费总水平预计比1993年提高10%以上。

二、1994年度深化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措施和有关规定1.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客房门市价和最低保护价,仍作为指导、平衡和衔接全国涉外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参考标准。

2.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等旅游基础服务项目的最低结算标准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本地区的接待价格水平,作为全国旅行社对外售价的参考标准,组团社、接团社和旅游基础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标准。

3.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国际旅游保值固定汇率。

旅行社在对外报价时,必须以美元、日元、港币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报价,不以人民币对外报价。

旅行社与旅游涉外饭店结算客房房费时,要本着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结算汇率。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30
•【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
•【施行日期】2010.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0年6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我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经清理,废止规章4件,继续保留规章1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3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11件,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33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一
国家旅游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1月30日)
附件二
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旅游法规

旅游法规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 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 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管理
旅行社
旅游者
服务
合作
其他旅游经营者
我国旅游业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专门规范旅游业的法律,对旅 游业的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 此,人们习惯上称旅游法为旅游法规。 旅游法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 和程序制定的、调整旅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 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
旅游权利
1、旅游权利 不同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旅游权利是不 相同的,我国旅游法所规定的旅游权利有以下七 个方面: (1)旅游行政管理权 (2)旅游财产权 (3)旅游人身权 (4)旅游智力成果权 (5)旅游消费者权益 (6)请求权






①旅游行政管理权。旅游行政管理权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计划权、决策权、监督权、审批 权等。旅游行政管理权有三个特征:一、权利来源于国家授权或法 律直接规定;二、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三、不得随意转让 和抛弃。 ②旅游财产权。旅游财产所有权指旅游财产所有人依法对所拥有的 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旅游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旅 游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占 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或依约处分的权利。如经营权、承包权、祖 赁权、土地使用权等。 ③旅游人身权。指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无直 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旅游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旅游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 ④旅游智力成果权。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对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 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 等。 ⑤旅游消费者权益。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指旅游(消费)者依 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实现时而应得的利益。如安全保障权、知 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维护尊严权等。 ⑥请求权。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 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依法补救和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保护的权 利。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等。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发〔1991〕8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

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国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

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性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旅质监发[2011]1号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旅质监发[2011]1号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旅质监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为推动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建设,提高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从制度层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现将《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省旅游管理条例》、《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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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5741-《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
(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应当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安排等内容,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立项。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为国家旅游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局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综合性规章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局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章:
(一)为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

规章不得超出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增设行政许可;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
第十二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需要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形成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主要措施及其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拟取代、修改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和内容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的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等立法依据;
(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相关方面意见整理、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在报请审议或者批准前,起草机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不同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局法制机构就规章送审稿征求其他内设机构意见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国家旅游局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规定起草程序要求,或者规章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经起草机构修改补充、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共同研究后,对规章送审稿
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规章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局
法制机构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未予通过的,由局法制机构或者起草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应当在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后,送相关部门签署;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的,应当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机关首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国家旅游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分管领导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旅游局局长或者起草机构分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二十六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妨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规章还应当在《中国旅游报》上刊登。

第六章备案、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法制机构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机构向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局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解释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机构负责,并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制定依据修订或者废止的;
(二)与上位法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一致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
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情形。

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局法制机构或者原起草机构提出;由原起草机构提出的,应当经局法制机构审查。

拟废止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废止规章,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就其制定、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局主办机构需要征求其他内设机构意见的,相关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切实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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