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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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新政府北侧棚户区改造的指示精神,经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佳拆许字[2010]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依照国务院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佳政发【2008】18号《佳木斯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东至万象街、南至新政府、西至新福苑、北至西林路地段进行拆迁改造。为保障此次拆迁顺利完成,现制定如下拆迁实施方案。

一、拆迁人、被拆迁人

拆迁人: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佳木斯宏达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估价单位:佳木斯瑞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二、被拆迁人的搬迁准备期限、自行搬迁期限、奖励期限

被拆迁人搬迁准备期限为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期限为2010年月日至2010

年月日

被拆迁人奖励期限为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

即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0日内搬迁,并经过验收合格,每户奖励2000元,超过此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拆迁安置办法

对被拆迁人原则上采用回迁安置的办法,被拆迁人无特殊情况不予货币补偿,要求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由具有省建设厅颁发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价格在拆迁现场进行公示。

1.私产住宅房屋安置办法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被拆迁住宅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上靠40平方米安置: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应对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850元/㎡交纳超面积安置费,同时按原房屋建

筑面积交纳150元/㎡的结构差价,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被拆迁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受一户上靠标准。

2、无照房屋的安置办法

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政策规定无偿拆除,但房屋所有人无其它住处、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房屋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采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折半计算,按标准户型安置,并按上述标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和结构差价。

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于居住的,经现场工作人员认定后,按3米折1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其它性质房屋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3、商服用房的认定和安置办法

商服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营业中。

拆迁商服用房,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可以选择拆一还一,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缴纳结构差价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原房屋与回迁安置房屋双向评估互找差价两种方式。

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交纳,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

部分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业,没有违法记录、选择调换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面积按住宅安置办法予以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住宅房屋选择营业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标准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按市场价评估,相互找差,要求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4.回迁安置方式和时间

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楼层、位置,按搬迁顺序进行选择,先搬迁先安置,先选择楼房,不收取楼层差价。回迁安置时间18个月。

四、被拆迁人户数认定

1.被拆迁户数以房屋所有人所持有房屋证照为准,一照认定一户。

2.用途的认定根据被拆迁人所持房屋证照标明的用途为准。

3.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人所持房屋证照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搬迁和临迁补助费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2. 拆迁营业房屋的,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3. 按照佳政发【2008】18号《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在临迁过渡期间每月按单位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迁补助费。无照房屋和非独立房屋不享受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

六、法律责任

1.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市拆迁办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应不搬迁的,由市城市执法局或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2.现场拆迁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准向拆迁当事人吃、拿、卡、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上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拆迁人如发生辱骂、殴打拆迁现场工作人员,阻碍拆迁现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拆迁中的具体要求

1.为方便被拆迁人了解拆迁政策,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该地段设立拆迁现场办公室。

2.现场拆迁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请被拆迁人在3日内将房屋的有关证件、批件和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现场工作人员。

3.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必须结清水、电费及房租费。

否则啊补偿款中扣除。

4.被拆迁人搬迁时要保持房屋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私自拆除电表、门窗、自来水、暖气片等设施,否则原价赔偿,不予验收。

5.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必须经现场拆迁人员进行房屋验收,合格后签订单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佳木斯市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佳木斯宏达拆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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