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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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服务合同书

海上运输服务合同书

海上运输服务合同书合同范本。

合同标题,海上运输服务合同书。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共同订立并签署:承运方,(以下简称“承运方”)。

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托运方,(以下简称“托运方”)。

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鉴于托运方有意委托承运方进行海上运输服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承运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托运方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

1.2 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运输、保险等环节。

第二条运输路线。

2.1 运输路线为,(填写具体海上运输路线)。

第三条运输时间。

3.1 运输时间为,(填写具体运输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四条运输费用。

4.1 运输费用为,(填写具体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责任与保险。

5.1 在运输过程中,如因承运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承运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 托运方有权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暂时免除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七条合同变更。

7.1 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签订地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运输结束之日止。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承运方和托运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为海上运输服务合同书范本,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定制,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2024年海上运输货物协议书范本

2024年海上运输货物协议书范本

2024年海上运输货物协议书范本甲方:联系电话:营业地址:乙方:联系电话:营业地址: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运,陆运,快递等运输服务和运费到付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甲方需要国际运输的货物,享用乙方的优质运输服务。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的权利。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货时即时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运费的权利。

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

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甲方的义务:在发货前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

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以英文正确完整地填妥运单所有非文件类物品,必须以英文填写好商业发票,装箱单某些特殊物品,须按中国海关和目的地国海关的要求,备妥必要的清关文件。

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如甲方无能力或拒绝支付运费,由本协议的甲方的负责人承担所有运费及诉讼费和律师费。

本协议甲方负责人为:_____,如货值较大我司建议乙方购买保险。

甲方须缴付因清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对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误的事实,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二,付款条件: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运费的结算采取月结方式。

乙方每月____号前提供上月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帐单后一周内对帐且盖章确认回传,并在当月____号前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

逾期每日收违约金1%。

如未到结算期但甲方应付乙方运费金额超过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则必须马上结清,甲方在收到帐单后2天内对帐并付款。

逾期每日收取违约金1%。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海校含答案)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海校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____组:A、13B、12C、4D、5( )2、下列贸易术语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是:A、CIPB、DDUC、DDPD、 FOB( )3、不是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是:A、从事海上货运的退役军舰B、科学考察船C、被军队征用的商船D、文化娱乐船( )4、定期租船运输中,淡水供应由______承担。

A、托运人B、船舶所有人C、收货人D、承租人( )5、船舶遭遇海难,船长未经船东和货主的同意便签订救助合同,该合同:A、无效B、对船东和货主都有效C、只对船东有效D、只对货主有效( ) 6、根据中国海商法,在下述______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

A、与托运人达成协议B、符合航运惯例C、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以上均是( )7、承运人凭托运人保函签发预借提单,则该保函的效力为______。

A、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B、如果是善意的,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C、不得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8.某船航行途中机器故障,为方便修理人员进出,船长打开货舱舱盖,结果因下雨,淋湿货物使之受损。

有关承运人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为______。

A、因为管船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B、承运人不能免责,但能够享受赔偿责任限制C、承运人要赔偿且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D、以上均不正确( )9、程租合同中的受载期订为“5TH-15TH/JULY”,这意味着承租人应在_____备好货物。

A、5TH/JUL Y之前B、15TH/JULYC、5TH-15TH/JUL YD、10TH/JULY( )10、甲乙丙遭遇海难,抛弃甲货后使乙丙获得安全,那么,A、只有乙是受益人B、只有丙是受益人C、只有乙丙是受益人D、甲乙丙都是受益人( )11、下列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船舶是不动产,因此船舶抵押权须登记B、因被抵押船舶灭失取得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C、建造中的船舶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D、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12、某船于4月1日装货完毕,但于该日签发了3月29日的提单,则该提单为______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示例文章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广阔无垠的大海上,一艘艘巨轮来来往往,它们承载着各种各样的货物。

而这背后,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这个合同里的当事人,也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都有着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呢?今天呀,我就来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先来说说托运人吧。

托运人就像是把宝贝交给别人保管的人。

他的第一个重要义务就是要把货物准确地交给承运人。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

比如说,我要托运一箱新鲜的水果,我就得告诉承运人这箱水果有多重,有多大,是啥品种的水果,得把这些情况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要是我含糊其辞,承运人都不知道自己运的是啥,那这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可咋办呢?这就好比你让别人帮忙带东西,你不告诉他是啥东西,那他怎么能好好保管呢?托运人还有一个义务,就是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支付运费。

这就像我们去商店买东西,得给人家钱一样。

要是托运人耍赖,不愿意给运费,那承运人不就白干活啦?那承运人靠啥生活呢?这肯定是不行的。

我就想啊,要是有个托运人说:“我就是不给运费,咋地?”那承运人得多委屈呀。

那托运人有没有权利呢?当然有啦。

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路线和时间来运输货物。

比如说,我和承运人说好了,要在一个月内把我的货物从这个港口运到那个港口,那承运人就得按照这个来办。

要是承运人乱走,或者故意拖延时间,我肯定不乐意呀。

这就好比我坐公交车,司机不走正常的路线,到处乱开,我肯定会很生气地说:“你这是干嘛呢?”再来说说承运人。

承运人就像是一个负责运送宝藏的勇士。

承运人首先有义务把货物安全地运到目的地。

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

海上有大风大浪,还有可能遇到海盗呢。

但是承运人既然接了这个活儿,就得想办法保护好货物。

比如说,要把货物好好地固定在船上,不能让货物在船晃荡的时候摔来摔去。

要是承运人不小心,把货物弄坏了或者弄丢了,那可就要承担责任啦。

这就像你答应照顾别人的小宠物,结果把小宠物弄丢了,你得给人家一个交代吧。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当然,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我国国内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等货方利益会带来不利影响,但国内货方完全可以根据外贸合同所确定的价格条款及对所托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而选择适当的海上货物保险,使自己无法从承运人处获得的损害赔偿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从保险人处获得。

《海牙规则》将承运人利用提单制作的无数免责条款压缩为可数的17项,尽管其中主要是无过失免责事项,比较起无限免责,实属莫大进步,因此被奉为圭臬,我国《海商法》也未突破此例。

除上述过失免责事项外,我国《海商法》所确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基本上是承运人无过失的各种外部因素:一类是因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还有一类是因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等货方过失行为。

(注: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第127—129页;於世成等著《海商法》,第96—97页。

)无过失即无需承担责任本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此处无需赘述。

而第51条规定的各类免责事项中,火灾的免责虽未以单条列出,但却有其特殊之处。

《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有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它们虽采用了不同的表述,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承运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造成的火灾可以免责,但承运人本人过失所造成的火灾不得免责。

尽管有此除外规定,但它们又都规定火灾的举证责任不在承运人,使这一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等于是摆设。

因为在事后各类索赔人(托运人、收货人、取得代位权的保险人等)要找到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尤其是航运期间发生火灾中承运人本人存在过失的证据几乎没有可能。

海运实践中,往往由于索赔人无法举证而使承运人实际享受了火灾全部免责的利益。

《汉堡规则》虽然废除了所有免责事项,但它对于火灾举证所作的由索赔人承担的妥协,也等于使火灾成为事实上的免责事项。

海商法条文解释

海商法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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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概况 、 《海商法》 海商法》 《合同法》 合同法》
二、《海牙规则》 二、《海牙规则》内容介绍
参见另一课件
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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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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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私法
海商法、合同法等 海商法、
本课程所指的“法规” 本课程所指的“法规”:
– 海运私法中调整运输合同关系的公约及 国内法律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1、国际立法概况 、 合同自由原则和英国普通法
– 提单上的免责条款
从美国《哈特法》 从美国《哈特法》到《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统一运输法的立法
《海商法》条文解释 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蒋跃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 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 一港的合同。

fob海上承运人的责任

fob海上承运人的责任

fob海上承运人的责任
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表
示卖方在货物装上船并且将货物交付给海上承运人后就完成了交货
的责任。

在FOB交易中,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船舶,并且
承担货物装上船的费用和风险,一旦货物装上船,买方就要承担货
物运输的费用和风险。

海上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海上承运人必
须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从装载港运送到目的港,并且在货物运输过
程中对货物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妥善的处理。

海上承运人还需要对货
物的准时交付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海上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未能
按时到达目的地,海上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此外,海上承运人还需要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丢失或者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损
坏或者丢失,海上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
据国际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承运人在货物损坏或者
丢失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免责条款,比如货物自然损耗、不可
抗力等情况。

总的来说,海上承运人在FOB交易中的责任主要包括货物装载、运输、交付和货物损坏、丢失、延迟交付等方面的责任。

海上承运
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合理的保护
和妥善的处理,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地运抵目的地。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海运承运人承担将货物从起运港口运送到目的港口的责任和义务的合同。

本章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要素、主要条款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2.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海上货物运输达成的合同,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与船东之间的合同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3. 要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包括几个方面:3.1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货物的委托人,是合同中的一方。

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和船东,向其支付运费,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3.2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委托,承担将货物从起运港口运送到目的港口的责任和义务的一方。

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运输费用履行合同。

3.3 货物货物是指交付托运人的物品,可以包括货物本身、包装和装卸设备等。

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价值和性质对合同具有重要影响。

3.4 船东船东是指提供船舶作为运输工具的一方,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船舶满足运输要求和航行安全,并提供相应的船舶设施和服务。

4. 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几个重要条款:4.1 运输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例如整船运输、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

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运输时间、费用和货物安全有着不同的要求。

4.2 运输时间合同中应规定货物的起运时间和目的港口的预计到达时间。

对于时间敏感的货物,通常会约定迟延赔偿条款和罚款条款。

4.3 运输费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4 责任和风险转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转移时点。

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损毁或延迟交付负有相应的责任,但也可以通过限制责任条款进行约定。

4.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条款。

当某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平衡抑或完善_评_鹿特丹规则_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平衡抑或完善_评_鹿特丹规则_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第20卷 第4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ol.20 No.4 2009年12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Dec.2009文章编号:1003-7659-(2009)04-0017-06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袁发强,马之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

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托运人;权利与义务平衡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XBalancing or impr oving——analyze the impact on t he r ights and liabilitiesof the par ties in mar ine tr anspor tregulated in the Rotter da m RulesYuan Fa-qia ng,M a Zhi-yao(In ternation al law sch ool,East China Univ.,of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 an ghai200042,Chin a)Abstr act:As the United N a 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 acts f or the I nter na tiona l Car ria ge of Goods Wholly or P a rtly by Sea (t he R otterd am Rules)makes a compr ehensive regulation on the r 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parties in marine tr ansport, the academic cir cle gener ally believes that this is a balance of the inter ests of the part ies in mar ine transpor t.As a matt er of fact,the significance of t he Rotter da m R ules is not that simple,beyond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t 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par ties in m arine tr anspor t,it empha sizes t he symmet ry and congruity of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For t his reason,the Rotter da m rules is a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which regul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rr ier and shipper.Key wor ds:the Rotter dam Rule;carr ier;shipper;balance of the r ights and liabilities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 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 or the I nterna 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 artly b y Sea),又称《鹿特丹规则》,对外开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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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车运输是铁路运输中最普通的运输方式。

()2.定期船运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依据。

()3.国际多式联运人必须拥有运输工具,否则不能保障发货人的权益。

()4.运输是物流服务的核心环节,不论是企业的输入物流还或输出物流,都依靠运输来实现商品的空间转移。

()5.对于所有商品的运输而言,水运是运输成本最低的方式。

()6.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它的主要条款都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立的,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也不能更改。

()7.在不合理运输形式中,倒流运输的不合理程度要远远小于对流运输。

()8.在配送中心的收货要求中,对于一份送货单分批送货的商品,应将每批收货件数记入收货检查联,待整份单据的商品件数收齐后,才可盖章回单给送货车辆带回。

()9.在供应链上,DRP 既可用于规划原材料的进货补货安排,也可用于企业产成品的配送计划。

()10.配送企业绩效评价的量化指标中,缺货率与短缺率所表示的意思一样。

()1.运输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不仅能创造出明显的空间效用,同时也具有明显的“时间效用”。

( )2.远洋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形式。

( )3.定期船运的运价内,不包含装卸费用。

( )4.如果用运输工具储存产品可能是昂贵的,但当需要考虑装卸成本、储存能力限制,或延长闲置时间的能力时,从物流总成本或完成任务的角度来看却是正确的。

( )5.在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形态中,整箱货是指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并负责填写装箱单、场站收据,并由海关加铅封的货。

( )6.物流运输合理化应根据物流系统的要求服务水平和允许的物流成本来进行。

( )7.在EAV-13 条形码中,我国的国家代码是960。

( )8.当供应商送货卡车停靠收货站台时,配送中心的收货员对于没有预报的商品可以直接收货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 )9.VMI 系统中,需求预测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协助用户作库存管理决策,准确预测,让用户可明确需要多少商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和托运⼈就在⼀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当事⼈同意,也可以另⾏订⽴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于⼤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接受多个托运⼈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港运⾄另⼀港,⽽托运⼈⽀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被称做提单运输。

⽬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港运⾄另⼀港,由承租⼈⽀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和承租⼈仅为某⼀特定航次使⽤船舶签订协议;承租⼈只要求出租⼈把货物运⾄⽬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种租船合同是按⼀定期间由出租⼈租给承租⼈使⽤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以租⽤的船舶运输⾃⼰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的船舶作为承运⼈经营班轮,则也是⼀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个原因,我们这⾥不讨论期租合同:第⼀,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若货运代理⼈作为承租⼈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不再是货运代理⼈;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管理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第二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精选)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案例题案例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

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

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

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

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

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

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

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

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

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

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3.货损应由谁承担?答案: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

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

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简称B/L(Bill of Lading),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是货物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的重要合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B/L是承运人出示给货主的证据。

以此为依据,承运人向货主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安全地运输货物,并在收到货物时支付合同金额。

B/L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货运单签发人信息,货物订单信息以及货运单收货人信息。

在这三部分中,货运单签发人是指货物的发货人,其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1.要确保货物是可以进行运输的,而且适合海上运输。

2.要按照合同条款和运输协议中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送到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

3.当需要支付代表货物价值的海运费用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4.货物送到目的地后,货运单签发人可以收到亲自签署货运单的人的确切信息(即收货人)。

而收货人则是指货运单上列出的收货人。

其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1.在收到货物时,要核查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品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如果货物有任何损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3.对于运输期间发生的延迟或损失等情况,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赔偿或补偿。

承运人则是指运输公司或船东。

其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1.要按照合同条款和运输协议中的要求安全地运输货物,使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到达目的地。

2.对于运输途中出现的破坏、损坏、灭失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货运单签发人,并履行责任。

3.承运人有权在签发B/L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和保险,以确保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不会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的签订,除了可以明确承运人、货运单签发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简化贸易流程,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五节提单的背面条款

第五节提单的背面条款

第五节提单的背面条款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

” 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 Definition )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 Merchant )包括托运人( Shipper )、受货人( Receiver )、发货人( Consignor )、收货人( Consignee )、提单持有人( Holder of B/L ),以及货物所有人( Owner of the Goods )。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

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跨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货物的装运、运输、交付等相关事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和顺利完成货物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2. 名词解释2.1 承运人(Carrier)承运人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船东、船舶租赁人或多式联运操作人等。

承运人通过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接受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任务。

2.2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可以是出口商、生产商或贸易商等。

托运人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3 货物(Cargo)货物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的物品。

货物可以是各种商品、原材料或其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容器化货物、散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等。

2.4 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运单据。

提单是货物的凭据和所有权证明,具有权证属性。

同时,提单还是承运人对货物收取运费的依据。

2.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装运港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装载船舶的港口。

装运港通常位于货物起运地,托运人需要确保货物在装运港及时交付给承运人。

2.6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是指承运人将货物卸载船舶并交付给收货人的港口。

卸货港通常位于货物目的地,承运人需要确保货物在卸货港准时交付给收货人。

2.7 运费(Freight)运费是指托运人支付给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费用。

运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货物的重量、体积、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

2.8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危险货物是指对人员、财产或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

海商法(课件)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海商法(课件)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一)按起拖地和目的地区分 1.沿海拖航合同 2.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二)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区分 1.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 2.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在海商法领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 种独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 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 况下,拖航合同的标的物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 拖船或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 他特定装置连接。 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 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 输、照料、保管与卸船;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 一般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作一个整体承 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
六、海上拖航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变更 除承拖方和被拖方协商一致或者因法律规定的 合同变更的情形外,《海商法》第160条规定了海 上拖航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 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 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船船长选定的 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 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1.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 2.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
专题研讨
承拖方的留置权问题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首先,《海商法》规定的享有船舶留置权的权 利主体,仅指造船人和修船人。没有第三种人。 其次,《海商法》第161条规定的承拖方对被 拖物的留置权,是不是船舶留置权?笔者认为它 不是船舶留置权。 再次,《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规定,救助 人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未提供满意的担保 以前“不得移走”的规定,是否属船舶留置权? 笔者认为,“不得移走”不属于船舶留置权的范 畴,应属于对物的占有范畴,或称实际占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作者:Cheney 日期:2008-01-11做外贸,你有碰到海上运输合同吗?本文简单的给你介绍一下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

以后将会有更多这方面的外贸知识呈现给大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们这里不讨论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人,而不再是货运代理人;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行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人管理等。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拖方的权利:作为承拖方,有两项基本的权利:一项权利是拖航费请求权,即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收取拖航费;另一项权利是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即:当被拖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有权留置处在其占有下的被拖物。

2、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所谓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其含义是:如果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船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船,未经被拖方同意,不得以其他拖船替代。

承拖方所提供的拖船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使拖船适于航行。

具体地讲,必须使拖船在整体强度上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必须妥善地为拖船装备航海所必要的设备或文件;必须适当地为拖轮配备船员;必须为拖船配备必要的供应品,例如粮食、药品、淡水或其他给养。

其次,要使船舶适于拖带被拖物。

为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拖带义务,承拖方必须为拖船装备拖航作业所需要的索具和相关设备,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使拖船做好适拖准备。

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拖航作业的指挥一般由承拖方行使。

承拖方应负责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和解脱,保证拖航安全。

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除非此种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

尽速遣航所谓尽速遣航是指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二、被拖方的基本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承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被拖物提交给承拖方并在起施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如果合同约定拖航作业由承拖方指挥,则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拖船以必要的配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介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介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海上货物运输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以下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介绍:1. 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起运港运输到目的港,托运人则是货物的所有者或有权处置货物的一方。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通常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装卸责任、货物交接、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可以采用班轮运输或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固定航线、固定时间表运输货物;租船运输则是托运人租用整艘或部分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4. 运费和支付:运费的计算方式可能包括按重量、体积或价值计算,支付方式可能包括预付、到付或信用证支付。

5. 保险:托运人可以选择为货物投保,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

保险条款通常在合同中明确。

6. 责任限制:合同中会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例如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

7. 货物交接:合同中会规定货物的交接方式,包括货物的装船、卸船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保管责任。

8. 违约责任:合同中会规定违约方的责任,包括违约赔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9. 争议解决:合同中会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能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0. 适用法律:合同中会明确适用的法律,通常是承运人所在国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

11. 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条件可能包括签字盖章、预付款项的支付等。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中会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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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
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
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
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
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
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
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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