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入伙及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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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生物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研究和试验发展。

具体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进出口;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通信设备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收藏品零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工商咨询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佣金代理;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教育咨询服务;风险投资;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贸易代理;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财务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科技项目招标服务;创业投资;专用设备销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原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信息

第十条原合伙人共两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名,有限合伙人 1 名: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2、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第十一条新增合伙人共四名:

1、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2、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4、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第五章合伙企业增资及各合伙人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原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

基于本协议的条款并以本协议载列的条件为前提,原合伙人、新增合伙人一致同意向****投资XXX万元(以下称“投资价款”),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XXX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

2、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 10 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

3、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

4、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10 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

5、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10 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

6、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足。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无犯罪记录及不良经营记录。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第十九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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