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包装在农业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农业包装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在农业包装方面的政策,并探讨其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
1. 农产品包装质量监管政策为了确保农产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实施了严格的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要求农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与使用、包装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的规定等。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认证。
同时,包装上必须清晰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提供给消费者准确的产品信息。
2. 农业包装与环境保护政策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加强对农业包装的环保要求。
例如,一些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对环境有害的包装材料,鼓励使用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农业生产者在包装过程中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并加强包装垃圾的处置和回收利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农业包装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3. 农产品包装市场准入政策为了保护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权益,许多国家对农产品包装市场进行了准入管理。
这些政策要求农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例如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包装标识的准确性等。
同时,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包装设计和包装形式的要求,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促使农业包装企业提升包装设计和包装技术水平,推动农业产品的市场化进程。
4. 农产品包装标准化政策为了提高农产品包装的质量和一致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包装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包装容量、包装形式、包装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统一的标准,可以实现农产品包装的互通互认,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交易。
此外,包装标准化还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包装效率。
因此,农产品包装标准化政策不仅对农业生产者和企业有益,也对消费者和市场有益。
种子包装八项注意
种子包装八项注意依《种子法》要求,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种子应当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可有效地提高其商品化、标准化、社会化水平,并增强了优良品种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几年的实践认为,要使包装种子质量好、外观美、信誉高,除必须严格抓好田间生产各个环节,提高种子纯度、确保种子质量外,在种子包装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种子必须经过精选和药剂处理:种子中夹杂的瘪粒、破碎粒、泥砂、杂草种子等杂质,常会携带和传播霉菌,因此必须通过精选将种子中的杂质清除掉,以保证种子净度达到目标标准要求。
经精选后的种子还必须进行药剂薰蒸或包衣处理(蔬菜种子),以保证种子包装后不霉变、不虫蛀。
2、严格控制种子含水量:种子含水量的高低对种子的安全贮藏影响很大,水分高的种子呼吸强度大,内部有机物质消耗严重,从而引起种子发热,生活力下降,严重时会丧失使用价值。
玉米、小麦类的含水率应掌握在13%以内,棉种含水率应掌握在不高于11%,油菜、瓜类、蔬菜种子一般含水量应低于8%,凡是高于标准含水量的种子严禁包装。
3、注意种子标签、实行商标策略:种子标签是《种子法》要求的一项主要内容。
因此,必须注意种子标签的内容要求,保证种子质量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商品学角度来讲,应注意商标和商标策略。
因为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产品发展的组成部分,在整体的市场营销中起着广泛的作用。
4、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可根据不同作物品种、粒型、用种量及种价,选择不同材料的包装物。
对于玉米、小麦、大豆等667m2用种量大,种价较低的种子,可选用透明度好、耐磨拉力强的聚乙烯塑料袋包装,大袋可采用5 0kg/包、25kg/包,在显著的位置可印上各自的标识。
小包装可用每袋5kg、2.5 kg、1kg、0.5kg等,分别用不同规格的聚忆烯薄膜袋和牛皮纸袋;棉花和蔬菜部分经济作物类,用种量少,包装用精良的铁筒、铁盒、铁罐和优质的复合膜、铝箔包装等。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5.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涉及对农产品包装的材质、尺寸、标识、包装操作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农产品包装的质量与安全,并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以下是一般的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1. 包装材质:应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如纸箱、塑料袋等,材质要求经济、环保、耐用。
2. 包装尺寸:包装尺寸应适合农产品的大小,保证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包装占用空间合理。
3. 标识要求:包装上应标明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4. 包装操作:包装操作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装人员应穿戴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保证农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污染。
5. 包装检验:农产品包装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包装的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厂或上市。
6. 包装标准:针对不同农产品,有相应的包装标准,包括包装容量、包装形状、标识要求等。
7. 运输包装: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合理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以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同时减少损耗和浪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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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包装要求第五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包装应当能够保护农产品,防止污染、损伤和变质,保持农产品新鲜度和质量安全。
第八条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当注明贮藏方法、食用方法、营养成分等。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农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标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有机、绿色、无公害等特定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在标识上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标识应当附着在包装物上,或者直接标注在农产品上,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
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种子经营者须在包装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等级以及收获年度和月份。
2.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不应撒漏,也不应给产品带来污染和异常气味。
3.包装上还要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另外,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以上为小麦种子包装执行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咨询小麦种子包装相关部门。
制表:审核:批准:。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2.26
•【文号】农业部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01.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0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
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作物种子委托加工与委托包装合法性探讨
农作物种子委托加工与委托包装合法性探讨冯 猛(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盐城224002)摘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除了法律允许的委托生产和委托代销外,从事种子的加工、包装活动,应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应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委托加工、委托包装农作物种子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委托加工;委托包装;法律责任当前稻、麦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由受托方对受托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加工包装的现象比较普遍,2019年12月抽取了江苏省盐城市20个受委托生产常规稻麦种子的单位(个人)进行抽样调查,结果发现受调查对象全部存在受委托加工、包装种子行为。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认为委托加工、包装种子是合法行为。
而且,就地委托生产者对委托生产的种子进行加工、包装并就近销售,可以节省来回运输成本,从客观上看,种子的委托加工、委托包装确实有现实性需求。
那么,委托加工、包装或者受委托加工、包装农作物种子合法吗?我们又该如何解决委托加工、委托包装的现实需求?以执法实践中查处的案件为例,分析种子委托加工、委托包装的合法性,提出应对建议,以期为种子执法提供参考。
1 典型案例2019年9月,A市农业执法人员在B家庭农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正在包装“XX麦20”小麦种子。
经调查,B家庭农场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18年9月,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C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XX麦20”小麦种子1000亩。
为节约运输成本,C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委托B家庭农场对委托生产的小麦种子进行加工、包装,包装好的种子存放在B家庭农场,B家庭农场根据C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代为发货。
2 分析与讨论2.1 委托加工、委托包装种子的合法性分析2.1.1 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的特殊性 种子生产经营的概念与通常理解的生产经营概念不同。
生产和经营这两个名词在社会化大生产之前,是作为同一名词来使用的,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独立之后,人们往往把生产过程和生产阶段称之为生产,把流通过程和购买、销售称之为经营[1],因而通常理解的生产一般是指从原料到成品的过程,包含加工、包装;经营一般是指成品的购买、储存、销售。
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将会对农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1. 包装规定:(1)包装材料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确保产品长时间保存的质量和安全。
(3)包装盒、袋、瓶等大包装容器应有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4)散装农产品出售应使用专用的塑料袋,并标注产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2. 标签规定:(1)农产品标签需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种类、品牌、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应清晰易识,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描述。
(3)标签应使用耐磨损、耐水湿、耐高温的材料,确保信息不易模糊、褪色。
(4)标签大小和位置应合理,以便消费者方便查看和辨认。
(5)进口农产品的标签应标明进口商名称、进口批准号、进口日期等必要信息。
3. 标签内容要求:(1)产地标示:农产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产地,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农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产品。
(3)成分和营养含量:农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含量,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营养价值的需求。
(4)农药残留:适用于农药残留标准的农产品应标明相关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安全性有所了解。
(5)特殊食用注意事项:标签上应提醒消费者存在的过敏成分、食用方法或其他特殊注意事项。
4. 防伪技术应用: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还将推动防伪技术在包装和标签上的应用。
例如,使用防伪标识、二维码等手段来防止农产品的伪劣和假冒现象,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可信度。
5. 监督和处罚措施: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种子标签及包装标准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标注内容•3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4第四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要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方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最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方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外表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消费者。
这些规定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1.包装规定:
-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要求,不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
- 包装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受性,能够保护农产品免受外界环境的损害。
- 包装应便于搬运和储存,并且能够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 包装上不得虚假标示包装内的农产品数量或质量。
2.标签管理规定:
- 农产品的标签应清晰、易读,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等。
- 特定农产品,如有特殊的标签要求,需要标示品种、产地、生产方式(有机、无公害等)等相关信息。
- 标签应使用正确的单位、规范的产品描述,避免虚假宣传。
- 农产品的标签上不得标示禁用的添加剂或药物。
3.包装和标签管理机构:
-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可能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负责监管和认证。
- 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检测标准,对包装和标签进行抽检和审查。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并提供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农产品的包装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产品包装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消费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1. 农产品:指农村地区生产的各类农作物、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2. 包装:指对农产品进行包装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包装形式、材料等。
3. 包装材料:指用于包装农产品的纸箱、塑料袋、木箱等各类材料。
4. 包装标识:指在包装上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识。
5. 包装准则:指包装农产品应符合的质量要求,包括规格、密封性、抗压性等。
三、包装管理要求1. 包装材料选择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
1.2 包装材料应具备耐腐蚀、防潮、抗压等性能,保证农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损坏。
1.3 包装材料应具备可回收利用或可降解的特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包装过程控制2.1 包装过程应在洁净、无尘、无异味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对农产品的污染。
2.2 包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保鲜效果。
2.3 包装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3. 包装标识要求3.1 包装标识应清晰、醒目,字体大小、颜色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3.2 包装标识应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3.3 包装标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
4. 包装质量检验要求4.1 包装质量检验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包装的质量符合要求。
4.2 包装质量检验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3 包装质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留存,以备查阅和追溯。
五、处罚和监督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包装行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务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30(所有部份)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所有部份)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种子标签seed labelIing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商品种子commercial seed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主要农作物种子main crop seed《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non-main crop seed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混合种子mixture seed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药剂处理种子treated seed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
农业包装有关的国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需要进行包装销售。
6.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也需要进行包装。
7.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8.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9. 国家出台了针对农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以上政策只是其中一部分,具体的农业政策可能会根据时间、地点、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最新、最全面的信息获取可以参考农业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种子加工包装管理制度
种子加工包装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为了规范种子加工包装管理,保障种子质量和市场需求,提高加工包装效率和生产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公平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3、所有从事种子加工包装的员工都应该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尊重制度规定,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加工包装作业流程1、原料接收:原料包括各类种子以及加工包装的辅助材料,接收时应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检查,确保原料符合加工包装需要。
2、清理筛选:将原料进行清理和筛选,去除杂质和不合格种子,确保加工包装的质量。
3、加工处理: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加工处理,保证种子的萌发率和存储稳定性。
4、包装封装:对加工完成的种子进行包装封装,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保护种子质量,延长保质期。
5、入库保管:将包装好的种子按照分类、标签信息等要求入库,确保种子的可追溯性和管理规范。
6、发货配送:按照订单要求进行货物装车、发货和配送,确保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
三、管理要求1、员工素质:种子加工包装作业员工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设备维护:加工包装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减少故障发生和影响产能。
3、质量检验:加工包装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验,重要环节应设立质量检测岗位,实施全程监控。
4、卫生安全:加工包装作业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急救设备,确保员工安全。
5、环境保护:加工包装企业应遵守环保法规,防止废物污染环境,采取措施降低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6、信息管理:加工包装作业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安全。
四、责任追究1、对于严重违反加工包装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辞退等。
2、对于因管理失误导致加工包装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进行严肃追责,确保责任到人。
3、对于不履行加工包装管理职责、影响企业利益或形象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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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
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